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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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职务犯罪侦查权的现状和发展内容摘要: 面对权力型的职务犯罪,侦查机关不仅应当享有普通侦查权,而且应当享有更有权威,更有约束力的特殊侦查权。但是,我国检察机关的特殊侦查权缺失,普通侦查权面临内部机构、外部纪检部门的双重分割,造成侦查权的双重缺失,这是反腐败不力的主要原因。因此,在内部应当整合侦查机构,集中行使侦查权;在外部合理划分纪检机关与检察机关的职权,维护侦查权的权威性,是控制职务犯罪的现实选择。关键词: 职务犯罪 职务犯罪侦查权 依法治国 纪检委 反腐败前言:职务犯罪侦查机关的权力配置不仅涉及国家的司法体制,还与该国的法律文化传统关系密切,甚至受到国内职务犯罪严重程度的影响 因而,机构
2、权力配置在不同国家具有多样化的表现,这为学者们讨论这一问题提供了丰富的实践资源 社会对职务犯罪的普遍关注,也引起了学者们对侦查权配置的无限遐想 在众说纷纭的学说之中,从现有的法律规定出发,考察制度实践中的运作,发现其中真正的问题,进行系统研究,更具有现实意义。并且,职务犯罪侦查权的行使关系反腐败工作大局的成败, 关系着国家依法惩治腐败的效果。检察机关依法享有职务犯罪侦查权, 也在治理职务犯罪领域取得了明显成效。然而, 随着社会急剧转型发展, 职务犯罪查办难度加大, 检察机关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遇到了困境, 在打击职务犯罪方面的力度有限。 在检察机关之外一些其他政党机关在治理职务犯罪治理方面开始显
3、示出更大的潜力, 成为了实践中治理职务犯罪的主力。有学者开始质疑职务犯罪侦查权由检察机关行使的必要性,为职务犯罪侦查权寻求新的归属。本文将就职务犯罪侦查权在实际领域运行的现状进行分析, 并结合我国反腐败工作的开展探讨职务犯罪侦查权在未来的发展。一、 职务犯罪侦查权概述我国刑法并没有专门意义上的职务犯罪这一概念。其真正的来源是司法部门和法学理论界的有关司法解释和学术研究。关于职务犯罪这一概念的准确含义在理论界已经基本达成通说。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所实施的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 刑事诉讼法 第18 条规定: 贪污贿赂犯罪, 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
4、拘禁、 刑讯逼供、 报复陷害、 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法条所列举的犯罪行为即为职务犯罪的主要类型, 共涉及 54 个罪名。职务犯罪侦查权是指职务犯罪侦查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为了查明案情、 收集证据、 揭露职务犯罪和职务犯罪人, 享有的依照法律进行专门调查工作和采取相关的强制性措施的权力。这一概念由侦查权总概念衍生而出,未详细指明具体哪些机关是职务犯罪侦查机关。虽然法学理论界的通说概念没有明确给出职务犯罪侦查主体, 但 刑事诉讼法 第十八条和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第 5条明确规定了此类案件属于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 由检察机关独立行使侦查
5、权。实践中, 检察机关也切实承担起职务犯罪侦查职能, 不断根据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新需求改革创新,设置反贪污贿赂部门和反渎职侵权部门。有的地方检察机关还为集中侦查力量, 提高侦查效率, 试点性创设职务犯罪侦查局。随着反腐败工作的推进,检察机关在惩治职务犯罪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 2008 年1 月至 2011年 7 月, 全国检察机关共查办职务犯罪案件 件,涉及人,其中县处级以上要案9335 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人事权、 行政审批权、 行政执法权和司法权等实施职务犯罪案件 68171 人;提起公诉 94747 人;法院作出有罪判决 86684 人。其中,贪污贿赂犯罪大案 67968 件,占立
6、案总数的71.6%。但是随着社会转型发展, 职务犯罪数量急剧上升, 并且呈现出新的特点。当前职务犯罪态势严重、 犯罪手段复杂多样。而检察院承担工作内容较多, 投入到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的办案经费、 技术装备、 侦查人才都相对欠缺。 再加之, 检察机关在现实政治格局中和地位上都受到地方行政的牵制, 造成了检察权力的地方化和行政化。 大大削弱了检察机关独立办案的能力, 其在职务犯罪侦查领域的优势也难以发挥。 上述多种因素使得检察机关在近一段时期内职务犯罪侦查权力行使遇到了困境。二、 我国职务犯罪侦查权的现状(一)检察机关地方化和行政化检察机关是我国的司法机关也是法律监督机关。本应具有司法机关特有的独立
