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一: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新办).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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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一: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新办)行政许可操作规范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一)事项名称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新办)。(二)适用范围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年第16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启用新版的公告(2015年第198号)有关规定,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于2015年10月1日起启用,适用于食品生产许可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二、设定依据(一)食品生产许可的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令2015年第21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
2、,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令2015年第21号)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应当具有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并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一)食品生产许可的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令2015年第21号)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
3、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令2015年第21号)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应当具有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并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四、行政许可条件(一)食品生产许可条件根据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符
4、合下列条件:1、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2、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5、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的有关规定;6、法律、法
5、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条件根据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应当符合如下条件:1、具备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2、具备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3、具备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4、具备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管理制度。五、实施对象和范围(一)实施对象根据办法第十条规定,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二)实施范围根据办法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5225号,以下简称:总局通知)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
6、于调整食品生产许可权限的通知(桂食药监食生20157号)规定,广西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如下职责分工,做好“食品添加剂”和31类食品的生产许可工作:1、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区范围内,如下4类食品的生产许可工作:(1)乳制品;(2)保健食品;(3)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4)婴幼儿配方食品。2、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食品添加剂和如下21类食品的生产许可: (1)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2)肉制品;(3)饮料;(4)方便食品;(5)饼干;(6)罐头;(7)冷冻饮品;(8)速冻食品;(9)薯类和膨化食品;(10)糖果制品;(11)酒类;(12)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
7、;(13)蛋制品;(14)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15)食糖;(16)水产制品;(17)淀粉及淀粉制品;(18)豆制品;(19)蜂产品;(20)特殊膳食食品;(21)其他食品。3、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如下6类食品的生产许可工作:(1)粮食加工品;(2)调味品;(3)茶叶及相关制品;(4)蔬菜制品;(5)水果制品;(6)糕点。4、申请人同时申请两个以上类别且出现跨层级许可权限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应根据所申请的食品类别和上述许可权限规定,选定其中一个(建议申请人选择层级最高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窗口提交全部申请材料。由被选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组
8、织分送材料、协同技术审查、集中现场核查和必要时的集中听证,并最终由该局负责作出总体审批决定和颁发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证书。(建议申请人先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上申报填报平台”,进行网上填报,以便于各相关方工作快速协同办理,提高许可工作效率。真正做到“让信息多跑路、顾客少跑脚”的目的。符合后,再提交纸质申请材料,以免浪费纸张)。六、申请材料根据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规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应当如实提交如下申请材料(同时申办多类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申请材料可合理归并,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并按规定在申请书等材料(属于复印件的,在空白处标示“内容与原件一致”
9、字样)上盖公章或者签名(且按手指印),以表示对申请材料及所载明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委托他人代办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一)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材料1、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工艺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4、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5、进货查验记录、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记录、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不安全食品召回、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6、执行企业标准的,提交经依法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现行文本;执行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
10、广西地方标准的,不需提交;7、试制食品的检验合格报告复印件;8、申请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许可的,还应当提交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以及相关注册和备案文件。 (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申请材料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所申办许可的产品应属于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包括: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告的允许使用的新品种)列明的产品,且应有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应提交如下申请材料:1、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书;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和生产加工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4、食品添加剂生
11、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及布局图;5、食品添加剂安全自查、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等保证食品添加剂安全的规章制度;6、试制食品添加剂的检验合格报告;7、申办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所申办许可的产品应符合GB 2668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要求,并提交经依法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文本复印件。七、办结时限根据办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到颁发(告知领取)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审批结果之日止,规定的时限为:30个工作日。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同时,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要求,结合广西本部
12、门实际,同时给出如下法定办结时限和承诺办结时限,按承诺办结时限执行。1、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2、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八、审批数量无限制。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不收费。十、工作流程行政许可工作流程图(见附件1)。十一、办理地点、时间、咨询电话及其他联系方式自治区本级的如下:1、办理地点:广西南宁市怡宾路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食品药品监管局窗口;2、办理时间: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6:30;3、咨询电话:(0771)5511581;4、电子邮箱:zwfw.十二、投诉电话12331。十三、许可申请书及其填写示范文本(一)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格式(
13、见附件2.1);(二)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填写范本)(见附件2.2)。35附件1: 工作环节 环节代码序号 单位(人员)A.申请B.形式审查与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新办) 工作流程图C.技术审查特别程序F.总体审核G.决定H.制证I.告知(送达、审批结果信息共享)J.办结(归档)K.部门(人员)工作时限D.现场核查(明文规定的类别情形,以及实质内容需安排的)E.听证(经现场了解,认为涉及公共利益重大事项或与他人有重大利益利害关系的)形式审查受理现场核查申请人整改公告或告知申请听证举行听证(工作日)AB.1B.2CD.1D.2E.1E.2E.3FGHIJK.11提出申请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补正
14、告知形式审查。受理、拟流转限期整改接公告(告知)参加听证10N2;1局政务窗口承办人制证告知共享办结(归档)3(3N)2.2负责人批转13.1局业务部门或审评查验机构承办人3.1b:收集现场核查报告和建议。需听证的,转由局法规部门办理。3.1a:组织技术审查,提出拟办意见。需现场核查的,拟发通知。不需则拟报审评文件4N4N3.2负责人批转 需现告知2N4现场核查组组长及组员现场核查、征询并分析听证需求,需限期整改的告知申请人。提交核查报告、是否需听证的建议。需听不需听10N5当地食药监局(所)派出1名观察员全程观察确认整改并报核查组接公告(告知)1N6社会公众或利害关系人提申请参加听证07局法
15、规部门发听证公告或告知单是否有申请发通知、组织听证、收集意见,并提出建议50N25N8.1局审批部门(政务窗口)或业务部门承办人无申请总体审核并提拟办意见48.2负责人签转审批29局领导310局办公室盖章211工作环节时限(工作日)03N210N10N11N5N5N20N6321115(64N)说明1:本表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主席令2015年第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492号)、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14年第654号)、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年第16号)、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的通知(食
16、药监食监一2015225号)、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0年第88号,待国家食药监总局公布新通则后及时修订)、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10年第81号,待国家食药监总局公布新通则后及时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管理办法(自治区主席令2011第6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1531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食品生产许可权限的通知(桂食药监食生20157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 说明2: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听证规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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