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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好的沉淀CPA经济法30 页冲刺笔记第一章 法律基本原理考点:法律规范1. 授权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按法律规范为主体提供行为模式的方式)(1) 授权性规范是规定人们可以作出一定行为或可以要求别人作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语 言表达:“可以.“、“有权.” 、“享有.权利” 等。(2) 义务性规范是指规定人们必须作出某种行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分为命令性 规范和禁止性规范。命令性规范要求人民人们必须或应当作出某种行为。语言表达:“应 (当)“、“(必)须.“、“有.义务” 等。禁止性规范禁止人们作出一定行为的规范。语言表达:“不得.”、“禁止 ”等。2. 强行性规范和任意义务性规范(按法
2、律规范是否允许当事人自主调整,及按照自己意愿设 定权利和义务)强行性规范绝对禁止变动,任意性规范有自由变动的空间。3.确定性规范和非确定性规范(按规范内容的确定性程度) (1)确定性规范:内容完备明确、无须援引或参照其他规范。(2) 非确定性规范:行为模式或法律后果不明确具体。非确定性规范又分为委任性规范和准用性规范。其中委任性规范就是委任相应国家机关来确定的法律规范;准用性规范就是准用 其他相应内容的法律规范。考点:法律关系1. 法律关系的种类根据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单方确定还是双方确定,可以将法律关系分为绝对法律关系和相 对法律关系。按照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是合法行为还是违法行为、是否适用法律制
3、裁,可以将法律关 系分为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2. 法律关系的基本构成(1)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国家。解释民法典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其中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 社会服务机构等;特别法人包括特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衣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行为能力的划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 (2)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和义务)(3) 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包括物、行为、人格利益和智力成果
4、。 3.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包括事件和行为。其中事件包括人的出生与死亡、自然灾害与意外事件、时间的经 过;人的行为包括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解释 1注意针对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能从年龄、精神状态准确区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解释 2注意哪些情况属于可以导致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终止的法律事实,并能准确区分事件与法律行为。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考点: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1.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1)重大误解;(2) 受欺诈、胁迫;注意第三方欺诈,要求对方当事人对此知情,受损害方可请求撤销;第三方胁迫中,则没 有此要求。(3) 显失公平。注意对于合同是否显失公平
5、进行判断的时间点,应当以“订立合同之时”为标准。 2.撤销权撤销权属于形成权,撤销权期限属于除斥期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1)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 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90 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2) 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3) 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考点:代理制度1. 无权代理(1) 无权代理的概念所谓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解释无权代理的类型,包括: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代理权终止 后的代理行为。(2) 无权代理的后
6、果无权代理并非当然无效。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 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解释 1追认权性质上属于形成权。解释 2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 30 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2. 代理权滥用滥用代理权的行为包括自己代理、双方代理、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1) 自己代理与双方代理属于效力待定行为,经被代理人(双方)同意或追认则有效。(2)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表见代理(1) 表见代理的概念表见代理,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
7、相对人 主观上为善意,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解释表见代理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的一种。即表见代理本质上亦是“无权代理”,但产生与“有权代理”一样的效果。(2) 表见代理的效果表见代理对于本人来说,产生与有权代理一样的效果。 被代理人不得以无权代理为由而主张代理行为无效。考点:诉讼时效的中止与中断1.诉讼时效的中止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诉讼时效进行中(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 6 个月内),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待阻碍时效进行的事由消失后,时效继续进行。民法典 规定,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
8、满。解释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 6 个月内发生不可抗力,才能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如果在诉讼日效期间的最后 6 个月前发生不可抗力,至最后 6 个月时不可抗力仍然继续存在,则应在最后 6 个月时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2.诉讼时效的中断(1)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 效期间都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2) 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包括: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要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提 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解释 1诉讼时效的中止相当于计时器的“暂停键”: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致使当事人不能行
9、使诉讼请求权时,先按一下“暂停键”;当不可抗力消失后, 再按一下“恢复键”,诉讼时效再计 6 个月。诉讼时效的中断相当于计时器的“清零键”,当出现法定事由时,按下“清零键”;待法定事由消除后,按下“开始键”,诉讼时效重新计算。解释 2掌握哪些事项与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考点:物权变动的原因与公示方式1. 物权变动的原因(1)基于法律行为物权行为(2)非基于法律行为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 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因合法建造、拆除
10、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解释上述 3 项中,物权变动不以公示为前提。2. 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 (1)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解释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不动产的物权变动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解释 1前面“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就属于该规定中“法律另有规定除外”的情形。解释 2预告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 (1) 预购商品房; (2
11、) 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 (3) 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解释 3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 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 记:因此更正登记是异议登记的前提,即更正不成才异议。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 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 15 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考点:共有制度1. 共有的一般效力(1)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除共有人具有家庭
12、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2)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 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2. 按份共有(1)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颉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 视为等额享有。(2) 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 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3)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 途
13、的,应当经占份额 2/3 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4) 按份共有人向共有人之外的人转让其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有权依同等条件优先购买该 共有份额。关于优先购买权,需注意如下问题:优先购买权以交易为前提。优先购买权需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需在期限内 行使。数人主张优先购买的处理。3. 共同共有(1) 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对外偿债后,共有人之间 不存在分担的问题。(2)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 途的,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解释共同共有人未征得其他
14、共有人同意,擅自将共有物所有权转让给第三人,其转让行为为无权处分,买卖合同原则上有效,第三人可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所有权。按份共有中, 未满 2/3 份额却转让共有物者,亦构成无权处分,与共同共有情形中的无权处分原理一致。考点:抵押权1. 抵押财产(1)民法典规定可以用于抵押的财产范围: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2)民法典 规定不得用于抵押的财产范围:土地所有权;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
