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04城市市政规范】CJJT195-2013 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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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UDC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业 标 准CJJ/T 195-2013 P 备案号 J 1504-2013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Technical code for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information system of scenic and historic areas2013-01-17 发 布 2013-06-01 实 施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发 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风 景 名 胜 区 监 督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技 术 规 范Technical code for supervisi
2、on and management information system of scenic and historic areasCJJ/T 195-2013批 准 部 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 行 日 期:2 0 1 3 年6月1日中囯建筑工业出版社2 0 1 3北 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Technical code for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information system of scenic and historic areas CJJ/T 195-2013*中国 建 筑 工 业 出 版 社 出
3、版、发行(北京西郊百万庄)各地新华书店、建筑书店经销 北京红光制版公司制版 北京市安泰印刷厂印刷*开 本:8 5 0 X 1 1 6 8 毫 米 1/32印张:1%字 数:3 9 千字 2 0 1 3 年 5月第一版 2 0 1 3 年 5月第一次印刷 定 价:1 0.0 0 元 统 一 书 号:1 5 1 1 2 2 3 6 8 8 版 权 所 有 翻 印 必 究 如 有 印 装 质 量 问 题,可 寄 本 社 退 换 (邮 政 编 码 1 0 0 0 3 7)本社网址:http:/ 网上书店:http:/www.china-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 告第 1 6 1 7 号住房城
4、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 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 技术规范的公告现 批 准 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为行业标 准,编 号 为CJJ/T 195-2013,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 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3年1月17日-M e _前 吕根 据 原 建 设 部 关 于 印 发 二 四年工程建设城建、建工 行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 标2004 66号)的要 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 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和国家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 上,编制本规范。本 规 范 主
5、要 技 术 内 容 是:1.总 则;2.术 语;3.基 本 规 定;、4.系统结构与功能;5.监督管理数据;6.运行环境。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中国风景名胜区协 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 送 中 国 风 景 名 胜 区 协 会(地 址:北京市海淀 区 三里 河路7号新疆 大 厦B座11层,邮 编:100044)。本 规 范 主 编 单 位:北 京 建 设 数 字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中国风景名胜区协会本 规 范 参 编 单 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管理中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信息中心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建设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有限
