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屯煤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汇编(新)精编版[148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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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新资料推荐 鲁能菏泽煤电公司郭屯煤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汇编鲁能菏泽煤电公司郭屯煤矿二零零九年九月关于印发鲁能菏泽煤电公司郭屯煤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汇编的通知矿属各单位:安全生产是关系到国家和职工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是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关键。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强化各级安全生产岗位责任,确保安全生产,结合本矿实际,汇编了鲁能菏泽煤电公司郭屯煤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汇编。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学习,并严格遵照执行。 附:鲁能菏泽煤电公司郭屯煤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汇编郭屯煤矿二九年九月目 录第一章 总则1第二章 机关科室岗位责任制22.1矿办领
2、导岗位责任制22.1.1矿长22.1.2生产矿长62.1.3机电矿长82.1.4总工程师112.1.5安监处长132.1.6采煤副总工程师152.1.7掘进副总工程师172.1.8机电副总工程师19 2. 1. 9 通防副总工程师212.2综合办公室各岗位责任制242.2.1办公室主任242.2.2办公室秘书242.2.3文字秘书252.2.4司机252.3经营管理科各岗位责任制262.3.1经营管理科岗位职责制262.3.2经营管理科科长262.3.3经营管理科人事管理262.3.4经营管理科劳动工资定额管理272.3.5经营管理科材料定额管理272.3.6经营管理科材料物质计划管理272.
3、4生产技术科安全生产各岗位责任制282.4.1生产技术科282.4.2生产技术科科长282.4.3生产技术科副科长292.4.4采煤工程师302.4.5掘进工程师302.4.6设计、绘图工程师312.4.7计划统计员312.4.8土建工程师312.5地测科安全生产各岗位责任制322.5.1地测防治水科科长322.5.2水文地质管理342.5.3水文工程师352.5.4地质工程师362.5.5测量工程师382.5.6测量工402.6调度室安全生产各岗位责任制422.6.1调度室422.6.2调度室主任432.6.3调度室副主任452.6.4调度室统计员462.6.5网络通讯管理472.6.6调度
4、管理492.6.7调度主任工程师492.6.8调度员492.6.9调度统计员502.6.10网络维护员502.7机电科安全生产各岗位责任制512.7.1机电科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512.7.2机电科长512.7.3机电科副科长522.7.4机电技术主管522.7.5供电管理组组长522.7.6供电管理组科员532.7.7设备管理组组长532.7.8设备管理组科员542.7.9运输管理组组长542.7.11运输管理组科员542.7.12机电检查管理552.7.13机电检查员552.8通防科安全生产各岗位责任制552.8.1通防科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552.8.2通防科科长562.9安监处安全生产各岗
5、位责任制562.9.1安监处562.9.2安监处副处长572.9.3安监处主任工程师592.9.4安全专工602.9.5安监员612.9.6安全信息员612.10后勤保障科安全生产各岗位责任制622.10.1后勤保障科职责622.10.2后勤保障科负责人622.10.3后勤保障科内外勤管理622.10.4后勤保障科卫生管理员632.10.5后勤保障科食堂管理员63第三章 井下生产单位岗位责任制633.1掘进工区安全生产各岗位责任制633.1.1掘进工区区长633.1.2掘进工区技术主管663.1.3掘进工区副区长683.1.4掘进班组长693.1.5锚杆、锚索支护工703.1.6锚喷支护工70
6、3.1.7耙装机司机713.1.8掘进机司机713.1.9架棚支护工713.1.10掘进钻眼工723.1.11井下爆破工723.1.12小绞车司机733.1.13刮板输送机司机733.1.14胶带输送机司机733.1.15材料员743.2采煤工区安全生产各岗位责任制743.2.1采煤工区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743.2.2采煤工区区长753.2.3采煤工区技术主管783.2.4采煤工区副区长803.2.5采煤工区班长813.2.6采煤机司机813.2.7支架工安全823.2.8运输机司机823.2.9泵站司机833.2.10电工833.2.11爆破工833.2.12采煤机维修工843.2.13泵站
7、维修工843.2.14运输机维修工853.2.15小绞车司机853.2.16把钩信号工85第四章 井下辅助单位岗位责任制864.1机电工区安全生产各岗位责任制864.1.1机电工区区长864.1.2机电工区副区长864.1.3机电技术员874.1.4机电核算员874.1.5机电材料员874.1.6机电绞车维修工884.1.7电修工884.1.8机修工894.1.9主井提升机司机894.1.10副井提升机司机904.1.11液压绞车司机904.1.12通风机司机914.1.13空气压缩机司机914.1.14矿灯发放工914.1.15 110KV变电站值班员924.1.16中央泵房水泵司机(配电工
8、)924.1.17装、卸载站司机934.1.18井下水泵司机934.1.19井下变配电工934.1.20司炉工944.1.21锅炉水处理工944.2运搬工区安全生产各岗位责任制944.2.1运搬工区区长944.2.2运搬工区技术主管974.2.3运搬工区班长994.2.4跟车工1004.2.5立井信号工1004.2.6立井把钩工1004.2.7轨道工1014.2.8小绞车司机1014.2.9矸石山绞车司机1024.2.10翻车机司机1024.2.11电机车司机1034.2.12井口把钩工1034.2.13机电维修工1044.2.14充电工1044.2.15矿车维修工1054.2.16摘挂工10
