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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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1.1 编制目的 深入贯彻落实关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和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1.2 编制依据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防洪法防震减灾法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市城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市城区行政区域发生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
2、。发生自然灾害后,受灾街道办事处根据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要求视情况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达到本预案响应启动条件的,启动本预案。当毗邻区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区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本区应急救助工作。本区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1.4 工作原则 (1)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坚持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3)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4)坚持预防为主、主动应对,有效降低灾害风险,减少灾害损失。 2 组织体系 2.1 市城区减灾委员会
3、市城区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减灾委)为区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组织、协调本区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减灾办)设在区应急管理局,承担区减灾委日常工作;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具体工作并督促落实,必要时提请区减灾委组织协调。区减灾办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根据本区实际,经请示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可对区减灾委成员等事项进行适时调整。各街道办事处可设立街道减灾委员会承担自然灾害救助有关工作。必要时本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在区委领导下,由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开展。2.2 职责分工2.2.1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参见附件)做好本区自然灾害
4、救助相关工作,安排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联络和落实。2.2.2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科学组织开展本辖区内受灾人员和易受自然灾害危害人员的转移、避险、安置等工作;及时为受灾人员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加强本辖区社会管理,维护、恢复社会秩序。2.3 专家委员会根据本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际,区减灾委设立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专家委员会,为我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业务咨询、决策建议和技术支持,必要时参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3 预警响应3.1 启动条件和程序区气象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委等部门应及时向区减灾办和履行救灾职责的有关部门通报自然灾
5、害预警预报信息。区减灾办根据各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经济社会情况进行预评估,当出现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等情况时,经区减灾办主任批准,由区减灾委启动灾害救助预警响应,并向区减灾委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下同)、区减灾委主任、区人民政府报告,通报相关街道办事处和部门。3.2 预警响应措施预警响应启动后,区减灾办立即启动工作机制,组织协调预警响应工作,视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1) 向社会发布规避自然灾害风险的警告,宣传避险常识和技能,提示公众做好自救互救准备。(2) 及时向相关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通报灾害预警响应信
6、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3)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督促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及应对工作。(4)通知各相关部门、救灾物资储备单位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工作,启动与交通运输、公安交管等部门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5)通知各有关单位做好启动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6)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预警响应工作情况,落实区领导的要求,并通报各相关街道办事处和部门。(7)加强应急值守,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采取相关措施。3.3 预警响应终止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经区
7、减灾办主任批准,由区减灾委终止预警响应。4 应急响应4.1 信息报告区应急管理局、街道办事处、相关涉灾部门(行业)按照应急管理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等要求,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4.1.1 初报。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街道办事处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区应急管理局报告。区应急管理局应在接到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本行政区域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区人民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对于造成我区行政区域内人员死亡失踪、房屋倒塌、农田受灾等自然灾害,区应急管理局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区人民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对于造成我区行政区域内10人以上
8、(含10人)死亡失踪、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灾情严重以及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的自然灾害,区应急管理局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区人民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和应急管理部,报告方式可通过电话、传真或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等上报。4.1.2 续报。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区应急管理局和街道办事处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街道办事处每日10时前汇总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区应急管理局报告。区应急管理局每日12时前汇总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区应急管理局和街道办事处应随时向上一级灾情管理部门报告。4.1.3 核报。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后,街道办事处应在2日内核定灾情数
9、据,并向区应急管理局报告。区应急管理局接到报告后,应在6日内评估、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4.1.4 对于干旱灾害,区应急管理局和街道办事处应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4.1.5 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区应急管理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4.1.6 区减灾办可根据救灾工作需要,要求区各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随时报告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4.1.7 达到应急管理部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启动条件的自然灾害,按照该制度要求
10、开展损失统计调查工作。4.2 组织协调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设定三个应急响应等级。级响应由区减灾委主任组织领导;级响应由区减灾委副主任组织协调;级响应由区减灾办主任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和分工,根据各响应等级的需要切实履行好相关职责。4.3 级响应4.3.1 启动条件 (1)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死亡10人(含)以上;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含)以上;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含)以上;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5%(含)以上。 (2)区委、区政府、区减灾委决定的其他事项。 4.3.2 启动程序
11、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经区减灾委副主任审核,报区减灾委主任批准,由区减灾委启动自然灾害救助级响应,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4.3.3 响应措施由区减灾委主任统一领导、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委主任主持会商,区有关单位及受灾街道参加,对灾区灾害救助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必要时申请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区减灾委主任带领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3)区应急管理局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上报、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和新闻发布等工
