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安全生产管理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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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一、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保护全矿职工生命财产的安全,防止事故发生,减少国家资源和财产的损 失,保 证 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等国家安全法律、法 规 以 及 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顺利实施,切实维护职工的劳动安全与合法权益,实现矿井安全生产目标,特制定本办法。第 二 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矿所有单位和工作人员。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 持“安 全 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第四条:各级干部、业务职能部门、各 基 层 区 队(公司)、群监组织按照各自安全生产的职责范围,落实责任,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管理。
2、第五条:各级单位行政正职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 者,必须模范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保护职工劳动安全权益不受侵犯,不得强迫职工冒险作 业,严禁违章指挥。第六条:职工个人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 执 行“三大规程”及有关规定、措 施,认真学习安全技术知 识,提高劳动技能,增强自保互保能力和事故应急能 力,遵守劳动纪律。第七条:坚持依法治矿,从严治矿的原则,坚持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杜 绝“三违”,保障生产安全。第八条:实行安全奖惩,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安全教育,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技术水平,达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的目的。第九条:依靠技术进步,提高装备水
3、平,为职工创造一个安全、卫生、文明的工作环境。第十条:本办法未尽条款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二章奖励第十一条:矿对在模范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令、认真贯彻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措施、参加抢险救护等安全生产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十二条:矿每年进行一次全矿性安全表彰奖励活动,表彰奖励为矿井安全生产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单位推荐或安全监察部推荐审查,矿长批准,给 予 20 000元的奖励:1、发现事故征兆,立即采取措施或及时向上级报告,从而避免了事故或明显减轻事故危害程度的;么在抢救事故或抢险救灾中有功者;3,制止违章,避免人身事故或重大非人身事故的有
4、功者;4制止损坏、破坏安全设施,制止或检举偷盗公物的有功者;,在安全技术管理方面提出合理建议被采纳,并取得良好效果的。第十四条:捡到炸药、雷管交回炸药库,并能够落实丢失单位和个人者,捡到一包炸药 奖 励 50元;捡到一发雷管奖 励 50元。第十五条:敢于揭发检举一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者,经查实给于100-1000元的奖励。第十六条:矿设立安全奖,矿井实现月度、季度安全生产或安全目标管理,对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第三章 处罚一、一般规定第十七条: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按 北联电高头窑煤矿安全生产处罚条例之规定进行处罚。1、井下吸烟者或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入井者;么 蹬钩、强乘
5、、跳车或扒乘运输材料车者;区 重点部位睡岗、脱岗者;4私藏、偷盗炸药、雷管等火工品者;工故意破坏安全设施者;6 酗酒上岗,酒后驾驶车辆者;7、乘坐皮带、刮板输送机者;&井下带电作业者;夕 人车混行严重的主要责任者。第十八条:对出现下列情况的,按照相关处罚条例进行处罚:1、在发生重大事故中,不及时汇报、不积极组织人员抢救及临阵脱逃者;2 造成重大非人身事故,直接经济损失2 万元以上的直接责任者;3,在伤亡责任事故中造成严重后果的主要责任者;4 一年内发生3次 以 上“三违”的人员及屡教不改者;在岗位上饮酒者;6 在岗位上聚众赌博者;7、井下使用电气焊无 安全技术措施或 安全技术措施未经有关部门和