6、公司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张 文高蕴华刘春艳束晨阳安 超李振鹏邢海峰严盛虎赵旭伟任晓静胡佳豪黄玉芳熊立创王韩波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王磐岩贾建中蒋景瞳曾 澜左小平陈向东徐晋平卢海英汪祖进宋 峰吴鹏飞林 燊杨永伟4目 次1总 则.12术 语.23基 本 规 定.44系 统 结 构 与 功 能.64.1 一般规定.64.2监 管 审 批 子 系 统.74.3专 题 分 析 子 系 统.84.4数 据 管 理 子 系 统.94.5公 众 监 督 子 系 统.94.6维护子系统.105监督管理数据.115.1 般规定.I I5.2遥感影像数据.125.3规 划 数 据.125.4监管目标数据.125.5监
7、管成果数据*.165.6系统运行数据.176运行环境.186.1 一般规定.186.2 网 络.186.3服务器与终端.196.4数据库与地理信息系统.19附 录A用 地 性 质 分 类 及 代 码 表.20本 规 范 用 词 说 明.23引 用 标 准 名 录.24附:条 文 说 明.255Contents1 General Provisions.12 Terms.23 Basic Requirements.44 S ystem Function and S tructure.64.1 General Requirements.64.2 S ubsystem of Regulatory Ap
8、proval.74.3 S ubsystem of Thematic Analysis.84.4 S ubsystem of Data Management.94.5 S ubsystem of Public S upervision.94.6 S ubsystem of Maintenance.105 Data of S 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115.1 General Requirements.115.2 Data of Remote S ensing.125.3 Data of Planning.125.4 Object Data of S upervisi
9、on and Management.125.5 Results Data of S 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165.6 Data of S ystem Operation.176 Operation Environment.186.1 General Requirements.186.2 Network.186.3 S erver and Terminal.196.4 Database and Geographic I nformation S ystem.19Appendix A Nature of Land Use Classification and Code
10、Table.20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23List of Quoted Standards.24Addition: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251.0.1为促进风景名胜 区监督管理信 息标准化,规范风景名胜 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和数据建设,指导相关信息技术应用,推动 风景名胜区信息化建设,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及数 据收集与建库。1.0.3风 景 名 胜区 监督 管理信息 系统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 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0.1风 景 名 胜 区 监 督 管 理 信
11、息 系 统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information system of scenic and historic areas基 于地理信息系统、遥 感、数 据 库、网络等技术,集成地理 空间框 架、遥 感 影 像、规 划 数据等,实现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的 信 息系 统。在本规范中简称系统。2.0.2 核心景区 core area风景名胜区范围内自然景物和人文景物最集中、最具观赏价 值、最需要严格保护的区域。2.0.3 监管目标 supervision object可能涉及监督管理事项的对象,在本规范中指违章建设或违 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开发的地块等。2.0.4 监
