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63-2007.pd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05.gif)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63-2007.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63-2007.pdf(30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 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P GB 50263-2007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Code for installation and acceptance of gas extinguishing systems 2007 01 24 发布 2007 07 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联合发布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Code for installation and acceptance of gas extinguishing systems GB
2、50263-2007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 0 0 7 年 7 月 1 日 2007 北 京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第 565 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50263-2007,自 2007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其中,第 3.0.8(3)、4.2.1、4.2.4、4.3.2、5.2.2、5.2.7、5.4.6、5.5.4、6.1.5、7.1.2、8.0.3 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
3、97 同时废止。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3 前 言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2003102 号文的要求,由公安部消防局组织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参编单位,共同对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397 进行全面修订而成。在修订过程中,修订组遵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以及“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对我国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的现状,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在总结国内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参考了 ISO 和美国、英国、德国、日本等国外相关标准,对 GB 5026397 做了补充和修改。增加了 IG 54
4、1 混合气体灭火系统、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热气溶胶灭火装置等内容,补充了低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删除了卤代烷 1211 灭火系统。本规范的修订以多种方式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对主要问题,进行了反复论证研究、多次修改,最后经专家审查、由有关部门定稿。本规范共分 8 章和 6 个附录,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进场检验、系统安装、系统调试、系统验收、维护管理及附录等。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解释,公安部负责日常管理,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解释。请有关单位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并及时把意
5、见和有关资料寄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管理组(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卫津南路 110 号,邮编:300381),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主编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参编单位:广东胜捷消防企业集团 云南天宵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四川威龙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昆明市公安消防支队 广东卫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坚瑞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主要起草人:东靖飞 宋旭东 马 恒 沈 纹 石守文 田 野 伍建许 汪映标 林凯前 陈雪峰 高振锡 岳大可 陆 曦 刘庭全 4 目目 次次 1 总则.5 2 术语.5 3 基本规定.6 4 进场检验.7 4.1 一般规定
6、.7 4.2 材料.7 4.3 系统组件.8 5 系统安装.9 5.1 一般规定.9 5.2 灭火剂储存装置的安装.9 5.3 选择阀及信号反馈装置的安装.10 5.4 阀驱动装置的安装.11 5.5 灭火剂输送管道的安装.11 5.6 喷嘴的安装.12 5.7 预制灭火系统的安装.13 5.8 控制组件的安装.13 6 系统调试.13 6.1 一般规定.13 6.2 调试.14 7 系统验收.14 7.1 一般规定.14 7.2 防护区或保护对象与储存装置间验收.14 7.3 设备和灭火剂输送管道验收.15 7.4 系统功能验收.16 8 维护管理.16 附录 A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7、18 附录 B 气体灭火系统工程划分.19 附录 C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记录.20 附录 D 气体灭火系统验收记录.23 附录 E 试验方法.25 附录 F 气体灭火系统维护检查记录.27 本规范用词说明.27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63-2007 中国消防规范网 5 公众号CN00119 1 总则 1.0.1 为统一气体灭火系统(或简称系统)工程施工及验收要求,保障气体灭火系统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中设置的气体灭火系统工程施工及验收、维护管理。1.0.3 气体灭火系统工程施工中采用的工程技术文件、承包合同文件对施工及质量验收的要求不
8、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1.0.4 气体灭火系统工程施工及验收、维护管理,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2 术语 2.0.1 气体灭火系统 gas extinguishing systems 以气体为主要灭火介质的灭火系统。2.0.2 惰性气体灭火系统 inert gas extinguishing systems 灭火剂为惰性气体的气体灭火系统。2.0.3 卤代烷灭火系统 halocarbon extinguishing systems 灭火剂为卤代烷的气体灭火系统。2.0.4 高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 high-pressure carbon dioxide extin
