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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使用好安全监控系统,发挥其安全保障作用,有效预防重大事故发生,切实实现“监控有效、预防为主、处置迅速”的目的,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安全监控系统由安全监控联网系统和各矿安全监控系统组成,安全监控联网系统和各矿安全监控系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及有关上级文件要求。第三条:本规定主要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矿、总部机关安全生产各专业。第二章 职责第四条:集团公司信息中心负责安全监控系统的监督检查、技术指导和总体
2、规划工作,负责质量标准化安全监控系统的考核工作,负责安全监控联网系统的维护,负责总部机关安全监控系统客户端的安装、设置。第五条:集团公司通防处负责对安全监控联网系统、各矿安全监控系统中通防业务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负责安全监控系统中传感器安装地点、数量、限值的监督检查。第六条:集团公司经济运行处、安监局负责安全监控系统报警应急处理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第七条: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专业各级管理人员负有安全监控系统相关的使用义务和责任。第八条:各矿是本单位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应用、维护的责任单位。其中:矿长是安全监控系统第一管理责任者,负责安全监控系统管理中“人、财、物”的落实,必须总体了解安全监
3、控系统的运行情况,有重点地掌握安全监测数据变化趋势,并及时安排处理。矿总工程师、生产矿长、机电矿长、安监处长对安全监控系统负有相关领导管理责任,对因安全监控系统管理不到位引发的事故负管理责任。矿通风、信息、安全、生产、机电、调度等专业副总工程师,负责安全监控系统对口直接管理责任,对系统“误报、漏报、迟报和报警处置不及时”负管理责任.第九条:矿信息中心是保证本单位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的第一责任者,负责安全监控系统的设计、安装、维护、巡检、调校和撤除等工作,负责管理、指导、检查现场监测设备的使用工作,协助矿调度室做好报警应急处理工作,负责本单位安全监控联网系统接口软件的维护工作。第十条:矿通风区(
4、科)是本单位安全监控系统中通防业务管理的第一责任者,负责安全监控系统的监测数据研究、分析和预报,对安全监控系统监测点的布置、限值设置负有设计、监督、指导、管理责任,协助矿调度室做好报警应急处理工作。第十一条:矿调度室是本单位安全监控系统报警应急处理的第一责任者,负责安全监控系统的日常监视、报警应急处理和指挥协调工作。第十二条:矿安全生产专业各级管理人员负有安全监控系统相关的使用义务和责任。第三章 总部机关的管理与应用第十三条: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通防、机电、调度、信息等管理人员必须每天(至少3次)登陆系统查询实时、历史数据,及时发现问题并处理。第十四条:集团公司必须建立安全监控系统联网中心,必
5、须保证安全监控联网系统的主机双机备份,24小时不间断运行,发现联网系统通讯中断或出现无记录情况,必须查明原因。联网中心必须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发现报警、断电、馈电异常信息时,联网中心值班人员必须立即通知集团公司及矿井调度部门,查明原因,并按规定程序及时报上一级网络中心,处理结果应记录备案。第十五条 集团公司安监局必须设定专人对安全监控系统进行安全督导工作,通过调用系统实时数据,及时发现煤矿生产中存在的安全隐患,与相关单位进行沟通及时处理。定期到矿井现场检查、指导安全监控系统的使用情况。第十六条:集团公司通防处必须明确专人负责安全监控系统通防业务的管理工作,每天不定时查看系统运行情况,能及时发
6、现异常情况,并及时处理;定期到矿井现场检查、指导安全监控系统的使用情况。第十七条:集团公司调度室必须建立24小时不间断监视值班制度,实时监控系统,发现问题,及时按有关程序进行处理。当系统出现报警时,立即通知矿调度部门查明原因,并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处理或汇报相关领导。第四章 生产矿井的管理与应用第十八条 各矿监测系统必须按规定制作当日监测日报和重点工作面瓦斯曲线,报矿长、总工程师、安监处长审核签字。并由总工程师组织制定安全监控系统报警应急处理预案,明确规定相关责任及处理程序,每半年组织一次报警应急处理演习,确保事故发生时组织有序、处理迅速。第十九条:矿信息中心必须建立24小时安全监控系统值班制度
