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知识培训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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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 序言(一)我国职业危害形势及特点(二)职业危害因素与分类(三)职业病分类及目录第1页/共283页(一)我国职业危害形势及特点:1.接触职业病危害人数多,患病数量大;2.职业病危害分布行业广,中小企业危害重;3.职业病危害流动性大、危害转移严重;4.职业病具有隐匿性、迟发性特点,其危害往往被忽视。第2页/共283页(二)职业危害因素与分类定义:定义:职业危害因素是指存在于工作场所或者与特定职业相伴随,对从事该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造成健康损害或者产生健康影响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放射、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第3页/共283页(二)职业危害因素与分类(续)分类:分类
2、:1.按照导致职业病危害的直接原因分类;2.按照职业危害因素性质分类。第4页/共283页(二)职业危害因素与分类(续)1.1.按照导致职业病危害的直接原因分类:按照导致职业病危害的直接原因分类:卫生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分为:粉尘类、放射性物质类(电离辐射)、化学物质类、物理因素、生物因素、导致职业性皮肤病的危害因素、导致职业性眼病的危害因素、导致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的危害因素、其他职业病危害因素等十大类。第5页/共283页(二)职业危害因素与分类(续)2.按照职业危害因素性质分类:化学因素化学因素 包括:外源性化学物质:如铅、汞、苯、氯、一氧化碳、三氯乙烯、正己烷等;生产性粉尘:如二氧化硅
3、粉尘、硅酸盐粉尘、金属粉尘、炭系粉尘、有机粉尘、混合粉尘等。物理因素物理因素 如高温、高湿、低温、高气压、低气压、噪声、振动、电离辐射、非电离辐射等。第6页/共283页(二)职业危害因素与分类(续)2.按照职业危害因素性质分类(续):生物因素生物因素 如引起职业性传染病的细菌、病毒等,引起谷痒症、稻田皮炎等的昆虫和尾蚴。职业损伤性因素职业损伤性因素 如精神紧张、劳动性疲劳、强迫性体位、不合理工具、个别器官或系统的过度紧张等。社会心理因素社会心理因素 如职业性精神紧张和心理压力因素等。第7页/共283页(三)职业病与分类定义: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
4、、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第8页/共283页(三)职业病与分类(续)分类:我国的职业病分为10大类共115种。职业病的10大类:尘肺,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中毒,物理因素所致疾病,生物因素所致疾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肿瘤,其他职业病。第9页/共283页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3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4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5技术标准二 法律法规6职业病防治法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第10页/共283页(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1.1.关于职业病防治工作方针、原则的规定
5、:关于职业病防治工作方针、原则的规定: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2.2.关于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责任的规定:关于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责任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第11页/共283页(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续)3.3.关于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规定:关于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6、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12页/共283页(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续)4.4.关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及其工作场所职关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及其工作场所职业卫生要求的规定:业卫生要求的规定: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
7、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第13页/共283页(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续)5.关于各级政府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职责的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第14页/共283页(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续)6.6.关于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评价管理的规定:关于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评价管理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
8、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并向劳动者公布。第15页/共283页(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续)6.6.关于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评价管关于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评价管理的规定(续):理的规定(续):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的检测、评价应当客观、真实。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
9、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第16页/共283页(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续)7.7.关于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处理的规定:关于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处理的规定: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必要时,可以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第17页/共283页(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凡有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应采取综合防尘措施和无
10、尘或低尘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使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不超过国家卫生标准。职工使用的防止粉尘危害的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教育职工按规定和要求使用。对初次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由其所在单位进行防尘知识教育和考核,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粉尘作业。第18页/共283页(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续)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又未积极治理,严重影响职工安全健康时,职工有权拒绝操作。凡有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定期测定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测尘结果必须向主管部门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报告,并定期向职工公布。从事粉尘作业的
11、单位必须建立测尘资料档案。第19页/共283页(三)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1.关于对有毒物品分级的规定 2.关于用人单位使用有毒物品的规定 3.关于高毒作业场所安全管理规定 4.关于对高毒作业场所检测及评价的规定:5.关于对劳动者卫生防护的规定 第20页/共283页(三)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续)1.1.关于对有毒物品分级的规定:关于对有毒物品分级的规定:按照有毒物品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程度,有毒物品分为一般有毒物品和高毒物品。第21页/共283页(三)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续)2.2.关于用人单位使用有毒物品的规定:关于用人单位使用有毒物品的规定:从事使用有
12、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不得在作业场所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有毒物品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用人单位应当尽可能使用无毒物品;需要使用有毒物品的,应当优先选择使用低毒物品。第22页/共283页(三)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续)3.3.关于高毒作业场所安全管理规定:关于高毒作业场所安全管理规定:高毒作业场所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高毒作业场所应当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汇总问警示说明,并设置通讯报警设备。维护、检修存在高毒物品的生产装置,必须严格按照维护、检修方案和操作规程进行。维护、检修现场应当有专人监护,并设置警
