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考试试题-考试题库(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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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考试试题考试题库L 甲以某商铺作抵押向乙银行借款,抵押权已登记,借款到期后甲未偿还。甲提前得知乙银行将起诉自己,在乙银行起诉前将该商铺出租给不知情的丙,预收了 1 年租金。半年后经乙银行请求,该商铺被法院委托拍卖,由丁竞买取得。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与丙之间的租赁合同无效B.丁有权请求丙腾退商铺,丙有权要求丁退还剩余租金C.丁有权请求丙腾退商铺,丙无权要求丁退还剩余租金D.丙有权要求丁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答案】:C【解析】:A 项,民法总则 合同法规定了合同无效的情形,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同、一方已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
2、害国家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损害公共利益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上述案例不存在以上情形,合同有效。BC两项,物权法第 190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该抵押权已经登记,租赁关系不得对抗该抵押权。因此丁有权请求丙腾退商铺。D 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2 0 条规定,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
3、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因此,丙无权要求丁继续履行租赁合同,无权要求丁退还剩余租金。2.甲、乙、丙共同成立了某普通合伙企业,2017年甲向丁借款 100万元,到期无法清偿。甲拟以其持有的合伙企业份额对丁进行清偿,其他合伙人均不同意。下列选项说法正确的是?()A.可以合伙企业盈利对丁进行清偿B.若丁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甲的合伙份额,应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C.为了避免债权人强制执行甲的合伙份额,其他合伙人协商代为清偿D.若丁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甲的合伙份额,其他合伙人不行使优先购买权,也不同意对外转让份额的,则视为其他合伙人同意对
4、外转让【答案】:C【解析】:A项,合伙企业法第4 2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本题中,甲向丁借款100万元,属于甲的个人债务,与合伙企业无关,应当先用甲的自有财产来清偿,当甲的自有财产无法清偿其个人负债的,可以根据本款的规定进行清偿。合伙企业的盈利属于全体合伙人的共同利益,不可以用来清偿个别合伙人的个人负债。BD两项,合伙企业法第4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
5、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法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C项,合伙企业具有较强的人合性的特点,其他合伙人基于意思自治,在征得债权人丁的同意之后,自愿代为清偿,合法又合理。3.甲是X公司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2019年8月6日甲与田某约定:甲从田某处借款1000万元用于X公司与Y公司的合作项目。2019年8月7日田某出示汇款凭证,并出示次日X公司收到汇款并汇款给Y公司的凭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oA.甲与田某的借款合同于2019年8月8日成立B.甲与田某之间不构成借款合同C.甲与田某的借款合同于2019年8月6日成立D.田某不能要求X公司与
6、甲某共同清偿债务【答案】:C【解析】:AC两项,无特别说明的情况下,所有合同签订即成立生效,甲与田某8月6日达成约定,借款合同即告成立。B项,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将一定种类和数额的货币所有权移转给他方,他方于一定期限内返还同种类同数额货币的合同。本题中,甲与田某约定甲从田某处借款1000万元,属于典型的借款合同。D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3条 第2款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4.茂森股份公司效益一直不错,为提升公司治理现代化,增强市场
7、竞争力并顺利上市,公司决定重金聘请知名职业经理人王某担任总经理。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对王某的聘任以及具体的薪酬,由茂森公司董事会决定B.王某受聘总经理后,就其职权范围的事项,有权以茂森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C.王某受聘总经理后,有权决定聘请其好友田某担任茂森公司的财务总监D.王某受聘总经理后,公司一旦发现其不称职,可通过股东会决议将其解聘【答案】:A|B【解析】:ACD三项,公司法第46条规定,董事会的职责之一是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据此,由公司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薪酬事项
8、,总经理只有提名财务总监的权利而不具有决定权,另外,股东会无权决议解聘总经理。B项,民法总则第170条第1款规定,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据此,王某作为公司总经理,有权以茂森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5.万某起诉吴某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均判决支持万某的诉讼请求,吴某不服,申请再审。再审中万某未出席开庭审理,也未向法院说明理由。对此,法院的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A.裁定撤诉,视为撤回起诉B.裁定撤诉,视为撤回再审申请C.裁定诉讼中止D.缺席判决【答案】:D【解析】:民事诉