6、人员审批签字及未严格贯彻落实者。对发现违反以上现象不制止、不举报的相关责任者,将与违反者同并处理,还将对单位罚款3000元 砍;对行政队长 罚 款200元 欢,对主管安全副队长罚款200元 款。第十九条:各单位要加强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切实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业务技能,积极、及时组织职工学习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以及矿下发的各类安全学习资料、文件、规程、安全措施,要求必须在自学习资料 下 发15天内完成学习任务。安监部将对各队的学习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没有组织学习的、超过规定时间未完成学习任务的、丢失文件、资料的,安监部将对本单位的行政正职进行处罚,每查出一次对行政正职罚款100
7、-300元,对单 位 罚 款100-1000元,各种记录每缺一次罚单位100元。第二十条:各单位要加强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必须保证每班都有现场跟班队长。安全监察部将对现场跟班队长进行不定期检查,若发现没有跟班队长,要对当班跟班队长和行政正职进行处罚,每发现一次罚当班跟班队长200元,罚行政 正 职100元。第二十一条:各单位要切实抓好职工的思想教育工作,及时掌握职工的思想状况,对有思想情绪者严禁安排上班,否则,出现问题将追究值班队长和行政正职的责任。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对于探亲返矿人员和当天请假但未走的人员,当天不许安排上班,否则追究当班值班队长和行政正职、党政正职责任。每发现一次罚值班队长和行政
8、正职、党政正职各100元,造成事故者要严肃追究管理者的责任。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对未在矿职工住宿楼上居住的本地人员要摸底调查清楚,如果是单岗作业的,必须配成双岗,否则现场查实后加重处罚行政正职。第二十四条:当班值班队长不得安排酗酒人员上岗,否则每查出一次,对值班队长处罚1000-2000元,造成事故的,按照 北联电高头窑煤矿生产安全责任者追究制度严肃处理。第二十五条:矿和矿属各单位值班人员无故脱岗者一次罚 款300元,造成事故者另行处理。第二十六条:矿属各单位不按规定和要求参加安全会议,不组织参加单位安全活动或记录不全不细,无解决问题的安排和检查内容,每次罚行政正职、党政正职各200元。第二十七
9、条:区队必须坚持开班前会,布置安全工作,重点工程、零星工程、重大检修项目都要有针对性的安全措施和要求,做好干部值班、队干跟班,现场交接班、质量验收、事故分析等各项工作,并做好记录,否则罚款200-500)L i o第二十八条:全矿有值班任务的负责人和需要现场交接班的职工,必须坚持交接班制度,交接班时因没有把安全问题交待清楚而造成事故的,一般事故罚责任者罚款500元,重大事故加重处罚,并依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跟班队长必须严格按规定时间升、入井,与工人同上同下,对迟上早下者每次罚款100元,升、入井不填写时间的,每次罚款100元;连续两次迟上早下的跟班队干或未按规定下井跟班
10、的,对其停工到职工培训中心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迟上早下年累计三次以上者撤销队长职务,另行安排工作。第三十条:认真贯彻执行各项相关制度,对各职能部室查出的问题和自查问题按照“四定”的原则登记在 安全隐患排查登记薄上,并由单位行政正职负责落实,出现丢失或 无 安全隐患登记薄的罚单位1000元,罚单位行政正职和党政正职各200元,记录不全的每缺一次罚单位50元,罚单位行政正职和党政正职各100元。第三十一条:严格执行安全培训制度,对新入矿的职工必须培训72学时,考试合格后方可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上岗,在岗位上工作4个月后经再次考试合格,安排独立工作,对考试不合格者,坚决辞退;未培训的职工不许入井上LU
11、冈。第三十二条:严禁安监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牟取私利,发现安监人员私自处理“三违”,收 受“三违”人员礼品、财物的,一经查实,安监人员属于临时工的立即开除矿籍,属劳合工的待岗1年,待岗期间只发给生活保障金1000元 为;对行贿的“三违”人员将处以1000-2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开除矿籍。第三十三条:发生工伤事故隐瞒不报的,每发现一次罚单 位2000元,罚本单位行政正职和党政正职各500元,并对事故进行严肃追查处理。第三十四条:妨碍、刁难、辱骂安监人员执行正常工作者,给 予100A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另行处理。第三十五条:殴打和威胁安监人员或管理人员的,坚决予以开除矿籍。第三十六条:对制
