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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办法(试行)(二九年七月一日)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发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旗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旗县资助中心”)办理的助学贷款。生源地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 (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二条 根据国家关于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有关规定,财政部门、教育部门、银监部门与开发银行建立分工合作机制,联合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确保
2、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持续、健康发展。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安排和及时拨付财政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等资金;教育部门主要负责经办生源地贷款的具体工作;银监部门负责对生源地贷款进行业务指导,完善政策措施;开发银行主要负责制定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制度以及贷款审批、发放和回收管理等工作。第二章信贷政策第三条 贷款条件与对象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3.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央、区内外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
3、第二学士学生;4.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同一旗县(市、区); 5.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第四条 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家庭应该符合以下条件:1.无不良信用记录;2.家庭经济困难一般应符合以下基本特征之一:农村牧区特困户和城镇低保户;孤儿及残疾人家庭;遭受天灾人祸,造成重大损失,无力负担学生费用;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老、少、边、贫及偏远农村牧区的贫困家庭;父母双方或一方失业的家庭;其他贫困家庭。 第五条 贷款用途和额度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
4、批和发放。每个借款人每年申请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6000元,不低于1000元,主要用于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问题。当贷款金额高于学费和住宿费实际需求时,剩余部分可用于学生生活费。已经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同一学年内不得再申请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已经获得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同一学年内不得再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六条 贷款期限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其中,在校生按剩余学习年限加10年确定。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贷期限。第七条 贷款利率和利息(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执行
5、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贷款利率每年12月21日调整一次,调整后的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二)贷款利息按年计收。起息日为开发银行发放贷款日,结息日为每年的12月20日。学生在校期间贷款所产生的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毕业后的利息由借款人(学生、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自行负担。第八条 本息偿还(一)正常还款。每年12月21日为固定还款日,包括利息和分期偿还的本金(最后一笔本金和利息于合同到期日偿还)。学生应自毕业当年9月1日起开始按年度偿还利息。学生在校及毕业后两年期间为宽限期,宽限期后按等额本金方式分期偿还贷款本金。各旗县资助中心
6、应鼓励借款学生毕业后及时提前偿还贷款,鼓励借款学生一次全额偿还贷款。 (二)提前还款。每年1月15日、7月15日、8月31日为固定提前还款日。提前偿还的贷款本金须是500元的整数倍或者一次性还清。提前偿还部分按合同约定利率和实际使用期限计算利息,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费用。第九条 机制运行管理(一)建立自治区级协调机构,落实生源地贷款政策开发银行内蒙古分行与自治区教育、财政主管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落实自治区生源地助学贷款财政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等有关政策,制定实施方案,共同组织实施自治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根据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有关规定,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负责协助开发银行内蒙古分行对
7、全区生源地助学贷款业务的组织、协调和管理,指导、监督旗县资助中心;建立与各高校的信息联结机制;同时负责财政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的归集工作。(二)推动旗县资助中心建设,建立工作机制开发银行内蒙古分行会同自治区教育、财政等有关部门指导旗县政府依托旗县教育局等职能部门,设立旗县资助中心。短期内难以成立的,应暂时由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尽快调配专人负责上述工作。开发银行会同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加强对旗县资助中心的指导、培训和管理。旗县资助中心按国家有关规定,受分行委托,在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和开发银行内蒙古分行的指导和管理下,负责本旗县生源地助学贷款工作,负责收集、整理、汇总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生源地贷款需求等
