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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一、网约车侵权责任概述.1(一)网约车的界定.1(二)网约车侵权责任的概念.1(三)网约车侵权的主要类型.1二、网约车服务模式及相应的侵权责任认定.2(一)网约车服务模式.2(二)不同网约车服务模式下侵权责任的认定.3三、国外关于网约车侵权责任的规定.6(一)新加坡关于私人约车行为侵权的法律规定.7(二)美国加州关于网约车侵权的法律规定.7四、我国关于网约车侵权责任的法律现状及存在的问题.8(一)我国关于网约车侵权责任的法律现状.8(二)存在的问题.8五、关于网约车侵权责任法律制度的完善建议.9(一)将网约车侵权责任纳入侵权责任法.9(二)明确不同服务模式下网约车侵权责任的承担主体.9参考
2、文献.10致谢.11论网约车侵权责任吴丹凤摘要: 随着移动智能设备的不断普及,以及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网约车行业近几年快速发展。网约车凭借其便捷、高效的优势,很快进入大众的视野。网约车行业的运营模式主要有快车、顺风车、出租车、专车这四种,可以提供大众更加多样化的出行选择。但是在发生侵权行为时,不同模式下各方主体的责任承担皆不相同。我国虽然出台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但是该办法并没有规定网约车侵权责任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对网约车侵权责任的承担依旧存在许多争议。本文针对现存的立法问题进行分析,试图提出相应的解决建议。关键词:网约车;网约车平台;侵权责任Tort liability o
3、f online car HailingByWu DanfengMarch, 2020Abstract: Nowadays,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Chinas economy and the increasing number of smart-phones, the online car Hailing industry has made great achievements. With its advantages of convenience and efficiency, online car Hailing soon entered the p
4、ublics vision. The operation modes of the online car Hailing industry mainly include express, windmill, taxi and special vehicle, which can provide more diversified travel options for the public. However, in the event of tort, the liability of each party is different in different modes. Although Chi
5、na has issued the Interim Measures for the Management of Online Appointed Taxi Operating Services, it is still unable to solve this complicated problem. In judicial practice, there are still a lot of controversies on the responsibility of tort of online car Hailing.This article analyzes the existing
6、 legislative problems and attempts to propose corresponding solutions.Keywords:online car hailing;online car hailing platform;tort liability一、网约车侵权责任概述随着移动智能设备的不断普及,以及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网约车行业近几年快速发展。网约车以其便捷、高效的优势,很快进入大众的视野。凭借其自身的优点,网约车乘客的数量剧增,为其带来了十分可观的收益;同时,吸引了越来越多车主的加入,成为网约车服务的提供者。(一)网约车的界定“网约车”对于大众而言可谓十分熟悉
7、。出行在外,需要时使用各类约车APP就可以预约到车。事实上在网约车刚出现的时候,其概念是狭义的,仅指平台搭建实时互通的用车需求信息网络平台,通过相关APP为乘客与驾驶员提供连接,只提供网络在线呼叫传统巡游式出租车服务。直到2016,国家交通运输部、工信部等7部委联合发布了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下文简称暂行办法),在暂行办法中对网约车做出了明确的定义:以网络技术为基础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规定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经营者利用网络技术构建活动经营服务平台,由乘客在约车平台上发出要约,再由驾驶员在约车平台上做出承诺,由此乘车服务合同成