7、和巡检制度,当系统出现故障时,能及时进行处理,确保系统运行正常,协助有关部门分析系统报警原因;矿信息中心必须定期对安全监控系统进行巡检,负责对各单位责任范围内的安全监测设备、设施、缆线进行检查。按规定对安全监测设备和传感器定期进行校准和测试,并详细填写安全监控设备台帐、检修、巡检、调校、值班日志、传感器发放、故障处理等记录。矿信息中心必须确保安全监控联网系统接口软件的正常运行,了解安全监控联网原理,确保本矿安全监控数据实时上传至联网中心。第二十条:矿调度室必须设立专职安全监控系统调度员,建立24小时不间断监视制度,实时监控系统信息,发现问题,及时按有关程序进行处理。当矿井出现停电停风、气体超限
8、等异常情况,必须立即采取断电、撤人等应急处理措施,启动应急处理预案,做到“处置迅速”。第二十一条:矿通风区(科)必须明确专人(通风区调度员)负责安全监控系统信息的查询和监视,能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及时处理,不定期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设备的安装、使用进行监督、指导;矿通风区(科)技术管理人员必须经常查询和分析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有关信息和历史数据,能及时发现信息数据变化趋势,并及时研究、分析和预报,超前采取预防措施。第二十二条:矿各使用单位负责其所辖区域内安全监控系统设备的安装、管理、维护、撤除及质量标准化达标工作。第二十三条:各矿在编制采掘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的位置、种类、
9、数量、缆线敷设、断电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矿通风区(科)、机电科根据以上规定、其它相关规定及本矿实际情况出具监控设备安装的业务联系书。在安装现场监测设备时,生产区队凭业务联系书到信息中心领取相应设备,在信息中心、通风区(科)有关人员指导下完成安装,信息中心负责接入安全监控系统。在现场安装断电器及与供电连接的设备时,生产区队凭业务联系书及断电控制图到信息中心领取相应设备后,在信息中心、机电科有关人员指导下完成安装,信息中心负责接入安全监控系统。监测机房监测员必须及时进行井下各类监测装置的增加、删除和变更设置,井下地点监测装置变更后的1小时内必须及时更新定义。严禁出现监测装置地点、控制
10、参数等出现井上设置定义与井下实际不相符情况。地面测试和试验的设置与定义在试验结束后应及时撤除。为保证现有系统稳定运行,新增系统或传感器种类时,需报矿信息中心和集团公司信息中心审批后,经过系统关联性测试后,在确保不影响原安全监控系统的稳定性的情况下方可接入。第二十四条 监测主(备)工控机的网络设置参数和监测设置参数、机房网络设备的设置必须随时保证准确有效,严禁擅自乱动乱改。各矿监测系统或监测机房的技术负责人是监测机房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监控主机应启动系统自动日志功能,确保监测系统控制参数的严密日志记录管理,以供备查。第二十五条 监测机房内各类设备必须按技术标准进行规范配接,做到设备完好、布(接
11、)线整洁标准,保证设备的正常安全使用。监测机房内每台计算机必须至少有一种完善的病毒防护措施,且保证7天之内的间隔升级周期。主(备)工控机必须专机专用。禁止在主(备)工控机上进行任何无关操作或安装运行任何无关软件。第二十六条 监测机房必须保证每个监控系统的备用主控机处于随时备用状态。备用主控机每间隔15天必须进行在线联机测试一次,并且由主控机向备用主控机进行环境参数数据的转移或复制。详细记录备用机测试和环境参数复制(转移)的情况。当主控机因各种故障停止运行时,备用机必须在5分钟之内接替运行。第二十七条 监测系统必须配备在线式且不低于8小时的不间断UPS电源,并保证UPS电源设备的正常运转。UPS
12、电源容量至少负载如下主要设备:主(备)工控机、监测通讯设备、调度指挥系统、机房信息网络设备、打印机。第五章 管理制度与技术资料第二十八条 各矿必须建立健全如下各项管理制度:1、应建立安全测控管理机构。安全测控管理机构由煤矿主要技术负责人领导,配备足够的人员。2、煤矿应制定瓦斯事故应急预案、安全测控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值班制度等规章制度。3、从事安全测控仪器管理、维护、检修、值班人员应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4、帐卡及报表41煤矿应建立以下帐卡及报表:(1)安全测控仪器台帐;(2)安全测控仪器故障登记表;(3)检修记录;(4)巡检记录;(5)传感器调校记录;(6)中心站运行日志;(7)安全测控日
