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的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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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市完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程序,依法、及时处理信访人的诉求,维护信访人合法权益,依法终结信访事项,维护社会稳定,依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国家信访局关于完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的意见(国信发20138号)四川省信访局关于完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的实施意见(川信发20146号)和某市信访事项办理复查复核暂行办法及有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信访事项办理、复查、复核适用某市信访事项办理复查复核暂行办法,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信访人不接受处理(复查)意见,又不提出复查(复核)请求,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反复信访、缠
2、访闹访的引导、核查、听证和终结办理。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中的办理时限按除去法定节假日的有效工作日计算。 第二章 完善信访事项处理第四条 信访事项处理的主体(以下称办理机关)依据所涉及的管理职权确定,不属于本单位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引导信访人向有管理职权的单位提出。第五条 所涉及信访事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应当告知和引导信访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信访部门按中央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办理,依法不受理、不交办、不协调。第六条 办理机关要重视初访事项的处理,初次信访通常应由乡(镇)政府、街道办、县(市、区)级部门,市级部门
3、所属职能、业务部门(包括独立的二级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事业单位、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不包括内设机构)负责办理,并出具处理意见。对县(市、区)政府作为初次办理机关的,应先进行听证后作出答复意见。第七条 信访事项受理后,办理机关应严格依照办理程序,听取信访人陈述理由和诉求,派专人或成立调查组调查核实,查明事实,梳理法律和政策依据,依法办理或协调处理,根据办理情况出具意见,书面答复信访人。第八条 信访事项的处理要严格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进行,针对信访人提出的事项要逐一处理和答复,切实做到事实清楚、依据充分、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规范、档案完备。处理意见要及时送达信访人,并履行签字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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