8、立。随着市场的发展,当下网约车平台除了提供传统的出租车叫车服务外,还开发了其他便捷利民的运营模式提供乘客自由选择。(二)网约车侵权责任的概念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对他人实施了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而网约车侵权责任是指网约车平台或驾驶员对乘客造成人身伤害类侵权、交通事故类侵权、隐私侵权等侵权后果应承担的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三)网约车侵权的主要类型在网约车运营的过程当中,存在了多种对乘客的侵权行为,例如:隐私类侵权、人身伤害类侵权、交通事故类侵权等。在本文中,主要从网约车的快车、顺风车、出租车、专车这四种运营模式下发生人身伤害类侵权和交通事故类侵权的侵权责任进行讨论。1、人身伤害类侵权早
9、在2016年就有关于网约车司机强奸女乘客的新闻报道,随后几年,网约车司机侵害乘客人身权利的新闻更是层出不穷。此类网约车司机侵害乘客人身权利的事件不仅给社会大众带来了极大的不安全感,而且成为了网约车行业稳步发展的绊脚石。这类型的侵权主要表现为驾驶员对乘客进行抢劫、强奸、故意伤害等行为,这些侵权行为极易造成受害者的身体权和生命权的损害,此外还会给乘客造成难以抹灭的心理创伤。2、交通事故类侵权虽然网约车给民众的生活带来了许多的便利之处,但是乘坐网约车也存在一定的发生交通事故的风险。在交通事故的案件中,大多是因为驾驶员醉驾、疲劳驾驶、超速驾驶等导致的。在搭乘网约车的过程中,乘客因发生交通事故而受到的侵
10、权行为并不少见。这当中各方当事人所应承担的责任也存在了较大的分歧。二、网约车服务模式及相应的侵权责任认定(一)网约车服务模式从目前国内大众主流选择的网约车服务来看,网约车平台为乘客提供了多种乘车模式,均可由乘客自主选择。结合数个主流网约车平台的经营模式,可以将网约车的服务模式分为快车、顺风车、出租车和专车这四类运营模式。1、网约快车网约快车是大众在日常生活中接触最多的一种网约车服务模式。所谓快车模式,就是指乘客可以根据自己所在的位置,在网约车平台上与驾驶员建立联系,形成出行订单。快车模式之所以最受乘客青睐在于它对于乘客而言十分高效方便,随时随地可以在平台上打到车;其次是这种模式下是没有所谓的“
11、起步价”,出行价钱也更加优惠。对于驾驶员而言,快车模式下司机只要其符合平台条款和地方政府规章的规定,就可以注册成为快车驾驶员,可以说是准入门槛低、注册速度快。这种对乘客和驾驶员的双向便捷,使得快车模式成为了网约车市场的主力军。12、网约顺风车顺风车模式,顾名思义就是顺路的车。近几年搭乘顺风车出行成为一种时尚、绿色的出行方式,主要是因为我国私家车数量逐年上升,城市交通压力也随之增大。在顺风车模式下,驾驶员是私家车车主,所使用的车辆都是私人机动车辆。由乘客在平台发布叫车的消息,平台将本消息进行推送,驾驶员接收到该信息时可以选择接收或拒绝此订单。顺风车模式下,驾驶员可以接送多名乘客,此次出行的费用由
12、所有乘客进行分摊。2相较于其他网约车服务模式而言,顺风车模式下的收费是最少的。3、网约出租车网约出租车与线下的出租车载客模式相似,最大的区别点在于在这种模式下,乘客不再是在路边用招手等方式进行叫车,而是在网约车平台发布出行消息,平台上的驾驶员可以通过平台进行接单。其中比较典型的出租车打车软件有“滴滴出行”。在“滴滴出行”软件的出租车服务过程中,平台对自动对比乘客与附近出租车的地理位置,再向最近的驾驶员发送消息,驾驶员可以自主决定接单与否,在整个客运服务过程中平台是没有收取任何费用的。网约出租车的服务为乘客的出行带来了便捷,缓和了大众出行“打车难”的问题。另一方面,这种模式下的乘车收费是和线下一
13、样的,由起步价+里程数*每公里单价组成,但是在线上叫车可能会有一些优惠活动。4、网约专车在四种网约车服务模式中,专车服务是最为“高级”的。专车模式的出行服务实际上与快车模式十分相似,但是专车模式中提供了更加优质的服务,投入运营的车辆相比快车模式也更加的高档。例如,网约车平台会要求驾驶员在服务过程中身着西装,并且在车内提供免费的水和充电器等物品给乘客使用。(二)不同网约车服务模式下侵权责任的认定当发生网约车侵权事件后时,当事人的责任承担如何划分是当前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理清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所在,以下将对上文所提到的四种网约车运营模式下平台、司机、乘客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
14、进行分析。1、网约快车模式下侵权责任的认定首先,在快车模式的运营过程中,驾驶员必须根据平台的规定进行活动,否则将会受到平台对其的处罚,例如警告、暂停部分服务、暂停全部服务、永久停止服务、观察改进、安全培训、评估考核等处置措施。快车模式下驾驶员的收入规则也是由平台制定,而且驾驶员也接受这种方式。由此看来,平台对约车下单到结算评价整套的约车过程以及驾驶员都有进行组织和管理,实际上平台已经处于控制和支配的地位,驾驶员与其之间是具有从属性值的。3其次,在暂行办法第八条钟规定,车管部门对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允许平台进行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可见,网约车台是具备
15、道路运输经营活动资格的合法用工主体。再者,驾驶员将乘客从出发地送至目的地的服务行为是网约车平台业务的组成部分,而且平台也使用了驾驶员这种不可返还又不可逆转的劳动行为。因此,虽然平台与驾驶员之间没有签订任何与劳动关系有关的合同,但是二者之间仍是存在了事实劳动关系。综合以上分析,快车模式下驾驶员应被认定为平台的工作人员,与平台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在快车模式下,当出现驾驶员对乘客的人身权进行侵害的行为或者是由于发生交通事故而对乘客的人身权造成侵害情况时,由于这种模式下,驾驶员与平台之间是存在劳动关系,驾驶员被认定为平台的工作人员,因此,这种模式下出现上述两种侵权行为时,都应按照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
