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何李律师房地产企业法律风险防范.docx
《上海何李律师房地产企业法律风险防范.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上海何李律师房地产企业法律风险防范.docx(22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房地产企业法律风险防范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前期策划的法律风险 我国房地产业界现在对房地产项目策划一般分为房地产战略策划模式、房地产全程策划模式、房地产品牌策划模式、房地产产品策划模式、房地产发展商自行策划模式等等。对于房地产专业策划公司而言,通常建议房地产开发商采取房地产全程策划模式,并常常采取策划合 同与代理销售合同合并签订的办法。该模式以土地价值 最大化策划为核心,包含市场研究、土地研制、项目分析、项目规划、概念设计、形象设计、营销策略、物业服务、品牌培植等九个方面的内容,时间跨度自开发商委托策划公司之日至业主入住、物业管理公司开始行使物业管理权之日止。 前期策划合同是为开发商提供决策参考
2、所订立的合同,是仅供开发商选择的咨询报告。从法律上定性,它属于一种技术咨询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之外,开发商将策划公司提出的咨询报告和意见付诸实施所发生的损失,策划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律师认为,订立前期策划合同应当注意的问题一般有: 1、不要相信“策划万能论”。策划公司在房地产开发中起到的作用仅仅是“顾问”、“参考的作用,实际上不能在房地产项目起决定性作用。 2、前期策划合同一般不必要与房地产代理销售合同一起订立。因为这两类合同从法律上缺乏必要的关联性,这两类合同中双方的权利、义务的构成和特点都不同。且开发商在对策划公司产生信用危机时,找不到合适的事由终止合同的继续履行,而单方解约往往需要向
3、策划公司支付一笔不必要的违约金,故开发商的自我保护能力较差。 3、一般要将前期策划放在详规之前进行。因为,如果没有项目区域市场调研数据支持、没有竞争对手项目的市场营销战略的应对措施、也没有确立项目的销售方向,开发商就进行详规,前期策划就会失去其应有的作用。 4、尽量细分、明确策划公司的工作要点的内容和形式。鉴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策划公司应递交书面报告的内容和形式并无详尽规定,而往往对方的专业分析比开发商更有优势,所以应当在委托策划的合同中对策划公司应递交书面报告的内容和形式尽量作出明确要常求,以通过“无法定则从约定”的原则来形成法律约束力。 5、最好约定分期付款。为调动策划公司的工作积极性和
4、后期服务意识,最好约定在订立合同后付第一期款,在递交初步策划方案提纲时付第二期款,在正式提交前期策划方案并经委托人验收后付第三期款,在房屋销售达到某一额度后付第四期款作为奖金,以获得良好的策划质量保障和服务保障,避免交差式的过场策划结果出现。 二、土地出让中开发商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国土资源部于2002年4月3日发布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规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而其他用途土地的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此后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除按规定可以划拨外,一律实行招标拍卖挂
5、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其本身的特征决定开发商在受让前、受让过程中和受让以后应当注意考虑以下法律风险: 1、注意考察土地的合法性和出让权限的合法性。 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月日公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自年8月1日起施行。根据这一司法解释,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让方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合同,应当认定无效。土地使用权出让的主体只能是市、县人民政府,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订立与履行则由市、县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标的物仅限于国有建设性土地使用权,而不包括国有农场的土地使用权,更不包括集体土地使用权。国务院在2003年
6、出台的18号文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中还特别强调:“严禁以科技、教育等产业名义取得享受优惠政策的土地后用于房地产开发,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与乡村签订协议圈占土地,使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 此外,还要注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面积和政府的级别的关系。根据规定,出让耕地一千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千亩以上的,由国务院批准;出让耕地三亩以下、其他土地十亩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在两者之间的要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还要注意出让的土地是否在经批准的总面积方案范围内以及确认投资项目审批的权限和程序是否合法,否则,等到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了,而项目的投资计划却不能落实,有限的开发期限就会在旷