13、报;(8)报警断电记录月报;(9)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测试记录;(10)安全测控仪器使用情况月报等。42安全测控日报应包括以下内容:(1)表头;(2) 打印日期和时间;(3)传感器设置地点;(4)所测物理量名称;(5)平均值;(6)最大值及时刻;(7)报警次数;(8)累计报警时间;(9)断电次数;(10)累计断电时间;(11)馈电异常次数;(12)馈电异常累计时间等。43报警断电记录月报应包括以下内容:(1)表头;(2)打印日期和时间;(3)传感器设置地点;(4)所测物理量名称;(5)报警次数、对应时间、解除时间、累计时间;(6)断电次数、对应时间、解除时间、累计时间;(7)馈电
14、异常次数、对应时间、解除时间、累计时间;(8)每次报警的最大值、对应时刻及平均值;(9)每次断电累计时间、断电时刻及复电时刻,平均值,最大值及时刻;(10)每次采取措施时间及采取措施内容等。44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测试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1)表头;(2)打印日期和时间;(3)传感器设置地点;(4)断电测试起止时间(5)断电测试相关设备名称及编号(6)校准气体浓度(7)断电测试结果等。5、煤矿必须绘制煤矿安全测控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并根据采掘工作的变化情况及时修改。布置图应标明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控制器、分站、电源、中心站等设备的位置、接线、断电范围、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
15、传输电缆、供电电缆等;断电控制图应标明甲烷传感器、馈电传感器和分站的位置,断电范围,被控开关的名称和编号,被控开关的断电接点和编号。 6、煤矿安全测控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应报当地煤炭行业主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和上级网络中心备案。7、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和网络中心应每3个月对数据进行备份,备份的数据介质保存时间应不少于2年。8、图纸、技术资料的保存时间应不少于2年。第二十九条 各矿每季度的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装置布置图、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断电控制接线图必须于每季度末25日-30日内以CAD电子图纸形式上报集团通防处。图纸监测装置布置图必须与本矿实际监测系统部署相符。第三十条 监控系统的安装使用管理必须严
16、格执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第五章 应急处理第三十一条:各矿通风区值班员收到或通过网络监测到井下“一通三防“方面严重问题或隐患后,矿调度室值班人员必须立即按照应急预案中的规定首先执行井下的断电、撤人工作,并立刻通知相关领导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解决处理,同时向集团公司调度室汇报,集团公司调度室根据情况通知集团公司领导。第三十二条:瓦斯、一氧化碳报警应急处理1、瓦斯、一氧化碳传感器报警时,矿调度室值班人员要立即通知井下相关地点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切断电源,通知相关矿领导及矿有关部门(通风区(科)、信息中心、施工单位),同时通知集团公司调度室及集团公司相关部门
17、(通风处、信息中心)。2、矿通风区(科)及矿信息中心接到通知后必须立即组织调查造成报警的原因,矿通风区调度员要立即联系井下瓦斯检查员对现场气体情况进行测定,并将测定的结果及时汇报矿通风区和矿调度室,如果测量的气体情况正常,安全监控系统出现故障,矿信息中心要立即组织分析、查找故障原因,确定故障范围,进行解决处理,并及时向矿调度室汇报进展情况。3、如果实属气体超限报警时,瓦斯检查员必须立即向矿调度室及通风区详细汇报井下具体情况,矿值班调度员立即通知矿通风区值班人员下井组织查明原因,矿通风区要立即分析引起气体超限的原因,并及时向矿调度室汇报进展情况。4、矿调度室值班人员接到气体超限汇报后,将超限的地点、时间、汇报人的姓名、现场的气体情况作详细的记录,并立即汇报矿值班领导、通防副总、总工程师、矿长。 5、矿施工单位区长和通风区区长及有关人员接到报警通知后必须立即到矿调度室集合,由矿调度室牵头成立现场事故处理小组,矿总工程师组织对现场的情况进行分析,在矿通风区值班人员到现场查明原因将现场实际情况汇报矿调度室后,由总工程师组织制定处理措施,汇报矿长同意后,组织实施。第四章 其它第三十三条:各矿要遵照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规定内容、管理责任。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其解释权归集团公司。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