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_T271-2014生活垃圾转运站运行管理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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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13.030.40J 88备案号:43214-2014DB11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T 2712014代替 DB11/T 271-2005Th活垃圾转运站运行管理规范Operation and management code for municipal solid waste transfer station2014 - 08- 13 发布2014 - 12 - 01 实施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 布DB11/T 2712014目次前言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14 一般规定25 工艺运行26 设备车辆47 计量信息48 在线监管49 环境保护510 安全运行511
2、节能减排612 对公众开放6附录 A(资料性附录)转运站设备台账7附录 B(资料性附录)转运站运行记录8附录 C(资料性附录)转运站运行工作日志9IDB11/T 2712014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本标准代替DB11/T 271-2005生活垃圾转运站运行管理规范,与DB11/T 271-2005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增加了资源回收和工艺调整的工艺过程及技术要求(见5.9和5.10);修改了计量器具的相关要求(见7.1.2,2005版7.1.1);修改了厂界空气中总悬浮颗粒物
3、、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硫允许浓度应符合的标准(见9.3,2005版8.3);增加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标准认证的要求(见10.1.3);增加了启动电气设备、维修机械设备时应遵守的相关规定(见10.1.5);增加了防火、防爆、防雷电等安全措施的要求(见10.2.3);增加了在线监管、节能减排和对公众开放的相关内容和要求(见第8、11和12章)。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垃圾渣土管理处、北京环卫集团环境研究发展有限公司、海淀区环境卫生服务中心、通州区生活垃圾转运站。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坦、杨跃金、周凯音、赵克、任一、陈芳、刘惠惠、陈浩、吕志强、何亮、刘晓光、尉俊、高靖、张志永、王建平。本标准代替
4、DB11/T 271-2005。IIDB11/T 2712014Th活垃圾转运站运行管理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转运站的工艺运行、设备车辆、计量信息、在线监管、环境保护、安全运行、节能减排和对公众开放的管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CJJ 47中规定的大、中型生活垃圾转运站的运行管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4387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801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
5、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T 2800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CJ/T 16 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设备 清扫、收集、运输CJJ 47 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CJJ 109-2006 生活垃圾转运站运行维护技术规程DB11/T 273 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环境监测规范DB11/307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501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3.1垃圾转运站 MSW transfer station将垃圾从收集车转载到转运车的转运设施。3.2 3.2大件垃圾 bulky MSW体积大、整体性强,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废物品,包括家具和家用电器
6、等。3.3 3.3垃圾收集车 MSW collecting truck1DB11/T 2712014用于收集、运输垃圾的车辆。3.4 3.4垃圾转运车 MSW transfer truck将垃圾从转运站运往处理处置场所的车辆。3.5 3.5Th活垃圾 municipal solid waste(MSW)人类在城市生活活动过程中所产生的垃圾。4 一般规定生活垃圾转运站应保证全年连续、稳定运行,并应满足如下要求:严格执行工艺运行管理手册,重大工艺调整需符合相关规定;定期对相关设施、设备车辆进行维护管理,保证完好,满足生产需求;计量器具运行规范,信息记录完整、清晰、及时和准确 ;在线监管系统按相关要
7、求有效运行;环保措施有效,设施运行可靠,污染物排放达标;安全运行应包括生产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等方面,安全生产制度明晰,执行严格,避免安全事故;防火、防爆、防雷电、防突发事件等应急预案完善,职责分明,定期演练;节能减排制度完善,执行有效;对公众开放制度落实到位,应接受并配合监督工作。5 工艺运行5.1 垃圾进站5.1.1 进入转运站处理的垃圾应是居民生活垃圾,建筑、工业、医疗、危险和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废弃物不应进入转运站。5.1.2 进站垃圾应来源明确,来源不清的垃圾不应进入垃圾转运站。5.1.3 进站垃圾收集车辆应符合转运站技术工艺要求,服从转运站管理。5.1.4 进站垃圾运输车辆应整洁、
8、密闭运输,无渗沥液遗洒、垃圾飞扬、遗撒、粘挂现象,并符合 CJ/T 16 中对垃圾车的相关要求。5.2 垃圾卸料5.2.1 卸料区域应设置指挥人员或自动指挥系统,合理组织垃圾收集车辆按工艺规定路线到指定区域有序卸料。5.2.2 转运站内垃圾不应露天或在卸料平台堆放。5.2.3 混合垃圾卸料时,应去除妨碍生产线运行的大件垃圾等废弃物,并密闭储存。5.3 分选压缩2DB11/T 27120145.3.1 进入转运站的垃圾应按工艺要求进行处理,不应随意变更或简化处理工艺;分类收集垃圾应按特定工艺处理,分类转运。5.3.2 单一压缩转运站应把混合垃圾全部经过压缩后由垃圾转运车转运出站。5.3.3 带分
9、选功能的转运站应把混合垃圾全部经过生产线按工艺要求进行分选处理,分类选出部分应分别转运,其中适合压缩的部分应进行压缩。5.3.4 应按工艺要求装箱、换箱,不应超重、超高。5.4 垃圾转运5.4.1 处理后的垃圾应按工艺要求进行回收或运送至无害化处理厂进行处理,不应随意、随处处置。5.4.2 处理后的垃圾应及时转运,不应在站内积存,应密闭运输,不应出现遗撒及垃圾粘挂现象,转运途中不应遗洒垃圾渗沥液。5.4.3 转运车辆运输途中应严格遵守国家道路交通安全等相关规定。5.5 除尘系统5.5.1 卸料点应设有扬尘收集、控制系统,分选车间、压装车间和重箱区等易扬尘区域应采取有效的扬尘控制措施。5.5.2
10、 除尘系统应按工艺要求有效运行并有相应记录。5.6 污水处理5.6.1 转运站应有渗沥液收集和存储设施,及时收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渗沥液;如设有渗沥液处理设施应达标排放;如没有渗沥液处理设施,应运送到集中处理设施进行处理。5.6.2 站内产生的生活污水应按 DB11/307 的规定集中排放。5.6.3 收集、处理设施应按工艺要求有效运行并有记录;在进水口和各出水口设置有效计量设备、监测设备;对出水进行监测并记录,监测频次按相关规定执行。5.7 臭气控制5.7.1 产生臭气的车间及设施(如引桥、垃圾卸料、分选、压装、重箱区、渗沥液处理区等)应全密闭、负压运行,并采取臭气收集、控制措施;非密闭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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