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改革1+N系列文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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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业绩考核办法.22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25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意见.30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33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43关于鼓励和规范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引入非国有资本的指导意见.4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的通知.51关于推动中央企业结构调整与重组的指导意见.57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64关于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指导意见.69国资委、财政部印发关于完善中央企业功能分类考核的实施方案 .71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4、的若干意见.74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中央企业公司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中央企业公司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3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中央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指出,2017 年底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登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中央企业(不含中央金融、文化企业),全部改制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加快形成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灵活高效的市场化经营机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69 号各省、自治区、
5、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央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2017 年 7 月 18 日(此件公开发布)中央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中央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公司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有效组织形式,是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的必要条件。经过多年改革,全国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面已达到 90%以上,有力推动了国有企业政企分开,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日趋完善,企业经营管理水平逐渐提高,但仍有部分国有企业特别是部分中央企业集团层面尚未完成公司制改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
6、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提出,到 2020 年在国有企业改革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决定性成果。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要4求,2017 年底前基本完成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署要求,为加快推动中央企业完成公司制改制,制定本实施方案。一、目标任务一、目标任务2017 年底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登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中央企业(不含中央金融、文化企业),全部改制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加快形成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灵活高效的市场化经营机制。二、规范操作二、规范操作(一)制定改制方案。中央企业推进公
7、司制改制,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改制方案,明确改制方式、产权结构设置、债权债务处理、公司治理安排、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等事项,并按照有关规定起草或修订公司章程。(二)严格审批程序。中央企业集团层面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务院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改制为股权多元化企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按程序报国务院同意后批准。中央企业所属子企业的改制,除另有规定外,按照企业内部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三)确定注册资本。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全资子公司,可以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值作为工商变更登记时确定注册资本的依据,待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认缴期限届满前进行资产
8、评估。改制为股权多元化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进场交易等各项程序,并以资产评估值作为认缴出资的依据。三、政策支持三、政策支持5(一)划拨土地处置。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行授权经营或具有国家授权投资机构资格的企业,其原有划拨土地可采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或授权经营方式处置。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全资子公司,其原有划拨土地可按照有关规定保留划拨土地性质。(二)税收优惠支持。公司制改制企业按规定享受改制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土地变更登记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三)工商变更登记。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及国有控股
9、企业全资子公司,母公司可先行改制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其所属子企业或事业单位要限期完成改制或转企。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股权多元化企业,应先将其所属子企业或事业单位改制或转企,再完成母公司改制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四)资质资格承继。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全资子公司或国有控股公司,其经营过程中获得的各种专业或特殊资质证照由改制后公司承继。改制企业应在工商变更登记后 1 个月内到有关部门办理变更企业名称等资质证照记载事项。四、统筹推进四、统筹推进(一)加强党的领导。中央企业党委(党组)要切实加强对改制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
10、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同步配备、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的“四同步”和体制对接、机制对接、制度对接、工作对接的“四对接”要求。要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确保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在企业改制中得到充分体现和切实加强。要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处理好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改制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党中央、国务院。6(二)建设现代企业制度。改制企业要以推进董事会建设为重点,规范权力运行,实现权利和责任对等,落实和维护董事会依法行使重大决策、选人用人、薪酬分配等权利。要坚持两个“一以贯之”,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处理好党组织和其他治理主体的关系,明确权责边界,做到
11、无缝衔接,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机制。(三)完善市场化经营机制。改制企业要不断深化劳动、人事、分配三项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完善市场化用工制度,合理拉开收入分配差距,真正形成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市场化选人用人机制。(四)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公司制改制过程中,要按照法律法规和国有企业改制、国有产权管理等有关规定规范操作,严格履行决策程序。完善金融支持政策,维护利益相关方合法权益,落实金融债权。加强对改制全流程的监管,坚持公开透明,严禁暗箱操作和利益输送。做好信息公开,加
12、强事中事后监管,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中央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的清理整顿和公司制改制工作,按照国家集中统一监管的要求,另行规定执行。各省级人民政府参照本实施方案,指导地方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7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通知指出,2010 年 1 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对于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发挥
13、了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全面从严治党实践不断深化,该准则已不能完全适应全面从严治党新的实践需要,党中央决定予以修订。通知强调,准则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紧扣廉洁自律主题,重申党的理想信念宗旨、优良传统作风,重在立德,是党执政以来第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规范 全党廉洁自律工作的重要基础性法规,是对党章规定的具体化,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实践成果,为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树立了一个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展现了共产党人的高尚道德追求,对于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加强党内监督,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通知要求,
