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铁路牵引变电所安全工作规则》精编版[46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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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新资料推荐高速铁路牵引变电所安全工作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在高速铁路牵引变电所(包括开闭所、分区所、AT所、接触网开关控制站,除特别指出者外,以下皆同)的运行和检修工作中,为确保人身、行车和设备安全,特制定本规则。本规则适用于高速铁路牵引变电所的运行、检修和试验。第二条 牵引变电所带电设备的一切作业,均必须按本规则的规定严格执行。第三条 各部门要经常进行安全技术教育,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和熟悉本规则,不断提高安全技术水平,切实贯彻执行本规则的各项内容。各铁路局应根据本规则规定的原则和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细则、办法,并报总公司核备。第四条 对现有不符合本规则规定标准的设备,应有计划的逐步
2、改造或更换。第二章 一 般 规 定第五条 牵引变电所的电气设备自第一次受电开始即认定为带电设备。第六条 从事牵引变电所运行和检修工作的有关人员,必须实行安全等级制度,经过考试评定安全等级,取得安全合格证之后(安全合格证格式和安全等级的规定,分别见附件1、2),方准参加牵引变电所运行和检修工作。每年定期按下表要求进行年度安全考试和签发安全合格证。应试人员签发安全合格证部门单位领导干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运行检修人员各单位主管部门第七条 从事牵引变电所运行和检修工作的人员,每年定期进行次安全考试。属于下列情况的人员,要事先进行安全考试。(一)开始参加牵引变电所运行和检修工作的人员。(二)当职务或工作单
3、位变更,但仍从事牵引变电所运行和检修工作并需提高安全等级的人员。 (三)中断工作连续个月以上仍需继续担当牵引变电所运行和检修工作的人员。第八条 运行检修人员应掌握紧急救护法,特别要学会触电急救;具备必要的消防知识,特别要具备电气设备消防知识。第九条 对违反本规则受处分的人员,降低其安全等级,需恢复原安全等级时,必须重新通过安全等级考试。第十条 未按规定参加安全考试和取得安全合格证的人员,必须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人员监护下,方可进入牵引变电所的高压设备区。外单位来所作业的人员,应进行安全教育,必要时进行安全考试,经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单位许可且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人员监护下,方可进入。第十一条
4、牵引变电所的运行和检修人员,要每年进行次身体检查,对不适合从事牵引变电所运行检修作业的人员要及时调整。第十二条 雷电时禁止在室外设备以及与其有电气连接的室内设备上作业。遇有雨、雪、雾、风(风力在五级及以上)的恶劣天气时,禁止进行带电作业。第十三条 高空作业(距离地面2m以上)人员要系好安全带(安全带的试验标准见附件6),戴好安全帽。在作业范围内的地面作业人员也必须戴好安全帽。高空作业时要使用专门的用具传递工具、零部件和材料等,不得抛掷传递。第十四条 作业使用的梯子要结实、轻便、稳固并按附件6的规定进行试验。当用梯子作业时,梯子放置的位置要保证梯子各部分与带电部分之间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且有专人
5、扶梯。登梯前作业人员要先检查梯子是否牢靠,梯脚要放稳固,严防滑移;梯子上只能有一人作业。使用人字梯时,必须有限制开度的措施。第十五条 在牵引变电所内搬动梯子、长大工具、材料、部件时,要时刻注意与带电部分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第十六条 使用携带型火炉或喷灯时,不得在带电的导线、设备以及充油设备附近点火。作业时其火焰与带电部分之间的距离:电压为10kV及以下者不得小于1.5m,电压为10kV-220kV不得小于3m,330kV不小于4m。第十七条 牵引变电所房屋和各类设备的钥匙均应配备至少两套。各高压分间以及各隔离开关的钥匙均不得相互通用。有人值守牵引变电所房屋及设备钥匙由值守人员保管1套,交接班时
