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T 1776-2020 水利工程绿色施工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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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93.160CCSP55DB11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T17762020水利工程绿色施工规范Specificationforgreenconstructionofhydraulicengineering2020-12-24发布2021-04-01实施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DB11/T17762020目次前言.I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基本规定.24.1资源节约.24.2环境保护.24.3作业环境与职业健康.45组织管理.45.1建设单位.45.2设计单位.45.3监理单位.45.4施工单位.55.5运输单位.56临时设施.56.1一般规定.56.2生产区.
2、56.3生活办公区.56.4施工道路.66.5施工围堰.67土石方工程.67.1一般规定.67.2土方工程.67.3石方工程.78地基处理与基础工程.78.1一般规定.78.2地基处理.78.3基础桩.78.4基坑支护.88.5地下水控制.89水工混凝土工程.99.1一般规定.99.2钢筋制安.99.3模板施工.9IDB11/T177620209.4混凝土施工.1010砌体工程.1010.1一般规定.1010.2石料砌体.1010.3其它砌体.1111疏浚工程.1111.1一般规定.1111.2清淤作业.1111.3底泥处置.1112引调水管隧工程.1212.1一般规定.1212.2明挖敷管.
3、1212.3顶管.1212.4盾构隧洞.1212.5浅埋暗挖隧洞.1213水工金属结构及水利机电设备安装工程.1213.1一般规定.1213.2水工金属结构.1313.3水力机械.1313.4机电设备.1314水工建筑物拆除工程.1314.1一般规定.1314.2建(构)筑物拆除.1414.3围堰拆除.1415其它工程.1415.1绿化工程.1415.2水利信息化工程.14参考文献.15IIDB11/T17762020水利工程绿色施工规范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水利工程绿色施工的组织管理,临时设施以及土石方工程、地基处理与基础工程、水工混凝土工程、砌体工程、疏浚工程、引调水管隧工程等各类水利工程的绿
4、色施工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及拆除等项目的绿色施工。水利设施的维修、大修可参照执行。本文件不适用于防汛应急工程及抗洪抢险工程。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3552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5085.3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12523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5618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CJ/T
5、340绿化种植土壤HJ/T364废塑料回收与再生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试行)DB11/T513绿色施工管理规程DB11/693建设工程临建房屋技术标准DB11/T1077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标识、监控、密闭技术要求DB11/1115城市建设工程地下水控制技术规范DB11/T1132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活区设置和管理规范DB11/T1708施工工地扬尘视频监控和数据传输技术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绿色施工greenconstruction在保证质量、安全等基本要求的前提下,通过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减少对环境负面影响,实现节材、节水、节能、节地和保护环境的工
6、程施工活动。来源:DB11/T513-2018,2.0.1,有修改3.2非传统水源non-conventionalwatersources不同于传统地表水供水和地下水供水的水源,包括再生水、雨水等。来源:DB11/T513-2018,2.0.41DB11/T177620204基本规定4.1资源节约4.1.1节地及土地资源保护4.1.1.1施工总布置应从严控制生活区、加工厂、仓库及施工临时道路的面积,合理确定地面硬化部位和材料。4.1.1.2优化土方平衡方案,应减少红线外临时堆土占地面积和占用时段。4.1.1.3施工结束后,应及时拆除临时设施和道路,恢复临时占地原貌。4.1.2节能及能源利用4.
7、1.2.1施工现场应制定节能措施,施工临时用电宜优先使用城市电网,不应使用国家、行业、北京市明令淘汰的施工设备、机具和产品。4.1.2.2施工现场应合理安排施工区域及施工顺序,采用能源效率高的施工机械设备,提高各种机械设备的使用率和满载率。4.1.3节水及水资源利用4.1.3.1施工现场应制定节水指标和节水措施,宜采用先进的节水施工工艺。4.1.3.2施工现场应合理选择供水管线布局和管径,减少管网和用水器具的漏损。4.1.3.3施工用水应实行计量管理,严格控制施工阶段用水量。4.1.3.4施工用水应使用节水型器具并在水源处设置明显的节约用水标识。4.1.3.5车辆冲洗、路面喷洒、降尘等宜采用非
8、传统水源。4.1.4节材及材料利用4.1.4.1施工中应合理选择周转材料,提高周转率。4.1.4.2施工中应控制材料消耗、减少余(尾)料。4.1.4.3施工中应合理利用开挖、拆除产生的土方、石块、混凝土块等材料。4.2环境保护4.2.1扬尘污染控制4.2.1.1在城市建成区内应按标准在施工现场四周设置围挡。非建成区内的枢纽、泵站、闸门等点状工程应在施工现场四周设置围挡;河道、管线等线性工程应在施工作业区、现场出入口以及人员密集和交通要道等处设置围挡。因特殊情况不能设置围挡的区域,应设置警示标志、警示灯。4.2.1.2在城市建成区全部区域、非建成区主要干道和居民区周边的围挡高度不应低于2.5m,
