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G04城市市政规范】CJJT146-2011 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技术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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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CJJ/T 146-2011P 备案号 J 1165-2011UDC城镇 燃气 报 警 控 制 系 统技术规程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gas alarm and control system2011-02-11 发布 2011-12-01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城镇 燃气 报 警 控 制 系 统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gas alarm and control systemCJJ/T 146-2011批 准 部门: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住房 和城 乡 建
2、设 部 施行日期:2 0 1 1 年 1 2 月 1 日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 0 1 1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城 镇燃 气 报 警 控制系统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 r gas alarm and control system CJJ/T 146-2011*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出版、发 行(北京西郊百万庄)各地新华书店、建筑书店经销 北京红光制版公司制版 北京 同 文 印刷有限责 任 公司印刷*开本:850X1168毫 米 1/3 2印张:1 M 字数:50千字 2011年 4月第一版 2011年 4月第一次印刷 定价:10.0 0元 统一书号:1
3、 5 1 1 2 2 0 2 4 9 版 权 所有 翻 印 必 究 如有印装质量问题,可寄本社退换(邮政编码 100037)本社网址:http:/w w 网上书店:h ttp:/w w w.china-building,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 告第 914 号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 城镇 燃气 报 警 控 制 系 统技术规程的公告现 批 准 城 镇燃 气 报 警 控制系统技术规程 为行 业 标 准,编 号 为 C J J/T 1 4 6-2 0 1 1,自 2 0 1 1 年 1 2 月 1 日起 实施。本规程 由 我 部 标 准 定 额 研究 所组织中 国 建 筑 工 业出 版社 出
4、 版 发 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1年 2 月 1 1 日根据 原 建设 部 关 于 印 发 2006年 工程建设标 准 规范制定、修 订 计 划(第一 批)的通知(建 标 2006 77 号)的要求,规程 编 制组经 广 泛 调查 研究,认 真 总结实 践 经 验,参考有关 国 际 标 准 和 国 外 先 进标 准,并 在 广 泛 征 求 意 见 的基 础 上,编 制本 规程。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是:总 则、术 语、设计、安装、验 收、使 用和维护。本规程 由 住房 和城 乡 建设 部负责 管理,由 中 国 城市 燃 气 协会 负责 具体技术内容的解 释。在执行过程中 如
5、有 意 见 或 建 议,请寄 送 中 国 城市 燃 气 协会(地 址:北 京 市 西 城 区 西 直 门 南 小 街 22 号,邮 编:100035)。本 规 程 主 编 单 位:中 国 城市 燃 气 协会 本规程参 编 单 位:天 津 市 浦 海 新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市 燃 气集 团 有 限责任 公 司 上 海 市 松 江 电子 仪 器 厂 上 海 燃 气 工程设计 研究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市 煤 气 热 力 工程设计 院 有 限 公 司 山东 土 木 建 筑 学会 燃 气 专 业 委员会 上 海 燃 气集 团 有 限责任 公 司 新 疆 燃 气集 团 有 限责任 公
