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 GB 50898-201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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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P GB 50898-2013 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 Technical code for water mist fire extinguishing system 2013 06 08 发布 2013 12 01 实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联合发布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 Technical code for water mist fire extinguishing system G
2、B 50898-2013 主编部门: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安 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 0 1 3 年 1 2 月 1 日 2013 北 京 2 前 言 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标2007125 号)的要求,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遵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在总结我国细水雾灭火系统的研究成果、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现状及工程应用经验的基础上,广泛征求了有关设计、施工、制造、研究、教学、消防监督等方面的意见,同时研究和消化吸收了国外有关规范标准,最后
3、经审查定稿。本规范共分 6 章和 7 个附录,其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和符号、设计、施工、验收和维护管理等。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公安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并及时把意见和有关资料径寄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卫津南路 110 号,邮政编码:300381),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主编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参编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4、北京市公安消防总队 天津市公安消防总队 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 广东省广州市公安消防支队 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火灾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 南京消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首安工业消防有限公司 同泰防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胜捷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海力特机电制造有限公司 雾特灭火系统有限责任两合公司 四川威龙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北京利华消防工程公司 北京中科三正电气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田 亮 马 恒 倪照鹏 郝爱玲 刘 志 李宝利 李 毅 李庆功 周敏莉 黄振兴 刘 敏 洪声隆 朱 江 陈 池 姚效刚 方桂芳 伍建许 许智远 丛北华 李冰茹 雷军汇 刘庭全 胡 明 李 伟 王喜世 黄 琦
5、廖光煌 孙青格 主要审查人:沈友弟 张学魁 周 详 宋晓勇 赵克伟 杨 琦 王 峰 刘西宝 3 目目 次次 1 总 则 .4 2 术语和符号.4 2.1 术语.4 2.2 符号.5 3 设计.5 3.1 一般规定.5 3.2 喷头选择与布置.6 3.3 系统组件和管道及其布置.7 3.4 设计参数与水力计算.8 3.5 供水.13 3.6 控制.15 4 施工.15 4.1 一般规定.15 4.2 进场检验.16 4.3 安装.17 4.4 调试.19 5 验收.21 6 维护管理.24 附录 A 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实体火灾模拟试验.25 附录 B 细水雾灭火系统工程划分.39 附录 C 细水雾