9、其它区域施工围挡高度不应低于1.8m。围挡宜选用金属定型材料,围挡根部接地不留空隙。4.2.1.3施工现场易产生扬尘的散体物料应当密闭贮存,不具备密闭贮存条件的,应在其周围设置不低于堆放高度的围挡并有效苫盖,苫盖网目数不应低于800目/百平方厘米。4.2.1.4施工现场扬尘不应扩散到施工区域外,应有专人负责对场地进行清扫、洒水降尘。4.2.1.5建筑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应采取密闭运输,使用有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的运输车辆,进门查证、出门查车,运输车辆应符合DB11/T1077的规定。4.2.1.6施工现场应按照DB11/T1708的规定安装扬尘视频监控设备,在适当位置为扬
10、尘视频监控设备提供设备安装的场地、用电、设施固定等必要条件。2DB11/T177620204.2.1.7施工现场应根据空气重污染预警级别采取相应扬尘控制措施,并在工地出入口明显位置悬挂空气重污染应急措施公告牌。4.2.1.8挖掘、破碎、建筑垃圾清运、剔凿打磨、截桩、装卸等易产生扬尘的施工应采取喷淋(雾)降尘措施。4.2.1.9建筑物内清理垃圾,应先洒水收集清扫,采用容器或管道运输,不应高空抛掷。4.2.1.10由于工序交接或车辆碾压原因造成防尘网临时掀开或破损等情况,应及时进行恢复。4.2.2有害气体污染控制4.2.2.1施工现场不应焚烧废弃物。4.2.2.2非道路移动机械应进行信息编码登记,
11、施工车辆和在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使用符合标准的燃料,尾气应达标排放。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和在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安装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4.2.2.3施工现场不应露天进行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的施工作业。因施工工艺要求确需露天作业的,应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4.2.2.4施工现场不应使用含苯成分的稀释剂和溶剂。4.2.3水土污染控制4.2.3.1车辆冲洗处及固定式混凝土输送泵旁应设置沉淀池,污水经沉淀处理后循环利用,沉淀池内积存的污泥应定期清理。4.2.3.2施工现场存放的油料和化学物品应设有专门的库房,库房地面应做防渗处理。装载有毒污染物的车辆不应驶入地表饮用水源保护区。4.2.3.3施工中
12、应加强对施工机械的日常养护,杜绝机油的跑、冒、滴、漏现象。4.2.3.4施工中不应在河流、湖泊、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它污染物。4.2.3.5施工中不应将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的废水排入水体。4.2.3.6施工道路及材料堆放场地周边应设排水沟,施工现场雨水、污水应分流排放。4.2.3.7用于回填、改性或作为原料的工业废料、矿山废渣、粉煤灰、炉渣等固体废物,应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GB5085.3判定不具有危险特性。4.2.4噪声污染控制4.2.4.1施工现场应制定降噪措施,场界噪声应符合GB12523的规定,并对场界噪声进行监测和记
13、录。4.2.4.2夜间不应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确需进行夜间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和范围内施工并采取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4.2.4.3施工现场宜使用低噪声、低振动的施工机具。强噪声设备应采取封闭等降噪措施,应远离施工现场生活办公区和学校、医院、居民区等噪声敏感区。4.2.4.4远距离作业指挥应使用对讲机传达指令,不应采用高音喇叭。4.2.4.5车辆进入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的施工现场不应鸣笛并限速5km/h。装卸材料过程中应做到轻拿轻放。4.2.5光污染控制4.2.5.1易产生光污染的作业应进行集中安排、科学划分,减少光污染时间。4.2.5.2
14、夜间施工应合理调整灯光照射方向或采取必要的局部遮挡措施,在保证现场施工作业面有足够光照的条件下,减少对周围人员的光干扰。3DB11/T177620204.2.5.3夜间电焊作业应采取遮挡措施,避免特定方向电弧光外泄。4.2.6建筑垃圾污染控制4.2.6.1建筑垃圾应与生活垃圾分类存放和清运,应进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根据建筑垃圾的利用价值进行分类处置。4.2.6.2弃土宜采取工程回填、矿坑修复、堆山造景等资源化利用方式进行处置。4.2.6.3弃料及其它固体废物,有再利用价值的,宜进行资源化利用;不具有再利用价值的,应送至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处置。4.2.7古树名木、文物、地下管线、水文设施
15、等保护4.2.7.1施工现场存在古树名木确需迁移的,应按照古树名木移植的有关规定组织施工。对于施工现场内无法移栽的原地保留古树名木,应划定保护区域,采取有效保护措施。4.2.7.2施工过程中一旦发现文物,应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施工应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实施原址保护;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报相应部门批准。4.2.7.3施工现场应制定地下管线、水文设施的保护措施,施工机械开挖前,应进行人工探坑,并设置现场标识。4.3作业环境与职业健康4.3.1应定期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培训和体检,配备有效的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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