9、guishing systems 灭火剂在常温下储存的二氧化碳灭火系统。2.0.5 低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 low-pressure carbon dioxide extinguishing systems 灭火剂在-18 -20低温下储存的二氧化碳灭火系统。2.0.6 组合分配系统 combined distribution systems 用一套灭火剂储存装置,保护两个及以上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灭火系统。2.0.7 单元独立系统 unit independent system 用一套灭火剂储存装置,保护一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灭火系统。2.0.8 预制灭火系统 pre-engineered sy
10、stems 按一定的应用条件,将灭火剂储存装置和喷放组件等预先设计、组装成套且具有联动控制功能的灭火系统。2.0.9 柜式气体灭火装置 cabinet gas extinguishing equipment 由气体灭火剂瓶组、管路、喷嘴、信号反馈部件、检漏部件、驱动部件、减压部件、火灾探测部件、控制器组成的能自动探测并实施灭火的柜式灭火装置。2.0.10 热气溶胶灭火装置 condensed aerosol fire extinguishing device 使气溶胶发生剂通过燃烧反应产生气溶胶灭火剂的装置。通常由引发器、气溶胶发生剂和发生器、冷却装置(剂)、反馈元件、外壳及与之配套的火灾探测
11、装置和控制装置组成。2.0.11 全淹没灭火系统 total flooding extinguishing systems 在规定时间内,向防护区喷放设计规定用量的灭火剂,并使其均匀地充满整个防护区的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63-2007 中国消防规范网 6 公众号CN00119 2.0.12 局部应用灭火系统 local application extinguishing systems 向保护对象以设计喷射率直接喷射灭火剂,并持续一定时间的灭火系统。2.0.13 防护区 protected area 满足全淹没灭火系统要求的有限封闭空间。2.0.14 保护对象 p
12、rotected object 被局部应用灭火系统保护的目的物。3 基本规定 3.0.1 气体灭火系统工程的施工单位应符合下列规定:1 承担气体灭火系统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等级的资质。2 施工现场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工艺规程及实施方案、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控制及检验制度。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按本规范附录 A 的要求进行检查记录。条文说明 3.0.2 气体灭火系统工程施工前应具备下列条件:1 经批准的施工图、设计说明书及其设计变更通知单等设计文件应齐全。2 成套装置与灭火剂储存容器及容器阀、单向阀、连接管、集流管、安全泄放装置、选择阀、阀驱动装置、喷嘴、信号反馈装置、检漏装置
13、、减压装置等系统组件,灭火剂输送管道及管道连接件的产品出厂合格证和市场准入制度要求的有效证明文件应符合规定。3 系统中采用的不能复验的产品,应具有生产厂出具的同批产品检验报告与合格证。4 系统及其主要组件的使用、维护说明书应齐全。5 给水、供电、供气等条件满足连续施工作业要求。6 设计单位已向施工单位进行了技术交底。7 系统组件与主要材料齐全,其品种、规格、型号符合设计要求。8 防护区、保护对象及灭火剂储存容器间的设置条件与设计相符。9 系统所需的预埋件及预留孔洞等工程建设条件符合设计要求。条文说明 3.0.3 气体灭火系统的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可按本规范附录 B 执行。3.0.
14、4 气体灭火系统工程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过程质量控制:1 采用的材料及组件应进行进场检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签证;进场检验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涉及抽样复验时,应由监理工程师抽样,送市场准入制度要求的法定机构复验。2 施工应按批准的施工图、设计说明书及其设计变更通知单等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3 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4 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认可,并经监理工程师签证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5 施工过程检查应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人员进行。6 施工过程检查记录应按本规范附录 C 的要求填写。7 安装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进行调
15、试,并应合格。条文说明 3.0.5 气体灭火系统工程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63-2007 中国消防规范网 7 公众号CN00119 1 系统工程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合格的基础上,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人员共同进行。2 验收检测采用的计量器具应精度适宜,经法定机构计量检定、校准合格并在有效期内。3 工程外观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4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按本规范附录 C 进行验收记录。5 资料核查记录和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按本规范附录 D 的要求填写。6 系统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
16、规定时间内将系统工程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条文说明 3.0.6 检查、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结果应全部合格。2 施工过程检查结果应全部合格。3 隐蔽工程验收结果应全部合格。4 资料核查结果应全部合格。5 工程质量验收结果应全部合格。条文说明 3.0.7 系统工程验收合格后,应提供下列文件、资料:1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2 气体灭火系统工程施工过程检查记录。3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4 气体灭火系统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5 气体灭火系统工程质量验收记录。6 相关文件、记录、资料清单等。条文说明 3.0.8 气体灭火系统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时
17、,应按下列规定处理:1 返工或更换设备,并应重新进行验收。2 经返修处理改变了组件外形但能满足相关标准规定和使用要求,可按经批准的处理技术方案和协议文件进行验收。3 经返工或更换系统组件、成套装置的工程,仍不符合要求时,严禁验收。条文说明 3.0.9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气体灭火系统工程不得投入使用,投入使用的气体灭火系统应进行维护管理。4 进场检验 4.1 一般规定 4.1.1 进场检验应按本规范表 C-1 填写施工过程检查记录。条文说明 4.1.2 进场检验抽样检查有 1 处不合格时,应加倍抽样;加倍抽样仍有 1 处不合格,判定该批为不合格。条文说明 4.2 材料 4.2.1 管材、管道
