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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沙金霞保税物流中心仓储物流服务合同甲方:长沙金霞海关保税物流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凌勤杰 委托代理人:地址:长沙市开福区幸福桥45号一栋一层电话:073188482168 传真:03184820乙方: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地址: 传真:总 则 为充分发挥甲方快速便捷的保税物流服务优势,促进乙方经营贸易更快发展,实现互利双赢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型)的暂行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3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0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相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
2、方进入保税物流中心并租赁甲方仓库开展经营贸易等事宜达成共识,签署本合同,共同信守。第一条 仓储物流服务内容 1.1 甲方向乙方提供物流服务的处所为长沙金霞保税物流中心 号仓库;仓储区面积为 平方米.1.2 乙方在该仓储区域内存储保税监管货物及进行简单加工,货物所有人为乙方。甲方提供报关,卸货到仓门和装货入柜等相关的物流服务,乙方自行负责所仓储区内部的货物(流通性)加工操作;第二条 仓库管理费2.1 为了了确保乙方在仓库作业等相关方面正常运作,甲方应向乙方收取一定的仓库管理费。2.2 管理费只包含仓库大楼公共区域的照明、电梯、清洁卫生、绿化、消防、保安、房屋修缮等物业支出的费用;不含乙方仓库区域
3、所发生的物业支出的费用,如乙方仓库区域需要更换照明用具(日光灯、插座、电线等)、库内清洁等;甲方可提供维修服务,但乙方需支付材料费和人工费(简单操作的人工费可视情况减免).第三条保证金3.1 保证金本合同的保证金(相当于两个月仓储费总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整_).本合同双方签字生效后,十日内支付。3.2 保证金作为乙方承诺执行合同相关条款的保证,可用于违约补偿等用途,合同期满后可用于冲抵应付账款;如合同期满后,经确认乙方无其他未履行义务时,甲方在7天内将保证金原数退还(不计利息).第四条 其他相关物流服务收费本条所述其他相关物流服务收费见附件1;甲方同意给予乙方1天的免仓储费期,即从 2 年
4、 月 日起至 201年 月 日止。第五条 结算方式5.1 每月仓储费乙方应在当月1O日前支付5.2 本合同所列其他相关费用,每月按照实际发生量计算,甲方在次月的5日之前出具帐单,乙方在10日之前核对并确认,并于下月15日之前支付;5.3 本合同所涉及的所有费用,乙方均按合同规定期限支付,逾期付款的甲方有权按每天千分之一的比率乘以欠缴费用总额收取迟延付款违约金.5.4 仓储服务费及其它相关费用,乙方应在上述期限内汇至甲方指定的下列帐号.甲方开户行: 交行北大桥支行 帐号: 41130018600973 第六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6.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6.1.1 甲方需于 200_年_8月日提
5、供本合同项下仓储位置给乙方使用.6.1.2 甲方应保证库区的安全性,并防止盗窃行为.如确是因甲方的不当行为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6.1.3 甲方应在通常状况下保证库区24小时的水电供应(政府拉闸限电时除外),以供乙方在工作时间和加班时间使用,该水电费用由乙方支付。6.1.4 严格控制工作证及访问证(临时入库证)的发放,对进出库区人员严格登记;6.1.5 合理调度使用库区停车泊位,维持库区作业的有效运转;6.1.6 根据乙方指令,对乙方进出仓货物及时进行EDI申报及装卸作业;6.1.7 按乙方申报做好海关数据统计及仓库货物统计工作;6.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6.2.1 按时支
6、付本合同所涉的所有物流仓储服务等相关费用。6.2.2 保证并确认所有存放于仓库的货物均已向海关申报;及保证所有存放于仓库货物的进出库均由经海关批准的车辆进行运送;及遵守海关对货物存放、进出仓以及货物运输的相关规定;及遵守海关的其它一切相关规定,并向甲方提供合理的帮助与合作,同时保证甲方符合海关的规定.6.2.3 保证所有存放于仓库的货物均按照海关或甲方指定的安全方式进行堆放.不得在仓库内存放危险,有害,或海关规定禁止的货物,否则乙方将对违反该规定造成的所有后果独立承担一切责任.6.2.4 保证存放于仓库内的所有货物均已投保,若货物价值增加,应及时对该增加部分进行投保;及保证对在仓库内的自雇员工
7、,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代表人,授权人等拥有相关保险(包括但不限于意外险、工伤保险等)。6.2.5 基于保安理由,乙方需向甲方提供其所有于使用范围内或仓内工作人员之详细资料及如有变更应实时向甲方更新。此外,为易于识别起见,乙方工作人员除需佩带乙方职员证,也需佩带甲方提供的相关证件。6.2.6 接受甲方的安全管理、消防检查,遵守甲方相关规章制度,确保仓库内消防通道的畅通;6.2.7 不得从事任何可能对甲方造成滋扰,破坏或其它不便的事宜,也不得从事任何可能使甲方仓库的保险合同归于无效或可能引起保费增加的事宜。6.2.8 保证所存放货物的重量和压力不超过甲方的限制( 30 吨/平方米),同时遵守甲方制
8、定的指示。6.2.9 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改变仓库结构,更换仓库固定设施,钻孔或对地面造成毁损,在该协议期届满时,移除所有乙方货物,并拆除乙方在仓库或办公室的所有设施,并修复因此所造成的损坏,但乙方有自行安装货架的权利。6.2.10 乙方享有合同期间所约定仓库的使用权。第七条仓库物业管理7.1 仓库不因本合同的签订而改变所有权性质;7.2 合同期间,甲方定期对仓库及办公室进行消防和安全检查; 7.3 经甲方审核方案并报主管部门同意后,乙方可对仓库进行二次装修,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7.4 任何设备、管线的安装以及对房屋建筑结构影响的作业,均应经甲方同意并验证后乙方方可进行;7.5 仓库内的货物
