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煤发电企业职业健康安全风险控制指导手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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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燃煤发电企业职业健康安全风险控制指导手册序号控制节点标准分风险控制重点管控效果评估评估依据评估频次4.1职业健康3754.1.1职业健康管理1104.1.1.1管理制度201.依据国家和集团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和操作规程,严格执行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办法,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1.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2.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4.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5.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6.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7.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8.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9.职业健康监护
2、及其档案管理制度;10.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11.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12.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1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2.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1.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完善,每处扣2分;2.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未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每项扣4分。1.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国家卫建委令第5号)第11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24号)第4条;3.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办法(大唐集团制202222号)1次/年4.1.1.2机构与人员5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
3、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1.未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不得分;2.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管理人员,不得分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国家卫建委令第5号)第8条1次/年4.1.1.3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10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制定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年度防治计划应包括目的、目标、措施、考核指标、保障条件等内容
4、,实施方案应包括时间、进度、实施步骤、技术要求、考核内容、验收方法等内容1.未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不得分;有计划无方案,扣5分;2.防治计划和方案不完善或未按期实施,每项扣1分。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GBZ/T 225-2010)4.1.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24号)第20条(二)1次/年4.1.1.4劳动合同告知51.企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2.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
5、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1.抽查劳动合同发现未按有效方式进行告知职业危害,每人次扣1分;职业危害告知事项不全面,每人次扣0.5分;2. 结合岗位调整名册对照检查劳动合同,涉及应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而未变更的,每人次扣1分。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国家卫建委令第5号)第29条1次/年4.1.1.5岗位禁忌5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发现岗位管理违反职业卫生管理
6、规定,不得分。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国家卫建委令第5号)第33条1次/年4.1.1.6职业卫生培训201.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培训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2)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识;(3)职业卫生管理相关知识;(4)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定的其他内容;2.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操作规程。用人单位应当
7、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岗位的劳动者,进行专门的职业卫生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因变更工艺、技术、设备、材料,或者岗位调整导致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应当重新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1.核查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培训证书,未取得职业卫生管理资格证,每人扣6分;2.查培训档案,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不符合要求,每人次扣6分;因变更工艺、技术、设备、材料,或者岗位调整导致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的,未重新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每人次扣6分。1.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国家卫建委令第5号)第9条;2.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国
8、家卫建委令第5号)第10条;3.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办法(大唐集团制202222号)第28条4.1.1.7职业健康监护201.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235)等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如实告知劳动者。(1)上岗前健康检查的主要目的是发现有无职业禁忌证,建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的基础健康档案。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均为强制性职业健康检查,应在开始从事有害作业前完成;(
9、2)长期从事规定的需要开展健康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应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健康检查;(3)劳动者在准备调离或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岗位前,应进行离岗时健康检查;(4)企业应对存在职业禁忌证、职业健康损害或者职业病的劳动者依法进行处理和安置;2.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处理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1.职业健康体检机构无资质证明,不得分;检查结果未书面如实告知劳动者,每人次扣2分;未按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
10、岗期间、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每人次扣4分;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资料,存在职业禁忌证、职业健康损害或者职业病的劳动者未依法进行处理和安置,每人次扣10分;2.未建立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扣10分;档案资料管理不善有缺失,每人扣2分;健康监护档案内容不全,每项扣1分。 1.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国家卫建委令第5号)第30条;2.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4.6;2.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国家卫建委令第5号)第31条1次/年4.1.1.8职业病报告51.用人单位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消除职业病危
11、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并承担所需费用;2. 用人单位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1.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未按规定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不得分;2. 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未按照规定报告,不得分。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国家卫建委令第5号)第35条、第36条4.1.1.9职业卫生档案20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档案资料:(1)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文件;(2)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
12、因素种类清单、岗位分布以及作业人员接触情况等资料;(4)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基本信息,以及其配置、使用、维护、检修与更换等记录;(5)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与记录;(6)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发放、维护与更换等记录;(7)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工作岗位的劳动者等相关人员职业卫生培训资料;(8)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记录;(9)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资料,存在职业禁忌证、职业健康损害或者职业病的劳动者处理和安置情况记录;(10)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有关资料;(1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12)其他有关职业卫生管
13、理的资料或者文件1.未按规定建立职业卫生档案,不得分;档案资料不健全,每项扣4分;2.档案资料内容不完整或保管不善有缺失,每项扣2分。1.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国家卫建委令第5号)第34条;2.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办法(大唐集团制202222号)第31条1次/年4.1.2前期预防404.1.2.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101.申报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的规定,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并接受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2.变更申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职业病
14、危害项目:(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2)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3)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4)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1.未进行职业危害申报工作,不得分;2.有变更未按规定申报者,不得分。1.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国家卫建委令第5号)第13条;2.职业病危害项目申
15、报办法(安监总局令48号)第8条初次变更4.1.2.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304.1.2.2.1职业病危害预评价101.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2.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并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建设项目概况,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工作制度、岗位设置及人员数量等;(2)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劳动者健康影响与危害程度的分析与评价;(3)对建设项目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措施
16、进行分析、评价,并提出对策与建议;(4)评价结论,明确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风险类别及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措施是否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3.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通过评审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等发生变更导致职业病危害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评审1.检查预评价报告或备案批复文件,未提交不得分;2. 预评价报告内容不完善,每项扣标准分的10%;检查预评价报告提出的整改意见和建议,未完成整改,每项扣1分;3. 未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评审,扣5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24号)
17、第17条;2.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国家卫建委令第5号)第14条;3.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90号)第4条、第8条、第14条、第二章1次/年4.1.2.2.2“三同时”管理101.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简称“三同时”);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可以与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一并进行;2.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完成后,属于职业病危害一般或者较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应当组织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进行评审,并形成是否符合职业
18、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的评审意见;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应当组织外单位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评审工作,并形成评审意见;3.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评审意见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进行修改完善;4.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工作过程应当形成书面报告备查1.检查建设项目工程费用预算和防护设施,不符合“三同时”要求,不得分;2.检查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评审资料,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组织防护设施评审,不得分;3、建设单位未按照评审意见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进行修改完善,不得分; 4.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工作过程没有形成书面报告,不得分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19、主席令第24号)第18条;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90号)第4条、第17条1次/年4.1.2.2.3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101.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或者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编制评价报告。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应当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建设项目概况;(2)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执行情况分析、评价;(3)职业病防护设施检测和运行情况分析、评价;(4)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分析、评价;(5)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情况分析、评价;(6)职业病
20、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危害程度分析、评价;(7)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措施分析、评价;(8)职业健康监护状况分析、评价;(9)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分析、评价;(10)正常生产后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治效果预期分析、评价;(11)职业病危害防护补充措施及建议;(12)评价结论,明确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风险类别,以及采取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所提对策建议后,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措施是否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2.建设单位应当在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前20日将验收方案向管辖该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书面报告。属于职业病危害一般或者较重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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