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教育督导规定.doc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05.gif)
《云南省教育督导规定.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云南省教育督导规定.doc(8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云南省教育督导规定2005年01月05日 08:52云南省教育督导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113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113 号 云南省教育督导规定已经2002年8月28日省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徐荣凯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云 南 省 教 育 督 导 规 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教育督导工作,保障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和教育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教育督导,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管理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教育及其有关工作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2、评估、指导等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教育督导的被督导对象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简称学校)及其举办者。第三条 教育督导必须以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为依据,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教育督导工作的领导,为教育督导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教育督导机构。教育督导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监督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履行教育督导职责,并接受上级教育督导机构的业务指导。第六条 教育督导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统筹规划、组
3、织实施教育督导工作,制定教育督导的指导性文件和工作制度;(二)对被督导对象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的情况进行督导,作出督导结论,提出奖惩建议或者其他处理建议;(三)对本行政区域内普及义务教育、扫除文盲及其巩固提高工作进行督导;(四)对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素质教育工作进行督导;(五)对学校的办学方向、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进行督导;(六)参与组织协调专项教育评估工作;(七)对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上一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告和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八)指导下级教育督导机构的工作;(九)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第七条
4、教育督导机构设立督学和特聘督学。督学由县以上教育督导机构、教育行政部门提名,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任命并颁发督学证。 特聘督学由县以上财政、计划、人事、监察等行政部门和民主党派、群众团体推荐,经同级教育督导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聘任并颁发特聘督学证。督学和特聘督学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的,经办理连任的批准手续,可以连任。因工作调动或者身体、年龄等原因不宜继续任职的,应当办理免职或者解聘手续。第八条 督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熟悉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有较强的教育、教学管理能力; (二)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坚持原则,作风正派,敢说真话,办事公正;(三)身体健康;(四
5、)具有相应的学历或者职称和教育工作经历:1省督学: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有10年以上教育工作经历;2地(州、市)督学: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8年以上教育工作经历;3县(市、区)督学: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7年以上教育工作经历。特聘督学应当具备上述条件,其中,教育工作经历的年限条件可以适当放宽。第九条 督学(以下包括特聘督学)应当在教育督导机构的组织下,认真履行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职责。督学应当接受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以及教育管理、教育督导方面的专业培训。第十条 督学在执行公务时,与被督导单位有利害关系,可能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云南省 教育 督导 规定
![提示](https://www.taowenge.com/images/bang_tan.gif)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