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煤发电企业电站锅炉安全风险控制指导手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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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燃煤发电企业电站锅炉安全风险控制指导手册序号控制节点标准分风险管控重点要求管控效果评估评审依据频次3.1.1电站锅炉15503.1.1.1启停操作1153.1.1.1.1机组启、停操作351.启停操作应使用标准操作票;2.到达紧急停炉条件的应紧急停炉;3.升温升压或降温降压的速率应符合规程规定;4.锅炉启停不应存在超出运行参数和出力的现象;5.汽包任两点间壁温差不应超过规程规定值(规程无规定时,应控制不大于50 );6.再热器未通汽时,炉膛出口烟温不应超过限定值1.未使用标准操作票或无标准操作票,扣17.5分;记录不完整,扣17.5分;2.规程中停炉条件不明确,或达到停炉条件而坚持运行,不得分
2、;3.升温升压或降温降压速率不符合规程规定,不得分;4.锅炉存在超出运行参数和出力的现象,扣17.535分;5.汽包存在任意两点壁温差超过规程规定的,不得分;6.再热器未通汽时,炉膛出口烟温超过规程规定值,不得分,并加扣上一级母项20%;存在其他问题扣10.517.5分。1.300 MW600 MW级机组煤粉锅炉运行导则(DL/T611-2016);2.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国能安全(2014)161号);3.200 MW级锅炉运行导则(DL/T610-1996)3.1.1.1.2停用锅炉的防腐20停、备用的锅炉设备,应按标准要求编制防腐保护方案并落实停、备用的锅炉设备,未按标准
3、要求编制防腐保护方案并未落实,或因防腐措施不力,造成设备发生锈蚀的,扣1420分。火力发电厂停(备)用热力设备防锈蚀导则(DL/T 956-2017)3.1.1.1.3防止灭火放炮201.制定防止灭火放炮反事故措施,重点监控启、停机过程中的落实情况;2.重新点火前必须对锅炉进行充分通风吹扫,以排除炉膛和烟道内的可燃物质;3.新炉投产、锅炉改造大修后,以及使用燃料与设计燃料有较大差异时,应进行燃烧调整试验和最低稳燃负荷试验,并确定合理的控制参数和运行方式,及时修订相关规程和措施1.未制定防止灭火放炮反事故措施或启、停机过程中不落实,不得分,并加扣上一级母项分的10%; 2.重新点火前未按规定进行
4、通风吹扫,不得分;3.新炉投产、锅炉改造大修后,以及使用燃料与设计燃料有较大差异时,未进行燃烧调整试验和最低稳燃负荷试验,未确定合理的控制参数和运行方式、未及时修订相关规程和措施,不得分,并加扣上一级母项标准分的10%。1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国能安全(2014)161号);2.电站煤粉锅炉膛防爆规程(DL/T 435-2018)3.1.1.1.4防止尾部再燃烧201.制定防止尾部再燃烧反事故措施,重点监控启、停机过程中的落实情况;2.锅炉启动期间,锅炉负荷低于25%额定负荷时空预器及脱硝装置应连续吹灰,锅炉负荷大于25%额定负荷时至少每8h吹灰一次;当回转式空气预热器烟气侧压差
5、增加时应增加吹灰次数1.未制定防止锅炉尾部再燃烧措施或启、停机过程中不落实不得分,并加扣上一级母项标准分的10%;2.锅炉启动期间,锅炉负荷低于25%额定负荷时空预器及脱硝装置未连续吹灰,或锅炉负荷大于25%额定负荷时吹灰间隔大于8h,当回转式空气预热器烟气侧压差增加时未增加吹灰频次,每次扣4分。1.300MW600MW级机组煤粉锅炉运行导则(DL/T 611-2016);2.200MW级锅炉运行导则(DL/T 610-1996);3.300MW循环流化床锅炉运行导则(DL/T 1326-2014);4.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国能安全2014161号)3.1.1.1.5锅炉启停汽