7、日持久的项目投资计划审批中白白耗费。 2、注意查看由规划部门依据控制性详规出具的拟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和附图。 根据规定,从2003年7月1日起,在出让土地前,出让地块必须具备由规划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的拟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和附图,而且规划设计条件必须明确出让地块的面积、土地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比例、建筑界线、开发期限以及必须配置的公共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等;附图要明确标明地块区位与现状、地块坐标、标高,道路红线、标高,出入口位置、建筑界线及地块周围地区的环境与基础设施条件。所以,开发商在决定受让某地块之前,应对以上的规划条件及附图做详细的了解和仔细的分析,并结合自己的
8、情况进行可行性估算。 3、注意具体出让程序中的禁止性法律规定。 上述国务院2003年18号文特别指出“对空置量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限制其参加土地拍卖和新项目申报”。也就是说,对于土地拍卖的竞买人来说,空置量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是被限制竞买资格的。 我国招标投标法、拍卖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规定,中标人、竞得人放弃中标宗地、竞得宗地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4、注意出让合同中的具体条款。 注意明确土地费用与土地状态及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关系,尤其是毛地出让的,应明确征地或拆迁中各项关系由谁处理、拆迁安置的条件与费用等问题,从而有利于项目总体开发顺利;对成片开发的出让合同,需要对子项地
9、块的开发、转让等问题做出约定,一般应根据子项地块的土地出让金支付进度、土地使用权证书取得情况以及土地投资开发情况,来规定转让条件;明确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权;明确对出让土地的实际面积如何界定; 此外,开发商还要注意有关国有土地收回的相关规定。 三、征地拆迁中的法律风险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行政合同,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民事合同。它的目的在于公共利益,合同的成立须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但合同中拆迁人一方享有特权,被拆迁人通常只能寻求经济利益平衡。对未能签订拆迁协议的所谓“钉子户”法律规定了强制拆迁来解决,强制拆迁的主体是有关的执法部门,强制拆迁前要经有关行政部门裁决,此类裁决的性质比较复杂。拆迁补偿是行政补
10、偿;引发的诉讼是行政诉讼;房屋拆迁关系是行政法律关系。经过多年的争论,最高人民法院在2005年8月1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从2005年8月11日起施行。该批复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可以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 现实的拆迁情况是政府先把老百姓拥有合法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未征求老百姓的意见,未经老百姓同意的情况下,就先行出让给开发商,颁发拆迁许可证,再与
11、老百姓商量拆迁补偿安置问题,也就是说,不管或不问老百姓愿不愿意,先将老百姓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收归国家,然后再谈补偿价格,无论老百姓愿意也好,不愿意也好,一旦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都得被拆迁。这种拆与被拆的行为已经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而是行政行为了。“让上帝的归上帝,恺撒的归恺撒”,由政府自己去处理先行出让土地并先行颁发拆迁许可证所造成的拆迁安置补偿纠纷,法院只受理已达成拆迁补偿协议,而仅就协议的履行而提起的民事诉讼,或者受理对政府裁决不服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所以,最高法才做出这个解释。今后按照行政许可法和信访条例的规定,必将实行颁发拆迁许可证前的行政许可听证制度和拆迁信访申诉的听