15、等以公益为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 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解释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 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处分。 但是,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2. 抵押权的设定(1)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解释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 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16、因此,无论抵押合同是否登记,都不影响其效力,抵押合同是依法成立时生效。(2) 流押条款。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 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3) 抵押登记。抵押登记分为法定登记和自愿登记。法定登记。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正在建造的建筑 物四种财产设定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登记生效主义) 解释如果当事人未办理登记,虽然抵押权没有设立,但是抵押合同已经生效。自愿登记。以动产设定抵押的,当事人可以自愿办理登记。无论当事人是否办理登记,抵 押权均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经
17、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登记对抗主义)提示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 人。3. 抵押物的转让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 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 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 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4. 抵押权的实现(1) 优先受偿权: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 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
18、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不足 清偿债权的部分由债务人按普通债权清偿。(2) 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 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3) 多个抵押权并存时的清偿顺序。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抵押权均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同时,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也可以协议变更抵 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 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考点:质押权动产质权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权利质权(
19、1)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 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2)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3) 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 记时设立。(4)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解释 1设立抵押权与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解释 2流质条款: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解释 3质物的孳息: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
20、另有约定的除外。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考点:留置权1. 留置权的设立(1)留置权厲于法定担保物权,无需当事人合同约定。但当事人可以约定排除留置权。 (2)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2. 留置权的范围解释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留置物为不可分物的, 留置权人可以就其留置物的全部行使留置权。3. 留置权的实现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应与债务人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 60 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
21、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解释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 定清偿顺序。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考点:代位权与撤销权1. 代位权(1) 概念: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 实现的,债权大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 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2) 当事人:债权人是原告,次债务人是被告,债务人为第三人。(3)管辖:被告住所地(次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2、(4) 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5) 费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债权人胜诉的,由次债务人承 担诉讼费用,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2. 撤销权(1) 债权人可撤销的情形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 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 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 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2) 撤销权行使的期限撤销权自债权
23、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1 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 5 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考点:保证责任1. 保证的责任范围与主合同变更的责任处理。保证担保的责任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关于主 合同变更的责任处理,主要把握三点内容:(1) 保证期间,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 效力;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 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2)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 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部分,不
24、再承担保证责任;(3) 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主合同变更,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 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2. 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保证期间的作用主要在于界定保证人是否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如果在保证期间主张权利,保证人要按规 定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债权人没有在保证期间主张权利,保证人免责。解释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
25、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6 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3. 共同担保下的保证责任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 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 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解释注意“债务人”提供物保与“第三人”提供物保的
26、不同规定。考点:定金(1) 定金合同为实践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成立。 解释定金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2) 定金罚则: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 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 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3) 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4)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
27、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 法向第三人追偿。(5) 如果在同一合同中,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在一方违约时,当事人只 能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或者定金条款,不能同时要求适用两个条款。考点:租赁合同1.租赁合同的期限(1)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 20 年。租赁合同属于临时性使用合同,租赁期限不得超过 20 年。超过 20 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 20 年。(2)不定期租赁。租赁期限 6 个月以上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
28、的,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相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租赁期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但租赁合同为不定期。解释不定期租赁合同,当事人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2.维修义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 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 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 述维修义务。解释 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
29、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3.租金支付期限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相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 1 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 1 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 1 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 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4.买卖不破租赁(1) 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解释所有的所有权让与均不破租赁,并非局限于买卖。(2)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 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 近亲属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