6、水品质监督10启动前和启动/停运过程中应进行锅炉水、汽品质监督检验,并记录启动前和启动/停运过程中未根据炉水品质进行操作和监督,造成锅炉水、汽品质不合格,视超标幅度、持续时间及危害程度,扣710分。 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GB/T 12145-2016)3.1.1.2运行调整与控制4553.1.1.2.1燃烧调节201.建立每台炉炉膛压力超限运行记录;2.对锅炉燃烧异常工况进行记录、分析、统计并制定应对措施;3.评价期内不应发生炉膛压力超过报警值;4.加强锅炉运行工况分析,建立定期运行分析制度并认真执行1.未建立炉膛压力超限运行记录,扣10分;2.对锅炉燃烧异常工况记录、分析、统
7、计资料不齐全扣610分;无应对措施或未落实扣1020分;3.评价期内炉膛压力有三次超过报警值,不得分;4.未建立锅炉运行工况定期运行分析制度,或落实不到位,扣10分。1.电站煤粉锅炉膛防爆规程(DL/T 435-2018);2.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发电企业运行管理办法(大唐集团制200561号)3.1.1.2.2烟温偏差及风量调节201.炉膛出口及尾部受热面两侧烟温偏差不应超过50;2.不应存在使用燃烧器安全关断挡板调节风、煤量的情况1.烟温偏差超过规定值,视超差幅度,扣1016分; 2.存在用燃烧器安全关断挡板调节风、煤量情况的,扣1016分。1.电站煤粉锅炉技术条件(DL/T 1429-201
8、5);2.300MW600MW级机组煤粉锅炉运行导则(DL/T611-2016);3.200MW级锅炉运行导则(DL/T610-1996);3.300MW循环流化床锅炉运行导则(DL/T 1326-2014)3.1.1.2.3燃煤煤质及炉膛结焦控制351.建立煤质分析和入炉燃煤管理制度,运行人员及时掌握燃煤煤质数据,进行结焦特性分析、配煤掺烧试验,熟悉燃烧调整手段;.新进燃煤必须做煤质分析报告及试烧或掺配方案;2.运行人员应定期检查炉膛结焦情况,查明结焦部位并分析原因,制定和落实防范措施;3.制定受热面定期吹灰规定并按规定进行锅炉吹灰工作1.未建立煤质分析和入炉燃煤管理制度,不得分;运行人员未
9、及时掌握煤质数据,不得分;评价期内存在煤质原因引起锅炉灭火或限出力情况,原因不明、措施不落实,不得分;对易结焦煤种未进行结焦特性分析、配煤掺烧试验,不得分;2.炉膛结焦,视严重程度扣17.535分;原因未予查明,无防范措施或措施不落实,不得分;3.未制定受热面定期吹灰规定或未按规定落实,扣717.5分。1.300MW600MW级机组煤粉锅炉运行导则(DL/T611-2016);2.200MW级锅炉运行导则(DL/T610-1996);3.300MW循环流化床锅炉运行导则(DL/T 1326-2014);4.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国能安全(2014)161号)3.1.1.2.4锅炉
10、压力控制251.制订防止超压运行反事故措施,记录锅炉发生超压异常;2.发生锅炉超压或安全门拒动应有事故分析报告;3.严禁在安全阀解列的状况下运行1.未制订防止超压运行反事故措施,未记录锅炉发生超压异常,不得分;2.发生锅炉超压或安全门拒动、锅炉安全阀动作后不回座,不得分;无事故分析报告,拒动原因未查明,加扣上一级母项标准分的20%;3.锅炉在安全阀解列状况下运行,不得分1.300MW600MW级机组煤粉锅炉运行导则(DL/T611-2016);2.200MW级锅炉运行导则(DL/T610-1996);3.300MW循环流化床锅炉运行导则(DL/T 1326-2014);4.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
11、十五项重点要求(国能安全(2014)161号)3.1.1.2.5锅炉汽温控制251.制订防止锅炉汽温异常管理制度,发生异常时应有记录、有统计、有分析,并采取相应措施; 2.过热器、再热器减温水量不应超过设计用量1.未建立锅炉汽温异常管理制度,对锅炉汽温异常未予记录和分析,未采取相应措施,不得分,并加扣上一级母项标准分10%;2.过热器、再热器减温水量超过设计值,扣12.5分。1. 300MW600MW级机组煤粉锅炉运行导则(DL/T611-2016);2.200MW级锅炉运行导则(DL/T610-1996);3.300MW循环流化床锅炉运行导则(DL/T 1326-2014);4.防止电力生产
