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课件)第十一章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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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一章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第一节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概述 一、劳动法概述1劳动法的概念广义的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狭义的劳动法,是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制定颁布的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全国性、综合性法律,即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一章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第一节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2劳动法的调整对象(1)劳动关系。劳动法中调整的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发生社会关系。(2)劳动法所调整的其他社会关系。劳动法调整的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即在劳
2、动关系运行过程中及其前后为实现劳动关系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就其性质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劳动行政关系;劳动服务关系;劳动团体关系;劳动争议处理关系。2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3我国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的范围(1)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的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调整。(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中,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调整。(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非合同劳动关系,以及现役军人、列入民法适用范围的雇主雇用的人员(如家庭佣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关系等,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3我国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的范围(经济法课件)第十一章劳动与社
3、会保障法律制度(经济法课件)第十一章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主要差异包括以下几方面。主体及其之间的关系不同。劳动过程中的要求不同。劳动风险的承担不同。待遇不同。争议处理程序不同。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主要差异包5我国劳动立法概述(1)新中国成立后至改革开放前的劳动立法。(2)改革开放以来的劳动立法。5我国劳动立法概述 二、社会保障法概述1社会保障的概念社会保障可以定义为:国家为了保障社会安全和经济发展,依法建立实施的帮助社会成员克服生存风险、促进社会福利、保障公民社会性生存和发展的措施。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主要由社会保险、社会
4、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抚等构成。二、社会保障法概述2社会保障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1)社会保障法的概念。社会保障法是调整社会保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上的社会保障法是指单独的社会保障法律文件;广义上的社会保障法即实质上的社会保障法,包括狭义的社会保障法,也包括其他法律法规中调整社会保障关系的法律规范及其他规范性文件。2社会保障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2)社会保障法的调整对象。社会保障法的调整对象是社会保障关系,就是以国家、社会保障职能机构和全体社会成员为主体,为保证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而发生的社会关系,主要包括:社会保障基金形成关系。社会保障待遇给付关系。社会保障基金投资关系。社会保障财务管理
5、关系。社会保障管理、监督关系。社会保障争议处理关系。(2)社会保障法的调整对象。3新中国社会保障法的发展(1)新中国成立后至改革开放前的社会保障立法(2)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社会保障立法。3新中国社会保障法的发展 第二节劳动法律制度一、劳动合同1劳动合同的概念和分类(1)劳动合同的概念。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2)劳动合同分类。按照法律对劳动合同期限的要求不同,劳动合同可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按照就业方式划分,劳动合同分为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和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第二节 劳动法律制度2劳动合
6、同的内容劳动合同的内容,即劳动合同条款,它作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合意的对象和结果,将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具体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7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的内容可分为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2劳动合同的内容(1)必备条款。必备条款又称法定条款,是指国家劳动法所规定的,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详细信息。劳动合同的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1)必备条款。必备条款又称法定条款,是指国家劳动法所规定的(2)约定条款。劳动合同除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
7、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2)约定条款。3劳动合同的订立、效力与续订(1)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订立,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达成一致,并以书面形式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行为。3劳动合同的订立、效力与续订(2)劳动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劳动合同成立与劳动合同生效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法律概念。当事人双方就劳动合同内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即告成立。劳动合同生效,是指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的起始时间。劳动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双方都有约束力。因此,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其生效时间始于合同签订之日。劳动合同订立后,
8、需要签证或公证的,其生效时间始于签证或公证之日。(2)劳动合同的成立和生效。(3)劳动合同的无效。无效的劳动合同,是指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订立的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它虽然是当事人双方协商订立的,但因违反法律规定,国家不予承认,法律不予保护。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按照合同无效程度来划分,无效劳动合同可以分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两类。(3)劳动合同的无效。无效的劳动合同,是指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4)无效劳动合同的确认。无效劳动合同的确认,是指具有无效劳动合同确认权的专门机构,依法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劳动合同进行审查,确认并宣告其无效的职权活动。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
9、4款规定:“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4)无效劳动合同的确认。无效劳动合同的确认,是指具有无效劳(5)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对无效劳动合同的处理,即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法律有特殊的要求和规定。在劳动合同中,由于劳动力的支出和使用具有不可逆转性,劳动合同被认定无效后,不可能采取返还及追缴等办法处理,只能根据无效劳动合同的特点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5)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6)劳动合同的续订。劳动合同的续订,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依法达成协议,使原订立的即将期