9、管理工作由乙方负责,任何人员均应经乙方同意后方可进入乙方库区;7.6 甲方提供的仓库为普通仓库,不具易燃、易爆或具腐蚀性等危险品存储功能,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将此类货物置于仓库内,否则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人身及财产损失;7.7 乙方在合同期满或合同提前终止时,应于合同期满之日或提前终止之日将仓区清扫干净,搬迁完毕,并将装交还给甲方。如乙方归还时不清理杂物,则甲方对清理该杂物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7.8 乙方在使用仓区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长沙市法规以及甲方有关的有关规定,如有违反,自行承担。倘由于乙方违反上述规定影响建筑物周围其他用户的正常运作,所造成损失由乙方赔偿。第八条 存储货物
10、的管理乙方存放入仓库内的货物均为海关监管货物,双方应遵守国家相关法规及保税物流园区监管办法,并按要求对进出货物严格管理:8.1 乙方对进出货物应据实提供装箱单、发票和其他海关报关所需的其他资料给甲方向海关申报,并承担因各种报关单证的漏错报造成的一切损失甲方根据乙方提供之各相关单证向海关进行EI申报、向检验检疫部门报检以及安排其他相关作业;第九条 保险在合同期限内,甲方负责购买相关仓库的保险,乙方负责购买仓库内乙方的货物等财产的保险及其它必要的保险(包括但不限于责任险)。若甲乙各方未购买上述保险,由此而产生的所有赔偿及责任分别由甲乙各方自行承担.第十条 违约责任10.1 甲、乙双方应切实履行本合
11、同的约定,违反者视为违约方,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2000万元;若一方因其行为造成另一方他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以下行为视为严重违约:10.1.1 因甲方建筑物本身原因或其他直接源自甲方原因造成仓库连续1日不能正常动作;10.1.2 乙方欠付费用达1个月;10.1.3 乙方在仓库内从事未经甲方确认的作业项目,或隐瞒货物性质,在库内存放危险物品,造成重大损失的;或经甲方提出书面意见后仍未进行有效整改的;10.1.4 因乙方违反国家法规或海关有关监管货物规定的作业,造成甲方库区被查封;或因上述原因影响乙方以外的其他租户不能正常工作达1日;10.1.5 乙方擅自安装设备、设施,或
12、擅自改变仓库功能,或其他未经甲方同意,造成仓库建筑物损毁的行为;10.1.6 任何一方未遵守规定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10.1.7 其他违反国家法规或合同规定,给对方造成人身、财产或名誉损失的行为。10.2 乙方提前解除或因违约行为导致合同解除的,则甲方不退还已收取的保证金。第十一条 免责条款11.1 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仓库损毁或本合同无法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责任.但仅部分无法履行的,或在合同期内影响合同履行的原因消除,经权利人要求,双方应履行可执行部分至合同期满;11.2 由于甲方改造建筑物而导致暂时性的服务水平降低,部分公用设施场所不能使用及相关仓库仓区的部分不能使用,不视为甲方违约;11.
13、3 若因乙方违约,违规行为,致使甲方无法履行报关及其他乙方指定的服务项目,则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第十二条 合同解除(终止)12.1 合同一方如发生下列行为之一时,他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保留索赔权:12.1.1 逾期缴纳应付费用超过三十天;12.1.2 破产、解散或被查封;12.1.3 严重违反本合同的规定,给对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12.1.4 一方严重违反国家有关保税物流中心管理法规,致他方作业停止达30天的。12.2 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或继续履行会给他方造成重大损失的,可以终止合同;12.3 双方需要提前终止合同,则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并获得对方的书面同意,方可终
14、止合同。12.4 本合同提前终止或者有效期届满,甲乙双方未达成续约合同的,乙方应于提前终止之日或者合同期限届满之日迁离仓区,并将其返还甲方。乙方逾期不迁离或不返还的,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双倍费用或者自行将场地内的物品搬离仓区,且不承担保管的责任。第十三条 保密本合同及其附件,以及任何关于货主和仓储方的成本、运作程序和其他详情或一方获得的有关另一方的商业活动的信息在任何时候都应作为保密信息,未经对方事先明确表示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其他方透露。第十四条 适用法律14.1 本合同未尽事宜以及由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协议时,则可通过诉讼解决,双方均可向
15、长沙有管辖权法院提起。 14.2 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解释。第十五条 合同附件1、 附件:物流服务报价单 2、 甲、乙双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3、 乙方提供国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缴税专用开户行名称、帐号、联系人及电话。第十六条 合同期限 本协议附件1物流服务报价单为本合同的补充,同本合同具有同样效力。合同期限为 1 年,即从 20 年 月 日起至 0 年 月 日止。16.1 合同期限届满前三个月,双方应确认合同续签,如未有任何一方书面明确通知,视为合同自动续签两个月;在自动续签期内仍无任何一方书面通知,合同将再自动续签四个月;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权。16.2 如乙方在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提前解除合同,保证金将不予退还;第十七条 合同生效合同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 乙方:甲方代表人签字: 乙方代表人签字:公司(盖章): 公司(盖章)附件1:物流服务报价单Currency:RMB 报价说明: 为鼓励入驻企业开展保税物流业务,209年8月日至00年1月10日止,仓储费实行:5元/平米/月。上述报价中未提及的服务项目,如在操作中实际发生,须双方另行商议确定;甲方: 乙方:甲方代表人签字: 乙方代表人签字:公司(盖章): 公司(盖章)第7页 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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