12、证制度。如此,必然增加开发商真正可利用土地开发的前期开发成本和时间。 四、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法律适用风险开发商要注意以下六大要点,以避免出现土地使用权纠纷的发生: 1、土地出让合同是民事合同。国家作为土地所有者在让渡土地使用权时是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进入市场进行交易的,开发商要尽量运用民事合同的“契约自由”原则在订立土地出让合同时给自己多从土地部门争取利益。 2、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土地出让方所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无效。但考虑到我国目前存在司法解释出台前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让土地已成事实的实际情况,又规定对此采取一定的补救手段,即在起诉前经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追认的,可以认定有效。所以如果有
13、此情形的开发商要尽早去国土部门办追认手续。 3、出让金低于当地政府最低价的条款无效。土地出让价格应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所以,司法解释规定在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公益性、非营利性用地,需要采取协议出让的方式时,约定的出让金仍不得低于当地政府最低价,否则价格条款无效。 4、土地使用权转让时不要一地多卖。就同一土地使用权,使用权人订立了数个转让合同,如果受让方均要求履行合同,应当如何处理?司法解释其履行顺序问题做出如下规定:先已经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再已经先行合法占有投资开发土地的;三先行支付土地转让款的;最后依法成立在先的合同履行。从法理上讲,合同之债不具有排他性,只要满足合同的生效要件,
14、均为有效合同,只是若干有效合同中只有一个能够获得履行,其他的合同均为不能履行的合同,于是就会产生违约责任,所以应避免不诚信的一女多嫁现象出现。 5、划拨土地的转让时要批准并补交出让金。划拨土地转让必须要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在补交土地出让金变性为出让土地后才能进行转让,否则转让无效。起诉前办理了批准手续的划拨土地转让合同认定为有效。另外,转让合同经追认为有效后,受让方已经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补交了土地出让金,转让合同按照补偿性质的合同处理,即受让方按照有效合同支付给土地使用权人的金额为拆迁安置补偿费用。 6、合作开发必须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在房地产开发市场中,往往是有土地的
15、没资金,有资金的没有土地,当事人又不愿意承担房地产开发的风险,只是想卖地或者出借资金安全获利,因此,以合作开发的名义违法转让土地或者企业间违法借贷的情况大量发生。在实践中,合作开发房地产可以采取设立独立的项目公司或者采取契约型合作开发两种方式,前者法律关系相对明确,但是公司设立程序复杂,成本较高,后者不需要设立新的公司,简便快捷,在分秒必争的房地产开发市场往往获得青睐,但是也容易产生法律纠纷,尤其是房地产合作开发周期长,投资额和利润经常与预期有出入,在投资和利润分配问题上合作方纠纷不断。 合作开发包括参建和联建形式,其风险首先来自合作对象。对于有资金或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但无土地使用权的开发商而
16、言,须确认对方是否合法持有用于项目建设的土地的使用权,否则,双方所签的参建、联建合同可能会因为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件而导致无效甚至受到行政处罚。这时可以委托律师对对方进行资信和土地权属等调查,以确认合同主体资格。当然,如果一方有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仅仅是缺少资金,那就好办多了。合作开发合同签订后的风险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按照法律、法规之规定及时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变更登记,办理与建设工程有关的许可证书和其他相关批准文件的变更手续。如未按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相关登记变更则该合同无效,不能发生预期的法律效力;只有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并获得批准后,合同才发生法律效力,各方
17、的权益才能够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司法解释规定合作开发必须具备的特征为: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不承担经营风险的合作开发合同按照合同实际内容、真实目的给合同定性。对合作开发的投资和损益分配争议,在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按照如下顺序确定:对投资额的增加或者利润的减少按照过错确定分配比例;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过错或者当事人过错无法确定的,按照约定的投资(或利润分配)比例确定。另外,对于房地产开发中当事人将房屋预售款充抵投资分配利润的要求司法解释不予支持。 而签定完备的合作开发合同是避免上述纠纷发生和解决上述纠纷的关键。本律师认为以下几点尤其应当引起开发商的高度重视: 1、要明确划分双方
