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营业税常见问题要注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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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业营业税常见问题要注意 日期:2014-07-02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莫搞错宏业建筑公司2010年底与南京美华公司签订厂房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工程金额6000万元,工程竣工日为2013年12月。美华公司分别于2011年2月、8月支付工程款1500万、3000万元,其余款项在工程竣工后结算支付。税务人员在检查时发现,该工程于2013年12月办理竣工,但美华公司迟迟未支付工程款,宏业公司也就未将余款确认为收入。税务人员告知,华美公司应在办理竣工即确认尾款收入,履行纳税义务。根据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2、。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根据上述规定,宏业公司应当在收到预收款时申报纳税,即于2011年2月和8月分别按1500万、3000万元申报缴纳营业税;同时在工程竣工后,于2013年12月确认余款收入并申报纳税。税务人员提醒广大纳税人,避免出现以下两种延迟纳税情况:(1)以建设方要求开具发票时间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往往建设方向纳税人索要发票时,纳
3、税人才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2)工程竣工后,以建设方未付工程款为由,延迟纳税。建筑业“甲供材”计征营业税有讲究今年初,南京六合区金宁广场正式竣工,该综合体是由太湖世家建筑有限公司开发的,在开发的工程中,开发商提供品牌电梯10部,金额200万元,提供圆钢、水泥、钢筋等材料620万元,目前涉及项目清算,这部分由开发方提供的设备和材料是否应该缴纳营业税,让企业会计犯了难。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涉及建设方提供
4、的设备与材料划分问题的公告(苏地税规201111号)的规定,设备:是指经过加工制造,由多种部件按各自用途组成独特结构,具有生产加工、动力、传送、储存、科研、容量及能量传递或转换等功能的机器、容器和成套装置等。该项目中开发商提供的电梯属于设备,不计入营业税计税依据,其他物资应正常计征营业税。因此,该公司在进行项目清算时,只需将由开发商提供的620万材料款计入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之中即可,而电梯设备的200万无需计入。代开票计税营业额与发票开具额有区别公司一项建筑工程合同已经完工,需要进行清算,公司谭先生前来申请代开发票。该企业工程合同标明的价款850万元中,除施工款650万元外,还包含建设单位提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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