13、示标志。第23页/共283页(三)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续)3.3.关于高毒作业场所安全管理规定(续):关于高毒作业场所安全管理规定(续):需要进入存在高毒物品的设备、容器或者狭窄封闭场所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保持作业场所良好的通风状态,确保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防护用品;设置现场监护人员和现场救援设备。未采取前款规定措施或者采取的措施不符合要求的,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劳动者进入高毒物品的设备、容器或者狭窄封闭场所作业。第24页/共283页(三)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续)4.4.关于对高毒作业场所检测及
14、评价的规定:关于对高毒作业场所检测及评价的规定: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一个月对高毒作业场所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检测;至少半年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高毒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必须立即停止高毒作业,并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经治理,职业中毒危害因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第25页/共283页(三)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续)5.5.关于对劳动者卫生防护的规定:关于对劳动者卫生防护的规定: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淋浴间和更衣室,并设置清洗、存放或者处理从事高毒物品作业劳动者的工
15、作服、工作鞋帽等物品的专用间。劳动者结束作业时,其使用的工作服、工作鞋帽等物品必须存放在高毒物品作业区域内,不得穿戴到非高毒作业区域。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岗位轮换。第26页/共283页(四)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是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主要 负责人对本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生产经营单位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第27页/共283页(四)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续)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
16、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培训,普及职业健康知识,督促从业人员遵守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操作规程。第28页/共283页(四)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续)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1.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2.职业危害告知制度;3.职业危害申报制度;4.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5.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6.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7.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8.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9.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10.法律
17、、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第29页/共283页(四)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续)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作业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有与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施;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其他规定。第30页/共283页(四)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续)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将本单位的职业危害因素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
18、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预评价。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31页/共283页(四)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续)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编制职业危害防治专篇。职业危害防治专篇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建设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第32页/共283页(
19、四)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续)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依法经验收合格,取得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33页/共283页(四)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续)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并
20、督促、教育、指导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第34页/共283页(四)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续)生产经营单位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有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保证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监测的结果应当及时向从业人员公布。第35页/共283页(四)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续)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 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
21、危害现状评价。向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向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化学品等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第36页/共283页(五)职业病防治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和“职业病目录”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和“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高毒物品目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北京市职业病报告管理办法、北京市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管理办法、北京市职业卫生技
22、术机构管理办法、北京市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第37页/共283页(六)技术标准GBZ1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有害因素GBZ2.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物理因素GBZl58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GBZ159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T160工作场所空气有害物质测定方法系列 GBZ/T192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方法系列GBZ/T 189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方法系列 第38页/共283页12化学工业34 钢铁工业 有色金属冶炼 塑料工业三 危害辨识第39页/共283页三 危害辨识6机械工业57建筑材料工业纺织工业第40页/共
23、283页(一)钢铁工业职业危害现代钢铁现代钢铁工业集团工业集团烧结厂炼铁厂炼钢厂轧钢厂焦化厂第41页/共283页1.1.烧结厂生产过程原料(铁矿粉、高炉灰、溶剂、燃料等)给料机烧结带燃烧器烧结矿个别小型企业也有用烧结锅或平地吹风烧结法进行烧结,条件比较恶劣。第42页/共283页1.1.烧结厂职业危害因素识别:职业危害因素识别:高温、热辐射:高温、热辐射:在传送带式烧结机的厂房内,夏季气温可达40以上,特别是烧结机旁和尾部操作地点更为严重,同样伴有较强的热辐射。有害气体:有害气体:在烧结机尾部喷水冷却时,能产生大量的一氧化碳。此外,还会产生大量水蒸气,以致生产场所的湿度大大增高。粉尘:粉尘:烧结
24、机尾部的烧结块落下时产生大量粉尘。繁重的体力劳动:繁重的体力劳动:烧结机尾部的烧结块有时不能自动落下,或烧结块过大,工人须将其打落或打碎,劳动强度很大,且易于发生烧伤。第43页/共283页2.炼铁厂生产过程生产过程炉料高炉预热、还原、渗碳铸铁水 生铁块炼钢炉第44页/共283页2.炼铁厂职业危害因素识别:高温、热辐射、一氧化碳、重体力劳动、粉尘等。在旧式炼铁厂中,手工操作比重较大,体力劳动强度较大,工伤事故较多(以烧伤为主)。现代化远距离操纵的大型炼铁厂,劳动条件较好,如:出渣口的开闭中使用渣口堵塞机,出铁水时出铁口用电钻钻开,铁水出净后用电炮把炮打入出铁口,代替铁钎手工操作。第45页/共28
25、3页3.炼钢厂生产过程生产过程生铁钢合金钢或特种钢氧化加入锰、镍、铬、钨、钒等金属氧化炼钢的方法有转炉、平炉及电炉三种。第46页/共283页3.炼钢厂职业危害因素识别:职业危害因素识别:高温、热辐射、一氧化碳、二氧化硫粉尘。吹氧转炉与平炉相似,只是在吹氧时,由炉口喷出长达10m的火苗,迸溅的火花不仅易引起烧伤,而且排出打来那个的热、烟尘和一氧化碳、二氧化硫等。在碱式转炉炼钢时,要加烧碱或石灰,可造成粉尘飞扬。天车司机室受到粉尘、刺激性气体及高温的影响更为严重。电炉炼钢的职业危害与平炉相似,比较特殊的是在更换电极时,散出大量热气和一氧化碳。第47页/共283页4.轧钢厂生产过程生产过程轧钢是用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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