8、信息;负责对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调查、认定;负责建立学生信用和贷款资格评议小组,确定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名单,测算贷款需求,编制贷款预案;负责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的申请受理、审查、合同签订和回执确认、发放贷款、催收贷款等管理工作;负责建立与贷款学生家庭的联系制度,跟踪了解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负责向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开发银行内蒙古分行和高校定期报送贷款学生的有关信息等,加强与高校联系,避免重复贷款。(三)选择代理结算行开发银行内蒙古分行会同旗县资助中心,选择邮储、农信社等金融机构,由其受托办理贷款发放和结算。开发银行内蒙古分行与委托代理结算行签订代理结算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开发银行内蒙
9、古分行应向代理结算行支付代理费用,费率与代理结算行的履约情况挂钩。(四)编制贷款预案在每年年初,开发银行内蒙古分行会同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和旗县级政府,指导和督促旗县资助中心,在各中学建立学生信用和贷款资格评议小组,负责直接受理学生贷款申请,并在民主评议基础上,提出符合贷款条件的拟贷款学生名单,测算贷款需求,编制贷款预案。(五)加强三段信用联结机制建设三段信用联结是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发展的指导原则,自治区各级政府、教育、财政等部门应不断推进与开发银行之间的信用合作机制,共同完善生源地、就学地和就业地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六)主要风险监控指标.助学贷款违约定义当借款人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借
10、款人将被视为违约:()借款人对开发银行的债务逾期天以上;()借款学生出现伤残、死亡、失踪、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无法全额偿还债务。.助学贷款违约损失定义违约损失指借款人发生违约时,开发银行实际发生的违约本息账面价值,或者借款未进入还款期,但出现伤残、死亡、失踪等情况,经过追偿预计无法回收的贷款本息。.主要监控指标开发银行内蒙古分行应和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通过对重点指标的监控,加强对各旗县机制的运行管理,主要监控指标包括:违约率当地违约学生人数当地已毕业借款学生人数当年损失率当年违约本息当年应还本息(七)地区风险分级制度开发银行内蒙古分行和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定期根据各旗县(市、区)生源地贷款的当年损
11、失率(),确定其风险级别。对于列入级的旗县(市、区),内蒙古分行将通知当地政府和旗县资助中心,并要求其采取措施降低损失率。对于超过风险补偿金的损失,旗县财政部门应按比例分担。风险级别当年损失率采取措施级正常管理级严控贷款审批,降低审批通过率级设定贷款限额,限制贷款规模增长级停止生源地贷款第三章 财政贴息与风险补偿第十条 财政贴息。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其中,考入中央及区外地方高校的学生,其贷款贴息由中央财政承担。在本区高校就读的学生,按高校隶属关系,自治区直属高校学生的贷款贴息由自治区财政承担;盟(市)属高校学生的贷款贴息由盟(市)财政承担,即财政贴息由借款学生就学地所属盟市财政
12、承担。贷款学生毕业后利息全部由学生及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负担。第十一条 风险补偿金。建立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风险补偿金比例按当年贷款发放额的15%确定,主要用于防范和弥补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考入中央及区外地方高校的学生,其贷款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承担。在本区高校就读的学生,按高校隶属关系,风险补偿金由中央和地方各承担50%,其中:自治区直属高校学生的风险补偿金由自治区财政承担;盟(市)属高校(含民办高校、独立学院)学生的风险补偿金由盟(市)财政承担,即风险补偿金由借款学生就学地所属盟市财政承担。第十二条 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管理。中央和地方负担的贴息和风险补偿金分别由全国学
13、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内蒙古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负责归集,每年12月21日前,向开发银行及时足额划拨。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由内蒙古分行实行专户管理。风险补偿金若超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超出部分由内蒙古分行奖励给旗县资助中心;若低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不足部分由内蒙古分行和旗县(市、区)财政部门各分担50。第四章 贷款流程和资金管理第十三条 资金账户开立(一)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在开发银行内蒙古分行开立贷款及存款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用于生源地助学贷款发放、本息回收和归集各级财政风险补偿金及贴息资金。(二)各旗县资助中心在代理结算银行开立助学贷款资金结算账户(以下简称“结算账户”)
14、,用于生源地助学贷款资金的结算和本息的归集。(三)借款学生凭旗县资助中心出具的开立账户通知单(附件5)在代理结算银行开立个人账户,用于生源地助学贷款资金的支用和本息回收。借款人在账户开立后预存入人民币10元,用于银行汇款费用。借款合同一经签订,即视为借款学生授权代理结算银行发放贷款资金、本息回收和办理借款学生提前还款时从指定账户中进行划转和扣收。第十四 条贷款申请与审批流程(一)新生1.符合贷款条件的新生在原就读的高中领取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格认定证明(新生)(附件3)和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并如实填写个人信息;2.学校班主
15、任在申请表内签注审核意见,加盖学校公章;3.持申请表到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居委会)或乡镇(街道)民政部门进行审核并加盖公章,出具家庭经济困难证明;4.学生和共同借款人(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盖章的申请表到户籍所在的旗县资助中心申请借款,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新生录取通知书原件和高校缴费通知单;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口本(如果学生已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则由乡镇/街道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二)在校生1.符合贷款条件的在校生在就读的高校提出贷款申请,领取申请表(附件2)并如实填写个人