16、款的规定,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任务给他人造成损害时,由其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此时,在网约快车的运营模式下,网约车平台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网约顺风车模式下侵权责任的认定在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中规定,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按城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可见,顺风车模式并不在暂行办法的规制范围之内。但是,顺风车运营模式下少不了网约车平台的组织与管理,这又与传统的私人小客车合乘存在了本质上的区别,也不可将其作为私人小客车。在顺风车模式下,乘客和驾驶员分别在平台上发布出行信息,最后根据吻合度进行选择。根据上述顺风车服务的具体性质而言,网约车平台提供的是信息的交换与匹配的服务,对出
17、行订单是否能够成立并无实际控制力和决定性。由此可见,网约车平台在顺风车模式下,在乘客和驾驶员之间所起到的媒介作用,即驾驶员与平台之间是居间关系,双方之间的合同是居间合同。4顺风车在传统意义上是以民法中好意施惠为基础而存在的。好意施惠是指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意定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一方当事人基于优良的道德风尚而使另一方受恩惠,意义在于增进情谊的行为。这种行为通发生在地理位置上有联系的人或者是在认识的人之间,驾驶者一般不会收取乘车人的费用。而网约顺风车是发生在陌生人之间,是驾驶员为了弥补行程的必要损失而顺路让乘客搭乘,并将其送至目的地,最后索要必要费用的行为。由此可见,网约顺风车驾驶员与乘客之间的
18、关系并不构成民法中的好意施惠行为。网约顺风车的运营模式实际上已经符合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即承运人将乘客从起点送往目的地,由乘客支付运输费用。此时,我们可以将网约顺风车模式下驾驶员与乘客之间的法律关系定位为客运合同。综合前文所述,在顺风车模式下,若是发生驾驶员侵害乘客人身权的行为,则根据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由驾驶员自身承担侵权责任。若是由于交通事故造成乘客人身损害的情形出现时,此时驾驶员与乘客是客运合同的双方,根据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驾驶员应当承担出行过程中乘客的伤亡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损害是因乘客自身健康造成的或者是乘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因此驾驶员则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
19、。若是发生驾驶员侵害乘客人身权的行为或者是由于交通事故造成乘客人身损害的情形出现时,网约车平台作为居间人而存在,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第四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居间人应当如实告知委托的事项,若是存在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行为,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则居间人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此处的“如实”一词不能只理解字面意思,居间人除了提供促进交易的真是信息外还应当对重要事实进行必要的审查。此时网约车平台作为居间人完全有充足的技术和时间对投入运营的车辆以及驾驶员的资格进行严格的审查。在发生侵权事件后,倘若网约车平台没有在此之前如实尽到审查义务,由此给乘客带来的侵害,平台
20、应当在自身过错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53、网约出租车模式下侵权责任的认定在实践中,有观点主张在此模式下平台的角色是居间人。所谓居间,是指居间人告知委托人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向居间人支付报酬的一种制度。网约车平台提供订单订立的机会是不可否认的,但是在此过程中,平台并未收取乘客或驾驶员的中介费,这与合同法中居间合同的定义是不相符的。因此,在网约出租车模式下,平台与驾驶员之间的法律关系并不是居间关系。在网约出租车的模式下,平台提供撮合订单订立以及支付的辅助服务,可以认定为独立的法律行为,此时平台的作用在于促进乘客和驾驶员之间订单的订立,因此平台所扮演的是网络服务提供者的
