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楷——阶层论司法运用(《清华法学》2017年第5期).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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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昌县公安局:熊辉阶层论的司法运用张明楷清华法学2017年第5期内容提要:阶层论应当运用于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阶层论与四要件论的最重要区别在于是否区分违法与责任以及是否从违法到责任展开判断。认定犯罪应当从客观到主观、从违法到责任;行为是否符合客观构成要件,取决于客观要素,而非取决于主观内容。只有当行为符合构成要件后,才需要运用法定的或者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既不能将行为符合构成要件当作不阻却违法的理由;也不能因为不存在违法阻却事由就反过来直接肯定构成要件符合性。责任的内容既包含心理要素,也包括规范评价;应当重视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与期待可能性的判断;预防要素不能提升为责任要素。处理共同犯罪案件时
2、,应当首先从不法层面判断侵害结果或者危险结果能否归属于参与人的行为,然后从责任层面个别地判断各参与人的责任。阶层论会对刑罚的适用产生重要影响;量刑应当以责任为基准,明确区分责任要素与预防要素,不要使用“主观恶性”的概念。关键词:阶层论;构成要件;违法性;有责性;司法运用目次一、阶层论与四要件论的区别二、阶层论在认定犯罪过程中的运用三、阶层论在刑罚适用过程中的运用如所周知,刑法理论上所称的阶层论,是指以德国、日本刑法理论为代表的犯罪论体系。在学界将阶层论与四要件论视为不同体系时,就意味着四要件论不是阶层论体系。然而,阶层论中也有四阶层体系,所以,需要明确阶层论与四要件论的关键区别。随着近年来对阶
3、层论的介绍,刑法学界与刑事司法人员或多或少对阶层论有不少了解;即使明确反对阶层论的学者,也知道阶层论的基本内容。作为法解释学的刑法学是一项实践性工作,旨在为刑事司法服务,并意图指导、检验刑事司法活动;犯罪论体系不是科学,而是技术。1技术不是只有一种,而是多种多样。所以,即使习惯于以四要件论办理刑事案件的司法工作人员,也完全可以同时运用阶层论处理刑事案件。因为一个刑事案件在经过四要件论的检验之后,完全可以再以阶层论进行检验。况且,阶层论并没有人们所想象的那么复杂,只要理解了阶层论的精髓或者核心,将阶层论运用到刑事司法实践中是没有任何障碍的。2因此,问题的关键不在于阶层论能否运用到我国的刑事司法实
4、践中,而在于如何将阶层论运用到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中。本文旨在以司法人员为读者对象,就阶层论的司法运用展开简要说明。一、阶层论与四要件论的区别在一般意义上说,成立犯罪的条件就是成立犯罪的要件。三阶层论认为成立犯罪需要具备三个要件: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与有责性3;四阶层论认为成立犯罪需要具备四个要件:行为、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与有责性;四要件论认为成立犯罪需要具备四个要件:犯罪客体、犯罪客观要件(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要件(方面)。显然,阶层论与四要件论,并不是因为要件数量的不同而产生的区别。换言之,不能认为,凡是主张成立犯罪需要四个要件的,就是四要件论;也不能认为,凡是提倡成立犯罪只需要
5、三个要件或者两个要件的,就是阶层论。虽然四要件论与阶层论在哲学基础、理论根基、具体观点等方面存在诸多不同,但联系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本文所要强调的是以下三个方面的区别。(一)是否区分违法与责任四要件论以社会危害性概念统领全局,没有将犯罪的实体区分为违法与责任。例如,主张四要件论的教科书认为,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最基本特征,那么,社会危害性的轻重大小是由什么决定的呢?“一是决定于行为侵犯的客体,即行为侵犯了什么样的社会关系。”“二是决定于行为的手段、后果以及时间、地点。”“三是决定于行为人的情况及其主观因素,如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故意还是过失,有预谋或没预谋;动机、目的的卑劣程度;偶尔犯罪还是累犯
6、、惯犯。这些情况,在社会心理上的影响是不同的,所以它们对社会危害性程度也是起制约作用的。”4不难看出,社会危害性是由犯罪客体、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与犯罪主观要件决定的。反过来说,如果缺乏其中一个要件,行为就没有社会危害性;而所谓社会危害性,就是刑事违法性的实质。显然,在四要件论中,所有的要件都是说明社会危害性的,违法与责任就没有区分。5于是,四要件论不承认没有责任的违法。反之,不管是几阶层论,都会明确区分违法与责任。就三阶层论而言,构成要件是违法类型6或者是刑法禁止的素材7,违法性阶层实际上是从反面排除行为的违法性,所以,三阶层的前两个阶层都是解决违法问题。违法的有无不取决于责任的有无,而是