16、信息;2.到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领取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格认定证明(在校生)(附件4);3.持申请表和贷款证明回到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居委会)或乡镇(街道)民政部门进行审核并加盖公章,并出具家庭经济困难证明;4.学生和共同借款人(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盖章的申请表到户籍所在的旗县资助中心申请借款,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有效的学生证原件和复印件;在校学生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证明;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学生本人的户籍证明(因户口已迁入高校,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派出所出具);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乡镇(街道)民政部门
17、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第十五条 签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一)经旗县资助中心审核后,符合借款条件的学生凭旗县资助中心出具的开立账户通知单(附件5)在代理结算银行开立个人账户;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旗县资助中心签订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附件6)。资助中心提醒申请贷款学生根据实际经济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以免到期偿债压力过重影响及时还款,对个人信用造成不良影响。旗县资助中心经办人员做好学生按时还款和提前还款教育工作,鼓励学生一次性全额偿还贷款。贷款合同一式四份,学生、家长、旗县资助中心、国家开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各留一份。 (二)借款学生持借款合同
18、和旗县资助中心签发的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回执单(附件6-1)到就读的高校报到。报到后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将高校盖章确认的合同回执以邮寄或其他有效方式送达旗县资助中心;报到后30个工作日内旗县资助中心如未收到回执,视同学生撤销借款申请,放弃贷款。(三)旗县资助中心收到高校返回的回执后,将借款人相关材料提交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审核提交材料,汇总后形成书面材料报开发银行内蒙古分行(附件8)。(四)贷款审批。开发银行内蒙古分行经办部门结合借款人有关材料,对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汇总表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完成国家开发银行内蒙古分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审批表(
19、附件9)。审批通过后,内蒙古分行以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审批确认函(附件10)的形式通知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签发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审批确认函(附件11,对旗县)告知旗县资助中心。第十六条 贷款发放与支付流程(一)助学贷款审批通过后,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根据内蒙古分行审批情况,提出划款申请,内蒙古分行将贷款划拨至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专户。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于贷款发放当日将贷款资金从专户划转至各旗县资助中心结算账户。(二)贷款资金到账后,代理结算银行根据旗县资助中心提供的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放款指令汇总表(附件 12)
20、,于3个工作日内将贷款资金划付至借款学生个人账户,并将划款单据提交旗县资助中心,由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收集后一并提交内蒙古分行。(三)代理结算银行按照旗县资助中心的放款指令汇总表,及时将贷款资金从个人账户划付至借款人就读学校的账户,并向旗县资助中心提交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汇付汇总表(附件13)。第十七条 本息回收一、财政贴息流程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按年计息。开发银行内蒙古分行经办部门在每年度的11月20日前进行预结息;11月30日前将国家开发银行内蒙古分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财政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统计表(附件14)邮寄至或送达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经确认盖章
21、后于12月10日前返还内蒙古分行经办部门,由内蒙古分行将应由中央财政负担的财政贴息资金统计表上报总行管理部门,由总行向中央财政申请划拨;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就区内直属高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向自治区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向盟市财政局发出支付通知及内蒙古自治区盟(市)属高校20年度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财政应付贴息与风险补偿金分割清单(附件15),盟市财政局应于每年的12月20日前,将归集的贴息与风险补偿金资金划拨至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在内蒙古分行设立的资金专户,由内蒙古分行进行账务处理。二、借款人还本付息从借款学生毕业当年9月1日起,助学贷款利息由学生及其共同借
22、款人自行承担。自付利息按年计息,结息日为每年12月20日(最后一年结息日为8月31日)。原则要求借款学生从毕业2年后开始按照合同约定偿付本金,本金的偿还日期为当年的12月21日(最后一年还本日为最后一年8月31日);借款学生毕业后根据个人实际情况偿还贷款,鼓励学生提前全额偿还贷款。(一)内蒙古分行经办部门在还本结息日前30天将加盖分行公章的应收本息通知书邮寄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后,将通知书回执返还内蒙古分行,并将还款资金分解至各旗县资助中心。(二)旗县资助中心核对后,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各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要求其于还本结息前10日在个人账户存入足额资金。