7、性, 不受任何机关、 团体和个人的干预。但应当看到, 检察机关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地方化和行政化的趋势。首先, 检察机关领导干部的选任、 人员编制、 经费保障的确定都由地方负责。甚至, 检察机关办理的具体案件也受到地方党委的干涉, 查办不同级别的领导必须经上级党委同意才能进行。地方政法委更是成为了侦查权的实际行使者, 案件的查办审理都有权过问, 对案件的进行有最终决定权。其次, 检察机关在选拔、 任用、 晋升、 待遇上都实行行政化的管理方式。行政级别决定着在检察机关地位的高低。而且在办案方式上也存在着严重的行政化的方式。 案件办理遵循上命下从, 逐级审批的行政制度。而这种行政化的审批制度往往为地
8、方政府插手案件侦查,妨碍职务犯罪侦查权的行使提供了方便之门。(二) 纪检委双规制度代替职务犯罪侦查权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是中国共产党实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检察监督机关, 具有党风、 党纪和反腐职能。 双规一词来源于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 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 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这是党组织对涉嫌违纪的党员先于司法机关而采取的强制调查措施。 纪检委的双规制度具有权威大、 不受时限、 不受地方权力干扰、 保护党员干部等优势。这一措施已经在惩治腐败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被称为反腐利剑。一些检察机关往往根本难以查办的高级官员以及与他们相关的
9、窝案串案, 纪检委都可以运用双规措施展开调查。双规制度很大程度上代替职务犯罪侦查权。 但是, 双规制度毕竟是党内纪律监督措施, 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在调查方式等方面还很不完善, 对构建法律制度惩治职务犯罪有一定消极因素。(三) 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权公诉化如前所述, 纪检委在司法机关介入之前, 往往先期自行开展调查,通过双规措施将涉嫌人员限制在一定场所内。检察机关难以开展相关侦查措施,而是听从于纪检委的安排。在查办涉案人员为高级官员过程中也往往由党组请示上级党委, 由纪检机关接手案件。因此, 在职务犯罪案件办理过程中, 案件办理基本完成之后, 纪委将案件交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已经由
10、职务犯罪侦查的唯一合法主体退居为仅仅进行公诉环节的公诉人。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公诉化实际上削弱了其侦查主体的地位。更严重的是从长远来看,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地位逐渐弱化,而其他非司法机关成为了社会解决法律问题的理想之地, 非法律手段成为解决法律问题的常规方法。 这种观念一旦形成并逐渐稳固将会对我国法治国家的建设造成极大的危害, 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发展也会产生消极影响。三、新时期职务犯罪侦查权面临的矛盾(一)检察权独立行使与监督者被监督的矛盾我国宪法第13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 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党的十七大把“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
11、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作为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其应有的含义是应当保证检察机关独立地行使检察权,不受外来力量的干涉。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权作为检察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应依法独立行使。我们对独立行使的强调恰恰不是脱离监督与制约,只有将独立行使作为前提,才谈得上有效监督,否则检察机关及职务犯罪侦查权则成为其他权力机构或意志的附属物。笔者认为监督的一项重要职能,包括党委、人大以及其他机关, 就是要监督检察机关是否依法独立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有没有被某些机关或个人所左右,有没有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权力。检察机关在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的过程中,自身的合法性与规范性应该受到监督,而且必须受到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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