30、人在 15 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解释只有在房屋租赁中承租人才有优先购买权,对于其他标的的租赁,并不适用优先 购买权。第五章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考点:合伙人的退伙1.协议退伙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2)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3) 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4) 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2.通知退伙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 以退伙,但应当提前 30 日通知其他合伙人。3.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31、,当然退伙:(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被宣告破产; (4)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5)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解释 1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 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解释 2当然退伙以退伙事由实际发生日为退伙生效日。4.除名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32、的,经其他合伙人-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4) 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5.退伙的效果(1)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 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解
33、释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 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 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3)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考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1. 责任形式(1)责任承担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相结合。如果是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 该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为限承担责任。无限连带责任。如果是合伙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 的其他
34、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解释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责任形式的确定,关键取决于合伙人造成合伙企业损失而为 的执业活动的主观心理状态。(2)责任追偿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 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2. 执业风险防范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从其经 营收益中提取相应比例的资金形成执业风险基金,执业风险基金用于偿付合伙人执业活动 造成的债务,应当单独立户管理。考点: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特殊规定1. 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
35、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 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3)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4)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5) 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6) 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提起诉讼;(8)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2. 有限合伙人的表见代理和无权代理责任
36、的承担(1) 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 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有限合伙人的表见代理)。(2) 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 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有限合伙人的无权代理)。3. 有限合伙企业利润分配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释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亦不得约定“由部分合伙人分担全部亏损”。4. 有限合伙人的权利(1) 有限合伙人关联交易的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 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2
37、) 有限合伙人竞业禁止的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 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5. 有限合伙企业入伙与退伙的特殊规定(1)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2)有限合伙人出现下列之一情形时当然退伙: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 产;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3)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
38、其退伙时从 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6. 合伙人性质转变的特殊规定(1)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 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 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 无限连带责任。解释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 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第六章 公司法律制度考点: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制度1.决议不成立(1)决议未作出:公司未召开会议,但(有限公司)依据公司法或者(所有)公司依据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
39、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2)虽作出决议,但不符合法定条件: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会议的表决 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诉讼当事人:股东/董事/监事(原告)公司(被告) 2.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无效(1)诉讼主体原告:股东、董事、监事被告:公司(2)适用情形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3.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可撤销(1)诉讼主体原告:股东被告:公司(2)适用情形作出决议的程序违法(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作出决议的程序违反章程;决议的内容违反章程。考点:股份公司董事会1. 董事会成员(1)董事会
40、是公司股东大会的执行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由 519 人组成。(2)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 3 年。2. 董事会的职权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 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解释】除第、项董事
41、会有权作出决定外,其余均由董事会提出方案,由股东会作 出决议。3.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1)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2)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解释】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董事会召开条件与有限责任公司“临时股东会”基本相同,但缺 少不设监事会的监事提议召开,因为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设立监事会。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开会时,董事应当亲自出席,如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书面”委 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但书
42、面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考点:股东会议决议1. 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2. 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决议(1)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 表决权。(2)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 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 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注意】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43、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 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考点:担任独立董事的条件1.应当符合的任职基本条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具有立法与有关规定要求的独立性;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具有 5 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2.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 10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
44、亲属;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 5 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解释】注意第 1 点是包括“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第 2,3 点是包括“直系亲属”。最近 1 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考点: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限制1.发起人股份的转让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2.非公开发行股票转让限制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解释】因司法
45、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的转让(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2)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3)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但是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 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4)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转让比例的限制。(5)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 c 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4.公司股票的回购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3)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5)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6)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