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版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学习与全过程合同管理注意事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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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3版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学习与全过程合同管理注意事项1、 出台背景和一个概念2、新范本八项新制度3、新范本的注意事项 一、出台背景和一个概念1、背景:1999年12月,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和建设部施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该文本共47条177款,一直沿用至去年。2013年4月3日,住建部和国家工商总局正式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于2013年7月1日开始实施。新版施工合同共20条116款。原来99合同要素11个,主要是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双方一般权利义务,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质量检验,安全施工,合同价款及调整,设备材料供应、工程变更、竣工验收预结算,违约索赔和争议,其他
2、。2013合同要素20个,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和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2、双轨制的概念。按国务院的“三定”方针,凡政府投资和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基础设施建设归口国家发改委牵头管理,非政府投资的房建项目归口住建部牵头管理,据此,国家已建立建设工程项目和工程合同的双轨制管理。3、关于合同组成及组成合同文件有矛盾时优先顺序(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
3、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9)其他合同文件。二、介绍新范本的八项制度2.1第11.1款确定价格市场波动的情势变更制度;2.2第14.4确定逾期付款的双倍利息制度;2.3第13.2和15.2款规定两项物权证书制度;2.4第15.2款规定保修金返还的缺陷责任制度;2.5第2.5、3.7款确定承发包双方的互为担保制度;2.6第18条确定风险防范的系列保险制度;2.7第19.1和19.3款规定的调价时效制度;2.8第20.3款规定前置程序的争议评审制度。2.1.1情势变更制度 2013版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11条“价格调整”第1款
4、“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规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整。具体如何调整在专用条款11条,共分两个内容,一个是调不调,另外一个如何调。这是2013版施工合同区别于1999版施工合同的一个重要的改变。 调整的话总共三种方式,第一种指数调差,相对麻烦,第二种咱们平常说的按指导价调差,第三种其他方式,咱们一般选第二种,在第二种调差方式中要注意里面要填具体数值,就是到底决定风险范围多大,咱们一般选5%就行,如果没有约定是否调整,那么一旦打官司,司法解释有这一条 合同法司法解释之二第26条确立了“情势变更原则”,该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 情况发
5、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 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 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 是否变更或者解除。”2.2.1第14.4确定逾期付款的双倍利息制度;由于市场操作中的房屋建筑工程承包人垫资施工已很普遍,承包人的垫资款的来源又往往是通过民间借款或银行贷款;而司法解释第6条又规定“垫资原则上按有效处理”,发包人拖欠工程款会对承包人造成的损失进一步扩大,因此,2013版施工合同对发包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承担做出双倍赔偿的新规定。具体是这样规定的:通用条款第
6、14条“竣工结算”第14.2款“竣工结算审核”(2)的规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 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 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第4款“最终结清”第14.4.2目(2)规定“最终结算证书及支付”规定:“(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 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 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
7、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2.3.1第13.2和15.2款规定两项物权证书制度;建设工程合同是特殊的不动产的加工承揽合同,工程通过竣工质量验收,即形成不动产物权。2008年5月施行的发改委等九部委共同颁发的通用合同条款规定了国内率先对工程的交付使用和质量缺陷责任期分别设定了工程交接证书和缺陷责任期届满证书,具体是这样规定的:第13条13.2.2竣工验收程序第(3)目规定:“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14天内 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第15条15.2.4规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
8、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14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通过上述两个节点引申下述两个结果,第一工程通过竣工质量验收,发包人发出“工程接收证书”表明承包人加工的工程已经形成不动产物权并且已经转移所有,转移占有的同时风险责任也已经转移。第二工程通过竣工质量验收,发包人发出“工程接收证书”表明承包人第一阶段的保修责任已经完成,质保金期限已满,业主应返还质保金。2.4.1缺陷责任制度、根据建
9、筑法第62条的规定,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已对工程保修的部位和最低保修年限做出规定,其工程的不同部位的保修期限分别为不少于 2年、5年和设计年限。工程交付使用后的缺陷责任期则由建设部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缺陷责任期分别为6个月、12个月和24个月。2.5.1互为担保制度通用条款第2.5款规定:如果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担保按约定的期限和质量等级标准完成工程,则必须同时提供按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支付担保。 第3.7款规定:如果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担保不拖欠工程款,则必须首先确保按定的工期和质量要求完成工程。具体如何执行,2006年12月,建设部颁发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
10、担保制度的意见,对于发包人的支付担保和承包人的履约担保以及具体方式作了相关规定。2.6.1第18条确定风险防范的系列保险制度;根据新的法律规定和市场需求所设定的,除了工程保险,为施工人员购买工伤保险是修改后建筑法的明确规定。通用条款第18条“工程保险”18.2 “工伤保险”规定发包人和承包人都“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在施工现场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2.7.1第19.1和19.3款规定的调价时效制度;a.2013版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10.6条“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规定;“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
11、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 款商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b. 针对1999版施工合同承、发包双方索赔期限不统一、不对等的问题 ,2013版施工合同借鉴国际菲迪克合同的经验,通用条款第19条“索赔”的第1款“承包人的索赔”和第3款“发包人的索赔”,把承、发包双方的索赔期限都限定在28天内,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索赔,这就是索赔过期作废的新的合同管理制度。具体是这么规定的: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通用条款19.1承包人的索赔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事件造成了承包人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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