12、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国能安全(2014)161号);5.电站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DL 647-2004)3.1.1.2.6汽包水位控制301.应按规程进行水位计的日常维护及校核,并有校核记录;2.评价期内不应发生因汽包水位失控导致停炉事故,否则应查明原因,并有事故分析报告和防范措施;3.汽包炉应建立防止锅炉满水和缺水事故措施;4.机组正常运行中,水位应控制在规程规定范围内,不应有超限运行情况;5.就地水位计液面刻度指示清晰1.未按规程进行水位计的日常维护及校核,扣1530分;无记录的,扣615分;2.运行中水位失控导致停炉的,不得分;没有事故分析报告或没有防范措施,加扣上一级母项标准分的
13、10%; 3.汽包炉未建立防止锅炉满水和缺水事故措施,不得分,并加扣3分;4.机组正常运行中,水位未控制在规程规定范围内,扣915分,有超限运行情况,不得分;5.就地水位计液面刻度指示不清晰,扣3分。1.300MW600MW级机组煤粉锅炉运行导则(DL/T611-2016);2.200MW级锅炉运行导则(DL/T610-1996);3.300MW循环流化床锅炉运行导则(DL/T 1326-2014);4.火力发电厂锅炉汽包水位测量系统技术规程(DL/T 1393-2014)3.1.1.2.7超(超)临界锅炉分离器水位控制201.应有详细的锅炉储水箱水位调节技术措施;2.储水箱水位测点、中间点温
14、度显示正确;3.省煤器入口流量测量应准确,省煤器入口流量低保护正确投入;4.中间点温度高保护正确投入,储水箱水位自动、中间点温度自动投入情况良好;5. 应建立防止锅炉满水和缺水事故措施1.未制订水位调节技术措施,扣1020分;措施不全面不具体扣410分;2.储水箱水位测点、中间点温度显示不正确,扣4分;3.省煤器入口流量测量显示不准确,扣4分;省煤器入口流量低保护未正常投入,扣10分;4.中间点温度高保护未正常投入、储水箱水位自动、中间点温度自动投入不正常,扣10分;5.未建立防止锅炉满水和缺水事故措施,扣10分。3.1.1.2.8超(超)临界锅炉给水流量控制101.评价期内不发生因控制失误,
15、导致给水流量低造成的停炉事故,否则应查明其原因,制订并落实防范措施;2.不应发生直流锅炉给水流量低于最小启动流量事故;否则应查明其原因,制订并落实防范措施1.因运行控制失误导致因给水流量低停炉运的,不得分;2.发生水动力工况异常,未查清原因,或后续防范对策不全面、不正确、不落实,扣510分。3.1.1.2.9超(超)临界锅炉湿干态转换201.启停过程应有湿干态转换点的主汽流量、给水流量记录;2.不应出现过湿干态转换时主给水流量偏离设计湿干态转换点的主给水流量值以上的情况;3.规程中明确规定进行干湿态转换操作的负荷点,并避免在该负荷点附近长时间运行1.没有启停过程中湿干态转换运行记录的,扣10分
16、;2.转换时主给水流量偏离设计湿干态转换点的主给水流量值以上,每次扣1020分;3.规程中未明确规定进行干湿态转换操作的负荷点,扣10分;未按照规程规定的负荷点进行干湿态转换操作,不得分。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国能安全(2014)161号)3.1.1.2.10运行中锅炉汽水品质监督301.运行中应根据化学监督进行排污、放水操作;2.运行中当锅炉给水或炉水品质不合格,没有处理手段,影响锅炉安全时,应采取必要的停炉处理措施;3.采用磷酸盐处理和挥发性处理的锅炉,运行中炉水pH值不低于9.0,如水冷壁结垢超标时应及时进行酸洗;4.评价期内对锅炉水冷壁年结垢速率应有检查记录,并不允许超过
17、40g/(m2a)1.运行中未能根据化学监督进行排污、放水,扣915分;2.当运行中锅炉给水或炉水品质超标,没有处理手段,影响锅炉安全时,未申请停炉处理的,扣1530分;3.采用磷酸盐处理和挥发性处理的锅炉,运行中炉水pH值低于9.0或水冷壁结垢超标时未进行酸洗,扣915分;4.锅炉水冷壁年结垢速率超过40g/( m2a),扣915分。1.火力发电厂水汽化学监督导则(DL/T 561-2013);2.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GB/T 12145-2016);3.火力发电厂机组大修化学检查导则3.1.1.2.11锅炉保护及联锁投/退201.运行中锅炉保护装置和联锁退出运行,必须经本单