6、司 上 海 松 江 费加 罗 电子 有 限 公 司 宁 波 忻 杰 燃 气 用具实 业 有 限 公 司 欧 好 光 电 控制技术(上 海)有 限 公 司 济 南 市长 清 计算机应用总 公 司 上 海 市 消 防 局北 京 泰 科 先 锋科 技有 限 公 司 新 奥 燃 气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均方理 化 科 技 研究 所 广 东胜 捷 消 防 企 业集 团 本规程主要起 草 人 员:牛 军 迟 国 敬 丛 万 军 罗 崇嵩 蒋 克 武 宋 玉 梅 顾 书政 张 云田 姜 述 安 黄 均 义 孟 宇 忻 国 定 廖 原 秦 旭 昌 谢 佳 乔 凡 刘丽 梅 丁 淑兰 李 友 民 伍
7、 建 许 本规程主要 审查人 员:李 美 竹 朱 晓 金 石坚 陈 秋雄 应 援农 钱 斌 杨 健 牛卓 韬 元 永 泰 孟 学 思 王 益 于 香风 苏伟鹏目 次1 总 则.12 术 语.23 设 计.43.1 一 般 规定.43.2 居 住建筑.53.3 商 业和工业 企 业用 气场 所.64 安 装.94.1 一 般 规定.94.2 独立 燃气 报 警 控 制 系 统的 安 装.1 04.3 集 中 燃气 报 警 控 制 系 统的布 线.1 04.4 集 中 燃气 报 警 控 制 系 统的设备 安 装.124.5 系 统调 试.145 验 收.166 使 用和维护.19附 录 A 安装现
8、场质 量管理 检查 记录.21附 录 B 城 镇燃 气 报 警 控制系统 安装 过程 检查 记录.22附 录 C 城 镇燃 气 报 警 控制系统工程 质 量控制 资料 核 查 记录.25附 录 D 可 燃 气 体 探 测 器、不完全 燃 烧 探 测 器、复 合 探 测 器 试 验 方法及 判 定.26附 录 E 城 镇燃 气 报 警 控制系统工程 验 收记录.30附 录 F 城 镇燃 气 报 警 控制系统日常维护 检查表.3 1本规程用 词 说明.33引 用标 准 名 录.34附:条文 说明.35Contents1 General Provisions.12 Terms.23 Design.4
9、3.1 General Requirements.43.2 D om estic Buildings.53.3 Commercial and Industrial Enterprise G as Site.64 Construction.94.1 General requirements.94.2 Installation of Separate Gas Alarm and Control System.104.3 W irin g o f Centralized G as A larm and Control System.1 04.4 Equipment Installation of C
10、entralized Gas Alarm andC ontrol System.1 24.5 System A d ju s tm e n t.1 45 Acceptance Check.166 Operation and Maintenance.19Appendix A Record for Quality Control andInspection in Field.21Appendix B Record for Inspection of Construction Process of Gas Alarm and ControlSystem in cities.22Appendix C
11、Record for Inspection of EngineeringQuality Control Data of Gas Alarm andControl System in Cities.25Appendix D Testing Methods and Judgement Standards for Combustible Gas Detectors,Incompletecombustion Gas Detector and compound GasDetector.26Appendix E Record for Engineering Approval of GasAlarm and