23、(三)代理结算银行根据旗县资助中心提供的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扣款指令汇总表(附件16)从学生账户扣收相应款项,务于12月20日前转入旗县资助中心结算账户,并划转至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在内蒙古分行设立的资金专户。(四)代理结算银行在12月22日前向旗县资助中心提交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扣收明细表(附件17)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2XXX年度逾期汇总表(附件18),旗县资助中心在12月25前上报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在12月30日前汇总整理后按要求上报开发银行内蒙古分行。三、其他约定开发银行内蒙古分行财会部门每年12月1
24、日以后才能提供当年生源地助学贷款项目应收利息通知单,而经办部门需每年11月20日之前需向总行管理部门、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申请当年财政贴息,此项工作需开发银行内蒙古分行和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手工测算共同完成。当手工测算应付利息金额小于开发银行内蒙古分行财会部门提供应付利息金额时,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应以开发银行内蒙古分行财会部门提供的应付利息金额为准,向自治区财政和盟市财政再次申请。第十八条 提前还款(一)提前还款的学生或共同借款人于每年的1月15日、7月15日、8月31日三个固定提前还款日的前30日,向旗县资助中心电话或当面提出提前还款申请,并由借款本人或共同借款人填写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开发银行生源
25、地信用助学贷款提前还款申请书(附件19),将资金足额存入在结算代理银行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二)旗县资助中心在提前还款日的前20日完成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2年度提前还款汇总表(附件20)提交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审核汇总后于提前还款日的前15日报内蒙古分行经办部门。经内蒙古分行批准后,在提前还款日的前5日通知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和旗县资助中心。(三)旗县资助中心收到通知后向结算代理银行发出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扣款指令汇总表(同附件16),结算代理银行根据扣款清单于提前还款日的前2日从借款人账户扣收资金立即转入旗县资助中心结算账户,并于当
26、日将扣收资金从旗县资助中心结算账户划转至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在内蒙古分行开立的资金专户。(四)划转资金后,代理结算银行于2个工作日内向旗县资助中心提交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扣收明细表(同附件17),旗县资助中心于4日内将汇总表上报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整理后,将各旗县资助中心的汇总表及全区汇总表报内蒙古分行。旗县资助中心完成扣款后将情况及时反馈借款人,并及时更新业务台账。第十九条 风险补偿金的申请与拨付(一)开发银行内蒙古分行经办部门于每年11月20日前,汇总当年生源地助学贷款实际发放额,计算盟市财政、自治区财政、中央财政应负担的风险补偿金,分别编制区内和区外
27、高校借款学生的国家开发银行内蒙古分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财政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统计表(同附件14),邮寄至或送达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二)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核对、确认后返还开发银行内蒙古分行,由开发银行内蒙古分行将应由中央财政负担的风险补偿金统计表上报总行管理部门,由总行向中央财政申请风险补偿金。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就区内直属高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向自治区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向盟市财政局发出支付通知及内蒙古自治区盟(市)属高校20年度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财政应付贴息与风险补偿金分割清单(同附件15),盟市财政局应于每年的12月21日前,将归集的风险补偿金划付至
28、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在内蒙古分行设立的资金专户,由开发银行内蒙古分行进行账务处理。第五章 贷后管理第二十条 管理台账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行台账管理制度,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和旗县资助中心要建立年旗(县)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台账(附件24)。内蒙古分行经办部门负责指导两级资助中心做好台账信息的维护,保证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第二十一条 合同变更 合同变更是指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签订后,经内蒙古分行、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旗县资助中心、借款人四方协商,对已生效的借款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变更的行为。生源地助学贷款合同变更主要包括账户变更和还款计划变更等。合同变更日为每年的1月15
29、日、7月15日、8月31日,由旗县资助中心向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提出申请,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后向内蒙古分行申请变更。一、账户变更流程1.账户变更指借款人变更个人账户的账户名或账户号的事项,但不允许变更开户行。2.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进行账户变更时,应于变更办理日前30日持身份证到旗县资助中心填写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账户变更申请表(附件27),旗县资助中心经审核后出具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账户变更通知单(附件28),交借款人至代理结算银行办理新账户或确认已有账户信息的真实性。3.结算代理银行完成账户变更后填写回执并加盖公章交借款人返还旗县资助中心。