18、的责任。对每一项义务的履行方式、时间、地点做详细的约定,杜绝使用模糊用语,建议使用附件、附图等方式作出具体描述,对土地使用权的位置、面积、使用年限、使用权性质、批准文件或证书及资金支付事宜作出明确说明或承诺。 2、对双方分得房产的面积、位置应作出明确约定。到了获取收益阶段双方的利益冲突表现的最为尖锐,因此也是矛盾多发的环节。各方分得的房产价值与所处的位置有很大关系,虽然在同一项目中,位置的差异往往导致价值不同。如果仅仅简单地约定了分配比例,而对具体位置只字不提,在分配时容易出现纠纷。另外,由于规划变更等原因也往往出现合作开发合同约定的面积与世纪竣工面积的差异,如何处理,也应事先作出约定。 3、
19、明确约定违约责任。详细具体的违约责任能够起到督促当事人善意履行义务,而且也能够保证项目顺利进行。 4、合作意思表示要真实,而不能借合作之名,而行借贷之实。如约定出资方仅负责提供资金,不承担其他义务,由对方在项目完工后返还(当然要高于原出资数额)。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金融法规,禁止企业间互相借贷收取利息,因此上述合同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对此,双方当事人在签定合同时,要倍加注意。 5、切记约定合同的变更登记、审批备案责任。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由于需要办理相关行政手续,往往效力待定,合作合同应当具体约定合同被确认无效或不生效时的具体处理方式。 五、开发环节的法律风险 随着近年来我国规范房地产行业的司法解释、
20、部门规章和行政法规连续颁布实施,使开发商从房地产开发、建设、销售和物业管理的各个环节全面考验了其综合实力和规范运营的能力,对开发商提出了多方面的严峻考验。 在前期开发环节,开发商原来完全凭借出让地土地使用权套取银行资金用于房地产项目开发的做法已经难以继续,商业银行不得再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用于交土地出让金的贷款,开发商必须投入大量的自有资金用于项目的前期开发,使得很多自有资金不足的开发商“借鸡生蛋”的想法成为泡影; 在筹措开发建设资金方面,开发商要申请银行贷款,除应具备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四证外,其自有资金(所有者权益)还应不低于开发项目总投资的3
21、0,而且在预售商品房过程中,商业银行只能对购买主体结构已封顶住房的个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又使得开发商通过购房人垫付建设资金的希望落空。 下面,我们具体分析开发商在投资产权式商业地产(包括产权式商铺、产权式酒店)过程中的具体法律风险。 现在,房地产投资者中流传着这么一句话“投资商铺是金、投资写字楼是银、投资住宅是铜”。随着住宅价格的攀升,住宅投资的收益减少、风险增大;而商业房产则显现出一派蓬勃气象,让不少投资者趋之若鹜,短短时间内商业地产以“奔腾”的速度完成了多次升级。 产权式商铺市场近年来成为商铺市场主流。房地产发展商作为物业的开发单位,通过将其开发的商场分割成不同面积单位出售获取开发利润,并
22、同时保证小业主购买商铺后每年获取一定的收益率的前提下,要求小业主(投资者)与发展商签定与大型商家租期一致的承包经营合同,从而为发展商与大型商家签订整体租赁合同奠定基础。这种以大商家整体承租,发展商长期包租为销售模式,市场称之为“产权式商铺”。至今这种营销模式被普通运用,并受到投资者的信赖。 产权式酒店是一种投资与休闲度假相结合的旅游房产新模式。作为一种房产投资模式,正确面对产权式酒店的利弊、谨慎投资、规避风险是很重要的。由于产权式酒店具有相对于普通房地产的特殊性,国家尚无产权式酒店行业专门法规进行规范。 商铺投资相对于投资住宅有更高的回报,同时亦有更高的风险。前期投资风险和承诺兑现好坏是产生纠
23、纷的导火线,还可能形成类似住宅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的连环官司。以下问题应当引起注意: (1)、大型商家或酒店管理公司经营失败带来的回报履行不能风险。产权式商铺中的大型商家在较长期的承租期内,可能出现无法继续经营,无力支付租金给开发商的经营失败情形,从而导致开发商因此不能履行支付固定回报给小业主的承诺。因此开发商在考虑出租时,应对大型商家的行业、资质、背景及其履约能力进行评估,尽量选择经营风险出现可能性小的大商家承租,以获得长期、有保障的租约,保证给小业主一个稳定、持续、健康的回报率,避免开发商与小业主合同的相对性法律纠纷风险的出现。 (2)、产权分散带来的统一经营实现风险。开发商分割销售
24、商铺后所带来的产权分散与商铺物业统一经营的矛盾一直是影响产权式商铺经营管理的主要风险。可以以开发商组织小业主在购买商铺后提前成立业主委员会,再通过业主委员会自行运作或委托专业商业机构代管、代租等形式来实现商场的统一经营,以避免在整体承租商铺的大型商家经营期满或经营失败后,小业主不能统一继续对商场进行经营来实现开发商所承诺的回报率而使开发商面临商场关张、小业主依约索赔的结局出现。 (3)、物业管理成本过大带来的物业保值、增值风险。商铺物业在经营过程中因经营业态各异,物业的属性呈现多样性,所涉及的通风、采光、通行等相邻权纠纷,水、电、气等经营成本的收取、分摊、使用和管理,容易导致物业后期经营成本的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上海 律师 房地产企业 法律 风险 防范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