6、移交下一班;另1套存放所内固定位置,并指定专人保管。无人值守牵引变电所1套房屋钥匙由运行车间管理,1套设备钥匙在所内固定位置存放;另1套房屋及设备钥匙由检修车间管理。第十八条 在全部或部分带电的盘上进行作业时,应将有作业的设备与运行设备以明显的标志隔开。第十九条 供电调度员下达的倒闸和作业命令除遇有危及人身及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外,均必须有命令编号和批准时间;没有命令编号和批准时间的命令无效。第二十条 牵引变电所自用电变压器、额定电压为10kV及以上的设备,其倒闸作业以及撤除或投入自动装置、远动装置和继电保护,除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均必须有供电调度的命令方可操作。第二十一条 停电的甚至是
7、事故停电的电气设备,在断开有关电源的断路器和隔离开关(含三工位开关)并按规定做好安全措施前,任何人不得进入高压防护栅内,且不得触及该设备。第二十二条 牵引变电所发生高压(对地电压为250V以上,下同)接地故障时,在切断电源之前,任何人与接地点的距离:室内不得小于4m;室外不得小于8m。必须进入上述范围内作业时,作业人员要穿绝缘靴,接触设备外壳和构架时要戴绝缘手套。作业人员进入电容器组围栅内或在电容器上工作时,要将电容器逐个放电并接地后方准作业。第二十三条 牵引变电所要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和急救药箱。当电气设备发生火灾时,要立即将该设备的电源切断,然后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灭火。第三章 运行第一节 值
8、 守第二十四条 牵引变电所和开闭所每班宜设值守人员两名,由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值班员担任。值守人员负责监视设备运行状态、应急故障处理和安全保卫。分区所、AT所无人值守。必要时(如倒闸或检修作业时)由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运行检修人员临时担任值守人员。第二十五条 有人值守的牵引变电所发生设备故障时,值守人员应及时、准确向供电调度汇报现场故障信息,在供电调度的指挥下进行应急处理,尽快恢复送电。第二十六条 无人值守的牵引变电所发生设备故障时,供电调度应通过远动操作,切除故障点,尽快恢复送电;远动不能操作时,通知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单位处理,尽快恢复送电。第二十七条 牵引变电所须配备必要的安全用具,有人值守
9、牵引变电所还须配备必要的工器具、仪器仪表。配备原则见附件9。第二十八条 当班值守人员不得签发工作票和参加检修工作。第二节 巡 视第二十九条 除有权单独巡视的人员外,其他人员无权单独巡视。有权单独巡视的人员是:牵引变电所值守人员和工长;安全等级不低于四级的检修人员、技术人员和主管领导干部。第三十条 值守人员巡视时,要事先通知供电调度或另一值守人员;其他人巡视时要经值守人员同意。在巡视时不得进行其他工作,禁止移开、越过高压设备的防护栅,并与带电部分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第三十一条 在有雷、雨的情况下必须巡视室外高压设备时,要穿绝缘靴、戴安全帽,并不得靠近避雷针和避雷器。第三节 倒 闸第三十二条 倒闸
10、操作分远动操作和当地操作。远动操作分单控操作和程控操作。(一)远动操作由供电调度完成。(二)当地操作由值守人员完成。第三十三条 牵引变电所倒闸作业,一般由供电调度通过远动操作完成。牵引变电所进行当地倒闸操作时,由供电调度员发布倒闸作业命令;受令人受令复诵,供电调度员确认无误后,方准给予命令编号和批准时间;每个倒闸命令,发令人和受令人双方均要填写倒闸操作命令记录(格式见附件7)。供电调度员对1个牵引变电所1次只能下达1个倒闸作业命令,即1个命令完成之前,不得发出另1个命令。第三十四条 当地倒闸作业应根据供电调度的命令进行,一人操作,一人监护。值守人员在接到倒闸命令后,要立即进行倒闸。操作前应先进
11、行模拟操作,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倒闸。操作中应执行监护复诵制度。操作过程中应按操作卡片顺序逐项操作。当地手动操作时操作人和监护人均须穿绝缘靴、戴安全帽,同时操作人还要戴绝缘手套(绝缘靴和绝缘手套的试验标准见附件6)。隔离开关的倒闸操作要迅速准确,中途不得停留和发生冲击。第三十五条 倒闸作业完成后,电气设备操作后的位置确认原则:远动操作,供电调度确认;当地操作,操作人和监护人现场确认。电气设备操作后的位置检查应以设备实际位置为准,无法看到实际位置时,可通过设备的机械指示位置、电气指示、带电显示装置、仪表及各种遥测、遥信等指示信号的变化来确认。确认时,应有两个及以上的指示信号,且所有指示信号均已同
