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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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TSG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2220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Supervision Regulation on Safety Technology forTransportable Pressure Vessel( (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布20年月日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22 20前 言2016 年 8 月,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以下简称原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下达制订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以下简称大移动容规)的立项任务书,要求以原有的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52
2、011),以及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 R70012013)和压力容器监督检验规则(TSG R70042013)中有关移动式压力容器部分为基础,制定形成关于移动式压力容器的综合性安全技术规范。2016 年 8 月 23 日,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 (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大移动容规制(修)订编制工作组(以下简称编制工作组),在北京召开了第一次编制工作组会议,讨论大移动容规制(修)订的原则、重点内容以及主要问题、结构(章节)框架,并且就编制工作进行了分工,确定了各章节编制小组成员以及主要编制者,明确了 编制工作进度时间表,同时讨论通过了大移动容规制(修)订编制大纲。起草工作组
3、和各章节编制小组在苏州、上海、广东、福建、浙江等地开展调研起草工作,就 总则、设计、制造、定期检验、安全附件以及规程附件的专项要求等召开多次研讨会,征求国内主要移动式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单位、检验机构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明确了相关要求。2017 年 10 月 26 日,编制工作组在上海召开了第二次工作组会议,就大移动容规征求意见稿(初稿)进行了讨论,并且就初稿各个章节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修改意见。会后各章节编制小组在上海、北京等地召开多次专题研讨会,就 大移动容规征求意见稿(初稿)中有关“使用管理”、“安全附件、仪表和装卸附件 ”和“定期检验”等内容进行讨论与修改。2018 年 7 月 9 日,
4、编制工作组在安徽池州召开了第 三次工作组会议,就大移动容规征求意见稿(初稿)的所有章节,以及移动式压力容器相关的关技术和管理问题进行了专题讨论,并提出了修改意见。2019 年 2 月 26 日,编制工作组部分成员在北京召开了第四次工作组会议,就部分专家和企业对大移动容规征求意见稿(初稿)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讨论与修改。2019 年 6 月,经编制工作组努力,形成了 大移动容规征求意见稿。?月特种设备局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特设局函20 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专家以及公民的意见。 2019 年?月,召开第五次会议,对征求到的意见进行研究讨论,修改后形成 大移动容规送审稿。2019 年?月
5、,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2220 技术委员会审议,编制工作组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形成了 大移动容规报批稿。2019 年月,大移动容规的报批稿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过世界贸易组织(WTO)向其成员进行了通报。2019 年月日,大移动容规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批准颁布。大移动容规制(修)订的基本原则如下:1.以原有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R00052011),以及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TSG R70012013)和压力容器监督检验规则(TSG R70042013)中有关移动式压力容器部分为基础,整合并理顺逻辑关系。
6、2.统一并且进一步明确基于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减少和预防事故发生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基本安全要求,理清法规与技术标准的关系,制定形成关于移动式压力容器的综合性安全技术规范。3.根据国家行政许可改革有关文件的规定,调整安全技术规范在各个环节中 有关行政许可的要求。4.大移动容规制(修)订过程中,在充分与国务院相关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如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铁路局等进行协商的基础上,继续保持与其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应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协调一致。5.根据原国家质检总局近年来针对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的有关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移动容规(2011 版)第 1 号和第 2 号修
7、改单的规定,以及移动容规(2011 版)宣贯、实施中反应出来的有关移动式压力容器基本安全要求和管理条款上存在的具体问题和建议,增补或者调整相应的规定。6.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的介质主要是危险货物或者危险化学品,为了防范移动式压力容器在运输使用过程中,由于其存在的潜在安全风险可能对人民生命财产和环境所造成的危害和污染,同时也是为进一步规范和提高 大移动容规的基本安全要求,适应与国际市场的交流需求,适当提高 大移动容规的基本安全要求,并且与国际规范的相应规定等效或者接轨,同时进一步明确有关危险货物或者危险化学品危害性的确定原则等。7.按照移动式压力容器产品生产以及使用过程中各个环节的先后顺序,分章、
8、分节进行描述,每个环节的责任边界尽可能清晰,并且明确相应的责任主体。8.根据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使用的基本要求,以及 其物流模式快速发展的多样性特点,在保障使用安全的前提下,本着降低使用单位物流成本 、加快移动式压力容器运营周转时间的原则,调整移动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管理模式和检验周期。9.解决大移动容规与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以及与大移容规的协调标准和相关产品标准内容上的协调问题。有关产品的设计、制造以及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22 20检验试验和型式试验等技术要求,尽可能直接引用 大移动容规的协调标准和有关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再对技术细节等内容进行重复规定