12、作,每日10时前向区减灾办通报1次救灾情况。必要时,请区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4)根据各街道办事处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区商务局等部门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区发展改革委做好粮食供应保障。区运管局、公安城分局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公路运输保障工作。(5)公安城分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参与配合灾害救助工作。
13、驻区部队根据区委、区政府部署要求,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政府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6)区发展改革委、区市场监管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区水务局组织做好灾后生活、生产等用水和排水保障。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的生产工作,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区住建委指导各区做好灾后房屋建筑损坏情况应急评估、鉴定等工作。区卫生健康委、区农业农村委、区民政局及时组织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抚慰和遇难人员遗体善后处置等工作。(7) 区应急管理局视情况提出开展救灾捐赠的建议,经区人民
14、政府批准后,组织开展全区性救灾捐赠活动。区外办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的涉外工作。红十字会等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8)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期间,区减灾委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紧急征用物资、设备、交通工具和场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及时归还,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9)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委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10)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和分工做好相关工作。4.3.4 响应终止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区减灾办提出建议,经区减灾委副主任审核,报区减灾委主任批准,由区减灾委终止自然灾害救助级响应,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4.4 级
15、响应 4.4.1 启动条件(1)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死亡5人(含)以上、10人以下;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000人(含)以上、1万人以下;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间(含)以上、1000间以下; 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2%(含)以上、5%以下。(2)区委、区政府、区减灾委决定的其他事项。4.4.2 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报区减灾委副主任批准,由区减灾委启动自然灾害救助级响应,并向区减灾委主任、区人民政府报告。4.4.3 响应措施由区减灾委副主任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视情
16、况采取以下措施:(1)区减灾委副主任主持会商,区有关单位及受灾街道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必要时申请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区减灾委副主任带队赶赴灾区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灾害救助工作。(3)区应急管理局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上报、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和新闻发布等工作,每日10时前向区减灾办通报1次救灾情况。必要时,请区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4)根据各街道办事处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
17、及时下拨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区商务局等部门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区发展改革委做好粮食供应保障。区运管局、公安城分局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公路运输保障工作。(5)公安城分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参与配合有关灾害救助工作。区卫生健康委、区农业农村委、区民政局及时组织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抚慰和遇难人员遗体善后处置等工作。(6)区应急管理局视情况提出开展救灾捐赠的建议,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开展全区
18、性救灾捐赠活动。区外办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的涉外工作。区红十字会等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7)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委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8)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和分工做好相关工作。4.4.4 响应终止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区减灾办提出建议,报区减灾委副主任批准,由区减灾委终止自然灾害救助级响应,并向区减灾委主任、区人民政府报告。4.5 级响应4.5.1 启动条件(1)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死亡3人(含)以上,5人以下;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00人(含)以上,2000人以下;倒塌和严重
19、损坏房屋50间(含)以上、300间以下; 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含)以上、2%以下。 (2)区委、区政府、区减灾委决定的其他事项。4.5.2 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经区减灾办主任批准,由区减灾委启动自然灾害救助级响应,并向区减灾委副主任、区减灾委主任、区人民政府报告。4.5.3 响应措施由区减灾办主任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1)区减灾办主任视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街道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支持措施。 (2)由区减灾办主任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核查灾情,协
20、助指导地方开展灾害救助工作。(3)区应急管理局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上报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和新闻发布等工作。(4) 根据各街道办事处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区商务局等部门为灾区紧急调拨必要的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区发展改革委做好粮食供应保障。区运管局、公安城分局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公路运输保障工作。区卫生健康委、区农业农村委、区民政局组织队伍赴灾区开展或指导灾区做好医疗
21、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抚慰和遇难人员遗体善后处置等工作。 (5) 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办指导受灾街道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6)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和分工做好相关工作。4.5.4 响应终止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经区减灾办主任批准,由区减委终止自然灾害救助级响应,并向区减灾委副主任、区减灾委主任、区人民政府报告。4.6 信息发布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发布等。要主动通过应急广播、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等相关单位应配合做好预
22、警、灾情等应急信息发布工作。灾情稳定前,区应急管理局应当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我区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配合市应急管理局向社会滚动发布。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委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减灾委报告全区自然灾害损失情况,配合市减灾委发布全市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4.7 响应调整对于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相对薄弱的地区等特殊情况,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级别可适当提高,并视发展态势及时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5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5.1 过渡性生活救助5.1.1 自然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办
23、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评估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需求情况。5.1.2 在区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受灾街道应当在确保安全前提下,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政府安置与自行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对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必要时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受灾人员过渡性安置。5.1.3 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及时拨付过渡性生活救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指导灾区做好过渡性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5.1.4 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性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5.2 冬春救助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区人民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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