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资本监管的国际标准与我国实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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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期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从事银行风险监管制度、方法研究和相关定量分析工作,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资本监测小组(CMG)和定量测算小组(QIS)成员。3月25日,苗雨峰副主任应邀到我会以“银行业资本监管的国际标准与中国实践”为题进行专题讲座,对巴塞尔I、II、III的内容及特点进行了对比讲解,在此基础上,介绍我国银行业借鉴国际标准不断完善银行资本监管的相关工作。本文根据讲座录音整理。银行的高杠杆率使得其信息不对称、负外部性更为严重,而银行机构的经营失败会对金融体系稳定和经济发展带来重大影响,因此需要加强银行业监管。在众多的监管措施手段中,资本监管是最核心的内容。通过加强资本监管,
4、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银行发生危机的可能性。上世纪80年代,由于拉美经济危机、全球银行业的无序竞争以及日本银行业快速扩张等原因,迫使国际清算银行下属的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出台了一套统一的资本监管国际标准,并随着实践的发展不断完善,先后于1988年、2004年和2010年出台了巴塞尔协议I、II、III。 为不断加强资本管理,我国银行业积极借鉴国际监管标准,于2004年实行了巴塞尔I,并计划于2012年实行巴塞尔II,对于巴塞尔III ,我国计划的实行时间要早于国际上要求的2019年。一、巴塞尔协议 I(Basel I)1、Basel I简介1988年7月5日,巴塞尔委员会通过了Basel I协议
5、,对银行的资本、表内外风险等作了统一规定,要求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核心资本不得低于4%。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公式为其中,分子中核心资本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可计算部分、盈余公积、一般风险准备、未分配利润可计算部分、少数股东权益;附属资本包括重估储备可计入部分、贷款损失一般准备、优先股、可转债、长期次级债(打折)、其他附属资本;扣减项包括商誉、未并表银行机构资本投资、未并表非银行机构资本投资、非自用不动产投资、工商企业资本投资、贷款损失准备金缺口、其他扣减项。分母中信用风险分为表内风险和表外风险。其中,表内风险权重一般分为0%、20%、50%、100%四个档次;表外风险权重同表内一样,也分为四个
6、档次,表外加权风险等于风险暴露、风险转换系数(%)、风险权重(%)的乘积;市场风险的计算范围主要包括交易账户的利率风险、整个银行的汇率风险和商品风险等。Basel I既有优点也存在一定的缺陷。其优点在于:在银行资本要求方面统一了国际标准,通过风险分档增强了资本要求对风险的敏感性,将表外风险和市场风险纳入风险资本要求的考虑范围,明确了核心资本、附属资本、扣减项的定义等。其缺陷在于:所包括的银行业风险不够全面(如未包括操作风险),风险分档较简单导致风险度量不敏感,监管框架不完整以及对分子,即资本的定义不够审慎等。2、我国法规与Basel I的比较我国的监管要求与Basel I相比,总体看符合国际标
7、准,部分要求比其更加审慎,但也有需要进一步完善之处。我国现行资本监管要求在资本确认、表内外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资本计量、市场风险资本要求以及最低资本比率方面完全符合Basel I要求,同时还借鉴Basel II,引入监督检查和信息披露的总体要求。在资本定义方面,我国现行方法比Basel I更为审慎之处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对当期利润的处理更为审慎。我国要求银行应从当期利润中扣除准备分配的利润,以防止资本的波动,而Basel I并不要求扣除。二是新会计准则的调整规则对于资本的认定要严于Basel I的标准。三是对外投资的扣除严于Basel I的标准。对外投资在我国银行业要实行全部扣除,Basel I
8、只对大额资本投资予以扣除。四是对次级债的发行和认定标准严于Basel I的标准。我国银行次级债的发行标准是:大银行和小银行的核心资本充足率达到5%和7%,且发行比例不能超过25%和30%,同时银行持有其他银行的次级债在新老划段的基础上进行扣除,这些要求都严于Basel I的标准。五是对银行非自用房地产全部予以扣除。六是对三级资本不予承认等。但我国现行资本要求在Basel I的框架下也有需要进一步完善之处,例如:一是目前我们允许少数股权全部计算核心资本。虽然我国目前少数股权是一个非常小的问题,但这种规定确实存在不够审慎之处。二是一般准备金计入附属资本未定限额。一般准备金既有拨备的属性也有资产的属
9、性,会计上通常将其作为资产方的减项予以扣除。Basel I规定计算附属资本的一般准备不应高于分母的1.25%,但我国对此并没有规定。三是中央投资公共企业没有名录,各行执行可能存在不一致。四是规定三个月内银行同业风险权重为0,而Basel I对此规定的风险权重为20%。五是开发银行债券权重仍然按照政策性银行执行。六是为市场风险计算设定了门槛。上述这些问题在我国实行Basel III的过程中都将一一解决。二、巴塞尔协议 II (Basel II)1、Basel II简介为了弥补Basel I存在的缺陷,巴塞尔委员会于2004年6月26日发布了Basel II。Basel II建立了最低资本要求、监
10、督检查、市场约束三大支柱的监管框架。Basel II的资本充足率计算公式为与Basel I的公式相比,Basel II的资本充足率公式中分子没有大的变化,分母中市场风险没有变化。但是针对Basel I中信用风险度量不敏感的问题,Basel II要求银行通过使用标准法、IRB初级法、IRB高级法来计算信用风险,以提高风险的敏感度。在信用风险的计算过程中,IRB高级法对于违约概率(PD)、违约损失率(LGD)、有效期限(M)、违约风险暴露(EAD)四个变量的计算赋予银行更大的自主决定权。同时,针对Basel I中涵盖银行业经营风险不够全面的问题,将操作风险纳入到资本要求范围内。第二支柱的监督检查是
11、第一支柱的重要补充,主要关注三大类风险,即第一支柱中没有完全覆盖的风险,如贷款集中风险;第一支柱中未加考虑的因素,如银行账户中的利率风险、战略风险;银行外部因素,经济周期效应等。监管当局有权按照监督检查的结果对银行提出额外的资本要求。同时,第二支柱对银行监管当局提出了四大原则,一是银行应具备一整套程序,用于评估与其风险轮廓相适应的总体资本水平,并制定保持资本水平的战略。二是监管当局应检查和评价银行内部资本充足率的评估情况及其战略,监测并确保银行监管资本比率的能力。若对检查结果不满意,监管当局应采取适当的监管措施。三是监管当局应鼓励银行资本水平高于监管资本比率,要求银行在满足最低资本要求的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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