9、讼法 第 207条 第 1 款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据此,本案再审应适用二审程序。A 项,按照一审程序进行再审时,原告可以撤回起诉;按照二审程序进行再审时,原告不得撤回起诉。B 项,撤回再审申请的主体只能是再审申请人,被申请人不可撤回再审申请。C 项,民事诉讼法第 150条 第 1 款 第 4 项规定,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中止诉讼。本题中,万某未出庭并未向法院说明理由,法院不应裁定诉讼中止。D项,缺席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在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庭审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情况下,依法对案件所作出的判决。本题中的万某是再审程
10、序中的被申请人,地位相当于普通程序中的被告。普通程序具有普适性,其他审判程序中未作出特别规定的,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的相关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再审中万某未出席开庭审理,也未向法院说明理由,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关于缺席判决的规定。6.屈赞与曲玲协议离婚并约定婚生子屈曲由屈赞抚养,另口头约定曲玲按其能力给付抚养费并可随时探望屈曲。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曲玲有探望权,屈赞应履行必要的协助义务B.曲玲连续几年对屈曲不闻不问,违背了法定的探望义务C.屈赞拒不履行协助曲玲探望的义务,经由裁判可依法对屈赞采
11、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D.屈赞拒不履行协助曲玲探望的义务,经由裁判可依法强制从屈赞处接领屈曲与曲玲会面【答案】:A|C【解析】:A 项,婚姻法第 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B 项,探望是权利,而非义务,曲玲有权放弃行使其探望权。C D 两项,婚姻法解释(一)第 3 2 条规定,婚姻法第48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
12、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7.甲被法院宣告失踪,其妻乙被指定为甲的财产代管人。3个月后,乙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夫妻共有房屋出售给丙,交付并办理了过户登记。在此过程中,乙向丙出示了甲被宣告失踪的判决书,并将房屋属于夫妻二人共有的事实告知丙。1 年后,甲重新出现,并经法院撤销了失踪宣告。现甲要求丙返还房屋。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丙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甲无权请求返还B.丙不能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甲有权请求返还C.乙出售夫妻共有房屋构成家事代理,丙继受取得房屋所有权D.乙出售夫妻共有房屋属于有权处分,丙继受取
13、得房屋所有权【答案】:B【解析】:AB两项,乙单方处分夫妻共有房屋,构成无权处分,但由于乙向丙出示了甲被宣告失踪的判决书,并将房屋属于夫妻二人共有的事实告知丙,这种情况下丙为恶意占有人,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其对房屋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甲作为房屋的共同共有人,对丙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甲有权请求其返还房屋。C项,根 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家事代理权适用于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本题中,乙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夫妻共有房屋出售给丙,交付并办理了过户登记,并非日常生活需要,不属于家事代理,因此丙不能继受取得房屋
14、所有权。D项,对于财产代管人的权限,尤其是财产代管人是否有权处分失踪的被代管人的财产,我国立法目前未有明确规定。民法总则第43条 第2款规定,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其他费用”,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和因代管财产所需的管理费等必要的费用。代管人对失踪人财产的代管行为主要限定于保管该财产并用以支付失踪人所欠各类债务。本题中,乙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夫妻共有房屋出售给丙,显然不属于代管人的权限范围,故其行为属于无权处分。8.甲、乙、丙共同出资1亿元设立某有限责任公司,后公司收益颇丰,净资产达到1.7亿元,三人欲将公司转为股份公司为将来公司上市做准备
15、,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如变更后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2亿元,则所增加的注册资本可以由甲、乙、丙三人认购B.变更后股份公司注册资本为2亿元,则所增加的注册资本可向社会公开募集,但不能定向募集C.如变更后股份公司注册资本为1.7亿元,则公司不必另行办理增资程序D.变更后发现原公司净资产计算有误,漏记了一笔1000万元的对外债务,则此差额的补足责任由甲、乙、丙三人连带承担【答案】:A|D【解析】:AB两项,公司法第 77条第3 款规定,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由此可见,股份公司募集设立既包括向社会公开募集,也包括面向
16、特定对象的定向募集。公司目前净资产达到1.7亿元,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 2 亿元,需要募集3000万元,既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也可以向原来的股东定向募集。C 项,公司法第 9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本题中,有限公司变更组织形式为股份公司,变更后股份公司注册资本为1.7亿元,变更公司形式前注册资本为1 亿元,因此公司需要通过增资程序来变更注册资本。D项,公司法第9 3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股
17、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本题中,净资产计算有误,漏记了一笔1 0 0 0万元的对外债务,意味着净资产价值低于1.7亿元,发起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9.甲公司的子公司乙公司向银行贷款,甲公司与丙向银行提供保证书:若乙公司无法还债,甲公司保证替乙公司偿还,丙在甲公司无法清偿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甲公司提供1 0万吨铝石做抵押,甲公司将该1 0万吨铝石转让给丙时不再承担责任。该保证书体现的法律关系是()oA.抵押B.保证C.责任共同承担D.混合担保【答案】:B【解析】:当事人约定,