7、取决于行为是否符合构成要件以及是否存在违法阻却事由。只有当行为符合构成要件且违法时8,才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责任。责任就是对符合构成要件且违法的不法行为的责任,而不是泛指所谓主观恶性。所以,存在无责任的违法。二阶层论与三阶层论没有实质区别,亦即,三阶层论将构成要件符合性与违法性作为两个不同的阶层,而二阶层论认为构成要件符合性与违法性是同一阶层的两个判断步骤。如下图所示:9例如,10岁的甲将3岁的乙推入水池中溺死。四要件论认为,甲没有达到法定年龄,其行为没有刑法上的社会危害性,不违反刑法;阶层论则认为,甲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且违法,只是没有责任而已。又如,张三在作业过程中,意外地导致李四
8、死亡。四要件论认为,张三没有故意与过失,其行为没有刑法上的社会危害性,不违反刑法。阶层论则认为,张三的行为符合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且违法,10只是没有责任。(二)是否按照不法责任的顺序认定犯罪之所以说四要件论中的各要件地位等同,是因为各要件都是说明社会危害性的,也都是说明刑事违法性的,11不存在某些要件表明违法、某些要件表明责任这样的分工。正如大塚仁教授所言:四要件论“有忽视客观的要素与主观的要素各自内在的差异之嫌”12。换言之,四要件论中的各个要件都只是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子项。如果打个比喻,对传统的四要件论大体上可以这样来形容:成立犯罪需要80分,0分至79分都不成立犯罪;每个要件占20分
9、,13总分相加达到了80,就构成犯罪。如果缺少其中一个要件,就意味着只有60分,故不可能成立犯罪。因此,哪个要件在前、哪个要件在后,就不是一个特别重要的问题。正因为如此,虽然通说采取的体系安排是犯罪客体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犯罪主观要件,但也存在从犯罪主体开始的体系安排。如有的学者主张的体系是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14有的学者主张的体系安排是犯罪主体(要件)犯罪主观要件(方面)犯罪客观要件(方面)犯罪客体(要件)。15此外,在司法实践中,不管是在检察官、法官的法律文书中,还是在辩护人的辩护词中,我们经常看到的是,首先说明行为人是否具有故意与非法占有目的,然后才说明行为人的行为
10、是否符合客观构成要件。显然,四要件论并没有也不可能严格地从不法到责任认定犯罪。在阶层论中,成立犯罪的要素所起的作用并不相同,有的是表明违法的要素,有的是表明责任的要素。即使认为构成要件是违法有责类型的学者,也会在构成要件要素中分清违法要素与责任要素。16所以,“具有了违法性,肯定不能表明具有了罪责。”17更为重要的是,责任是对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的责任,或者说是对不法的责任。这就是责任的不法关联性,或者是责任对违法性的从属性。18因此,只能先判断不法,然后再判断行为人对其所造成的不法是否具有非难可能性。正如井田良教授所言,阶层论体系“区分违法性与有责性这两个评价,只有在作出了行为违法评价的前
11、提下,才检讨责任的有无。于是,在遵守不法、然后责任这一判断顺序的同时,不法成为责任的逻辑前提。因此,不存在合法但有责的行为这样的现象”19。概言之,在阶层论中,由于先判断违法,违法是责任的前提,所以,完全可能存在某种行为违法却没有责任的现象,但绝对不可能先判断责任、后判断违法,也不可能存在行为不违法但行为人值得谴责(具有主观恶性)的现象。也因为如此,任何主张阶层论的学者,都绝对不可能对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的体系顺序进行改变。(三)是否区分犯罪成立要素与预防要素从前面引用的四要件论的观点可以看出,故意与过失、责任年龄、偶犯还是累犯、惯犯等,都是说明社会危害性的要素。然而,众所周知,故意
12、与过失是犯罪成立要素20,而偶犯与累犯、惯犯,是预防要素,即是在责任刑之下所要考虑的行为人的特殊预防必要性大小的要素。于是,在四要件论中,责任要素与预防要素也没有区别。将犯罪成立要素与预防要素相混同的做法,并非仅停留在刑法理论上,而且也贯彻在司法实践中。例如,“两高”2013年4月2日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了“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第2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50%确定:(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21盗窃数额较大是客观的违法要素,但上述规定将
