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学校学生管理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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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规范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第 二 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所有全日制在校学生的管理;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第 三 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第四条 学
2、生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第 五 条 学校实施学生管理,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
3、资源。(二)参加素质拓展、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化体育等活动。(三)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重新选择专业,跨学科、系选修课程。(四)公平获得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五)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七)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教学改革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A)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取得满足学历条件后的学历证书。(九)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进行陈述、申辩,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
4、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十)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 七 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二)自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三)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资助所承诺的相关义务。(四)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五)努力学习文化知识,完成规定的学业。(六)珍爱生命,诚实守信,团结同学,尊敬师长。(七)法律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学籍管理第一节入学与注册第 八 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学校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及时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不
5、得超过2 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 九 条 学校在报到时通过核对新生录取通知、考生信息、身份证信息或户籍信息等证明材料,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身份证信息或户籍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第十条 新生因身体或其他原因不能在校学习的,可以向学校申请1次入学资格保留,保留期限为自学校规定报到之日起1年;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
6、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 入学资格核查暂行办法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经复查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
7、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第 十 二 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时间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注册学籍的学生不能取得学籍,不享有在校生的相应权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第 十 三 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
8、案。学生成绩的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按百分制进行评定。经考核成绩合格者,获得该课程的学分;成绩不合格者,经补考后成绩合格获得该课程学分;补考仍不合格者,重修该课程。第 十 四 条 学期或学年的考核课程门数严格按教学计划的规定执行,其中考试课程每学期一般为35 门。考试根据教学大纲命题。考试方法可采取笔试(闭卷、开卷)、口试、操作等多种方法。第 十 五 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体育成绩评定方式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不合格者应补考。对不同体质的学生应有不同的要求,因患有某些疾病或有生理缺陷上体育课确有困难者,经医院证明和教务部门批准,可减
9、少考查项目或免考。第 十 六 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 大学生综合素质量化考评办法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思想品德评定每学期或每学年进行一次,毕业时进行全面鉴定。第 十 七 条 学生可以申请选修校内其他专业的素质拓展模块的课程;可以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第 十 八 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并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见
10、大学生创新创业学分认定管理办法。第 十 九 条 学校根据学生学业成绩和 学籍管理规定以 及 学生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予以承认。第 二 十 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
11、的,根 据 学生请假管理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无故缺席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第二十一条 学校常态化开展学生诚信教育,建立学生诚信档案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按 照 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第三节转专业与转学第 二 十 二 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符 合 在校生转专业细则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在新生入学资格复查结束前不办理转专业事项。休学创业、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第二十 三 条 学生一般应
12、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符合学校有关转学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三)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四)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五)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六)应予退学的;(七)无正当转学理由的。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教育厅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第二十四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
13、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第二十五条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教育厅商转入地省教育厅,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教育厅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第四节休学与复学第 二 十 六 条 学校依法确定专科教育修业基本学制为三年,试行弹性学制35年内完成学业。学生应按学制完成学业,由于以下原因,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办理休学或保留学籍手续:(一)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二)创业需要或应征入伍的;(三)请假累计超过该学期三分之一(包括理论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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