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G04城市市政规范】GB50337-2003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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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C o d e f o r p la n n i n g o f u r b a n e n v i ro n m e n t a l s a n it a t i o n f a c i l i ti e sGB 5 0 3 3 7一2 0 0 3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3年 1 2月0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公告第 1 7 8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 B 5 0 3 3 7-2 0 0 3,自2 0 0
2、3年 1 2月 1日起实施。其中,第 3.2.2,3.2.3,3.2.6,3.3.1,3.3.4,4.2.3,4.5.1,4.5.2,4.5.3,5.3.1,5.3.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 0 0 3 年9月 1 0日前言 根据建设部建标 1 9 9 9 3 0 8 号文件 关于印发“一九九九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要求,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被列为国家标准制订计划,并确定成都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主编,会同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成都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建设部城市建设研究院共同编制完
3、成。在本规范的编制过程中,规范编制组在总结国内外实践经验和科研成果的基础上,贯彻国家的环境保护和垃圾处理技术政策,对城市(含镇)的生活垃圾处理原则,对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环境卫生工程设施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原则和要求,对在城市规划各阶段及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专项)规划的主要内容要求等方面做出了规定,并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成都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
4、议寄成都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成都市五丁路2号,邮政编码:6 1 0 0 8 1)0 本规范主编单位:成都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规范参编单位: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成都市市容环境管理局 建设部城市建设研究院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郑连勇郭大忠李万友桑钢 杜小勇黄国汀舒德文秦晓燕 袁炯曾光旭陈文张樵 李毅徐文龙徐海云邱书杰 马勤1 总则1.0.1为在城币 环境 卫生 设施 规划 中贯彻 执行 国篆 城 币规划、环境保护的有关法规和技术政策,提高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编制质量,满足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的需要,落实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用地,保持与城市发展协调,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
5、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及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专项)规划。市(区、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及乡村、独立工矿区、风景名胜区及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应规划可参照本规范执行。1.0.3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专项)规划的期限和范围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一致,与城镇体系规划相协调。1.0.4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置必须从整体上满足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置等功能,贯彻生活垃圾处理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原则,实现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和分类处置。1.0.5 重大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规划设置宜做到区域共享、城乡共享,实现环境卫生重大基础设施的优化配置。1.0.6 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应预测城市生活