6、灭火系统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40 附录 D 细水雾灭火系统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41 附录 E 细水雾灭火系统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47 附录 F 细水雾灭火系统工程验收记录.48 附录 G 细水雾灭火系统维护管理工作检查项目.49 本规范用词说明.50 引用标准名录.51 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 GB 50898-2013 中国消防规范网 4 公众号 CN00119 1 总则 1.0.1 为合理设计细水雾灭火系统,保证其施工质量,规范其验收和维护管理,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条文说明 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中设置的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维
7、护管理。条文说明 1.0.3 细水雾灭火系统适用于扑救相对封闭空间内的可燃固体表面火灾、可燃液体火灾和带电设备的火灾。细水雾灭火系统不适用于扑救下列火灾:1 可燃固体的深位火灾;2 能与水发生剧烈反应或产生大量有害物质的活泼金属及其化合物的火灾;3 可燃气体火灾。条文说明 1.0.4 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设计,应密切结合保护对象的功能和火灾特点,采用有效的技术措施,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条文说明 1.0.5 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条文说明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1.1 细水雾 water mist 水在
8、最小设计工作压力下,经喷头喷出并在喷头轴线下方 1.0m 处的平面上形成的直径 Dv0.50小于 200m,Dv0.99小于 400m 的水雾滴。条文说明 2.1.2 细水雾灭火系统 water mist fire extinguishing system 由供水装置、过滤装置、控制阀、细水雾喷头等组件和供水管道组成,能自动和人工启动并喷放细水雾进行灭火或控火的固定灭火系统。简称系统。条文说明 2.1.3 防护区 enclosure 能满足系统应用条件的有限空间。条文说明 2.1.4 泵组系统 pump supplied system 采用泵组对系统进行加压供水的系统。条文说明 2.1.5 瓶
9、组系统 self-contained system 采用储水容器储水、储气容器进行加压供水的系统。条文说明 2.1.6 开式系统 open-type system 采用开式细水雾喷头的系统,包括全淹没应用方式和局部应用方式的系统。条文说明 2.1.7 闭式系统 close-type system 采用闭式细水雾喷头的系统。条文说明 2.1.8 全淹没应用方式 total flooding application 向整个防护区内喷放细水雾,保护其内部所有保护对象的系统应用方式。条文说明 2.1.9 局部应用方式 local application 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 GB 50898-201
10、3 中国消防规范网 5 公众号 CN00119 向保护对象直接喷放细水雾,保护空间内某具体保护对象的系统应用方式。条文说明 2.1.10 响应时间 response time 系统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发出灭火指令起至系统中最不利点喷头喷出细水雾的时间。条文说明 2.2 符号 2.2.1 流量、流速 q喷头的设计流量;qi计算喷头的设计流量;Qs系统的设计流量;Q管道的流量;Re雷诺数;f摩阻系数;K喷头的流量系数;流体密度;动力黏度;管道相对粗糙度;管道粗糙度;C海澄-威廉系数。2.2.2 压力 P喷头的设计工作压力;Pe最不利点处喷头与储水箱或储水容器最低水位的高程差;Pf管道的水头损失;Ps
11、最不利点处喷头的工作压力;Pt系统的设计供水压力。2.2.3 几何特征等 d管道内径;L管道计算长度;n计算喷头数;t系统的设计喷雾时间;V储水箱或储水容器的设计所需有效容积。3 设计 3.1 一般规定 3.1.1 系统设计采用的产品及组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细水雾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 GB/T 26785 等的有关规定。条文说明 3.1.2 系统的选型与设计,应综合分析保护对象的火灾危险性及其火灾特性、设计防火目标、保护对象的特征和环境条件以及喷头的喷雾特性等因素确定。条文说明 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 GB 50898-2013 中国消防规范网 6 公众号 CN00119 3.1.3