9、54.2.17矸石山移架维修工1054.2.18矿车清车工1064.2.19电瓶车维修工1064.2.20井下调度员1064.3通防工区安全生产各岗位责任制1074.3.1通防工区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1074.3.2通防工区区长1084.3.3通防工区副区长1094.3.4通防工区技术主管1094.3.5通防工区班(组)长1104.3.6测风员1104.3.7局部通风工1114.3.8瓦斯检查工1114.3.9安全监测工1114.3.10束管监测(采样)工1124.3.11 测尘工1124.3.12防尘(管路安装、降尘)工1124.3.13通风设施工1134.3.14防灭火工1134.3.15注
10、(制灌)浆、注氮工1134.3.16仪器仪表维修工1144.4兼职救护队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1144.4.1兼职救护队队长1144.4.2兼职救护队技术员1144.4.3兼职救护队小队长1154.4.4兼职救护队仪器设备管理员1154.5运转工区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1154.5.1运转工区区长1154.5.2运转工区技术主管1174.5.3运转工区副区长1194.5.4运转工区班组长1204.5.5维修电工1214.5.6维修钳工1214.5.7办事员(材料员)1214.5.8胶带输送机司机1224.6防冲队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1224.6.1防冲队队长1224.6.2防冲队主管技术员1234.6.
11、3钻探班组长1234.6.4钻探工1244.6.5矿压观测工124第五章 地面辅助单位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1255.1机修厂安全生产各岗位责任制1255.1.1机修厂厂长1255.1.2机修厂技术员1255.1.3机修厂班长1265.1.4机修工1265.1.5车工1275.1.6行车工1275.1.7电气焊工1285.1.8维修电工1285.1.9机修钳工1295.1.10电气检修工1295.2洗煤厂安全生产各岗位责任制1305.2.1洗选煤厂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1305.2.2洗选煤厂厂长1305.2.3洗选煤厂副厂长1315.2.4洗选煤厂技术主管1315.2.5洗选煤厂班长1325.2.6
12、洗选煤厂车间主任1325.2.7洗选煤厂办事员1325.2.8澄清水泵司机1335.2.9除铁器巡检工1335.2.10大粒度分级筛司机1335.2.11带式压滤机司机1345.2.12动筛跳汰机司机1345.2.13干粉加药装置司机1345.2.14矸石带式输送机司机1345.2.15高效浓缩机司机1355.2.16块煤破碎机司机1355.2.17块煤带式输送机司机1365.2.18捞坑斗式提升机司机1365.2.19原煤仓下给煤机司机1365.2.20毛煤带式输送机司机1365.2.21煤泥泵司机1375.2.22脱水斗式提升机司机1375.2.23循环水泵司机1375.2.24原煤分级筛
13、司机1375.2.25原煤配仓刮输送机司机1385.2.26原煤入仓带式输送机司机1385.2.27原煤带式输送机司机1385.2.28振动给料机司机139最新精品资料整理推荐,更新于二二一年一月十八日2021年1月18日星期一17:52:16第一章 总则安全生产是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是做好安全工作的关键。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强化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特制订本制度。矿长是本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矿的各级领导人员和职能部门,必须在各自工作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负责。安全
14、生产人人有责,矿每名员工都必须在自己岗位上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实现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本制度适用于矿属一切单位。第二章 机关科室岗位责任制2.1矿办领导岗位责任制2.1.1矿长矿长是煤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矿长必须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矿长在工作中要尽职尽责,切实搞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一、岗位职责第一条 认真组织本煤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第
15、二条 按有关规定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保证煤矿生产、管理过程中所配备的各类特种作业人员符合要求。国有煤矿必须设立瓦斯治理机构和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建立瓦斯治理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落实治理资金。第三条 组织建立、健全煤矿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责任制,并严格按规定进行考核。第四条 组织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瓦斯治理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入井检身和出入井清点制度等,并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对各部门、人员进行考核、落实。第五条 建立、健全符合实际情况