12、管目标分布图 map of supervision object 表现监管目标地理空间位置、形 状、面积的矢量图。2.0.5 地理空间框架数据 geospatial framework data基 本 的、公 共 的 地 理 空 间 数 据,包 括 行 政 区 划、道 路、建 筑、水 体、绿 地、地址等的空间特征、属性特征和时态特征的数 据,以及数字正射影像数据等。2.0.6 遥感影像 remote sensing image以 电 磁 波 为 载 体,由 传 感 器 所 收 集 到 的 反 映 目 标 特 征 的 影 像。2.0.7 空间分辨率 spatial resolution目标的空间
13、细节在影像中可分辨的最小尺寸。2.0.8 风景名胜区规划 scenic area planning保 护 培 育、开发利用和经营管理风景名胜区并发挥其多种功 能作用的统筹部署和具体安排。2.0.9 遥感监测 remote sensing monitoring利 用 遥 感 技 术 进 行 监 测 的 技 术 方 法,广 泛 应 用 于 规 划、建 设、土 地、林 业、气 象、海 洋、农业和地质等领域。2.0.10 元数据 metadata说明数据的内容、质 量、状况和其他有关特征的描述信息。2.0.11 图层 coverage地理信息系统中的一组与主题相关的地理信息数据存储基本 单 元。3基
14、本 规 定3.0.1系统监管内容应 包 括 风景 名 胜 区 建 设 工 程监 管、土地利 用 变 化 监 管 等,可扩展对风景名胜区生态环境、游客量情况等的 综 合监 督 管 理。3.0.2系统监管流 程 设 计应 符 合 风景 名 胜 区 实 际需要,宜包括 数 据 收 集、数 据 处 理、目标审核、实 地核 查、监 管 审 批、批复处 置、总 结 公 示 等7个 阶 段(图3.0.2),并应符合下列规 定:遥感监测调査暗访部门举报媒体曝光公众举报其他途径整改情况作为后续监管参考图 3.0.2 监 管 流 程 图1数 据 收 集阶 段 应 完 成 对 监 管 目 标 信 息 的 数 据 收
15、 集,数据 来源可 包括遥感 监测、调 查 暗 访、部 门举 报、媒 体曝 光、公众举 报以及其他 途径。2以往监督管理发现问题的处置整改情况宜作为后续监督 管理工作的参考信息。3数据处理阶段应完成 对收 集数据的规范化整理和技术处 理 工 作,并 应 符 合 本 规 范 第5章 的 规 定。4目标审核阶段 应完 成对 监管目标 的逐 项审核,确定监管 目标进行实地核查的必要性。5实 地 核 查 阶 段 应 按 本 规 范 第5.4节 要 求,完成对监管目 标指标数据的实地核查;并宜采集监管目标实地的图片、视频等多媒体数据。6监管审批阶段应完成对监管目标实地核查信息的逐项审 核,并应符合下列规
16、定:1)应最终确定监管目标核查结果的分类;2)对需整改的监管目标应提出整改要求。7批 复 处 置阶 段 应 完 成对 监管目标 的整改工作,并应记录 整改工作的详细情况。8总 结 公示阶段 应完 成对 监督 管理工作的总结分析,并应 公示有关成果信息。3.0.3系 统宜 经第三方 软件测评机构测评通过,软件测评应符 合 现 行 行 业 标 准 建 设 领 域 应 用 软 件 测 评 通 用 规 范 CU/T 116 的有关规定。3.0.4系统应通过验收,系统验收应符合本规范和现行国家标 准 软件系统验收规范GB/T 28035的有关规定。3.0.5系 统 应 及 时 进 行 日 常 管 理 维
17、 护、软 件 维 护、数 据 维 护、运行环境维护等。4系统结构与功能4.1 _ 般 规 定4.1.1 系统应 根据 风 景 名 胜 区监 督管 理 工作 需要 进 行 设 计,宜 包括监管审批子系统、专题分析子系统、数据管理子系统、公众 监 督 子 系 统、维 护 子 系 统(图4.1.1),并 可 扩 展 其 他 应 用 子 系 统。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监管审批子系统 专题分析子系统 数据管理子系统 公众监督子系统 维护子系统 其他应用子系统数据库公众S s_、-、_一、_y、_、_一V地理空间遥感影规划监管目监管成系统运框 架 麵像数据-数据标数据果数据行数据 _ _ _图4.1.
18、1系统总体框架4.1.2 系 统应 基 于 地 理信 息 系 统 技 术,采 用 图、文、表一体化 集成模式构建开发,并应具有统一的用户登录管理和严格的权限 控制功 能。4.1.3 系统应实现各子系统之间的衔接,并应支持共享应用。4.1.4系统应借助于政府外网等提供公众参与风景名胜区监督 管 理的信息通道。4.1.5数 据 处 理 功 能 宜 独 立 于 风 景 名 胜 区 监 督 管 理 信 息 系 统,并宜借助于各类专业数据处理软件完成。4.1.6 各 项功 能 操 作 应简 洁、易 用,对 用 户 误操 作 应具 有 容错 能 力。4.1.7系统性能宜符合下列规定:1数据录人响应时间不宜