12、 系统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1 液压站,配电室、电缆隧道、电缆夹层,电子信息系统机房,文物库,以及密集柜存储的图书库、资料库和档案库,宜选择全淹没应用方式的开式系统;2 油浸变压器室、涡轮机房、柴油发电机房、润滑油站和燃油锅炉房、厨房内烹饪设备及其排烟罩和排烟管道部位,宜采用局部应用方式的开式系统;3 采用非密集柜储存的图书库、资料库和档案库,可选择闭式系统。条文说明 3.1.4 系统宜选用泵组系统,闭式系统不应采用瓶组系统。条文说明 3.1.5 开式系统采用全淹没应用方式时,防护区内影响灭火有效性的开口宜在系统动作时联动关闭。当防护区内的开口不能在系统启动时自动关闭时,宜在该开口部位的上方增设
13、喷头。条文说明 3.1.6 开式系统采用局部应用方式时,保护对象周围的气流速度不宜大于 3m/s。必要时,应采取挡风措施。条文说明 3.2 喷头选择与布置 3.2.1 喷头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 对于环境条件易使喷头喷孔堵塞的场所,应选用具有相应防护措施且不影响细水雾喷放效果的喷头;2 对于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地板夹层,宜选择适用于低矮空间的喷头;3 对于闭式系统,应选择响应时间指数(RTI)不大于 50(m s)0.5的喷头,其公称动作温度宜高于环境最高温度 30,且同一防护区内应采用相同热敏性能的喷头。条文说明 3.2.2 闭式系统的喷头布置应能保证细水雾喷放均匀、完全覆盖保护区域,并应符合
14、下列规定:1 喷头与墙壁的距离不应大于喷头最大布置间距的 1/2;2 喷头与其他遮挡物的距离应保证遮挡物不影响喷头正常喷放细水雾;当无法避免时,应采取补偿措施;3 喷头的感温组件与顶棚或梁底的距离不宜小于 75mm,并不宜大于 150mm。当场所内设置吊顶时,喷头可贴临吊顶布置。条文说明 3.2.3 开式系统的喷头布置应能保证细水雾喷放均匀并完全覆盖保护区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喷头与墙壁的距离不应大于喷头最大布置间距的 1/2;2 喷头与其他遮挡物的距离应保证遮挡物不影响喷头正常喷放细水雾;当无法避免时,应采取补偿措施;3 对于电缆隧道或夹层,喷头宜布置在电缆隧道或夹层的上部,并应能使细水
15、雾完全覆盖整个电缆或电缆桥架。条文说明 3.2.4 采用局部应用方式的开式系统,其喷头布置应能保证细水雾完全包络或覆盖保护对象或部位,喷头与保护对象的距离不宜小于 0.5m。用于保护室内油浸变压器时,喷头的布置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变压器高度超过 4m 时,喷头宜分层布置;2 当冷却器距变压器本体超过 0.7m 时,应在其间隙内增设喷头;3 喷头不应直接对准高压进线套管;4 当变压器下方设置集油坑时,喷头布置应能使细水雾完全覆盖集油坑。条文说明 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 GB 50898-2013 中国消防规范网 7 公众号 CN00119 3.2.5 喷头与无绝缘带电设备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表
16、 3.2.5 的规定。条文说明 表表 3.2.5 喷头与无绝缘带电设备的最小距离喷头与无绝缘带电设备的最小距离 3.2.6 系统应按喷头的型号规格储存备用喷头,其数量不应小于相同型号规格喷头实际设计使用总数的 1%,且分别不应少于 5 只。条文说明 3.3 系统组件和管道及其布置 3.3.1 系统的主要组件宜设置在能避免机械碰撞等损伤的位置,当不能避免时,应采取防止机械碰撞等损伤的措施。系统组件应具有耐腐蚀性能,当系统组件处于重度腐蚀环境中时,应采取防腐蚀的保护措施。条文说明 3.3.2 开式系统应按防护区设置分区控制阀。每个分区控制阀上或阀后邻近位置,宜设置泄放试验阀。条文说明 3.3.3
17、闭式系统应按楼层或防火分区设置分区控制阀。分区控制阀应为带开关锁定或开关指示的阀组。条文说明 3.3.4 分区控制阀宜靠近防护区设置,并应设置在防护区外便于操作、检查和维护的位置。分区控制阀上宜设置系统动作信号反馈装置。当分区控制阀上无系统动作信号反馈装置时,应在分区控制阀后的配水干管上设置系统动作信号反馈装置。条文说明 3.3.5 闭式系统的最高点处宜设置手动排气阀,每个分区控制阀后的管网应设置试水阀,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试水阀前应设置压力表;2 试水阀出口的流量系数应与一只喷头的流量系数等效;3 试水阀的接口大小应与管网末端的管道一致,测试水的排放不应对人员和设备等造成危害。条文说明 3
18、.3.6 采用全淹没应用方式的开式系统,其管网宜均衡布置。3.3.7 系统管网的最低点处应设置泄水阀。条文说明 3.3.8 对于油浸变压器,系统管道不宜横跨变压器的顶部,且不应影响设备的正常操作。3.3.9 系统管道应采用防晃金属支、吊架固定在建筑构件上。支、吊架应能承受管道充满水时的重量及冲击,其间距不应大于表 3.3.9 的规定。条文说明 支、吊架应进行防腐蚀处理,并应采取防止与管道发生电化学腐蚀的措施。表表 3.3.9 系统管道支、吊架的间距系统管道支、吊架的间距 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 GB 50898-2013 中国消防规范网 8 公众号 CN00119 3.3.10 系统管道应采用
