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罪刑法定原则的完善学位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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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文摘要作为近代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指导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是刑事法治的核心理念。在我国1997年刑法第3条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但是该原则在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一些缺陷。本文通过对国外罪刑法定原则的对比与借鉴,提出了完善我国罪刑法定原则的建议:进一步明确罪与非罪的标准;建立罪刑法定原则的保障制度;在法律中明确司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完善我国罪刑法定原则,有利于我国司法制度更加公平、公开、公正,也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关键词:罪刑法定原则;自由裁量权;司法实践AbstractAs a basic principle of modern criminal
2、law, is the guiding principle of legality in criminal legislation and the basic norms of criminal justice is the core concept of criminal law. In Section 3 of the Criminal Code of 1997 stipulates the principle of legality, but the principle of legislative and judicial practice in China there are sti
3、ll some shortcomings. Based on the comparison of the foreign principle of legality and reference made to improve the recommendations of the principle of legality: Zuiyufeizui further defined the standard; to establish the principle of legality of the security system; in the law clearly judicial disc
4、retion. Perfecting the principle of legality, is conducive to our judicial system more fair, open and fair, but also conducive to better safeguard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citizens.Keywords:The principle of legality;discretion;juridical practice试论我国罪刑法定原则的完善罪刑法定原则作为近代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指导刑事立法和
5、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是刑事法治的核心理念。我国在1997年刑法第3条确定了罪刑法定原则,但是该原则在司法实践中遇到了许多问题。完善我国罪刑法定原则,有利于我国司法制度更加公平、公开、公正,也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一、完善我国罪刑法定原则的必要性罪刑法定原则作为近代刑法的基本原则,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所奉行,并且是国际性法律文件确认的刑事诉讼原则,因而成为国际通行的刑事诉讼原则。我国司法实践中屡次出现审判不公现象,罪刑法定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因此完善我国罪刑法定原则是势在必行。(一)基于保障被追诉者的合法权益的需要由于历史文化及传统观念等多方面的原因,我国
6、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一直没有充分重视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权利的保护。在刑事审判的过程中,被追诉人得到不公平的判决已近是司空见惯的现象,这种不公平的审判严重损害了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损害到我国司法的公平、公正精神。被追诉者的合法权益有很多,公平权是被追诉人的权利之一,完善罪刑法定原则是被追诉人权利的强力保障,使我国司法制度更加完善。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只有进一步完善罪刑法定原则才能使这个刑事审判过程中,被追诉者能够得到公平的审判和得到应得的惩罚,保障到被追诉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财产权利。(二)基于正确定罪量刑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规定定罪处