6、垃圾产量和成分,确定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置方式,给出公共厕所布局原则及数量,并给出主要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规划设置原则、类型、标准、数量、布局和用地范围。分区规划在城市总体规划基础上适度深化,重点应确定主要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位置和用地范围。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专项)规划中,除满足上述要求外,尚应给出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设置原则、类型、等级、数量和用地面积等指标,提出工 艺、技术、建设等要求。对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要求,可根据其特点分别按对环境卫生公共设施或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要求执行。1.0.7 在详细规划中应确定各类环境卫生设施的种类、等级、数量、用地和建筑面积、定点位置等内容,
7、满足环境卫生车辆通道要求。1.0.8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应满足城市用地布局。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和城市景观等要求。1.0.9 城市生活垃圾以外的固体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置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在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应根据此类固体废弃物的产生情况及城市诸方面条件,提出相应规划控制要求。1.0.1 0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2 术语2.0.1 环境卫生设施e n v i ron m e n t a l s a n i t a t i o n f a c i li t i e s 具有从整体上改善环境卫生、限制或消除生
8、活废弃物危害功能的设备、容器、构筑物、建筑物及场地等的统称。2.0.2 环境卫生公共设 施e n v i ro n m e n t a l s a n i t a t i o n p u b l i c f a c il i t i e s 设置在公共场所等处,为社会公众提供直接服务的环境卫生设施。2.0.3 环境卫生工程设施e n v i ro n m e n t a l s a n i t a t io n e n g i n e e r in g f a-c i li t i e s 具有生活废弃物转运、处理及处置功能的较大规模的环境卫生设施。2.0.4 公共厕所p u b l i c
9、la v a t o ry 供社会公众使用,设置在道路旁或公共场所的厕所。公共厕所可分为独立式公共厕所和附属式公共厕所,附属式公共厕所是设置在其他建筑内、并向社会公众全天候开放的厕所。2.0.5 粪便污水前端处理设施w a s t e w a t e r t r e a tm e n t f a c i li t i e s f o rn i g h t s o i l s o u r c e s 在粪便污水产生源对其进行处理的设施。2.0.城市规划建成区 u r b a n p l a n n in g c o n s t ru c ti o n a r e a 城市规划区内连片发展且市政公
10、用设施和公共设施配套的城市规划建设用地。3 环境卫生公共设施3.1一 般规 定3.1.1 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应方便社会公众使用,满足卫生环境和城市景观环境要求;其中生活垃圾收集点、废物箱的设置还应满 足分 类收集 的要求。3.2公共 厕所3.2.1 根据城市性质和人 口密度,城市公共厕所平均设置密度应按每平方公里规划建设用地 3 一5 座选取;人均规划建设用地指标偏低、居住用地及公共设施用地指标偏高的城市、旅游城市及小城市宜偏 仁 限选取。3.2.2 各类城市用地公共厕所的设置标准应采用表3.2.2的指标。表 3.2.2公 共 月 所 设 里 标 准城 市 用地 婆 剧设t 密度 座/k.】设
11、t间距 m)趁 筑面 粗(口 J/座)独 立式 公共曰 所用 地面积(m /座)备注居住用 地3-5一,侧.翻 D O 1 3 0-翻臼一 t 璐 旧城 区宜 取 密 度 的 离 限,断 区宜 取宙度 的中、低 限公 共设施 用 地4-1 11 旧 ,侧I 州)-12 0助-17 0 人 流 密 翻 区城 取 离 限 密度、下 限 间距.人旅 稀 班 区域 取 低 限 宙 度、上 限 间 距。商业金 胜业 用地 宜 取离 限密度、下 限 间距。其他 公 共设施 用 地 宜 取 中、低 限 密 度.中、上 限间距续 衰 3.2.2奋注城地工仓 结 合周边 用地类别 和道路 类型编 合考 虑。若
12、沿路 设t.可按 以下 间距 主 干璐、次 干路、有辅道 的快邃路:5 0 0 一 川 扣 口;支 路、有 人行道的 快速路:侧 门一 1 0 0 0.o 公 共目所建 筑面积 根据服 务人更确 定。独 立式公共月 所用 地面积根 据公共匆 所逮 筑面积按 相应 比例确定。2 A地面积中不包含与相邻建筑钧间的绿化用翻带用地。3.2.3 商业区、市场、客运交通枢纽、体育文化场馆、游乐场所、广场、大型杜会停车场、公园及风景名胜区等人流集散场所附近应设置公共厕所。其他城市用地也应按需求设置相应等级和数量的公共厕所。3.2.4 公共厕所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 设置在人流较多的道路沿线、大型公共建筑及公