18、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当事人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保证。本案中债务人是乙公司,保证人为甲公司与丙。丙为甲提供担保,甲向丙以铝石抵押提供反担保,可以视为保证书中的对保证顺序的约定,不影响保证书的法律性质,属于保证法律行为。10.紫云有限公司设有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近期公司的几次投标均失败,董事会对此的解释是市场竞争激烈,对手强大。但监事会认为是因为董事狄某将紫云公司的标底暗中透露给其好友的公司。对此,监事会有权采取下列哪些处理措施?()A.提议召开董事会B.提议召开股东会C.提议罢免狄某D.聘请律师协助调查【答案】:B|C|D【解
19、析】:ABC三项,公司法第53条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依照本法第151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据此,有限公司监事会有权提议召开股东会会议,有权提议罢免董事狄某,但在公司章程无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其无
20、权提议召开董事会。D项,公司法第54条 第2款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据此,监事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调查,其中应该包括律师事务所。11.国务院环保检查组至某市巡查时,发现该市频发重大环境污染案件,请问责任主体是?()A.该市政府B.该市生态环境局C.该市市长D.该市生态环境局局长【答案】:A【解析】:环境保护法第 6 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因此,市政府应当对该市发生的重大环境污染案件承担责任。12.杨青(15岁
21、)与何翔(14岁)两人经常嬉戏打闹,一次,杨青失手将何翔推倒,致何翔成了植物人。当时在场的还有何翔的弟弟何军(1 1 岁)。法院审理时,何军以证人身份出庭。关于何军作证,下列哪些说法不能成立?()A.何军只有1 1 岁,无诉讼行为能力,不具有证人资格,故不可作为证人B.何军是何翔的弟弟,应回避C.何军作为未成年人,其所有证言依法都不具有证明力D.何军作为何翔的弟弟,证言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其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答案】:A|B|C【解析】:A B两项,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
22、证。因此,未成年人能否做证人主要看其是否能够正确表达意思。能够正确表达意思的未成年人,即使无诉讼行为能力也可以做证人。证人不适用回避制度,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作证的义务。C项,未成年人作为证人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不相当的证言只是证明力相对较小,而非都不具有证明力,未成年人所作的证人证言能否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关键看证言内容与其内容、智力是否相符。D项,与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的人所作的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定案根据。13.根据现行银行贷款制度,关于商业银行贷款,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商业银行与借款人订立贷款合同,可采取口头、书面或其他形式B.借款合同到期未偿还,经展期后到期仍未
23、偿还的贷款,为呆账贷款C.政府部门强令商业银行向市政建设项目发放贷款的,商业银行有权拒绝D.商业银行对关系人提出的贷款申请,无论是信用贷款还是担保贷款,均应予拒绝【答案】:C【解析】:A项,商业银行法第3 7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应当约定贷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因此,商业银行与借款人的贷款合同是要式合同,只能采取书面形式,不能采用口头或其他形式。B 项,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是指呆账贷款、呆滞贷款和逾期贷款。其中呆账贷款是指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确认为无法偿还,而列为呆账的贷款;呆滞贷款是指按照财政部的规定
24、,逾期超过2 年仍未归还的贷款,或虽未逾期或逾期不满规定年限但生产经营已经停止、项目已经停建的贷款(不包括呆账贷款);逾期贷款是指借款合同约定到期(含展期后到期)未归还的贷款(不包括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借款合同到期未偿还,经展期后到期仍未偿还的贷款是逾期贷款。C 项,商业银行法第 41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要求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因此,对于政府部门强令要求发放贷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D 项,商业银行法第 40条第1 款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25、因此,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但可以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14.2013年甲购买乙公司开发的商品房一套,合同约定面积为 135平米。2015年交房时,住建部门的测绘报告显示,该房的实际面积为150平米。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房屋买卖合同存在重大误解,乙公司有权请求予以撤销B.甲如在法定期限内起诉请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法院应予支持C.如双方同意房屋买卖合同继续履行,甲应按实际面积支付房款D.如双方同意房屋买卖合同继续履行,甲仍按约定面积支付房款【答案】:B【解析】:A 项,民通意见第 7 1 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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