12、时发生对应变化,才能确认该设备已操作到位。当地操作时,监护人检查确认完毕后,立即向供电调度报告,供电调度员及时发布完成时间,至此倒闸作业结束。第三十六条 倒闸作业应按操作卡片进行,没有操作卡片时,由供电调度编写倒闸操作卡片。第三十七条 编写操作卡片及倒闸表要遵守下列原则:(一)停电时的操作程序:先断开负荷侧后断开电源侧;先断开断路器后断开隔离开关。送电时,与上述操作程序相反。(二)隔离开关分闸时,先断开主闸刀后闭合接地闸刀;合闸时,与上述程序相反。(三)禁止带负荷进行隔离开关的倒闸作业和在接地闸刀闭合的状态下强行闭合主闸刀。第三十八条 当回路中未装断路器时可用隔离开关进行下列操作:(一)开、合
13、电压互感器和避雷器。(二)开、合母线和直接接在母线上的设备的电容电流。(三)空载开合所用变。第三十九条 拆装高压熔断器必须一人操作,一人监护。操作人和监护人均要穿绝缘靴、戴防护眼镜,操作人还要戴绝缘手套。第四十条 带电更换低压熔断器时,操作人要戴防护眼镜,站在绝缘垫上,并要使用绝缘夹钳或绝缘手套。第四十一条 正常情况下,不应操作脱扣杆进行断路器分闸。第四十二条 遇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值守人员可先行断开有关的断路器和隔离开关,再报告供电调度,但再合闸时必须有供电调度员的命令。第四章检修作业制度第一节 作业分类第四十三条 电气设备的检修作业分五种:(一)高压设备停电作业在停电的高压设备上进行
14、的作业及在低压设备和二次回路上进行的需要高压设备停电的作业。(二)高压设备带电作业在带电的高压设备上进行的作业。(三)高压设备远离带电部分的作业(简称远离带电部分的作业,下同)当作业人员与高压设备带电部分之间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条件下,在高压设备上进行的作业。(四)低压设备停电作业在停电的低压设备上进行的作业。(五)低压设备带电作业在带电的低压设备上进行的作业。第二节 工作票第四十四条 工作票是在牵引变电所内进行作业的书面依据,要字迹清楚、正确,不得涂改,可打印,不得用铅笔书写。工作票按供电调度要求提前申报。工作票1式2份,1份交工作领导人,1份交值守人员。值守人员据此办理准许作业手续,做好安全
15、措施。工作票应使用统一的票面格式,由工作票签发人审核无误,手工签名后方可执行。使用过的工作票分别保存在牵引变电所和作业工区,工作票保存时间不少于3个月。第四十五条 事故抢修、情况紧急时可不开工作票,但应向供电调度报告概况,听从供电调度的指挥;在作业前必须按规定做好安全措施,并记录作业的时间、地点、内容及批准人的姓名等。第四十六条 在必须立即改变继电保护装置整定值的紧急情况下,可不办理工作票,由当班的供电调度员远程更改或下令由运行检修人员更改定值,事后供电调度员和运行检修人员应记录上述过程。第四十七条 根据作业性质的不同,工作票分三种:(一)第一种工作票(格式见附件3),用于高压设备停电作业。(
16、二)第二种工作票(格式见附件4),用于高压设备带电作业。(三)第三种工作票(格式见附件5),用于远离带电部分的作业、低压设备上作业,以及在二次回路上进行的不需高压设备停电的作业。第四十八条 第一种工作票的有效时间,以批准的检修期为限。若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作业不能完成,应在规定的结束时间前,根据工作领导人的请求,由值守人员向供电调度办理延期手续。第二种、第三种工作票有效时间最长为1个工作日,不得延长。因作业时间较长,工作票污损影响继续使用时,应将该工作票重新填写。第四十九条 发票人在工作前要尽早将工作票交给工作领导人和值守人员,使之有足够的时间熟悉工作票中内容及做好准备工作。第五十条 工作领导人
17、和值守人员对工作票内容有不同意见时,要向发票人及时提出,经过认真分析,确认正确无误,方准作业。第五十一条 工作票中规定的作业组成员,一般不应更换;若必须更换时,应经发票人同意,若发票人不在,可经工作领导人同意,但工作领导人更换时必须经发票人同意,并均要在工作票上签字。工作领导人应将作业组成员的变更情况及时通知值守人员。第五十二条 外单位及非专业人员在牵引变电所工作时应加入作业组并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若需设备停电,要按停电的性质和范围填写相应的工作票,办理停电手续,并须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人员的监护下进行工作,工作票1张交给值守人员,另1张交给监护人,监护人负责有关电气安全方面的监护职责。(