12、 Control System in Cities.30Appendix F Table for Routine Maintenance and Inspection of Gas Alarm and Control System inCities.31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Specification.33List of Quoted Standards.34Addition: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351.0.1 为规范城 镇燃 气 报 警 控制系统的设计、安装、验 收、使 用和维护,防止 和 减 少 由 于 燃 气 泄 漏
13、 和不完全 燃 烧 造 成的 人 身 伤 害 及 财 产 损 失,制定本规程。1.0.2 本规程 适 用于城 镇燃 气 报 警 控制系统的设计、安装、验 收、使 用和维护。1.0.3 城 镇燃 气 报 警 控制系统的设计、安装 应 由 具有 燃 气 工程 设计资 质 和 消 防 工程施工资 质 的 单 位 承 担。1.0.4 城 镇燃 气 报 警 控制系统的设计、安装、验 收、使 用和维 护,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尚 应符合 国家现 行有关标 准 的 规定。2.0.1 燃 气 报 警 控制系统 gas alarm and control system由 可 燃 气 体 探 测 器、不完全 燃
14、 烧 探 测 器、可 燃 气 体报 警 控制 器、紧 急 切 断 装置、排 气装置 等组成的 安 全系统。分为 集 中和 独 立 两 种。2.0.2 集 中 燃 气 报 警 控制系统 centralized gas alarm and control system由 点 型 可 燃 气 体 探 测 器、可 燃 气 体报 警 控制 器、紧 急 切 断 阀、排 气装置、手 动报 警触 发装置 等组成的 自 动控制系统。2.0.3 独立 燃 气 报 警 控制系统 separate gas alarm and control system由独立 式可 燃 气 体 探 测 器、紧 急 切 断 阀 等组成
15、的 自 动控制 系统。2.0.4 点 型 可 燃 气 体 探 测 器 spot combustible gas detector 当 被 测 区域 空 气 中可 燃 气 体的 浓 度达到报 警 设定值时,能 发 出 报 警 信 号并 和可 燃 气 体报 警 控制 器共同使 用的可 燃 气 体 探 测 器。2.0.5 独 立 式 可 燃 气 体 探 测 器 separate combustible gas detector当 被 测 区域 空 气 中可 燃 气 体的 浓 度达到报 警 设定值时,发出 声、光 报 警 信 号并输出 控制信 号,且 不与报 警 控制 装置 连接 使 用 的可 燃 气
16、 体 探 测 器。2.0.6 可 燃 气 体报 警 控制 器 combustible gas alarm control unit接收点 型 可 燃 气 体 探 测 器 及 手 动报 警触 发装置 信 号,能 发出 声、光 报 警 信 号,指 示 报 警 部 位 并 予 以保持的控制 装置。2.0.7 紧 急 切 断 阀 emergency shut-off valve当接收到控制信 号 时,能 自 动 切 断 燃 气气 源,并 能 手 动 复 位 的 阀 门(含 内 置 于 燃 气表 内的 切 断 阀)。2.0.8 释 放 源 release source可 释 放出 能形成 爆炸 性 混
17、合 气 体的所在位 置或 地点。2.0.9 不完全 燃 烧 探 测 器 incomplete combustion gas detector 探 测 由 于 燃 气 不完全 燃 烧 而产生 的一 氧 化 碳 的 探 测 器。2.0.10 复 合 探 测 器 compound gas detector在一个 探 测 器 里 能 同 时 探 测可 燃 气 体、燃 气 不完全 燃 烧 产生 的一 氧 化 碳 的 探 测 器。3 设 计 3.1 一般规定3.1.1 城 镇燃 气 报 警 控制系统中采用的相关设备应符合 国家现 行标 准 的规定,并 应经 国家 有关 产 品 质 量 监 督 检 测 单
18、位 检验 合 格,且取 得 国家 相应 许 可 或认 可。3.1.2 城 镇燃 气 报 警 控制系统应根据 燃 气种 类 和用 途 选择可 燃 气 体 探 测 器、不完全 燃 烧 探 测 器或复 合 探 测 器,并 应符合下 列 规定:1 在 使 用 天然气 的 场 所,应选择 探 测 甲烷 的可 燃 气 体 探 测 器或复 合 探 测 器;2 在 使 用 液 化石 油 气 的 场 所,应选择 探 测 液 化石 油 气 的可 燃 气 体 探 测 器;3 在 使 用 人 工 煤 气 的 场 所,宜选择 探 测一 氧 化 碳 的不完全 燃 烧 探 测 器或复 合 探 测 器;4 为 探 测 因 不