13、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这类典型的预防要素,作为判断违法性是否达到值得科处刑罚的程度的要素,这显然是将预防要素当作违法要素处理了。再如,“两高”2017年5月8日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将“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规定为“情节严重”的一种情形。然而,“情节严重”是犯罪的成立要素,行为人是否受过刑罚处罚或行政处罚是预防要素,上述规定使得犯罪成立要素与预防要素相混同。不言而喻,为这种司法解释提供理论支撑的就是传统的四要件论。由于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各个
14、要件均说明社会危害性,而犯罪主体或主观方面又包括了偶犯、惯犯、累犯这样的并非成立犯罪所必需的预防要素,于是,曾因实施相同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的,也就成为说明社会危害性的要素,因而事实上成为犯罪成立要素。据此,行为人以前受处罚的事实可以左右其后来的行为是否成立犯罪,或者说,犯罪成立条件因行为人以前是否受过处罚而产生变化。在阶层论中,由于责任是对不法的责任,所以,预防要素不可能成为责任要素。其一,责任要素与预防要素不可能混同。例如,故意是犯罪成立要素(责任要素),累犯是预防要素,不是犯罪成立要素。其二,在判断行为是否成立犯罪时,不可能考虑预防要素。换言之,当行为不具备构成要件符合
15、性、违法性与有责性时,即使行为人是刚从监狱释放出来的或者是在监狱中实施的,也不可能构成任何犯罪。所以,不可能因为行为人的特殊预防必要性大,就降低犯罪的成立条件。其三,只能在成立犯罪之后的量刑阶段考虑预防要素,而且只能在责任刑之下考虑预防要素。例如,只有在成立犯罪之后,才会考虑行为人是不是累犯、再犯;即使是累犯,也不能超出责任刑予以处罚。22二、阶层论在认定犯罪过程中的运用如上所述,阶层论的最大特点就是区分不法与责任两大阶层。犯罪并非不法与责任的相加,也不是社会危害性与人身危险性或者主观恶性的总和,而是行为人有责地造成了不法,或者说对造成的不法具有责任。所以,认定犯罪必须从不法到责任,而不能相反
16、。如前所述,不法,是指行为符合构成要件且违法。在认定犯罪的过程中,首先要判断行为是否符合构成要件,如果不符合构成要件,就不必判断违法性,更不得判断有责性;如果行为符合构成要件,则再判断是否存在违法阻却事由;如果具有违法阻却事由,则不必判断责任;如果不具有违法阻却事由,则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责任。处理共同犯罪案件时,也应当首先从不法层面判断侵害结果或者危险结果能否归属于参与人的行为,然后从责任层面个别地判断各参与人的责任。23(一)构成要件论的司法运用在阶层论中,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通常具有违法性。换言之,行为符合构成要件时,“已经发生了可以被一般地评价为不法的事实。这里所说的一般地,是指在不考虑特
17、定的正当化情状的情况下。”24例如,使用凶器致人身受重伤的,就符合了伤害罪的构成要件;违反被害人的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的,就符合了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只要没有违法阻却事由(正当化事由),这些行为就具有违法性。构成要件是由分则条文表述的。但是,分则条文既可能完整地表述了某个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也可能只是部分地表述了某个犯罪的构成要件,所以,在后一种情况下,需要法官进行补充,这种由法官补充的构成要件要素,就是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在本文看来,对于阶层论中的构成要件符合性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尤其需要注意四个问题。1.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断应当从客观到主观,而不能从主观到客观构成
18、要件是否包括主观要素,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行为无价值论一般认为,构成要件包括故意、目的等主观要素。25结果无价值论内部则存在不同观点:有学者认为,所有的主观要素都不属于表明违法的构成要件要素,只是表明责任的要素;26有学者主张,既遂犯的故意不是表明违法的构成要件要素,只是责任要素,但未遂犯的故意、目的等则是表明违法的构成要件要素。27这些争议虽然难以避免,但可以肯定的是,不管采取哪一种观点,根据阶层论,在判断构成要件符合性时,必须从客观到主观,而不能从主观到客观。如若按照行为无价值论与部分结果无价值论的观点,必须先判断客观构成要件,再判断主观构成要件。倘若按照彻底的结果无价值论的观点,故意、