18、二)若设备不需停电,由值守人员负责做好电气方面的安全措施(如加设防护栅、悬挂标示牌等),向有关作业负责人讲清安全注意事项,并记录在运行日志或有关记录中,双方签认后方准开工。必要时可派安全等级不低于二级的运行检修人员进行电气安全监护,第五十三条 1个作业组的工作领导人同时只能接受1张工作票。1张工作票只能发给1个作业组。同一张工作票,工作领导人、发票人、值守人员不得相互兼任。第三节 作业人员的职责第五十四条 工作票签发人签发工作票时要做到:(一)安排的作业项目是必要和可能的。(二)采取的安全措施是正确和完备的。(三)配备的工作领导人和作业组成员的人数和条件符合规定。第五十五条 工作领导人要做好下
19、列事项:(一)作业范围、时间、作业组成员等符合工作票要求。(二)复查值守人员所做的安全措施,要符合规定要求。(三)时刻在场监督作业组成员的作业安全,如果必须短时离开作业地点时,要指定临时代理人,否则停止作业,并将人员和机具撤至安全地带。第五十六条 值守人员要做好下列工作:(一)复查工作票中必须采取的安全措施符合规定要求。(二)经复查无误后,向供电调度申请停电或撤除重合闸、自投装置。(三)按照有关规定和工作票的要求做好安全措施。第五十七条 作业组成员服从工作领导人的安排,要确认各自的职责。对不安全和有疑问的命令要果断及时地提出意见。第五十八条 值守人员在做好安全措施后,要到作业地点进行下列工作:
20、(一)会同工作领导人按工作票的要求共同检查作业地点的安全措施。(二)向工作领导人指明准许作业的范围、接地线和旁路设备的位置、附近有电(停电作业时)或接地(直接带电作业时)的设备,以及其他有关注意事项。(三)经工作领导人确认符合要求后,双方在两份工作票上签字后,工作票一份交工作领导人,另一份值守人员留存,即可开始作业。第五十九条 每次开工前,工作领导人要在作业地点向作业组全体成员宣讲工作票,布置安全措施。第六十条 停电作业时,在消除命令之前,禁止向停电的设备上送电。在紧急情况下必须送电时要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值守人员通知工作领导人,说明原因,暂时结束作业,收回工作票。对非牵引负荷,在送电前必须
21、通知有关用户。(二)拆除临时防护栅、接地线和标示牌,恢复常设防护栅、标示牌。(三)属供电调度管辖的设备,由供电调度发布送电命令;其他设备由牵引变电所工长批准送电。(四)值守人员将送电原因、范围、时间和批准人、联系人姓名等,记入运行日志或有关记录中。第六十一条 停电作业的设备,在结束作业前需要试加工作电压时,要按下列规定办理:(一)确认作业地点的人员、材料、部件、机具均已撤至安全地带。(二)由值守人员将该停电范围内所有的工作票收回,拆除妨碍送电的临时防护栅、接地线及标示牌,恢复常设防护栅和标示牌。(三)按照设备停、送电的所属权限,值守人员将试加工作电压的时间报告供电调度,并将供电调度员的姓名、报
22、告时间记入有关记录。(四)工作领导人与值守人员共同对有关部分进行全面检查,确认可以送电后,在牵引变电所工长或工作领导人的监护下,由值守人员进行试加工作电压的操作。(五)试加工作电压完毕,值守人员要将其开始和结束的时间及试加电压的情况记入有关记录。试加工作电压结束后如仍需继续作业,必须由值守人员根据工作票的要求,重新做安全措施、办理准许作业手续。第四节 安全监护第六十二条 当进行电气设备的带电作业和远离带电部分的作业时,工作领导人主要是负责监护作业组成员的作业安全,不参加具体作业。当进行电气设备的停电作业时,工作领导人除监护作业组成员的作业安全外,在下列情况可以参加作业:(一)全所停电时。(二)
23、部分设备停电、距带电部分较远或有可靠的防护设施,作业组成员不致触及带电部分时。第六十三条 当作业人员较多或作业范围较广,工作领导人监护不到时,可另设监护人。设置的监护人员由工作领导人指定安全等级符合要求的作业组成员担当。第六十四条 当作业需要时可以派遣作业小组(包括监护人)到作业地点以外的处所作业。作业人员的安全等级:停电作业不低于二级,带电作业不低于三级;监护人的安全等级:停电作业不低于三级,带电作业不低于四级。禁止任何人在高压防护栅内单独停留和作业。第六十五条 牵引变电所工长或值守人员要随时巡视作业地点,了解工作情况,发现不安全情况要及时提出,若属危及人身、行车、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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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速铁路牵引变电所安全工作规则 46页 高速铁路 牵引 变电所 安全 工作 规则 精编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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