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和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pdf
《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和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和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pdf(10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和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城市(含县城,下同)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有关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2016 年第 45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0518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和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以下简称“本专项”)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支持,
2、推进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加强市政基础设施体系化建设,保障安全运行,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推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改善住房困难群众居住条件,推动解决符合条件的无房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第三条 本专项原则上采用切块方式。综合考虑有关因素,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各省”)中央预算内投资年度切块规模,由各省发展改革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将切块资金分解下达到具体项目,并上报备案。第四条 对于已经足额安排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不同类别的中央预算内投资,不得同时申请其他中央财政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应用于计划新开工或续建项目,不得用于
3、已完工项目。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标准第五条 本专项支持范围如下:(一)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按照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实施方案(20222025 年)有关要求,更新改造材质落后、使用年限较长、运行环境存在安全隐患,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城市燃气、供水、排水、供热等老化管道和设施。重点包括:1.建筑区划内居民共有的燃气立管、庭院管道和设施老化更新改造;2.居民户内更换燃气橡胶软管、需加装的燃气安全装置;3.政府所属燃气市政管道、厂站和设施老化更新改造;4.其他政府所属或建筑区划内居民共有的城市供水、排水、供热等管道和设施老化更新改造。中央预算内投资不得用于产权归属于专业经营单位和工商业用户
4、的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有关工作部署要求、专项投资规模等,对年度纳入专项支持范围的项目类型进行必要调整。各地可结合实际,在支持范围内进一步细化支持内容。(二)保障性安居工程。1.城市、县城(城关镇)老旧小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2.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新建、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及其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企业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应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3.各类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和国有工矿、林业、垦区棚户区改造,其中采取货币化安置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可安排集中安置片区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4.新筹集集中片区公租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5.按照党中央
5、、国务院部署,开展的其他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及其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主要包括:小区内的燃气、排水、供水、供热、道路、供电、绿化、照明、围墙、垃圾收储等基础设施,小区的养老托育、无障碍、停车、充电桩、便民等公共服务设施,与小区相关的燃气、排水、供水、供热、道路和公共交通、通信、供电、停车库(场)、充电桩等城镇基础设施项目。原则上不得用于主干道、主管网、综合管廊、广场、城市公园等与小区不相关的城镇基础设施项目。第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年度各省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规模,主要依据以下因素:(一)各省当年和上一年度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计划;(二)
6、各省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项目储备情况;(三)考虑东中西和东北地区等区域差异;(四)各省上一年投资计划执行、监督检查和审计情况;(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第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年度各省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规模,主要依据以下因素:(一)各省当年和上一年度住房保障工作目标任务计划;(二)各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储备情况;(三)考虑东中西和东北地区等区域差异;(四)考虑不同类型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差异;(五)各省上一年投资计划执行、监督检查和审计情况;(六)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第八条 投资补助标准具体如下:(一)城市燃气
7、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项目。补助资金原则上按照东部、中部、西部、东北地区分别不高于对应非专业经营单位和工商业用户产权的老化更新改造投资(不包括征地拆迁费用)的 30%、45%、60%、60%控制,四省涉藏州县和南疆四地州原则上按不高于 80%控制,西藏可达 100%;(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棚户区改造、公租房项目,可按照“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结合实际采取不同的投资补助标准,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核定的项目建安投资。建设内容包括保障性租赁住房及其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补助资金原则上不高于项目总投资(不包含征地拆迁费用)的 30%;企业投资项目或建设内容仅包含配套
8、基础设施的政府投资项目,补助资金原则上不高于项目配套基础设施投资(不包含征地拆迁费用)的 50%。第九条 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在外溢性强、社会效益高领域的引导和撬动作用,激发全社会投资活力。第三章 项目及年度投资需求申报第十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本级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加强投资项目储备的有关要求,根据本专项支持范围,依托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编制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项目、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三年滚动计划、加快推进前期工作,形成连续不断、滚动实施的项目储备机制。第十一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按要求组织开展专项投资申报工作。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应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完成审批、核准或备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城市 燃气 管道 老化 更新改造 保障 安居工程 中央 预算内 投资 专项 管理 暂行办法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