19、 大于2s,地图操作响应时间不宜 大 于5s,统计查询响应时间不宜大于10s;2平均故障间隔时间不宜小于90d。4.2监管审枇子系统4.2.1监管审批子系统应实现对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数据的录 入、审批功能。4.2.2监 管 审 批 子 系 统 宜 采 用 案 卷 方 式 管 理 风 景 名 胜 区 历 年、历次的监督管理数据。4.2.3监 管 审 批 子 系 统 宜 包 括 监 管 案 卷 管 理、监 管 案 卷 审 批、地图操作等功能模块,监管案卷审批与地图操作模块宜进行一体 化集 成。4.2.4监管案卷管理模块应具有下列功能:1导入或录入监管数据处理成果建立监管案卷的功能;2查看监管案卷详
20、细信息和办理案卷业务的功能;3灵活且可逆的监管案卷流程化审批功能;4监管案卷的办结归档或作废删除功能;5按行政区划、年度等多种条件的案卷查询统计功能。4.2.5监管案卷审批模块应具有下列功能:1监管指标数据录人、查看 功 能;2监管目标相关附属资料的管理和查看功能;3对相关参考数据的查看功能。4.2.6地图操作模块应具有下列功能:1常 规的地图显示和基本操作功能,包 括 地 图 的 缩 放,地 图图层的添加、删 除,图层叠加顺序的调整,图层显示控制等;2数据的对比查看功能;3监管目标的图上定位功能;4基本绘图功能,且 应允许具有相应权限的人员编辑监管 目标分布图;5基 本 地图量 算功能,包
21、括 面 积、距离量 算 等。4.3专题分析子系统4.3.1专题分析子系统应实现对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数据多角 度专题分析及统计汇总功能。4.3.2专 题 分 析 子 系 统宜 采用 专题 地图、统计报表和统计图的 方式展现监督管理数据内容。4.3.3专题 分析 子 系 统宜 包 括 专题 地图、统 计 报 表、统计图等 功 能 模 块。4.3.4专题地图模块宜具有下列功能:1常用专题地图的快捷生成功能;2可灵活设定相关参数的自定义专题地图生成功能;3专 题 地 图 的 整 饰 功 能,包 括 编 辑 图 名、设 定 图 框 式 样、添 加指 北 针、比例尺、专 题 图 例 等;4专题 地图 显
22、示查 看 和 基 本操 作 功 能,包括地图窗 口的缩 放、图层显示控制等;5专题地图的打印输出功能;6专题地图输出为通用电子图片文件的功能。4.3.5统计报表模块应具有下列功能:1常用统计报表的快捷生成功能;2可灵活设定相关参数的自定义统计报表生成功能;3统 计 报 表 的 显 示 和 基 本 编 辑 操 作 功 能,包 括 编 辑 表 头,调整报 表行 列宽 度,增 删 行、列 等;4统计报表的打印输出功能;5统计报表输出为通用电子表格文件的功能。4.3.6统计图模块应具有下列功能:1对常用统计图的快捷生成功能;2可灵活设定相关参数的自定义统计图生成功能;3统 计图 的 显 示功 能 和
23、基 本 操 作 功 能,包 括 编 辑 表 头、切 换 统 计图 类 型、在表格数据与统计图间切换等;4统计图的打印输出功能;5统计图输出为通用电子表格文件和通用电子图片文件的功 能。4.4数据管理子系统4.4.1数 据 管 理 子 系 统 应 实 现 对 系 统 各 类 数 据 的 查 询、检 索、更新维护功能。4.4.2数据管理子系统宜 包括数据资源 管理、数据备份管理等 功能模块。4.4.3数据资源管理模块宜 按行 政区划分 级、分类显示系统各 类数据资源列表,并应满足下列规定:1宜以风景名胜区为单位,分类展示其数据资源;2应提供各项数据的元数据查看、编 辑;3应提供各项数据内容的查看;
24、4应 提 供 基 本 数 据 管 理 功 能,包 括 新 增 数 据、更 新 数 据、删除数据等。4.4.4数据备 份管 理模 块宜 提供 对系 统数据的备份、恢复管理 等 功 能。4.4.5数据管理子系统可扩 展数 据交 换、数据共享服务等功能 模 块,可与其他应用系统进行数据交换。4.5公众监督子系统4.5.1公众监督子系统应提供 公众 监督 功能,包括向社会公众 发布监督管理公示信息、受理社会公众举报等。4.5.2公众监督子系统宜包括信息公开、监 督举报、查 看受理、信息交换等功能模块。4.5.3信息公开模块应提 供信 息公 开功 能,包括监督管理工作 成 果、对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等。4
25、.5.4监 督 举 报 模 块 应 面 向社会 公众 提供 网上 举报功能,举报 内容应包括风景名胜区名称、举报 事项说明、事件发生地点、举报人联系方式等,宜包括相关图片等资料。4.5.5査 看 受 理 模 块 应 提 供 查 看 举 报 信 息、受 理 有 效 举 报 等 功 能。4.5.6信息交换模块应提供内外网数据交换功能。4.5.7信 息 公 开 模 块 和 监 督 举 报 模 块 宜 部 署 在 相 应 政 府 门 户 网站。4.5.8公众监督子系统应对举报人个人信息采取严格保密措施。4.6维护子系统4.6.1维护子系统应提供对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的配 置及维护管理功能。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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