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市政规范大全》CJJ134-2023 建筑垃圾处理技术规范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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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UDC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业 标 准CJJ 134-2009 备案号J960-2009建筑垃圾处理技术规范Technical code for construction and demolition waste treatment2009-11-09 发布 2010-07-01 实施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发 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建筑垃圾处理技术规范Technical code for construction and demolition waste treatmentCJJ 134-2009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
2、期:2 0 1 0年 7 月1日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9北 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建筑垃圾处理技术规范Technical code for construction and demolition waste treatment CJJ 134-2009*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 行(北京西郊百万庄)各地新华书店、建筑书店经销 北京红光制版公司制版 北京密东印刷有限公司印刷*开本:850X1168毫 米1/3 2印张:1 M字数:36千字 2010年1月第一版 2010年1月第一次印刷 定价:10.00元 统一书号:15112*17 7 65 版 权 所 有 翻 印 必 究 如有印装质量
3、问题,可寄本社退换(邮政编码100037)本社网址:http:/ 网上书店:http:/www.china-building,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 告第4 2 7号关于发布行业标准 建筑垃圾处理技术规范的公告现 批 准 建 筑 垃 圾 处 理 技 术 规 范 为 行 业 标 准,编号为 CJJ 134-2009,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其 中,第4.2.1、8.0.3、8.0.13、9.0.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09年11月9日前 言根 据 原 建 设 部 关 于 印 发 2
4、007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 订 计 划(第一批)的通知(建 标2007 125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 标准 和 国 外 先 进 标 准,并 在 广 泛 征 求 意 见 的 基 础 上,制定本 规范。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 语;3.基本规 定;4.收 集 与 运 输;5.转 运 调 配;6.再 生 利 用;7.回 填;8.填埋;9.环境保护与安全卫生。本 规 范 中 以 黑 体 字 标 志 的 条 文 为 强 制 性 条 文,必须严格 执行。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 释,由上海市环境工程设计科学研究院
5、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 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上海市环境工程设计科 学研 究院有 限公 司(地 址:上海市石 龙路345弄11号,邮政编 码:200232)。本 规 范 主 编 单 位:本 规 范 参 编 单 位: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上海市环境工程设计科学研究院有限 公司江苏中兴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市建筑材料工业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材料研究所 同济大学广州市环境卫生研究所 秦 峰 王 雷 张 雪 梅 张 卫 东 黄 海 冷 发 光 赵 由 才 郭 树 波 许 碧 君 杨 德 志 李 露 倪 道 仁4何 更 新 柴 晓 利 徐 雄 增 周 永 祥 本 规 范 审 查 人
6、员:陶 华 陈 朱 蕾 邹 华 陈 家 珑 袁宏伟文 人颐 新 光钧 王 钱陈锋杰林炜 伟冬其炜 陈牛冯陈次1总 则.2术 语.3基 本 规 定.4收 集 与 运 输.4.1源头减量、收 集 4.2 运 输.5转 运 调 配.6再 生 利 用.7回填.8填埋.9环境保护与安全卫生本 规 范 用 词说 明.引 用 标 准 名 录.附:条 文 说 明.6Contents1 General Provisions.2 Terms.3 Basic Requirements.4 Collection and Transit.4.1 Source Reduction and Collection.4.2 T
7、ransit.5 Transfer and Distribution.6 Recycling.7 Backfill.8 Landfill.9 Environment Protection,Health and Safety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Normative Standards.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1.0.1为贯彻国家有关建筑垃圾处理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政策,促进建筑垃圾统一管理、集中处理、综合利用,提升建筑垃圾处 理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水平,保证建筑垃圾处理全过程的 规范化,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