21、角色。6网约出租车模式下,驾驶员与乘客之间法律关系与传统出租车模式下两者的关系是一样的。因此无论是发生驾驶员侵害乘客人身权的行为或者是由于交通事故造成乘客人身损害的情形,其侵权责任的承担都与传统出租车模式下的侵权行为相同。而介入驾驶员与乘客之间的扮演网络服务提供者角色的平台,在此过程中未向驾驶员和乘客收取任何费用,因此平台无需承担侵权责任。当然,如果发生交通事故以后,出现驾驶员肇事逃逸等情形时,平台则负有提供驾驶员信息以及相关证据的责任。74、网约专车模式下侵权责任的认定目前,我国大部分运营专车的网约车平台并不具备道路运输营业执照且没有平台自有的运营车辆和专车司机。因此专车运营平台与具有资质的
22、汽车租赁企业达成用车协议,与驾驶员劳务派遣企业达成用工协议,此时的专车平台就是驾驶员的用工单位。当乘客在专车平台发布出行信息后,平台根据乘客的需求与汽车租赁企业、驾驶员劳务派遣企业进行信息匹配,并将匹配结果反馈给乘客,达到撮合交易的目的。8在专车模式的运营过程中,驾驶员出现违规行为时,平台对其是有一定的处罚措施的,例如罚款、取消津贴发放等。再者,专车运营模式中乘车的价格、路线、服务等内容皆是由平台制定的。显然在专车运营模式中,平台已经介入了乘客与汽车租赁企业间的客运服务合同。因此,专车运营模式下,平台与乘客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当认定为客运合同关系。9因此,在专车模式下,如果发生了驾驶员侵害乘客人身
23、权的行为或者是因交通事故致乘客损害的侵权事件,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由承运人承担运输过程中乘客伤亡的损害赔偿责任。专车平台作为客运合同中的承运人,应当是侵权责任的承担主体。此时,作为驾驶员用人单位的驾驶员劳务派遣企业,则应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在其有过错时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10三、国外关于网约车侵权责任的规定在全球范围内,网约车的发展形势也是十分迅速的。以美国Uber打车软件为例,Uber平台不仅在美国运营,而且在全球范围内覆盖了70多个国家的400余座城市。在信息化发展的今天,我们从网络上随时可以看到关于国外网约车侵权的事件。可见网约车行业迅速发展所带来的问题并不是我国
24、所独有,事实上许多国家都面临着相似的问题。对此国外政府也做出了相应的应对策略。(一)新加坡关于私人约车行为侵权的法律规定在新加坡,网约车属于私人出租车的范畴内。新加坡政府对汽车的数量采取了严格的控制,德士同私家车一样是对公共交通工具的补充,所以在新加坡大众是不容易打到车的。正是如此,网约车在新加坡一上线就受到了广大民众的喜爱,其中拼车服务最受欢迎。网约车市场的迅速发展给强烈冲击了新加坡传统的德士市场。因此,在2014年,新加坡政府就宣布将对网约车平台进行管理,并公布了监管框架。2015年,新加坡政府通过并颁布了道路交通法(合乘例外)的法案,详细规定了私人约车行业的监管,将网约车行业纳入本法的管
25、辖范围。道路交通法(合乘例外)中指出当发生交通事故对乘客造成侵权时,驾驶员应提供合理的帮助,若不遵守该条文即属于犯罪。当对受害人造成造成严重伤害或死亡时,一旦定罪,便可处以不超过$3000的罚款或是不超过12个月的监禁,或两者并施;如果犯罪嫌疑人属于第二次犯罪,可处罚款不超过$ 5000或监禁不超过2年,或两者并施。11网约车行业在新加坡的良好发展得益于政府对该行业有效的监管和法律对该行业正确的规制。(二)美国加州关于网约车侵权的法律规定凭借便捷高效和低廉的费用,网约车行业在美国马上就一席之地,随之而来的有关的网约车侵权事件也频频发生。2013年,美国加州修订了加州监管网约车第一部行业释义法案
26、,并在法案中对网约车的管理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以期在源头上制止侵权事件的发生。在该法案中,明确规定了交通局要对每个驾驶员进行犯罪背景调查,建立驾驶员培训计划,对毒品和酒精饮料实行零容忍政策;在进入平台提供网络租车服务之前,车辆必须依照规定进行车辆部件的安全检查等。另外,还规定网约车平台在运营的过程中,要为所有车辆和驾驶员购买不少于一百万美元的保险,确保在发生交通事故侵权行为后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12从新加坡、美国加州的立法现状来看,他们对网约车的规定还是相对成熟的,都对网约车平台的管理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基本上符合了这个行业在其本地的发展需要,这是立法与实践相互作用的表现。新加坡和美国加州对于网约
27、车的立法实践证明,只要政府在立法执法层面引导积极且思路明确清晰,就会对网约车行业的发展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使其健康有序,减少矛盾。新加坡、美国加州对网约车行业的相关规定对我国有着十分积极的参考和借鉴作用,是我国立法指引网约车行业更好地发展的宝贵经验。13四、我国关于网约车侵权责任的法律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一)我国关于网约车侵权责任的法律现状随着网约车行业这几年的快速发展,其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备受关注。目前,我国网约车侵权责任的相关立法规定情况如下:1、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是一部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的法律。侵权责任法中规定了一般侵权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等相关内容,但并未对网约车侵