19、过失、主观目的等都是责任要素,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断就是纯客观的判断;由于主观要素都是责任要素,所以,只能在客观地判断了构成要件符合性,并且得出了肯定结论,在不存在违法阻却事由的前提下,才能进行主观要素的判断。在遇到具体案件时,司法工作人员首先要判断的是行为符合什么罪的构成要件,在得出肯定结论之后,再进行下一步的判断。一个客观上已经致人死亡的行为,无论如何都是杀人行为;即使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杀人故意,也不能否认该行为符合了杀人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如后所述,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杀人故意这一事实,所改变的只是他是否承担责任以及承担责任的范围,而不会使客观行为的构成要件符合性发生变化。事实证明,在判断行为的构
20、成要件符合性时,是否将故意等主观要素一并融入进来进行判断,所得出的结论是完全不一样的。如果不将故意一并融入进来,日常生活中的诸多行为就正当地排除在犯罪之外;反之,日常生活中的诸多正常行为,也可能被认定为犯罪。例如,我们先按纯客观事实描述事实:甲参加聚会时,发现客厅衣架上挂着一件和自己穿的假名牌一模一样的真名牌外套,甲也将自己的外套顺手挂在真名牌外套的边上。聚会结束时,甲仔细辨认了两件外套,最后将自己的假名牌外套穿回家(事实一)。到此为止,恐怕没有任何人认为甲的行为构成犯罪。然而,倘若一并融入主观故意与目的进行描述,人们就可能认为甲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与主观要件。甲参加聚会时,发现衣架
21、上挂着一件和自己穿的假名牌一模一样的真名牌外套,就打算在聚会结束时调包,将他人的真名牌外套穿回家。于是,甲将自己的外套顺手挂在真名牌外套的边上。聚会结束时,甲以盗窃的故意,仔细辨认了两件外套,穿走了自以为是他人所有的真名牌外套,但回家之后发现还是自己的那件高仿假外套(事实二)。阅读了融入主观内容之后的描述,相信不少人会认为,甲的行为是盗窃未遂。又如,乙从商店购买了两斤黑胡椒粉,一直放在家里没有使用(事实A)。见到这样的描述,任何人都不会对乙的行为产生怀疑。但是,如果一并融入主观内容就大不相同:乙为了在抢劫财物时将胡椒粉撒入被害人眼中,于是从商店购买了两斤黑胡椒粉,一直放在家里没有使用(事实B)
22、。这样描述后,乙的行为就成为“为了犯罪,准备工具”的抢劫预备行为。显然,许多日常生活行为,只要融入行为人的犯罪故意与目的等主观内容,就可能被认定为犯罪。问题是,司法人员如何发现行为人的犯罪故意与目的?上述事实一与事实二在客观方面完全相同,司法人员能够从事实一中发现甲具有盗窃他人外套的犯罪故意吗?上述事实A与事实B在客观方面也完全相同,司法人员能够从事实A中发现乙具有抢劫的故意吗?显然不能。换言之,只有当甲与乙供述了其犯罪故意与目的时,司法人员才知道他们的犯罪故意与目的。于是,不管甲与乙是主动供述自己的犯罪故意与目的,还是司法人员采用各种方法迫使、诱使其供述犯罪故意与目的,实际上都是因为行为人说
23、出了、写出了自己的犯罪故意与目的才定罪,而不是因为其客观行为才定罪。在刑讯逼供还没有杜绝甚至并不少见的情况下,融入行为人的主观内容判断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做法,必然导致诸多冤案。反过来说,在判断构成要件符合性时,融入行为人主观内容的做法,是导致刑讯逼供难以杜绝的重要原因。这是因为,只要从主观到客观认定犯罪,就必然需要刑讯逼供。2.行为是否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取决于客观事实,而非取决于主观内容按照结果无价值论的观点,行为是否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取决于案件的客观事实,而不是取决于行为人的主观内容。28一方面,一个客观上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不能因为行为人没有故意,就否认其行为符合相应犯罪的构成要件。例如
24、,A卡车司机从广东将货物运到北京时,B偷偷地将1000克海洛因塞进货物中,但A根本不知情。在本案中,不能因为A不知情,就否认A的行为客观上符合运输毒品罪的构成要件。另一方面,一个客观上不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不能因为行为人具有犯罪故意,就认定其行为符合构成要件。从分则规定的角度来说,构成要件的行为是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具有导致法益侵害结果发生的危险性的行为,行为是否具有这种危险性,既要看行为是否属于分则条文的表述,也要看行为是否具有导致结果发生的危险性。从总则规定的角度来看,刑法第23条第1款明文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实行行为是具有导致法益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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