8、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转运、利用、回 填、填埋的规划、设计和管理。1.0.3本规范规定了建筑垃圾处理的基本技术要求,当本规范 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时,应按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执行。1.0.4 _筑垃圾处理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 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0.1 建筑垃圾 construction and demolition waste对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及其辅助设施等进行建设、改造、装 修、拆除、铺设等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固体废物,主要包括渣土、废旧混凝土、碎砖瓦、废沥青、废旧管材、废旧木材等。2.0.2 转运调配 transfer and distribution将建筑
9、垃圾集中在特定场所临时分类堆放,待根据需要定向 外运的行为。2.0.3 回填 backfill利用现有低洼地块或即将开发利用但地坪标高低于使用要求 的地块,以符合条件的建筑垃圾替代部分土方,弥补地坪标高的 行为。2.0.4 建筑垃圾处理 construction and demolition waste treatment对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转运、调配、处置的全过程。3基 本 规 定3.0.1建筑垃圾处理设施的设置应纳入当地城镇环境卫生专业 规划。3.0.2建筑垃圾应按不同的产生源、种类、性质进行分别堆放、分流收运,分别处理。建筑垃圾收运、处置全过程严禁混入生活 垃圾与危险废物。3.0.3
10、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按核准的路线和时间行驶,并应行 驶至核准的地点处理、处置建筑垃圾。3.0.4建筑垃圾类型与处置方式宜按表3.0.4的规定确定。表3.0.4建筑垃圾类型与处置方式建筑垃圾类型处置方式工程渣土回填;作为生活垃圾填埋场中间覆盖用土;填埋其他建筑废物分类并用于生产再生建筑材料;填埋注:其他建筑废物包括废旧混凝土、碎砖瓦、废沥青、废旧管材、废旧木材等。3.0.5建筑垃圾处理场所均应配备计量设施。34收集与运输4.1源头减量、收集4.1.1建筑垃圾减量应从源头实施,并宜就地利用和回收。4.1.2建筑垃圾宜按不同的种类和特性逐步实现分类收集。收 集方式应与末端处置方式相适应。4.2运 输4
11、.2.1建筑垃圾运输应采用封闭方式,不得遗洒、不得超载。4.2.2建筑垃圾运输车厢盖宜采用机械密闭装置,开启、关闭 时动作应平稳灵活,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厢盖与厢盖、厢盖与车厢侧栏板缝隙不应大于30mm;2厢盖与车厢前、后栏板缝隙不应大于5 0mm;3卸料门与车厢栏板、底板结合处缝隙不应大于10mm。4.2.3建筑垃圾运输工具应外观整洁、标志 齐全,车辆底盘、车轮应无大块泥沙等附着物。4.2.4建筑垃圾水上运输宜采用集装箱运输形式。集装箱的环 保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1集装箱后盖门应能够紧密闭合、防止垃圾散落;2集装箱内壁应保持平整,减少垃圾残余量,便于清洁。4.2.5建筑垃圾采用散装水上运输形
12、式时,应在运输工具表面 有效苫盖,垃圾不得裸露和散落。4.2.6建筑垃圾转运码头宜与生活垃圾转运码头合建,并宜根据 船舶运输形式选择装卸工艺及配置设备。此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1当采用集装箱运输形式时,应配备集装箱桥式起重机、专用叉车和专用运输车等;2当采用散装运输形式时,宜配备卸料平台和散装卸料机构等。5转 运 调 配5.0.1暂时不具备回填出路,且具有回填利用或资源化再生价 值的建筑垃圾可进入转运调配场。5.0.2转运调配场的配置应符合城镇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的规定,选址应根据当地建筑垃圾产量及资源化利用要求确定。5.0.3转运调配场建设规模应根据服务区域内建筑垃圾产生量、场址自然条件、地形地
13、貌特征、服务年限及技术、经济合理性等 因素综合确定,并可按设计总调配量与设计日处理能力分为大、中、小型三类。5.0.4新建的转运调配场用地应符合表5.0.4的规定。表5.0.4转运调配场用地指标类型设计总调配量(m 3)设计日处理 能力(t/d)用地面积(m 2)与相邻建筑 间隔(m)绿化隔离带 宽度(m)大型20000200018000502 0中型50 00,500,6000,3015小型20 00,50003000,2010注:1表内用地不应含垃圾分类、资源回收等其他功能用地;2用地面积应含转运调配场周边专门设置的绿化隔离带,但不应含兼具绿化 隔离作用的市政绿化和园林用地;3与相邻建筑间
14、隔应自转运调配场边界起计算。5.0.5转运调配场堆放区应符合下列要求:1建筑垃圾可采取露天或室内堆放方式,露天堆放的建筑 垃圾应及时苫盖;2建筑垃圾堆放区宜保证5d以上的建筑垃圾临时贮存能 力,建筑垃圾堆放高度高于周围地坪不宜超过3m;3建筑垃圾堆放区地坪标高应高于周围地坪标高不小于51 5 cm,堆放区四周应设置排水沟,并应满足场地雨水导排要求;4堆放区应设置明显的分类堆放标志。5.0.6生产管理区应布置在分类堆放区的上风向,并宜设置办 公用房等设施。中、大型规模的转运调配场宜设置作业设备与运 输车辆的维修车间等设施。5.0.7转运调配场应配备装载机、推土机等作业机械,配备机 械数量应与作业
15、需求相适应。5.0.8转运调配场总平面布置及绿化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工 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 0187的有关规定,中、大型规模 的转运调配场可根据需要增设资源化利用设施。6再 生 利 用6.0.1建筑垃圾作为生产再生建筑材料的原料时,应符合相应 的再生建筑材料标准。6.0.2分选处理可根据需要选择在施工现场、转运调配场、填 埋场或资源化处理厂进行。6.0.3分选工艺应根据后续处理功能要求和处理对象特点合理 选用不同组合的设备。分选工艺宜以机械分选为主、人工分选 为辅。6.0.4分选工艺根据原料品质,可采用单级或多级串联方式,也可采用多条生产线并联方式。6.0.5废旧建筑混凝土生产混凝土