30、旗县资助中心在变更办理日前10日内将加盖公章的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账户变更汇总表(附件29)、申请表及回执上报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审核、汇总、整理全区账户变更情况后,于变更办理日前5个工作日内报内蒙古分行经办部门,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账户变更汇总表、变更申请、回执。4.旗县资助中心应将上述形成的材料及时存入该学生档案资料,并于账户变更后及时与内蒙古分行经办人员沟通,维护基层金融业务管理系统中该学生的账户信息及有关台账信息。二、还款计划变更流程1.还款计划变更指借款学生因攻读硕士(或博士)学位、休学等原因,不能按照原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需要调整还款计划的事
31、项。原则上,还款计划变更只能在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调整还款计划,不能展期。2.对在借款期限内调整还款计划的,由旗县资助中心审核办理后报备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由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审核、汇总、整理后统一提交内蒙古分行经办部门。3.借款人应于变更办理日前30日内持硕士(博士)录取通知书、休学证明等材料到旗县资助中心申请变更还款计划,旗县资助中心要认真审核借款人所提供的证明、了解其家庭经济情况、评价其未来还款能力,认为变更后符合还款计划,借款人填写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还款计划变更申请表(附件30),旗县资助中心组织借款学生、共同借款人签订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32、还款计划变更协议(附件31)并签字盖章,签订完毕后报送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由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审核、汇总、整理后,统一向内蒙古分行提出变更申请。4.旗县资助中心应在变更日前20日内将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还款计划变更汇总表(附件32)、变更协议汇总上报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在变更日前10个工作日内汇总整理全区变更情况后报内蒙古分行。内蒙古分行按批次完成变更材料审核,在变更日前5个工作日内通知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并附送经行领导签字、盖章的变更协议。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在变更日前3个工作日内分别寄回各旗县资助中心确认变更,由旗县资助中心通知共同借款人。5.完成还款计
33、划变更后,内蒙古分行、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旗县资助中心经办人员及时沟通完成基层金融业务系统和台账信息的维护。 第二十二条 档案管理(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档案是对贷款业务中形成的有保存利用价值的各种载体、介质的原始资料和历史记录的总称,主要包括机制评审、信贷合同、信贷管理等档案。(二)旗县资助中心经办人员要对档案材料妥善保管,要由专人管理,存放有序、资料齐全、查阅方便。要按照内蒙古分行的要求,完成档案建立、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确保各类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旗县资助中心的负责人对此负有领导、督促、审查任务。(三)旗县资助中心要为每个借款人单独建立信贷档案,统一印制信贷档案资料袋分袋存放(资料
34、袋封面、封底样式见附件35);管理类的资料分盒、分类别、分年度存放。(四)旗县资助中心在签发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回执的同时,建立签发登记制度,对已签发的回执及时录入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回执签发登记表(附件33),以便核实、查对。(五)各高校要建立回执签收制度,对各地签发的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回执收到后及时录入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回执签收登记表(附件34),并适时与学校财务部门取得联系、沟通,将贷款资金到账情况随时记录,以便与旗县资助中心对接、核对。第二十三条 贷后监控(一)旗县资助中心在每年5月、11月初开展对借款
35、学生、共同借款人的抽查访谈,建立、深化三段信用联结模式,完善生源地、就学地、就业地间的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委会(居委会)、就读高校、劳动人事部门、就业单位等部门间接了解借款人情况,形成XX旗(县)学生资助中心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专户报告(附件25),专户报告主要对借款人的就读、就业情况和借款人与其家庭的经济收入和发展趋势情况进行分析,从总体上分析当地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偿还能力、违约概率等。旗县资助中心直接抽查的借款学生及家庭数量不少于贷款学生人数的10%,通过间接调查了解的学生数量不少于贷款学生的50%。(二)旗县资助中心在每年的6月、12月前10个工作日内将
36、专户报告报送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据此形成统一的报告,对全区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情况做出分析,并与经汇总整理成册的各旗县专户报告报送内蒙古分行经办部门。(三)旗县资助中心在日常管理中一经发现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有明显违反借款合同现象,以及其他可能对该地区助学贷款形成不利影响的应以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重大事项专题报告(附件26)的形式及时报告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由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及时报备内蒙古分行,提请内蒙古分行实施停止贷款、取消继续申请贷款的资格或提前回收贷款等措施。(四)有关高等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感恩教育,培养学生的诚信意识,推动信用体系建设,教育