9、。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2220 目 录1 总 则(1)2 材 料(4)3 设 计(9)4 制 造(29)5 监督检验 (45)6 使用管理(57)7 充 装 (70)8 改造与修理(74)9 定期检验 (77)10 安全附件、仪表和装卸附件(100)11 附 则(109)附件 A 铁路罐车专项安全技术要求(111)附件 B 汽车罐车专项安全技术要求(113)附件 C 罐式集装箱专项安全技术要求(115)附件 D 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专项安全技术要求(117)附件 E 真空绝热罐体专项安全技术要求(123)附件 F 特殊介质罐体专项安全技术要求 (129)附件 G 型式试验(131)
10、附件 H 移动式压力容器产品合格证(136)附表 h 移动式压力容器产品数据表(137) 附件 J 移动式压力容器产品铭牌和电子铭牌(149)附件 K 特种设备代码编号方法(160)附件 L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联络单(162)附件 M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163)附件 N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书(164)附件 P 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报告 (167)附件 Q 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意见通知书(170)附件 R 特种设备型式试验申请书(172)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22 20附件 S 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 (175)附件 T 特种设备型式试验证书(177)相关规章和规范历次制(修)订情况(17
11、8)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2220 TSG 2220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8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 总 则1.1 目的为了保障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使用,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1.2 移动式压力容器含义移动式压力容器是指由罐体 (注 1-1)或者气瓶(注 1-2)与走行装置(注 1-3)及其框架,采用永久性连接组成的运输装备,包括铁路罐车、汽车罐车、长管拖车、罐式集装箱和管束式集装箱等。注 1-1:罐体,是指铁路罐车、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中用于充装介质的压力容器,
12、其设计、制造和管理按照本规程的有关规定。注 1-2:气瓶,是指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中用于充装介质的压力容器,其设计、制造按照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的有关规定。注 1-3:走行装置,是指支撑罐体或者气瓶并且担负车辆走 行任务的零部件总成,其设计、制造和管理按照国务院相关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本规程所指走行装置除注明外,是铁路罐车走行装置、汽车罐车和长管拖车的底盘或者无动力半挂行走机构等装置的统称。1.3 适用范围1.3.1 适用范围的一般规定本规程适用于特种设备目录所定义的,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移动式压力容器:(1)具有充装与卸载(以下简称装卸)介质功能,并且参与铁路、公路或者水路运输的(
13、注 1-4);(2)罐体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 0.1MPa,气瓶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 的(注 1-5);(3)罐体容积大于或者等于 0.45m3,气瓶公称容积大于或者等于 0.15m3的(注 1-6);(4)充装介质为气体(注 1-7)以及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其标准沸点 (注 1-8)液体的(注 1-9)。注 1-4:具有装卸介质功能,仅在装置或者场 (厂)区内移动使用,不参与铁路、公路或者水路运输的压力容器,按照固定式压力容器管理。注 1-5:罐体工作压力,是指在正常工作情况下,罐体 内顶部可能达到的最高压力;气瓶公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TSG 222220209称
14、工作压力,是指在基准温度 (20)下,气瓶内压缩气体达到完全均匀状态时的限定压力;本规程所指压力除注明外均为表压力。注 1-6:罐体容积,是指单个罐体的几何容积,按照设计图样标注的尺寸计算 (不考虑制造公差)并且圆整,一般需要扣除永久连接在罐体内部内件的体积;气瓶公称容积,是指单个气瓶的水容积,按照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的规定确定。注 1-7:气体,是指在 50时,蒸气压力大于 0.3MPa(绝压)的物质或者 20时在0.1013MPa(绝压)标准压力下完全是气态的物质;按照包装运输时介质物理状态的不同,气体可以分为压缩气体、液化气体、冷冻液化气体等。其中 :(1)压缩气体,是指在-50下加压
15、包装供运输时完全是气态的气体,包括临界温度低于或者等于50的所有气体;(2)液化气体,是指在温度高于 -50下加压包装供运输时部分是液态的气体,可分为高压液化气体(临界温度在-50和 65之间的气体)、低压液化气体 (临界温度高于 65的气体)。;(3)冷冻液化气体,是指在包装运输过程中由于温度低而部分呈液态的气体。注 1-8: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介质为最高工作温度低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时,如果罐体内气相空间的容积大于或者等于 0.03m3,并且同时满足本规程 1.3.1 中(1)、(2)、(3)项要求的,也属于本规程的适用范围。注 1-9:液体,是指在 50时蒸气压力小于或者等于 0.3MPa(
16、绝压),或者在 20和0.1013MPa(绝压)压力下不完全是气态,或者在 0.1013MPa(绝压)标准压力下熔点或者起始熔点等于或者低于 20的物质。1.3.2 适用范围的特殊规定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移动式压力容器,除符合本规程 以及本规程以下附件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务院相关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1)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铁路罐车,还应当符合附件 A 的规定;(2)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汽车罐车(注 1-10),还应当符合附件 B 的规定;(3)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罐式集装箱,还应当符合附件 C 的规定;(4)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长管拖车(注 1-11)和管束式集装箱,还应当符合附件 D 的规
17、定;(5)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真空绝热罐体,还应当符合附件 E 的规定;(6)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充装特殊介质的罐体,还应当符合附件 F 的规定。注 1-10:本规程所指汽车罐车,除注明外,是汽车罐车(单车)和汽车罐车(半挂车)的统称。注 1-11:本规程所指长管拖车,除注明外,是长管拖车(单车)和长管拖车(半挂车)的统称。1.4 不适用范围本规程不适用于以下移动式压力容器:(1)罐体或者气瓶为非金属材料制造的 ;(2)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TSG 2220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10(3)正常运输使用过程中罐体工作压力小于 0.1MPa(包括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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