18、连接件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63-2007 中国消防规范网 8 公众号CN00119 检查方法:核查出厂合格证与质量检验报告。条文说明 4.2.2 管材、管道连接件的外观质量除应符合设计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 镀锌层不得有脱落、破损等缺陷。2 螺纹连接管道连接件不得有缺纹、断纹等现象。3 法兰盘密封面不得有缺损、裂痕。4 密封垫片应完好无划痕。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条文说明 4.2.3 管材、管道连接件的规格尺寸、厚度及允许偏差应符合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检查数量:每一品种、规格产品
19、按 20%计算。检查方法:用钢尺和游标卡尺测量。条文说明 4.2.4 对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灭火剂、管材及管道连接件,应抽样复验,其复验结果应符合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1 设计有复验要求的。2 对质量有疑义的。检查数量:按送检需要量。检查方法:核查复验报告。条文说明 4.3 系统组件 4.3.1 灭火剂储存容器及容器阀、单向阀、连接管、集流管、安全泄放装置、选择阀、阀驱动装置、喷嘴、信号反馈装置、检漏装置、减压装置等系统组件的外观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 系统组件无碰撞变形及其他机械性损伤。2 组件外露非机械加工表面保护涂层完好。3 组件所有外露接口均设有防护堵、盖,且封闭良好,接口螺纹和法
20、兰密封面无损伤。4 铭牌清晰、牢固、方向正确。5 同一规格的灭火剂储存容器,其高度差不宜超过 20 mm。6 同一规格的驱动气体储存容器,其高度差不宜超过 10mm。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或用尺测量。条文说明 4.3.2 灭火剂储存容器及容器阀、单向阀、连接管、集流管、安全泄放装置、选择阀、阀驱动装置、喷嘴、信号反馈装置、检漏装置、减压装置等系统组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核查产品出厂合格证和市场准入制度要求的法定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2 设计有复验要求或对质量有疑义时,应抽样复验,复验结果应符合国
21、家现行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检查数量:按送检需要量。检查方法:核查复验报告。条文说明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63-2007 中国消防规范网 9 公众号CN00119 4.3.3 灭火剂储存容器内的充装量、充装压力及充装系数、装量系数,应符合下列规定:1 灭火剂储存容器的充装量、充装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充装系数或装量系数应符合设计规范规定。2 不同温度下灭火剂的储存压力应按相应标准确定。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称重、液位计或压力计测量。条文说明 4.3.4 阀驱动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电磁驱动器的电源电压应符合系统设计要求。通电检查电磁铁芯,其行程应能满足系统启动要求,且
22、动作灵活,无卡阻现象。2 气动驱动装置储存容器内气体压力不应低于设计压力,且不得超过设计压力的 5%,气体驱动管道上的单向阀应启闭灵活,无卡阻现象。3 机械驱动装置应传动灵活,无卡阻现象。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和用压力计测量。条文说明 4.3.5 低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储存装置、柜式气体灭火装置、热气溶胶灭火装置等预制灭火系统产品应进行检查。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观察外观、核查出厂合格证。条文说明 5 系统安装 5.1 一般规定 5.1.1 气体灭火系统的安装应按本规范表 C-2 填写施工过程检查记录。防护区地板下、吊顶上或其他隐蔽区域内管网应按本规范表 C-3 填写隐蔽
23、工程验收记录。条文说明 5.1.2 阀门、管道及支、吊架的安装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35 中有关的规定。条文说明 5.2 灭火剂储存装置的安装 5.2.1 储存装置的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观察检查、用尺测量。5.2.2 灭火剂储存装置安装后,泄压装置的泄压方向不应朝向操作面。低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安全阀应通过专用的泄压管接到室外。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条文说明 5.2.3 储存装置上压力计、液位计、称重显示装置的安装位置应便于人员观察和操作。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观察
24、检查。条文说明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63-2007 中国消防规范网 10 公众号CN00119 5.2.4 储存容器的支、框架应固定牢靠,并应做防腐处理。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条文说明 5.2.5 储存容器宜涂红色油漆,正面应标明设计规定的灭火剂名称和储存容器的编号。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条文说明 5.2.6 安装集流管前应检查内腔,确保清洁。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条文说明 5.2.7 集流管上的泄压装置的泄压方向不应朝向操作面。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条文说明 5.2.8 连接储存容器与集流管间的单向阀
25、的流向指示箭头应指向介质流动方向。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观察检查。5.2.9 集流管应固定在支、框架上。支、框架应固定牢靠,并做防腐处理。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条文说明 5.2.10 集流管外表面宜涂红色油漆。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条文说明 5.3 选择阀及信号反馈装置的安装 5.3.1 选择阀操作手柄应安装在操作面一侧,当安装高度超过 1.7m 时应采取便于操作的措施。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条文说明 5.3.2 采用螺纹连接的选择阀,其与管网连接处宜采用活接。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条文说明 5.3.3 选择阀的流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63-2007 气体 灭火 系统 施工 验收 规范 GB50263 2007
![提示](https://www.taowenge.com/images/bang_tan.gif)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