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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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保障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以及外来务工人员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及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市区(包括山区、新区、高新区、技术开发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本市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
2、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城管、审计、行政审批、税务、市场监管、统计、大数据、人民银行等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工作。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相关工作。住房保障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公共租赁住房工作实施。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建设,与相关部门单位信息共享,提高信息化管理服务水平。第六条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管理,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档案和住房保障对象档案。第二章 房源筹集及建设第七
3、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一)政府财政直接投资建设、收购、租赁的公共租赁住房;(二)由企业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三)廉租住房、直管公房、自管公房等经整合转换的公共租赁住房;(四)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第八条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产业布局,充分考虑供应对象对交通、就业、就学、就医等要求,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并同步做好小区内外配套设施建设。第九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予以优先保障。第十条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应严格遵循基本建设程序,精心规划设计,采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
4、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满足节能、节地、节材及环境保护工作目标要求,提高住宅整体品质。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主要满足基本居住需求,既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集体宿舍。新建的成套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第十二条社会捐赠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第十三条由市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其房屋产权归市政府所有,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登记;由企业等社会组织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其产权归投资人所有,政府有投资的,应当按照投资比例享有房屋产权,并由所有投资人共同申请登记,注明共有份额。第十四条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一)国家、省对公共租赁住
5、房建设的专项补助资金;(二)市、区财政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资金;(三)符合房地产信贷政策的信贷资金;(四)企业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自筹资金;(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资金。第十五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工程预决算。政府收购的其它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的,收购价格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第三章 准入管理第十六条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申请(一)申请条件1.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为市区户籍人口;2.在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也未享受过其他保障性住房;3.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我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符合当年度公布的其他保障条件。(二)申请人家庭申请公共租赁
6、住房的,每个家庭确定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它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配偶、子女等。家庭成员有户口迁入的,迁入时间必须在1年以上方可计入受保障人口。(三)申请材料1.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批表;2.家庭成员有效身份证件、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3.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第十七条新就业人员及外来务工人员的申请(一)申请条件1.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新就业人员可以通过所在单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1)具有市区户籍,且年满21周岁;(2)已与用人单位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已缴纳社会保险;(3)在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也未享受过其他
7、保障性住房;(4)符合当年度公布的其他保障条件。2.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可以通过所在单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1)已连续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2)已与用人单位签订6个月以上的劳动合同;(3)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我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在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也未享受过其他保障性住房;(5)符合当年度公布的其他保障条件。(二)申请人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按照相关规定统一向单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申请。申请人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三)申请材料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每人一份);2.申请人员身份证、户籍证明、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婚姻证明;3.申请人单位
8、营业执照复印件;4.其它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第十八条受理流程(一)申请人将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要求的申请材料及相关材料报至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二)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对申请人家庭户籍、收入、住房、财产等情况进行初审,经公示合格后,报至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收入及财产状况进行核对。(三)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民政部门的反馈结果,对申请家庭是否符合住房保障条件进行审核,并在本辖区内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四)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复核。住房城乡建设
9、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告知申请人。第十九条申请人原有住房转移或享受房屋征收货币补偿未满1年内(含)或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不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第二十条企业自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供本企业职工使用,空置房源可由企业向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申请,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统筹使用。第四章 配租管理第二十一条政府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通过电脑摇号确定轮候对象的选房顺序,轮候对象按照摇号结果依次选房。轮候对象选定房屋后,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发配租证,并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轮候对象中享受国家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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