28、权责任做出针对性的规定。当在网约车过程中发生侵权纠纷时,只能参照侵权法的一般规定进行处理。2、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侵权法体系中的特别法,在本法的第七十六条中规定了发生交通事故时请求损害赔偿的基本框架,但也并未针对网约车侵权纠纷的赔偿作出专门规定。在乘坐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给乘客侵权后,如果乘客未能及时得到赔偿,也只能依照交通道路安全法的基本规定参照处理。由此可见,现有法律对网约车侵权案件的处理提供了一些法律依据,但都没能起到针对性的有效的规制效果。面对越来越高发的网约车侵权纠纷,我国急需修改调整现有法律,对其进行有效规制。此外,在2016年,国家交通运输部、工信部等7部委联合发布了暂网
29、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这是我国出台的首部关于网约车的法规,但是在暂行办法中并没有网约车侵权责任的规定。(二)存在的问题网约车行业是2015年起在我国兴起并快速发展的一个行业,随之而来的许多问题亟待解决。虽然我们可以在现有法律法规的中找到一些解决的方法,但是这些都是间接的规定,现有法律并没有专门对网约车侵权作出针对性的规定,网约车侵权责任承担主体的确定、侵权责任的分配和承担方式等具体内容并没有详细的法条可供参考,受侵权人的利益仍旧难以得有效保障。在暂行办法中虽对网约车做出了一些笼统规定,但是这些规定没有考虑到不同运营模式下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地位是不一样,期间各方的法律关系也是较为复杂
30、的。而且规定过于笼统,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使得在发生侵权事件时不能够对各方的责任承担作出明确的分配,同时不能有效解决赔偿等问题。由此可见,网约车问题已经迫在眉睫,我国急需对现有法律进行修改完善,增加网约车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五、关于网约车侵权责任法律制度的完善建议(一)将网约车侵权责任纳入侵权责任法随着网约车的迅速发展,目前道路交通安全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范已经不足以解决其产生的侵权责任纠纷,完善网约车立法是当下亟需解决的问题。对此,本人认为应当:将网约车侵权责任纳入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不仅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利益,而且能够协调各方当事人的利益,以达到一个良好的效应。
31、目前我国并没有专门针对网约车侵权责任的法律,因此可以在侵权责任中设立针对网约车侵权责任的篇章。在立法过程中,应当注意区分不同运营模式下出现的不同侵权行为时各方主体的归责原则以及责任限制。例如,快车模式下,因交通事故对乘客造成侵权行为时,平台应承担无过错责任,但是交通事故应发生在驾驶员搭载乘客的过程中,而非其他时段。14(二)明确不同服务模式下网约车侵权责任的承担主体上文提到,不同运营模式下网约车侵权责任的承担主体是不同的,为了有效解决责任承担的纷争,可以根据网约车不同运营模式从而确定侵权责任的承担主体。在快车模式下,驾驶员与平台是劳动关系,因而出现侵权行为时由平台作为侵权责任承担者。在顺风车模
32、式下,则要把驾驶员个人侵权行为与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侵权行为分开讨论:若是发生驾驶员侵害乘客人身权的事件,则由驾驶员承担一般侵权责任;若是出现因交通事故造成乘客人身损害的事件,则由驾驶员承担无过错责任。在此模式下,平台作为居间人,仅在自身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即可。在网约出租车模式下,其侵权责任的承担与传统出租车行业的侵权责任承担并无差别,但是网约车平台作为服务提供者的角色出现,则负有提供驾驶员信息以及相关证据的责任。在专车模式下,作为客运合同的一方,网约车平台应当是侵权责任的承担主体。而驾驶员劳务派遣企业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在其有过错时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这种做法可以加强网约车
33、的行业纪律,更加严格地管理网约车平台以及驾驶员,使其产生危机感,从而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基于长久稳定的发展前景看来,合理细致地划分网约车的运营模式和责任承担主体,可以更好地满足大众的出行需求以及最大化保护受侵权人的合法利益。15综上所述,在网约车快速发展的现代,出现侵权事件时,我们应当区分不同运营模式下侵权责任的承担问题,不可一概而论。我国法律应当加强对于网约车行业的规制,在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下,为侵权案件处理提供最公正的依据。参考文献1王子腾.论侵权案件中网约车平台的法律责任D.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律,2018.2王力.网约顺风车模式下交通侵权事故法律责任研究D.南昌:南昌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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