16、用再生骨料应符合下列要求:1建筑垃圾中的废旧建筑混凝土可用于生产再生骨料,主 要产品应包括混凝土用再生细骨料和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2废旧建筑混凝土生产再生混凝土骨料的工艺可包括破碎、分选、清洗等环节;3再生混凝土骨料质量宜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普通混凝土 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 5 2的有关规定。6.0.6废旧道路水泥混凝土生产再生骨料应符合下列要求:1废旧道路水泥混凝土块可用于生产公路路面和桥涵工程 用再生骨料;2废旧道路水泥混凝土生产再生骨料的工艺宜按照本规范 第6.0.5条的有关规定选用;3废旧道路水泥混凝土再生骨料用于公路工程时,应预先 按 照 现行 行 业 标 准 公路工程集料
17、试验规程JTG E 42的有关 规定进行试验。其性能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1)用于路面混凝土时,应 符 合 现 行 行 业 标 准 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设计规范JT G D 4 0和 公路水泥混 凝土路面施工技术规范JTG F30的规定;2)用于桥涵混凝土时,应 符 合 现 行 行 业 标 准 公路桥 涵施工技术规范JTJ 041的规定。6.0.7再生砖和砌块生产应符合下列要求:1建筑垃圾中废砖瓦及混凝土可用于制造再生砖和砌块,基本生产工艺可包括分选、破碎、计量配料、搅 拌、振压成型、养护、检验出厂等环节;2生产再生砖和再生砌块的胶凝材料宜选用水泥;3再生砖的性能及用途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 非烧结垃
18、圾 尾矿砖JC/T 422、蒸压灰砂砖GB 11945、蒸压灰砂空心 砖 JC/T 637的有关规定;4再生砌块的性能及用途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 普通混凝 土小型空心砌块GB 8239、轻 集 料 混 凝 土 小 型 空 心 砌 块 G B/T 15 229、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GB 11968、装饰混凝土 砌块JC/T 641的规定。6.0.8再生沥青混合料生产应符合下列要求:1建筑垃圾中废沥青可用于生产再生沥青混合料;再生沥 青混合料生产过程中,骨料温度 应 控制 在180C190C,沥青 温度应控制在145 C15 5 C,搅 拌 时 间 应 为32s37s;生产过 程中,应将新旧骨料混合后
19、再加入新沥青拌合至颜色均匀一致后 出料,再生沥青混合料出厂温度应为140C160C;2沥青路面资源化再生时,应保证再生沥青混合料的稳定,旧沥青的比例应小于25%;3使用再生沥青铺路时,沥青产品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 重 交通道路石油沥青GB/T 15 180、道路石油沥青SH 05 22、建 筑石油沥青G B/T 494的规定。6.0.9其他建筑垃圾资源化再生应符合下列要求:1建筑垃圾微粉可作为原材料取代石英砂,并可按照相关 工艺制备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其各项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GB 11968的相关规定;2废木材再生前应分离附着在木材上的金属、玻璃、塑料 等物质;经防腐处理
20、的木材,应视防腐剂毒性及含量进行妥善 处理;3废弃的管道应按材质分类,金 属(含复合管中金属)应 进人金属回收利用途径;化学化合物管道、管件应进入塑料回收 利用途径;4钢架、钢梁、钢屋面与钢墙体宜按拆除后的板、型材分 类,板 类(去除可能混杂的保温夹层)可直接送有关部门处理;5建筑垃圾中碎砖、碎混凝土块、碎石及水泥拌合物等可 用作载体桩原材料,载体桩设计、施工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载 体桩设计规程JGJ/T 135的规定。7回 填7.0.1局部标高低于规划使用要求的地坪可用建筑垃圾回填,回填宜优先选择开挖土方。7.0.2回填地块应根据规划用途选用适S:的回填原料和采用相 应的压实措施。7.0.3
21、回填前宜对低洼地进行清理,当低洼地含水量大时,宜 采取排水、清淤等处理措施以利于加固基底土体。7.0.4雨期作业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地面水流入回填点内部,并应避免边坡塌方。7.0.5在回填现场主要出人口宜设置洗车台,外出车辆宜冲洗 干净后进入城市道路。108填 埋8.0.1建筑垃圾填埋场选址前应收集当地建设规划、周边社会 发展情况、地形地貌、水文、地质、气象、道路、交通运输、给 水排水及供电条件等基础资料。8.0.2建筑垃圾填埋场选址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 标准规范的要求,并应符合当地城镇环境卫生专项规划要求。建 筑垃圾填埋场应选择具有自然低洼地势的山坳、采石场废坑等地 点,并应满足交通
22、方便、运距合理的要求。8.0.3建筑垃圾填埋场选址严禁设在下列地区:1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及补给区;2洪泛区和泄洪道;3活动的坍塌地带,尚未开采的地下蕴矿区、灰岩坑及溶 岩洞区。8.0.4建筑垃圾填埋场选址不应设在下列地区:1珍贵动植物保护区和国家、省级自然保护区;2文物古迹区,考古学、历史学、生物学研究考察区;3军事要地、基地,军工基地和国家保密地区。8.0.5填埋场主体设施可包括:计量设施、填埋库区设施、防 渗系统、雨 水 污 水 分 流 设 施、场 区 道 路、垃 圾 顼、污水处理 设施。8.0.6填埋场配套设施可包括:进场道路、备料场、供配电设 施、给水排水设施、生活和管理设施、设备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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