13、共活动场所附近。2 独立式公共厕所与相邻建筑物问宜设置不小于3 m宽绿化 隔离带。3 附属式公共厕所应不影响主体建筑的功能,并设置h:接通至室外的单独出人口。4 公共厕所宜与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合建。5 在满足环境及景观要求条件下,城市绿地内可以设置公共厕所。3.2.5 公共厕所的粪便污水应排入城市污水管道;污水管网及污水处理设施不完善的地区,其公共厕所应配建粪便污水前端处理设施。3.2 公共厕所建筑标准的确定:商业区、重要公共设旅、贡要交通客运设施、公共绿地及其他环境要求高的区域的公共胭所不低子一类标准;主、次千路及行人交通t较大的道路沿线的公共胭所不低子二类标准;其他街道及区域的公共匆所不低于
14、三类标准。3.3 生活垃圾收集点3.3.1 生活垃圾收集点应满足日常生活和日常工作中产生的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要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方式应与分类处理方式相适应。3.3.2 生活垃圾收集点位置应固定,既要方便居民使用、不影响城市卫生和景观环境,又要便于分类投放和分类清运。3.3.3 生活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 7 0 m,生活垃圾收集点可放置垃圾容器或建造垃圾容器间;市场、交通客运枢纽及其他产生生活垃圾量较大的设施附近应单独设置生活垃圾收集点。3.3.4 医疗垃圾等固体危险废弃物必须单独收集、单独运输、单独处理。3.3.5 生活垃圾收集点的垃圾容器或垃圾容器间的容量按生活垃圾分类的种类、生活
15、垃圾日排出量及清运周期计算,其计算方法见附录 A o3.4废物箱3.4.1 废物箱的设置应满足行人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要求,行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方式应与分类处理方式相适应。3.4.2 在道路两侧以及各类交通客运设施、公共设施、广场、社会停车场等的出人 口附近应设置废物箱。3.4.3 设置在道路两侧的废物箱,其间距按道路功能划分:商业、金融业街道:5 0 l o o m;主干路、次干路、有辅道的快速路:1 0 0 一 2 0 0 m;支路、有人行道的快速路:2 0 0 一 4 0 0 m.3.5 粪便污水前端处理设施3.5.1 城市污水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 尚不完善的区域,可采用粪便污水前端处理设施
16、;城市污水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较为完善的区域,可不设置粪便污水前端处理设施,应将粪便污水纳人城市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规划城市污水处理设施规模及污水管网流量时应将粪便污水负荷计人其中。3.5.2 当粪便污水前端处理设施的出水排人环境水体、雨水系统或中水系统时,其出水水质必须达到相关标准的要求。3.5.3 粪便污水前端处理设施距离取水构筑物不得小于 3 0 m,离建筑物净距不宜小于 5 m;粪便污水前端处理设施设置的位置应便于清掏和运输4 环境卫生工程设施4.1一般 规定4.1.1 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选址应满足城市环境保护和城市景观要求,并应减少其运行时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等污染物对城市的影响;生
17、活垃圾处理、处置设施及二次转运站宜位于城市规划建成区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及城市水系的下游、并符合城市建设项 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4.1.2 对环境卫生工程设施运行中产生的污染物应进行处理并达到有关环境保护标准的要求4.2 生活垃圾转运站4.2.1 生活垃圾转运站宜靠近服务区域中心或生活垃圾产量多且交通运输方便的地方,不宜设在公共设施集中区域和靠近人流、车流集中地区。4.2.2 当生活垃圾运输距离超过经济运距且运输量较大时,宜在城市建成区以外设置二次转运站并可跨区域设置。4.2.3 生活垃圾转运站设置标准应符合表4.2.3的规定。裹 4.2.3生 活 垃 圾 转 运 站 设,标 准转运.(e
18、 v a)用 地 面 积 (m )与相邻 趁筑 间巨 (.)级 化阴 离带宽度 (m】月 即,日 目 旧 3 0)s1 5 0一刁 5 0孟 引 月-r 仪圈 1)I 5)g5 0-1 5 0日门-3 1 目 川a1 0)s续 表 4.2.3转 运 t I L M用 地面 积 W)与相 邻建筑 间巨 (.)绿 化陌 离带宽 度 (m)5 0 2 0 0 一 1 0 0 0一“I _ 3 衰 内用地面 积不 包括垃 级分 类和堆 故作业 用地。用地 面积 中包含 沿周边 设里 的级化 门离带 用地。生活 垃圾转 运站 的垃级 转运.可按 附录.公 式计 林。当选 用的 用地指标 为 两个 档次