14、各级党组织要切实担当和落实好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抓好准则的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把各项要求刻印在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心上。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发挥表率作用,以更高更严的要求,带头践行廉洁自律规范。广大党员要加强党性修养,保持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作风,使廉洁自律规范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坚持理想信念宗旨“高线”,永葆共产党人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通知指出,准则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同时废止。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8中国共产党全体党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15、根本宗旨,必须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必须自觉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努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廉洁自律,接受监督,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党员廉洁自律规范党员廉洁自律规范第一条 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第二条 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第三条 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第四条 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第五条 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第六条 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第七条 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第八条 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国家发改委关于支持国有企业改革政策措施国家发改委关于支
16、持国有企业改革政策措施的梳理及建议的梳理及建议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冲,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支持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工作,解决制约国有企业发展的突出矛盾和深层次问题,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现对已出台的支持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措施进行梳理归纳,并对国有企业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提出意见和建议。9一、充分发挥好已有改革政策措施的积极作用一、充分发挥好已有改革政策措施的积极作用改革开放以来,国有企业改革不断深入推进,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发生深刻
17、变化,为了更好解决国有企业改革中的实际困难和矛盾,党中央、国务院和有关部门配套出台了一系列支持政策措施,大体涵盖以下几个方面:(一)(一)财政税收方面财政税收方面重点是减轻国有企业在改革改制、重组过程中的经济压力,为国有企业“补气血”。目前已出台的政策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支持企业改制、重组的税收优惠,二是对部分行业企业提出支持政策。主要内容包括:1 1、设立财政专项金支持中央企业兼并重组。、设立财政专项金支持中央企业兼并重组。依据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国发201027 号)规定,在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设立专项资金,通过技改贴息、职工安置补助等方式,支持中央企业兼并重组。2 2、
18、进一步发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資金的作用。、进一步发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資金的作用。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 号)规定,根据企业兼并重组的方向、重点和目标,合理安排国有资本经菅预算资金,引导国有企业实施兼并重组、做优做强,研究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3、符合条件的企业债务重组或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业务可递延纳税。依据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題的通知(财税200959 号)规定,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額 50以上的,可以在 5 个纳税年度的期问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
19、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 号)规定,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 5 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91 号)规定,注册在试验区内的企业,因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产生资产评估增值,据此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 5 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4 4、符合条件的股权收购符合条件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资产收购、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
20、或资产等企业重组业务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等企业重组业务,可以适用递延纳税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可以适用递延纳税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依据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 号)和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 号)规定:(1)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债务人对债务清偿业务暂不确认所得或损失,债权人对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2)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 50%,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 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10一是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
21、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二是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三是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3)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 50,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低、其交易支付的 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一是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二是受让企业取得转让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4)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 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
22、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 12 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一是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二是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三是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5)依据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29 号)规定,企业接受政府或股东划入资产作为资本金处理的,可不缴纳所得税。5 5、允许符合条件
23、的企业可以继续享受合并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继续享受合并(分立分立)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依据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十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 号)规定,(1)在企业吸收合并中,合并后的存续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合并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其优惠金额按存续企业合并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计为零)计算。(2)在企业存续分立中,分立后的存续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字受分立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其优惠金额按该企业分立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计为零)乘以分立后存续企业资产占分立前该企业
24、全部资产的比例计算。6 6、在资产重组过程中,企业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企业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时和劳动力一并转让时,涉及的货物转让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不征收增值税,涉及的不动产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土地使用权转让让,不征收营业税不征收营业税。依据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H 年第 13 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
25、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依据 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51 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11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7 7、企业兼并重组中,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企业兼并重组中,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值税。依据关于主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 号)规定:(1)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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