10、满的劳动合同延长有效期限的法律行为。续订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定的必备条件,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劳动合同的续订须由双方当事人同意。特定条件下劳动合同应续订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续订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如当事人双方签订续订劳动合同的书面协议,应同原合同一样办理劳动合同的鉴证、备案或其他手续等。(6)劳动合同的续订。4劳动合同的变更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依法对原劳动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或补充的行为。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具备下列条件。(1)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2)变更劳动合同不得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3)变更劳动合同必须有法定事由。(4)变更劳动合
11、同必须在有效期限内进行。4劳动合同的变更5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1)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有效期限届满前,双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双方的劳动权利与义务关系。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a即时解除。主要由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者有严重过错或者触犯刑法,用人单位可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b预告解除。主要是由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或因客观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期限提前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以额外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代替方式来解除。c裁员。裁员是指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原因一次性辞退部分劳动者,以此作为改善生产
12、经营状况的一种手段。5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a即时解除。主要是由于用人单位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劳动者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采取的措施。b预告解除。预告解除是劳动者基于自身原因,要求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2)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13、的其他情形。(2)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3)劳动合同的终止。劳动合同终止,是指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劳动合同订立后,双方当事人不得随意终止劳动合同,只有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况出现,当事人才能终止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3)劳动合同的终止。劳动合同终止,是指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二、工资、工时制度与休息休假1工资(1)工资的概念。工资是指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
14、关规定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2)工资总额的界定。工资总额是在一定时期和一定范围内,用人单位支付给全体职工的各种形式的劳动报酬的总额。按国家统一规定,组成工资总额的项目有如下几个。计时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和奖金等)。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二、工资、工时制度与休息休假同时,按国家规定,下列项目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颁发的创造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有关劳动保险和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的待遇和各项支出。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稿费、讲
15、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费、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同时,按国家规定,下列项目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对自带工具、牲畜等来企业工作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利息。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等。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或管理费。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对自带工具、牲畜等来企业工作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3)最低工资制度。最低
16、工资标准的概念和组成。最低工资标准,是当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限额。劳动报酬之外的收入、法定或约定工作时间之外的劳动报酬以及法定或约定工作时间内超出正常劳动部分的劳动报酬,都不应纳入最低工资的范围。(3)最低工资制度。最低工资标准的法律效力。最低工资标准依法制定即具有法律效力。我国劳动法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的法律效力。最低工资标准依法制定即具有法律效(4)工资支付保障。工资支付保障,也就是对职工获得全部应得工资及其所得工资支配权的保障。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的行
17、为必须遵循下述原则。货币支付规则。直接支付规则。全额支付规则。定期支付规则。先支付规则。紧急支付规则。(4)工资支付保障。工资支付保障,也就是对职工获得全部应得工(5)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特殊情况下工资支付,是在非正常情况下,按照国家规定应当按计时工资标准或其一定比例支付工资。在我国,法定的应当支付工资的特殊情况有如下几个方面。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职工在法定休息日和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标准支付工资。(5)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特殊情况下工资支付,是在非正常情非职工原因造成的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
18、,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若职工未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职工在调动工作期间、脱产学习期间、被错误羁押期间、错判服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国家规定或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职工被公派在国(境)外工作、学习期间,其国内工资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加班加点,应当依法定标准支付加班加点工资。非职工原因造成的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6)法定允许扣除劳动者工资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以从职工的工资中代扣的情况只限于:应由职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由职工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法院判决
19、、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法定可以从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还规定,职工违纪违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而应予以赔偿的,可从职工本人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其当月工资的20,并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不得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6)法定允许扣除劳动者工资的情形。2工时制度(1)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的概念。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为履行劳动义务,在法定限度内应当从事劳动或工作的时间。(2)工时形式。工时形式概述。工时形式分为标准工时形式和非标准工时形式。标准工时形式又称标准工时,是指法定的在正常情况下普遍适用的,按照正常作息办法安排的工作日和工作周,即标准工作日和标准工作周。
20、2工时制度非标准工时形式又称非标准工时制,是指法定只适用于特殊情形,并且工时长度和作息办法都不同于标准工时制的工时形式非标准工作日的类型。非标准工作日的类型包括缩短工作日、延长工作日、不定时工作日、连续工作日。a缩短工作日,是指法定在特殊条件下实行的工作时间少于标准工作日长度的工作日。非标准工时形式又称非标准工时制,是指法定只适用于特殊b延长工作日,是指法定在特殊条件下实行的超过标准工作日长度的工作日。它适用于从事受自然条件或技术条件限制的季节性作业的职工,并只能在一年中的某段时间(忙季)实行;以后应当以实行缩短工作日或者补休的方式,抵补超过标准工作日长度的工时,因而对实行缩短工作日者应当综合
21、计算工时。c不定时工作日,又称不定时工作制,是指法定在特殊条件下实行的,每日无固定起讫时点,亦即不固定计算工作日长度的工作日。b延长工作日,是指法定在特殊条件下实行的超过标准工作日长度d连续工作日,是指法定在特殊条件下实行的,两个以上工作日连续使用、相邻工作日之间无离岗休息时间的工作日。d连续工作日,是指法定在特殊条件下实行的,两个以上工作日连非标准工时形式的管理。为了加强对非标准工时形式的管理,我国做了下述规定。非标准工时形式只能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实行。现行法规对实行缩短工作日、不定时工作日、延长工作日和连续工作日,分别规定了各自必须具备的条件。实行非标准工时形式必须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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