7、刑: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罪行法定原则的明确性要求定罪量刑必须依据刑法。自然制定法需要明确性,以保障适用法律的一致性及保障法律的可预测性,并明确刑罚权的界限。但语言艺术决定了绝对明确性是不可行的,故只能是相对的明确性,从而导致它的另一不足,即空白刑法及概括性条款问题。司法的公正公平精神要求在审判、判决必须做到公平、公正。吴嘉懿论罪刑法定原则J中国监狱学刊,2007(8,3)65-68完善我国罪刑法定原则,有利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正确的定罪量刑,给予被追诉人一个公平判决。(三)基于建设法治社会的需要我国国家领导班子一直以来都提倡建设法治社会,法治即是依法治国,区别于中国古代的以
8、法制国。法治说到底就是要以人为本,充分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面对的是强大的国家司法机构,在诉讼地位上处于弱势,其诉讼权利往往得不到保障。罪刑法定原则要求法院严格按照刑法对被告人给予公正的判决。完善罪刑法定原则,是建设法治社会的迫切需要,完善罪刑法定原则,也能使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司法程序活动的价值趋向于民主化和科学化。(四)基于履行国际义务的需要罪刑法定原则已是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刑事司法原则,在法治现代化的进程中已越来越受到重视和运用。大量的国际法律文件包括地区性文件,如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等。我国在1998年加入联合国的公民权利
9、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时也没有对其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声明保留。根据条约必须履行的国际法原则,我国有必要对罪刑法定原则进步完善。如果我国不完善罪刑法定原则,则没有尽到联合国常任理事国的的义务,也不利于我国在国际上树立良好形象。二、我国实践中适用罪刑法定原则遇到的问题我国虽然在97刑法中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标志着我国刑法进入了一个全新的时代。但我们同时也要看到,这部刑法典仍然未能在法条设置上全面贯彻罪刑法定原则,不仅存在诸多立法失衡的缺憾之处,而且仍有少数条文的规定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所要求的确定性、明确性、适当性,甚至有些条文还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保障人权的价值蕴含。(一)某些行为罪与非罪的标准不明
10、确犯罪是指违反国家法律、给社会造成一定危害、并根据法律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犯罪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具有社会危害性、具有刑事违法性、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和根本。因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或虽具有社会危害性但没有达到触犯刑律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不是犯罪行为,不构成犯罪。社会的发展日新月异,社会上也出现许许多多的有害的行为。同时,罪刑法定的精神在于保障公民的自由,确保公民的合理预期,因此定罪量刑的法律必须明确,否则就会让人无所适从,法律也就将丧失其应有的指引功能。客观的说,1997年刑法在明确性方面的努力是不容抹杀的。由于1979年刑法奉行“宜
11、粗不宜细”、“宁疏勿密、宁简勿繁”的立法思想,刑法内容的不确定性相当突出,它居然能用92个条文就规定了130多种犯罪,这使得许多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含糊不清。杨烨罪与非罪的标准严 J中国法学,2009(8)87881997年刑法对此问题有了一定的改进,但是我们仍应看到还是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的。比如刑法第225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的第4款:“其它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由于语言含糊,导致该罪成为一个名副其实的口袋罪,最高司法机关己经通过司法解释将该罪扩张了数次,如非法出版物的经营行为,非法经营电信业务的行为,非法传销行为,生产、销售“瘦肉精”行为,非法经营食盐的行为,特定时期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行
12、为,擅自发行销售彩票的行为,这其中有相当行为与前三款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在社会危害上不具有等值性。诸如此类的条文还有不少,致使我国刑法离明确性的目标还有不短的路要走。刑法分则存在空白罪状问题。所谓空白罪状,是指在刑法中只规定罪名和法定刑,而其构成要件的一部分或全部由刑法以外的法律、法规、命令、实施细则等予以规定的刑法规范。刑法分则部分罪刑式条文的空白罪状的参照规范性文件的级别太低,有违罪刑法定原则。从1997年刑法的具体规定来看,部分空白罪状存在多方面的不合理,特别是那些所应参照的规范性文件的“法律位阶”太低。例如,刑法第134条“违反规章制度”、第158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