19、冷拨法制造的奥氏体不锈钢钢管,或其他耐腐蚀和耐压性能相当的金属管道。管道的材质和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流体输送用不锈钢无缝钢管GB/T 14976 和流体输送用不锈钢焊接钢管GB/T 12771 的有关规定。系统最大工作压力不小于 3.50MPa 时,应采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不锈钢和耐热钢 牌号及化学成分GB/T 20878 中规定牌号为 022Cr17Ni12Mo2 的奥氏体不锈钢无缝钢管,或其他耐腐蚀和耐压性能不低于牌号为 022Cr17Ni12Mo2 的金属管道。条文说明 3.3.11 系统管道连接件的材质应与管道相同。系统管道宜采用专用接头或法兰连接,也可采用氩弧焊焊接。条文说明 3.3
20、.12 系统组件、管道和管道附件的公称压力不应小于系统的最大设计工作压力。对于泵组系统,水泵吸水口至储水箱之间的管道、管道附件、阀门的公称压力,不应小于 1.0 MPa。条文说明 3.3.13 设置在有爆炸危险环境中的系统,其管网和组件应采取静电导除措施。条文说明 3.4 设计参数与水力计算 I 设计参数 3.4.1 喷头的最低设计工作压力不应小于 1.20MPa。3.4.2 闭式系统的喷雾强度、喷头的布置间距和安装高度,宜经实体火灾模拟试验确定。当喷头的设计工作压力不小于 10MPa 时,闭式系统也可根据喷头的安装高度按表 3.4.2 的规定确定系统的最小喷雾强度和喷头的布置间距;当喷头的设
21、计工作压力小于 10MPa 时,应经试验确定。条文说明 表表 3.4.2 闭式系统的啧雾强度、喷头的布置间距和安装高度闭式系统的啧雾强度、喷头的布置间距和安装高度 3.4.3 闭式系统的作用面积不宜小于 140m2。每套泵组所带喷头数量不应超过 100 只。条文说明 3.4.4 采用全淹没应用方式的开式系统,其喷雾强度、喷头的布置间距、安装高度和工作压力,宜经实体火灾模拟试验确定,也可根据喷头的安装高度按表 3.4.4 确定系统的最小喷雾强度和喷头的布置间距。条文说明 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 GB 50898-2013 中国消防规范网 9 公众号 CN00119 表表 3.4.4 采用全淹没应
22、用方式开式系统的喷雾强度、喷头的布置间距、安装高度和工作压力采用全淹没应用方式开式系统的喷雾强度、喷头的布置间距、安装高度和工作压力 3.4.5 采用全淹没应用方式的开式系统,其防护区数量不应大于 3 个。单个防护区的容积,对于泵组系统不宜超过 3000m3,对于瓶组系统不宜超过 260 m3。当超过单个防护区最大容积时,宜将该防护区分成多个分区进行保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各分区的容积,对于泵组系统不宜超过 3000 m3,对于瓶组系统不宜超过 260 m3;2 当各分区的火灾危险性相同或相近时,系统的设计参数可根据其中容积最大分区的参数确定;3 当各分区的火灾危险性存在较大差异时,系统的
23、设计参数应分别按各自分区的参数确定;4 当设计参数与本规范表 3.4.4 不相符合时,应经实体火灾模拟试验确定。条文说明 3.4.6 采用局部应用方式的开式系统,当保护具有可燃液体火灾危险的场所时,系统的设计参数应根据产品认证检验时,国家授权的认证检验机构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细水雾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GB/T 26785 认证检验时获得的试验数据确定,且不应超出试验限定的条件。条文说明 3.4.7 采用局部应用方式的开式系统,其保护面积应按下列规定确定:1 对于外形规则的保护对象,应为该保护对象的外表面面积;2 对于外形不规则的保护对象,应为包容该保护对象的最小规则形体的外表面面积;细水雾灭
24、火系统技术规范 GB 50898-2013 中国消防规范网 10 公众号 CN00119 3 对于可能发生可燃液体流淌火或喷射火的保护对象,除应符合本条第 1 或 2 款的要求外,还应包括可燃液体流淌火或喷射火可能影响到的区域的水平投影面积。条文说明 3.4.8 开式系统的设计响应时间不应大于 30s。采用全淹没应用方式的开式系统,当采用瓶组系统且在同一防护区内使用多组瓶组时,各瓶组应能同时启动,其动作响应时差不应大于 2s。条文说明 3.4.9 系统的设计持续喷雾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1 用于保护电子信息系统机房、配电室等电子、电气设备间,图书库、资料库、档案库,文物库,电缆隧道和电缆夹层等场
25、所时,系统的设计持续喷雾时间不应小于 30min;2 用于保护油浸变压器室、涡轮机房、柴油发电机房、液压站、润滑油站、燃油锅炉房等含有可燃液体的机械设备间时,系统的设计持续喷雾时间不应小于 20min;3 用于扑救厨房内烹饪设备及其排烟罩和排烟管道部位的火灾时,系统的设计持续喷雾时间不应小于 15s,设计冷却时间不应小于 15min;4 对于瓶组系统,系统的设计持续喷雾时间可按其实体火灾模拟试验灭火时间的 2 倍确定,且不宜小于 10min。条文说明 3.4.10 为确定系统设计参数的实体火灾模拟试验应由国家授权的机构实施,并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A的规定。在工程应用中采用实体模拟实验结果时,应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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