19、完全 燃 烧 产生 的一 氧 化 碳,应选用 探 测一 氧 化 碳 的不完全 燃 烧 探 测 器。3.1.3 城 镇燃 气 报 警 控制系统中.的相关设备的 使 用 寿命 应符合 表 3.1.3 的规定。表 3.1.3 城镇 燃气 报 瞀 控 制 系 统中的 相 关设备的 使 用 寿 命(年)设备使 用 场 所 居 住建筑 商 业和工业 企 业 可 燃气 体 探 测 器 5 3不 完 全燃 烧探 测 器 5 3复 合 探 测 器 5 3紧 急 切 断 阀 10 10注:表 中的 使 用 寿 命 指 自验 收 之 日起。43.1.4 可 燃 气 体 探 测 器、不完全 燃 烧 探 测 器、复 合
20、 探 测 器 的设 置场 所,应符合 现 行 国家 标 准 城 镇燃 气 设计规范 GB 50028 和 城 镇燃 气 技术规范 G B 50494的有关规定。3.1.5 在具有 爆炸危 险 的 场 所,探 测 器、紧 急 切 断 阀 及 配套 设 备应选用 防 爆 型产 品。3.1.6 设 置集 中报 警 控制系统的 场 所,其 可 燃 气 体报 警 控制 器 应设 置 在有 专 人 值 守 的 消 防 控制 室 或 值 班 室。3.2居 住建筑3.2.1 居 住 建 筑 各 单 元中分 别 设 置 燃 气 报 警 控制系统时,可选 择 独立 燃 气 报 警 控制系统;当 居 住 建 筑 中
21、有 多 个设 置单 元 并且 需 要 集 中控制时,可选择 集 中 燃 气 报 警 控制系统。3.2.2 当设有采 暖/热 水 两用 炉 或 燃 气 快速热 水器 的 居 住 建 筑 的 地下 室、半 地下 室 需设 置 燃 气 报 警 控制系统时,应选用 防 爆 型 探 测 器,以及 紧 急 切 断 阀 和 排 气装置。并且 紧 急 切 断 阀 和 排 气装置 应与 探 测 器 连 锁。3.2.3 当 既 有 居 住 建 筑使 用 燃 气 的 暗厨 房(无 直通 室 外的 门 和 窗)设 置 可 燃 气 体 探 测 器、不完全 燃 烧 探 测 器或复 合 探 测 器 时,应在 使 用 燃 气
22、 的 同 时 启 动 排 气装置。3.2.4 当 居 住 建 筑 内设 置 可 燃 气 体 探 测 器、不完全 燃 烧 探 测 器 或复 合 探 测 器 时,应符合下 列 规定:1 探 测 器 位 置 距 灶 具及 排 风 口 的 水 平距离均应 大 于 0.5 m;2 使 用 液 化石 油 气 等相对 密 度 大 于 1 的 燃 气 的 场 所,探 测 器 应设 置 在距地面不高于 0.3 m 的 墙 上;3 使 用 天然气、人 工 煤 气 等相对 密 度 小 于 1 的 燃 气 的 场 所,或 选用不完全 燃 烧 探 测 器 的 场 所,探 测 器 应设 置 在 顶 棚 或 距 顶 棚 小
23、 于 0.3m 的 墙 上。3.2.5 居 住 建 筑 内设 置 的可 燃 气 体 探 测 器、不完全 燃 烧 探 测 器 或复 合 探 测 器 应与 紧 急 切 断 阀 连 锁。.3.3.1 在 商 业 和工 业 企 业 用 气场 所设 置 燃 气 报 警 控制系统时,可选择 集 中 燃 气 报 警 控制系统;对面 积小 于 80m2 的 场 所,也 可 选择 独立 燃 气 报 警 控制系统。3.3.2 在 安装 可 燃 气 体 探 测 器、不完全 燃 烧 探 测 器或复 合 探 测 器 的 房 间内,当 任意 两点间的 水 平距离 小 于 8 m 时,可 设 1 个 探 测 器并 应符合
24、表 3.3.2-1的规定;否 则 可设 置 两个 或多 个可 燃 气 体 气 体 探 测 器并 应符合 表 3.3.2-2的规定。3.3 商 业和工业 企 业用气 场 所 表 3.3.2-1 单 个 探 测 器 的设 置(m)燃气种 类 或 相 对 密 度 探 测 器 与释 放 源 中 心水 平 距离 M探 测 器 与 地 面 距离 H探 测 器 与 顶 棚距离 D探 测 器 与通 气口 及门 窗 距离 U液 化石油气 或 相 对 密 度 大 于 1 的 燃气 1L i4 H0.3 0.5L2天然 气 或 相 对 密 度 小 于 1 的 燃气 1 L i 8 D0.3 0.5L2一 氧 化 碳
25、 lLi8 D0.3 0.5L2表 3.3.2-2 多 个 探 测 器 的设 置(m)燃气种 类 或 相 对 密 度 探 测 器 与释 放 源 中 心水 平 距离 U两 探 测 器 间 的 距离 F探 测 器 与 地 面 距离 H探 测 器 与 顶 棚距离 D探 测 器 与 通 气口 及门 窗 距离 L2液 化石油气 或 相 对 密 度 大 于1的 燃气 lLi3 F6 H0.3 0.5L2天然 气 或 相 对 密 度 小 于1 的 燃气 lLi7.5 F15癱 D0.3 0.5L2一 氧 化 碳 lLi7.5 F15 D0.3 0.5L23.3.3 当 气 源 为相对 密 度 小 于 1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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