18、位生产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批准;2.主保护需要退出检查和维护时,在限定时间工作未结束,必须经本单位生产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批准,并在限定时间内恢复;如不能恢复,应立即停机、停炉处理;3.保护退出运行的原因、时间和恢复时间应有记录1.运行中锅炉保护装置和联锁退出,未经本单位生产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批准,不得分; 2.未经本单位生产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批准,或未在限定时间内恢复保护,不得分;不能恢复,未立即停机、停炉处理,加扣上一级母项标准分的10%;3.未建立记录,不得分;记录不全每项扣2分。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国能安全(2014)161号)3.1.1.2.12吹灰器投运情况20吹灰器应
19、按规定投入,不发生锅炉结焦、停炉或降出力运行的事故吹灰器未按规定投入,扣1020分;发生锅炉结焦、停炉或降出力运行的事故,不得分。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国能安全(2014)161号)3.1.1.2.13主要辅机运行情况301.评价期内不发生因送、吸风机、一次风机、排粉机、磨煤机、给煤机、密封风机和回转式预热器等辅机故障影响机组安全运行(含降出力)的事故,否则应进行事故原因分析,并制订和落实防范措施;2.主要辅机轴承振动、温度或润滑油温不超过规定值;3.主要辅机润滑油、液压油系统无漏油现象1.评价期内发生辅机故障引起的事故,不得分;造成机组降出力的,扣618分;故障原因未查明、防止
20、对策不正确或不落实,加扣上一级母项标准分的10%;2.轴承振动、温度或润滑油、液压油温超过规定值,扣1824分;3.润滑油、液压油系统漏油,扣69分3.1.1.2.14正常运行防止灭火放炮201.正常运行中,落实防止灭火放炮的反事故措施;2.发生锅炉灭火,应分析原因并消除;3.运行规程中应有防止炉膛内爆的条款和事故处理预案1.正常运行中,未落实防止灭火放炮反事故措施,不得分;2.对灭火事件分析不清、整改措施不落实,不得分;3.运行规程中无防止炉膛内爆的条款或事故处理预案,扣10分;条款或预案不全面,扣26分1.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国能安全(2014)161号);2.电站煤粉锅炉
21、炉膛防爆规程(DL/T 435-2018)3.1.1.2.15防止 “四管”超温301.建立防止锅炉受热面超温管理制度和记录,记录应真实准确;2.发生受热面超温异常应进行分析,查明原因并制订防止对策1.未建立锅炉受热面超温管理制度和记录,不得分;记录不全、不正确扣915分;2.发生受热面超温原因未进行分析,或措施不落实,不得分1.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国能安全(2014)161号);2.电力行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规程(DL/T612-2017(DL/T612-2017);3.电站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DL 647-2004)3.1.1.2.16防止燃烧器烧损及制粉系统自燃措施3
22、01.评价期内不发生燃烧器或一次风管烧损、一次风管堵塞及制粉系统着火事件;2.应制订及落实防止制粉系统着火和爆炸事故措施;3.消防灭火系统应保持完好,并进行定期试验;4.发生上述事件应有分析报告,并查明原因,措施应正确、全面、落实1.评价期内发生燃烧器或一次风管烧损、一次风管堵塞或制粉系统着火事件,扣2430分;2.未根据反措要求制订防止制粉系统着火和爆炸事故措施,或未予落实,扣2130分;3.消防系统及设备存在缺陷,或未进行定期试验的,扣2430分;4.事故原因未查明,措施不具体或未落实的,扣2430分。1.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国能安全(2014)161号);2.电站煤粉锅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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