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建设工程法规讲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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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建建设工程法规讲义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教材精讲班)第1讲 1Z301010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1Z301010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1Z301020建设工程法人制度 1Z301030建设工程代理制度 1Z301040建设工程物权制度 1Z301050建设工程债权制度 1Z301060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制度 1Z301070建设工程担保制度 1Z301080建设工程保险制度 1Z301090建设工程法律责任制度 1Z301010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核心考点 1.法律体系基本框架(法律部门) 2.法的形式和其制定主体 3.法的效力层级 1Z301010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1Z301011法律体系的基本
2、框架 一、宪法及宪法相关法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 2.宪法相关法,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国际法国务院组织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 二、民法商法 1.民及民,民及法人,法人及法人之间财产和人身关系。我国采用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商法被认为是民法的特别法和组成部分。 2.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公司法、招标投标法等属于民法商法。 三、行政法 1.调整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
3、监督过程中而及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 2.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建筑法等属于行政法。 四、经济法 1.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国家主动干预。 2.统计法、土地管理法、标准化法、审计法、节约能源法、政府采购法、反垄断法等属于经济法。 五、社会法 1.目的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保护弱势群体。 2.残疾人保障法、矿山安全法、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劳动合同法等属于社会法。 六、刑法 1.刑法是关于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总称。 七、诉讼及非诉讼
4、法 1.我国有三大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 1Z301012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 一、法的形式 (一)宪法 宪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照特别程序制定的具有最高效力的根本法。宪法是集中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规定国家制度、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大法。其主要功能是制约和平衡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我国最高的法律形式。 (二)法律 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即狭义的法律 法律分为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又称非基本法律、专门法)两类。 全国人民
5、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建设法律既包括专门的建设领域的法律,也包括及建设活动相关的其他法律。例如,前者有城乡规划法、建筑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后者有民法通则、合同法、行政许可法等。 (三)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就有关执行法律和履行行政管理职权的问题,以及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特别授权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 现行的建设行政法规主要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 (四)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
6、和单行条例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及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査,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
7、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大会主席团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目前,各地方都制定了大量的规范建设活动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如北京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 (五)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称为部门规章。部门规章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其名称可以是“规定”、“办法”和“实施细则”等。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
8、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目前,大量的建设法规是以部门规章的方式发布,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等。 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 (六)地方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地方规章。地
9、方政府规章由省长、自治区主席或者市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1)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2)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政府规章,限于城乡建设及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已经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涉及上述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七)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是指我国及外国缔结、参加、签订、加入、承认的双边、多边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性质的文件。 除我国在缔结时宣布
10、持保留意见不受其约束的以外,这些条约的内容都及国内法具有一样的约束力,所以也是我国法的形式。例如,我国加人WTO后,WTO中及工程建设有关的协定也对我国的建设活动产生约束力。建设工程法律体系(二)二、法的效力层级 (一)宪法至上 宪法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二)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法律的效力是仅次于宪法而高于其他法的形式。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三)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特别
11、法优于一般法,是指公法权力主体在实施公权力行为中,当一般规定及特别规定不一致时,优先适用特别规定。立法法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及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四)新法优于旧法 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立法法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新的规定及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五)需要由有关机关裁决适用的特殊情况 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及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
12、般规定及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 (1)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及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2)地方性法规及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及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六)备案和审查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应当在公布后
13、的30日内,依照下列规定报有关机关备案: (1)行政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2)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3)自治州、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出变通的情况 (4)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报国
14、务院备案;地方政府规章应当同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同时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备案 (5)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应当报授权决定规定的机关备案。 一、建设法的定义 建设法律和建设行政法规构成了建设法的主体。 二、建设法律、行政法规及行政法的关系 建设法律,行政法规在调整建设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时,会形成行政监督管理关系。 对建设活动的各个阶段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包括立项、资金筹集、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 建设行政监督管理关系是行政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建设法律、行政法规及民法商法的关系 在建设活动中,各类民事商事主体
15、,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都是通过合同建立起相互的关系。合同关系就是一种民事商事关系。 建设民事商事关系是民事商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建设法律、行政法规及社会法的关系 建设法律、行政法规在调整建设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时,会形成社会法律关系。 应用分析 下列规范性文件中,属于经济法的是()。 A标准化法 B招标投标法 C物权法 D合同法 【答案】A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的颁布是由()。 A、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公布 B、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 C、国家发改委主任签署命令公布 D、住建部部长签署命令公布 【答案】D 不同行政法规对同一事项的
16、规定,新的一般规定及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裁决。 A国务院主管部门 B最高人民法院 C国务院 D全国人大常委会 【答案】C 第2讲 1Z301020建设工程法人制度 核心考点 1.法人的四大基本条件 2.法人的分类(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法人资格的确立) 3.项目经理部和项目经理 4.项目经理部的行为后果 1Z301020建设工程法人制度 1Z301021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2009年8月修改后公布的民法通则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一、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
17、、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法人的分类 法人可以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两大类。非企业法人包括行政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 企业法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其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具有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1Z301022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 在建设工
18、程中,大多数建设活动主体都是法人。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通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 二、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作用 (一)法人是建设工程中的基本主体 (二)确立了建设领域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 1Z301023企业法人及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 一、项目经理部的概念和设立 项目经理部不具备法人资格,而是施工企业根据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而组建的非常设的下属机构。项目经理根据企业法人的授权,组织和领导本项目经理部的全面工作。 二、项目经理是企业法人授权在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上的管理者 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是受企业法人的委派,对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一种施工企业内部的岗位职务。
19、三、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 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将由企业法人承担。例如:项目经理部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任务,则应由施工企业承担违约责任;项目经理签字的材料款;如果不按时支付,材料供应商应当以施工企业为被告提起诉讼。 应用分析 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有()。 A.依法成立 B.有自己的场所 C.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D.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 E.能够独立承担无限民事责任 【答案】ABCD 施工企业取得法人资格的时间为()。 A注册资金到位日 B公司成立日 C工商部门核准登记日 D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资质证书日 【答案】C 下列关于企业法人及项目经理部法律关系的说法,正确的是
20、()。 A项目经理部具有法人资格 B项目经理部是施工企业的常设管理机构 C项目经理部行为的后果应由企业法人承担 D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项目经理承担 【答案】C 04建设工程代理制度第3讲 1Z301040建设工程物权制度 核心考点 1.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 2.不动产物权的设立等 3.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 4.物权的保护 1Z301040建设工程物权制度 1Z301041物权的法律特征和主要种类 一、物权的法律特征 物权法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物权具有以下特征: 1物权是支配权。 2物权是绝对权。 3物权是财产权。 4物权具有排他性。
21、 二、物权的种类 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一)所有权 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三)担保物权 1Z301042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一、土地所有权 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 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
22、,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因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而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的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只能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上,不包括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国家严格
23、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划拨方式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续期和消灭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及或者抵押,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2)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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