19、的孟 合 部分 时。可 采用 下档 次 的绿 化 厄离带指 标。二次 转运 站宜偏 上限选 取用 地指标。4.2.4 采用非机动车收运方式时,生活垃圾转运站服务半径宜为0.4 一l k.;采用小型机动车收运方式时,其服务半径宜为2-4 k.;采用大、中型机动车收运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服务范围4.3水上环境 卫生工程设施4.3.1 垃圾码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在临近江河、湖泊、海洋和大型水面的城市,可根据需要设置以清除水生植物、漂浮垃圾和收集船舶垃圾为主要作业的垃圾码头以及为保证码头正常运转所需的岸线。2 在水运条件优于陆路运输条件的城市,可设置以水上转运生活垃圾为主的垃圾码头和为保证
20、码头正常运转所需的岸线。3 垃圾码头应设置在人流活动较少及距居住区、商业区和客运码头等人流密集区较远的地方,不应设置在城市中心区域和用于旅游观光的主要水面,并注意与周围环境的协调。4 垃圾码头综合用地按每米岸线配备不少于 1 5一 2 0 耐 的陆上作业场地,周边还应设置宽度不小于 5 m的绿化隔离带。其岸线计算方法见附录C a4.3.2 粪便码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对于仍在采用集中收运粪便且水运条件便于粪便运输的城市可设置粪便码头和为保证码头正常运转所需要的岸线 2 粪便码头规划选址条件同4.3.1 条第 3 款。3 粪便码头综合用地的陆上作业场地同4.3.1 条第 4款,绿化隔离带宽
21、度不得小于 l o m。其岸线计算方法见附录 C o4.4 粪便 处理厂4.4.1 在污水处理率低、大量使用旱厕及粪便污水处理设施的城市可设置粪便处理厂。4.4.2 粪便处理厂应设置在城市规划建成区边缘并宜靠近规划城市污水处理厂,其周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 l o m的绿化隔离带,并与住宅、公共设施等保持不小于 5 0 m的间距,粪便处理厂用地面积根据粪便 日处理量和处理工 艺确 定。4.5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4.5.1 生活垃圾卫生坟埋场应位于城市规划建成区以外、地质情况较为稳定、取土条件方便、具备运输条件、人口密度低、土地及地下水利用价值低的地区,并不得设里在水源保护区和地下落矿区 内。4.5
22、.2 生活垃圾卫生坟埋场距大、中城市城市规划建成区应大于5 1.,距小城市规划建成区应大于 2 1.,距居民点应大于0.5 1.04.5.3 生活垃圾卫生坡埋场用地内绿化隔离带宽度不应小于2 0 m.并沿周边设里。4.5.4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四周宜设置宽度不小于 l o o m的防护绿 地或生态绿地。4.5.5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使用年限不应小于 1 0年,填埋场封场后应进行绿化或其他封场手段。4.6生活垃圾焚烧厂4.6.1 当生活垃圾热 值大于5 0 0 0 k J/k g 且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选址困难 时宜设置生活垃圾焚烧厂。4.6.2 生活垃圾焚烧厂宜位于城市规划建成区边缘或以外。4.
23、6.3 生活垃圾焚烧厂综合用地指标采用5 0-2 0 0 澎/t-d,并不应小于 1 h 扩,其中绿化隔离带宽度应不小于 l O m并沿周边设置。4.7生活垃圾堆肥厂4.7.1 生 活垃圾 中可生 物降解 的有机物含 量大于 4 0%时,置生活垃圾堆肥 厂。4.7.2 生活垃圾堆肥厂应位于城市规划建成区以外。4.7.3 生活垃圾堆肥厂综合用地指标采用 8 5一 3 0 0 时/t d,绿化隔离带宽度应不小于 l O m并沿周边设置。可 设其 中4.8建筑垃圾填埋场4.8.1 大、中城市可在城市规划建成区外设置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填埋场。4.9其他固体废弃物处理厂、处置 场4.9.1 城市固体危险
24、废弃物不得与生活垃圾混合处理,必须在远离城市规划建成区和城市水源保护区的地点按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分类进行安全处理和处置,其中医疗垃圾应集中焚烧或作其他无害化处理,并在环境影响评价中重点预测其对城市的影响,保证城市安全。4.9.2 根据不同城市的具体情况可在城市规划建成区外设置无毒无害工业垃圾处置场。4.9.3 在城市规划建成区边缘可设置大件垃圾回收处理厂。4.9.4 垃圾资源回收场所可结合其他环境卫生工程设施合并或单独设置;单独设置时,宜位于城市规划建成区边缘。5 其他环境卫生设施5.1 车辆清洗站5.1.1 大、中城市的主要对外交通道路进城侧应设置进城车辆清洗站 并宜 设置在城市规划建成 区
25、边缘,用地宜 为 1 0 0 03 0 0 0 扩。5.1.2 在城市规划建成区内应设置车辆清洗站,其选址应避开交通拥挤路段和交叉 口,并宜与城市加油站、加气站及停车场等合并设置,服 务半径一般为0.9 一 1.2 k m o5.2 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5.2.1 大、中城市应设置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其他城市可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设置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5.2.2 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的用地指标可按环境卫生作业车辆1 5 0,2/辆选取,环境卫生车辆数量指标可采用2.5 辆/万人。5.2.3 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应设置在环境卫生车辆的服务范围内并避开人 口稠 密和交通繁忙 区域。5.3 环境卫生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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