12、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的人员及揭发隐瞒事故真相的人员辱骂或报复者,给 予1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者另行处理。第三十七条: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给 予100-500元的罚款:1、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性质较严重,但未造成后果者;幺井下随意敲打、拆卸矿灯、发爆器或更换灯泡者;又故意损坏设备、设 施 者(造成后果者另行处理);4发现事故征兆或险情,不采取防止事故的措施,又不及时汇报者,造成事故的另行处理;工特殊工种不持证上岗者;6下井脱帽、不随身携带矿灯、自救器者;劳动保护用品穿戴不齐者;7、隐瞒事故真相,包庇肇事者或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者;&气割作业时,氧气瓶、乙快瓶之间距离 小 于5米;9工作岗位看
13、闲书(小说、杂志等)者、织毛衣、打扑克者;1 0.工作时打闹嬉戏者;11、升井不走行人绕道者;这 随意顶替特殊工种冒险作业者。第三十八条:工作时间内脱岗或非重点岗位睡岗者,视情 节 轻 重 罚 款100-300元,情节严重或造成事故者另行处理。二、安全技术管理第三十九条:安全技措工程不按期、按质、按量完成、罚项目负责人500元。第四十条: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未学习或学习考试不合格而上岗,每 人 罚 款100元,罚为其安排上岗的 人 员100元,学习贯彻 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要有学习人员的签名、学习日期、考试成绩等,否 则 每 缺1人次罚单位主管技术的副队长100元,严格按规程十环节(编
14、制、审批、学习、考试、补课、签字、实施、复查、补充、贯彻)操作,否 则 每 少1个环节罚责任者200元。第四十一条:无 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施工,罚 责任单位2500元,罚单位管理人员500元,当班安全第一责 任 者300元,现场作业人员每人100元。第四十二条:不按审批后的 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的,罚现场施工人员每人100元,当班安全第一责任 者500元,单位安全第一责任者300元。三、安全信息管理第四十三条:对不开展隐患排查活动的单位,一次罚款1000元,各施工地点被安全监察人员挂出停工作业牌,对隐患单位罚款2000元,主要负责人罚款200元。第四十四条:凡是在 业务联系书、隐患
15、整改通知单上签字后,逾期不整改隐患和问题者,每条罚单位1000元,罚单位行政正职100元,罚单位主管安全或技术、生产、机电副 队 长100元,因问题整改不及时造成事故者,由问题单位负全部责任。第四十五条:对安监人员正常安全检查无理取闹、干扰工作,拒绝在各种通知单上签字或不按要求整改隐患,对责任人每次罚款300-500元。四、回采第四十六条:所有工作面的开工条件必须符合采区设计和采煤作业规程的要求,系统安装质量达到要求标准,各种安全设备设施齐全,可靠,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下达开工通知书开工,否则对安排开工者罚款200元。第四十七条:综采工作面初次放顶、过老塘、过拐点、过断层、加架、更换支架或设备
16、等,处理冒顶、探放水无措施,造成事故的,罚事故单位1000-3000元,罚行政正职、党政正职和技术负责人各500元。第四十八条:未严格执行深孔爆破制度,致使工作面设备列车被颠翻的,按照未遂事故进行处理,每次罚单位1000元,罚单位行政正职和党政正职各300元,罚主管安全副队长300元;每天对深孔爆破情况进行记录,每缺一次罚单位100元,罚单位行政正和党政正职各职100元。第四十九条:工作面上下端头安全出口高度与宽度达不到规程规定,发现一次罚单位1000元,罚单位行政正职、党政正职和主管安全副队长各200元。第五十条:工作面、两道超前支护以外原支护因受动压影响,变形严重威胁行人和设备安全时不及时
17、进行支护,罚单 位1000元。第五十一条:处理冒顶时,在紧急情况下无书面安全措施,可以口头传达安全措施,但必须有跟班队长在现场指挥。架前冒落超过300nm高的必须处理,有措施不照办者罚责任者5005000元,造成事故者另行追究责任。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者,给 予100-500元罚款,情节严重或造成事故者,从重处理:1、打单体柱时,不用双根铁丝固定绑扎柱头者;2用溜子、皮带运送物料者(有运送物料功能的皮带除外);3,用单体液压柱固定绞车者;4用绞车强行回柱者;工安装液压管插单腿销或用铁丝代替;第五十三条:综采工作面两道超前支护距离小于作业规程规定的,每发现一次罚单位1000元,罚单位行政正职和
18、党政正职各300元,罚单位主管安全副队长300元。第五十四条:综采工作面采煤机无喷雾作业的,对采煤机司机罚款100元。五、掘进、开拓第五十五条:掘进工作面超空顶作业,立即停工,每超一米罚款5000元,不足一米按一米算,带班队长罚款500元;迎头虽不空顶,但在顶板破碎或有片帮危险的情况下,不处理而冒险作业者,不敲帮问顶者,每次罚当班班长和责任者各200元。第五十六条:掘进机更换截齿工作,检修及交班时,必须断开掘进机电气控制开关,并断开隔离开关,否则罚责任人200元。第五十七条:严禁站在综掘机截割头上进行挂网等作业,否则每次罚款200元。第五十八条:综掘机作业时,严禁任何人员进入综掘机截割头附近作