13、定”、第442条“违反规定”、第332条“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等等。其中有的本身甚至不属于规范性文件之类,如企业内部制定的规章制度,有的虽属于规范性文件,但其制定的主体又太低,显然,此类空白罪状明显有违罪刑法定原则之嫌。(二)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缺乏良好的制度保障罪刑法定原则的两个基本要求:一是刑法的法定化、实定化,二是条文规定明确化。这两个基本要求必须在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及行刑法中严格体现出来。而当我们审视我国刑法、刑诉法时,发现其离罪刑法定的要求仍有一定的差距。我国97刑法相对于79刑法在严密性、科学性方面有了较大的提高,但仍有许多不足之处如第l7条第2款中对已满l4周岁不满l6周岁的
14、人只规定了列八种情况负刑事责任,对这八种以外可能更具有严重危害性的故意危害行为,如,造成严重后果的破坏交通工具、破坏易燃易爆设备行为未作规定;而刑法第67条第2款中“其它罪行”是否包括司法机关已掌握的属于同罪名范的其它罪行。类似这些不规范和易生歧义的规定还有很多由于社会生活的变化以及立法技术等方面的原因,对刑法典进行合理的司法解释不可避免。但由此却造成了罪刑法定原则与刑法司法解释的关系不协调。罪刑法定原则缺乏应有的制约力。司法解释自行其事,没有规则可循,尤其是越权解释时有发生。如刑法第2l7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它
15、作品的”从字面意义上看“复制发行”是指“复制”并同时“发行”的意思。但最高人民法院却将其解释为“复制、发行或者既复制又发行”。此外,我国刑法中还存在着法定刑幅度过大、空白罪状较多等问题,都与罪刑法定原则相悖离。程序法是实体法的生命形式,也是实体法内在生命的表现。但我国刑事诉讼法在其价值取向上却存在着与罪刑法定原则不协调的状况罪刑法定的基本要求是限制国家刑罚权的滥用,保障人权:而我国刑事诉讼法仍以发现“犯罪事实”为主旨;规定对方有“如实回答”的义务没有赋予受追诉者沉默权和彻底推行无罪推定原则,没有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如此则刑讯逼供现象不可避免。在刑讯逼供下,保障人权与限制国家刑罚权都将是一句空
16、话。因此,我们认为从制度层面讲,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尚缺乏良好的制度保障。(三)我国法律无明文规定司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社会发展的日新月异及立法的自身存在的滞后性,使法律不可穷尽所有的社会新情况、新矛盾而存在许多的法律空白点。毕胜我国司法实践中的罪刑法定原则J法理,2008(3)14-15例如:我国刑法规定的罪名由旧刑法的100多个增加到新刑法的400多个,但在司法实践中,仍需要大量的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将一些新的犯罪行为列入刑法打击的范围,即使如此仍有一些犯罪行为因为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而不能及时受到法律的惩处,而程序上的期限限制只能将犯罪分子从监狱里释放出来。在司法实践中,因为某种行为虽然涉嫌某中犯
17、罪,而这种行为的表现形式在某一方面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就使一些法官以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为由认为这种行为不构成犯罪。在民事法律中,法律的规定则永远赶不上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经济关系的发生、发展和变化。法律规定的非穷尽性,使得人人对法律的理解则各不相同,否则就不会出现同一案件、事实相近、适用法律相同的案件在不同的法院会有截然不同的处理结果。这可能因为法官的文化水平、生活阅历的不同导致对法律的理解与适用上的差异,而这种差异恰恰成为某些法官不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而为自己谋求私利的借口。同时,我国法律无明文规定司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出现了不合法的自由裁量,例如:(1)超越法律规范假定部分的确定性规定进行裁量;
18、(2)超越法律规范处理部分的确定性规定进行裁量;(3)违反程序进行自由裁量;(4)选择适用的处理方式、手段违背法律规定;(5)违反法律原则和公序良俗进行裁量;(6)随意剥夺当事人诉讼权利。(7)未按诉讼证据规则认定证据;(8)主观臆断认定案件事实。自由裁量权如行使不当或被滥用,将会导致不合法的自由裁量权和不合理的自由裁量权的运用,影响到自由裁量在司法实践中的地位和作用,就会造成的司法随意性和司法腐败,也与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相违背。三、国外关于罪刑法定原则的对比研究与借鉴(一)外国关于罪刑法定原则的规定罪刑法定原则发端于中世纪的英国大宪章。1215年英皇约翰在贵族、僧侣、平民等各阶层组成的大联盟
19、的强烈要求下签署了共49条的将许状,这就是著名的大宪章(MagnaCharter)。其第39条规定:“凡自由民除经其贵族依法判决或遵照内国法律之规定外,不得加以扣留、监禁、没收财产、剥夺其法律保护权,或加以放逐、伤害、搜索或逮捕。”该规定被修特兰达认为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起源。这一观点被后世很多学者所接受成为刑法学界的通说。在此之后,罪刑法定原则被世界各国纷纷采纳,并将其作为一项重要的刑事诉讼原则。由于罪刑法定原则所具有的进步性和合理性,使得这一项诉讼原则一经出现就很快在世界范围被广泛接受并产生深远的影响。但是由于世界各国受自身文化背景、历史、传统、法律观念的影响,罪刑法定原则的规定不尽相同。罪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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