37、学生毕业后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把好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资格审核关,在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基础上向学生户籍所在地的旗县资助中心出具准予办理助学贷款的书面意见。当借款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死亡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时,所在高校要及时将相关情况通知学生户籍所在地旗县资助中心和共同借款人。(五)高校、学生及共同借款人、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旗县资助中心联手合作,跟踪了解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使用情况和毕业后的偿还贷款情况及学习、思想品德、就业情况等,建立信息通报、传递、反馈制度,共同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六)内蒙古分行、自治区助学
38、管理中心、旗县资助中心对不讲诚信、不按时还贷或恶意拖欠贷款等违约行为有权采取惩戒措施,具体包括在报纸和有关媒体上公布违约学生名单、向违约学生就业单位通报违约情况等。第六章其他第二十四条 签订有关协议1.国家开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与内蒙古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签订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自治区级合作协议;2.国家开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与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旗县(市、区)资助中心签订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县级合作协议;3.国家开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会同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旗县资助中心选择相关金融机构作为代理结算银行,并与代理结算银
39、行签订代理结算协议。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国家开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实行。附件: 1.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新生)2.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在校生)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格认定证明(内蒙古自治区籍应届高考录取新生)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格认定证明(内蒙古自治区直属高校在校生)5.开立账户通知单6.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6-1.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回
40、执单7.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授权委托书8.内蒙古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文件9.国家开发银行内蒙古分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审批表10.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审批确认函11.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审批确认函(对旗县)12.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放款指令汇总表1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汇付汇总表14.国家开发银行内蒙古分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财政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统计表15.内蒙古自治区盟(市)属高校20年度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财政应付贴息与风险补偿金分割清单16.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扣款指令汇总表
41、17.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扣收明细表18.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2年度逾期汇总表19.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提前还款申请书20.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2年度提前还款汇总表21.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申请书22.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逾期贷款扣款指令汇总表23.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逾期贷款扣收明细表24.年旗(县)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台账25.旗(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专户报告26.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重大事项专题报告27.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账户变更申请表28.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账户变更通知单29.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账户变更汇总表30.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还款计划变更申请表31.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还款计划变更协议32.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还款计划变更汇总表3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回执签发登记表3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回执签收登记表35.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信贷档案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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