19、业、逗留,否则每次罚款500元,造成事故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五十九条:综掘机停止作业时,必须将综掘机后退,切断掘进机供电电源,并断开隔离开关,否则罚综掘机司机2 0 0 元。第六十条:综掘机无冷却水和喷雾时作业,对综掘机司机罚款1 0 0 元。第六十一条:在前方可能有积水或未摸清地质构造的掘进面,不按矿批准的措施先探后掘,罚施工单位3 0 0 0 元,罚违章指挥者2 0 0 元。第六十二条:巷道停掘一段时间后,恢复掘进时,必须有复工安全措施,无措施罚开工者3 0 0 0 元。第六十三条:破坏中腰线桩或导线点标志,每次罚责任者 2 0 0 元,造成事故的严肃处理。第六十四条:巷道贯通前(综
20、 掘 5 0 n)炮 掘 2 0 n),不下贯通业务联系书,每次罚生产技术部负责人1 0 0 元,不及时编写贯通安全措施,每次罚技术主管1 0 0 元。第六十五条:有下列情形者,给 予 1 0 0-5 0 0 元罚款,情节严重或造成事故者从重处罚:1、防倒棚装置或前探梁装置不能正常使用;2 前探梁卡销用其它代替;3,耙斗机绳断丝多或有疙瘩不及时更换;4 处理溜煤眼、斜眼施工不戴保险带;工 耙斗机作业过程中,耙斗运行范围内有人作业;&耙斗机停机时操作手把未摘掉或开耙斗机不使用操作手把;久耙斗机空绳挂在梁上或顶锚杆上;&处理喷浆堵塞管路时,不停风,无人看护枪头;夕 空顶作业的直接责任者和当班班长;
21、第六十六条:严格执行后巷观测制度,建立后巷记录,要求每班对后巷检查情况进行登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查出的没有进行后巷记录的,每缺一次罚单位500元,罚单位行政正职和党政正职各100元。第六十七条:未按规定安设顶板离层仪的,罚 单 位1000元,罚单位行政正职和党政正职各200元。六、放炮、火工产品管理第六十八条:地面运送火工产品时,必须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 煤矿安全规程以及上级有关文件的规定,否则对违章人员除每人罚款5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另行追究责任。第六十九条:严禁无证放炮,多人放炮和无风、微风放炮,严禁瓦斯浓度不明、超限,支护不符合规定,电气设备失爆,空帮、
22、空顶不处理,无防尘水,炮眼不合格等情况下放炮,违者每次罚款500元,严重者从重处罚。第七十条:特殊情况下放炮,如贯通、崩卡住的煤仓、溜煤眼等,必须执行符合规程的安全措施,否则罚责任人200-500元,造成事故者另行处理。第七十一条:当班余下的火工产品,必须由班长清点,在领单上填报、签字后由放炮员交回炸药库,炸药箱内不准存留火工产品,否则罚放炮员300元。放炮前班长必须亲自布置责任心较强的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放炮地点的所有通道上挂牌,设警戒,不安排警戒人员罚班组长200元,警戒人员不按要求警戒,每次罚款200元,施工单位罚款1000元,因玩忽职守造成事故的视情节追究其责任。第七十二条:放炮员不随
23、身携带放炮器钥匙者,每发现一次 罚 款200元。第七十三条:发现瞎炮、残炮必须当班处理,当班处理不完必须向下班现场交待清楚,不处理罚责任者200元,不交接的罚责任者200元,不按规定处理瞎炮者,罚 责 任 者200元,严禁在残眼内继续装药或加深残眼,违 者 罚 款200元。第七十四条:放炮母线达不到放炮要求或有明接头,截取雷管脚线作母线用,每次罚责任者200元。第七十五条:严格雷管编号制度,凡发现不编号发放的,罚 责 任 者100元,领走未编号雷管的每发罚放炮员20元;丢失雷管的,罚 单 位100元 本,罚 责 任 者50元 侬;丢失炸药的,罚 单 位100元 屋,罚 责 任 者50元 溜。第
24、七十六条:放炮前必须将放炮母线扭结短路,否则罚款100元,雷管脚线必须扭结成短路,只有连接时方可解开,每 发 现1发未扭结成短路罚款100元。雷管脚线出库时未扭结成短路,每发雷管罚库管员20元,不扭结领走的,每发雷管罚放炮员20元。第七十七条:严禁放炮器在井下短路验电或导通母线验电,违 者 罚 款200元。第七十八条:放炮母线与雷管脚线连接,检查线路和通电放炮,只许放炮员一人操作,违 者 罚 款200 500元。第七十九条:有下列情形者,给 予 施 工 单 位1000-5000元罚款,责任人 罚 款200-500元,情节严重或造成事故者,从重处罚:1、井下各种场地进行放明炮、放糊炮的指挥者及操
25、作者;Z放炮后烟未吹散,没有进行认真检查,急于进入工作地点者;3.工作面装药有其他人员或装药、打眼同步进行的;4放炮距离、撤人距离不够者;,不执行放炮的有关规定,如“一炮三检”、“三人连锁”、“警戒距离不够”等指挥者及操作者;6 携带矿灯、手机进入炸药库者;7、放炮员一人同时携带炸药、雷管者;&炸药箱、雷管箱不加锁者;锁扣用铁丝代替的,锁子失效的;9 装药、连线、放炮由放炮员一人进行,多人作业者;i a 放炮后未及时回收炮线的。七、运输系统管理第八十条:入井的人员、入井车辆的司机必须按照要求在井口检身房登记,否则每次罚款100元。第八十一条:凡入井人员必须自觉接受检身,且工作服穿戴整齐,佩带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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