16、的各岗位工种操作规程,并做好宣传贯彻、教育工作,确保各岗位工种按章作业。第六条 保证煤矿的安全生产投入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并按照安全生产投入计划,保证相关的资金及时到位、使用适当。第七条 负责组织编制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并组织实施。第八条 积极在煤矿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开展安全生产科研攻关,不断提高煤矿技术水平和产品的科技含量。第九条 矿长是煤矿瓦斯治理的第一责任人,每日对矿井瓦斯检查报表、安全监控系统报表等进行审阅、签字,发现异常及时处理。第十条 切实保证煤矿生产过程中人、财、物等资源需求。第十一条 每月至少应主持召开一次煤矿安全生产办公会议,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
17、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存在的重大问题和安全隐患、制定解决措施、检查上一次办公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研究煤矿安全生产中的重大决策。第十二条 经常深入煤矿生产现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第十三条 在本煤矿积极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切实提高本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第十四条 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十五条 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安排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得安排未经培训的人员上岗作业。第十六条 定期向从业人员代表大会如实报告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自觉接受监督。第十七条 负责批准不能保证采煤工作面形成两个安全出口的三角煤、残留
18、煤柱开采的安全措施。第十八条 负责批准水淹区域下采掘工程设计。第十九条 负责批准“带水压开采”安全措施。第二十条 加强职业危害的防治与管理,做好作业现场的劳动保护工作,按规定安排对相关的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第二十一条 确保煤矿依法生产,不得超层越界开采,不得擅自提高开采上限、不得超核定能力生产。第二十二条 煤矿发生事故时,矿长要立即组织指挥抢救,按规定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第二十三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矿长职权。二、责任追究第二十四条 未依照有关规定保证煤矿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
19、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矿长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矿长给予撤职处分或罚款处罚。第二十五条 未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矿长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矿长撤职处分或罚款处罚。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煤矿的主要负责人。第二十六条 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
20、定进行处罚。第二十七条 未及时组织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矿长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矿长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矿长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矿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二十九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
21、一的,依法给予矿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三十条 煤矿未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做好职业危害的防治与管理、劳动保护、健康检查等工作,按照有关法律进行处罚,对矿长给予降级或撤职的处分。第三十一条 煤矿超层越界开采、擅自提高开采上限、超核定能力生产的,矿长负直接责任。第三十二条 煤矿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或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
22、技术规范,矿长应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第三十三条 煤矿未按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有关规定建立瓦斯治理机构和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矿长负直接责任。第三十四条 煤矿未按规定建立、健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责任制,矿长应负直接责任。第三十五条 违反相关法律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安排不适宜上岗的人员从事相关岗位的工作时,矿长负直接责任。第三十六条 未组织编制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或未组织实施的,矿长负直接责任。第三十七条 未对每日瓦斯报表、安全监控系统报表等进行审阅、签字的,矿长负直接责任。第三十八条 不能充分保证煤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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