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内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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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内容 一、创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意义 存款保险制度是指依据公开实施的法律对面临支付危机或破产银行的存款人赐予肯定支付保障的制度。创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主要具有以下几项重大意义: (一)防止市场化改革后的银行业危机 为富强市场经济并履行在wto下的金融市场开放义务,我国的银行业必需进展市场化改革,由全部银行公平地进展市场竞争。这种竞争既能提高银行效率,也使金融风险因素的增多和因金融恐慌而产生银行挤兑的可能性加大。明确法定的存款保险制度不仅可以通过办理存款保险业务检查银行经营活动,对问题银行提出警告、加收保险费或必要时撤保等制裁方式加强事前危机防范工作,而且可以在银行破产倒闭时充作
2、事后救助手段,有效地防止对其他良好银行的挤兑所引发的银行业危机。 (二)爱护小额存款人的利益 小额存款对众多收入低的存款人保障根本生活、应付不时之需至关重要。这些小额存款人限于财力和技能难以对银行资产质量和简单财务状况做出正确评价,因此让他们担当银行破产倒闭的损失很不公正且不利于社会稳定。存款保险制度至少爱护众多小额存款人利益,免除他们监视和评估银行状况的困难性。 (三)促进各银行间的公正竞争 银行业最具效率的手段就是防止少数银行垄断并促进更多银行参加的公正竞争。存款是银行竞争的主要物质条件。目前不少存款人信任四大国有银行并向其转移存款。存款保险制度将有助于转变这种现状,提高其他银行与四大国有
3、银行竞争的公正性,使我国人民能以更小的本钱获得更好的金融效劳。 (四)促进金融法制建立 我国缺乏完善的银行产权法、破产法、最终贷款人规章等必要的金融法规,致使我国银行长期普遍存在大量不良资产、全行业低效,一些腐败分子则更是利用权力劫掠银行财产。没有其他金融法制配套的存款保险制度只是将被保险的银行维护存款人信念的责任转嫁给了存款保险机构,使相当数量的银行从事高回报的高风险投资时不用担忧失去存款来源,一旦投资胜利则利润归己,失败了却仅损失少量自有资本而大局部损失主要归存款保险机构。如此下去立法者和政府将不得不面对弥补存款保险基金缺口的压力及纳税人的生气。因此存款保险制度会使立法者和政府为避开上述不
4、利局面而更多地关注银行的稳健,积极进展金融立法和执法活动。 (五)减轻政府负担 目前我国的隐形存款保障制度因未能供应明确的处置依据而导致了一些银行问题越拖越恶化,加大了后来处理的经济本钱。清楚规定存款保障范围、限额及对问题银行准时处置的存款保险制度不仅警醒成熟的银行大债权人施加市场纪律、削减银行资产损失,而且使国家只对明示保障范围内的存款具有担保支付责任。国家在该制度下实际所需注入的资金确定比目前对全部存款人全额隐形担保所需的资金少得多。 二、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根本内容 (一)机构设置和基金来源 只有准时获得关于被保险银行完整精确的信息,存款保险机构才能制定和实施合理的政策和措施。这意味着存款
5、保险机构必需拥有必要的银行监管职责。目前我国对单个银行的微观监管主要由银监会担当,我国的存款保险机构完全可以附设于银监会,由此可以便捷、低本钱地猎取银监会的监管信息并可以避开被保险银行不必要的负担。美英等国也是将存款保险机构和银行监管机构合二为一地设置,并使之与中心银行相互独立。 鉴于我国目前多数银行的财力,银监会下设的存款保险基金最初应由政府和参保银行共同出资,并利用定期收取的保费补充。基金应到达使公众感到可信的水平。经过一段时间运营后,假如基金充裕,政府可以将其在基金中的出资收回。其后假如基金仍很厚足,参保的银行可以抽回其出资或以出资抵交存款保险费。此外,当遇到紧急状况而使存款保险基金匮乏
6、时,应允许存款保险机构以征收额外保费、通过合理条件向央行、财政部或资金市场借款等方式充实基金。 另一方面,除了借鉴英美模式在银监会下建立国家存款保险基金外,我国还可以参照德国模式,鼓舞银行业协会建立类似于德国商业银行创办的民间性质的自愿制存款保险基金,对国家存款保险基金保障范围以外的存款赐予爱护。该自愿制基金的保障范围、限额等应由银行业协会依据本行业的详细状况自主确定。我国的这种双轨制不仅可以减轻国家存款保险基金的压力,而且可以进一步促进金融安全网的稳定。 (二)参保主体和参保方式 国家存款保险基金的参保主体可以是国内全部经法定许可办理存款业务的银行,包括本国银行、总部设在我国的外资与合资银行
7、等。但是考虑到目前我国银监会尚不能有效监控外国银行总行的经营与风险状况,因此临时可以不考虑给予外国银行在我国分行的参保主体资格。同时由于无需爱护外国居民,我国银行的离岸经营机构也可以排解在参保主体资格之外。为避开银行业的动乱、逆向选择及爱护全部银行中小额存款人利益的需要,全部具有参保主体资格的银行都应强制性地参与国家存款保险基金下的存款保险。 (三)保险范围及保险限额 国家存款保险基金的保险范围应事前明确界定为在被保险银行定期和活期储蓄、支票及退休金等账户存款。国家存款保险基金也应当明确宣布保险除外范围,即明确宣布对银行间存款、内部人存款、通过被保险银行购置的股票和债券等不予以保障,促使这些存
8、款人对银行施加有效的市场纪律。 世界银行的专家曾建议,对被保险银行每一存款人受保障存款的限额应规定为人均国民产值的12倍。但由于特别状况,不少国家与该建议出入较多。q)考虑到国家承受力、维护我国宠爱储蓄居民信念及防范道德风险的需要,国家存款保险基金下的保障限额可以定为人均国民产值的34倍或10万元人民币。对该限额内受保障存款可以赐予100的爱护,或者变通地规定:6万元以内的受保障存款赐予100的爱护,610万元以内的受保障存款赐予80的爱护。 (四)保险费率 确定保险费率是一项专业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到存款保险基金的目标水平、被保险银行的承受力和风险掌握等问题。鉴于我国银行普遍存在风险资产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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