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虚拟财产的继承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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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毕业论文(设计书)原创性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论文(设计书)是本人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所取得的研究成果。除了论文(设计书)中特别加以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设计书)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的成果作品。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毕业论文(设计书)作者签名(手写)年月日毕业论文(设计书)版权使用授权书本毕业论文(设计书)作者完全了解学校有关保障、使用毕业论文(设计书)的规定,同意学校保留并向有关学位论文(设计书)管理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设计书)的复印件和电子版,允许论文(设计书)被查阅和借阅。本人授权省级优秀学士学位论文(设计书)评选机构将本论文(设计
2、书)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和汇编本学位论文(设计书)。本论文(设计书)属于:保密,在年解密后适用本授权书。不保密。(请在以上相应的方框内打“”)作者签名(手写)年月日指导教师签名(手写)年月日目录一、虚拟财产继承的界定1(一)虚拟财产的定性1(二)虚拟财产的范围2(三)虚拟财产继承的必要性4二、我国虚拟财产继承制度现状4(一)我国虚拟财产继承的立法现状5(二)我国虚拟财产继承存在的障碍5三、国外虚拟财产继承制度的比较7(一)国外虚拟财产继承制度7(二)比较和分析9四、我国虚拟财产继承制度的完善建议9(一)明确虚拟财产继承范围9(二)促进网络
3、服务提供者进行行业规范10(三)司法制度上的完善路径11论虚拟财产的继承制度吴正玉摘要:21世纪是互联网快速发展的世纪,网络成为工作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并由此产生了账号密码、文件视频、游戏装备、虚拟货币、等网络虚拟财产。在这个万物互联的时代,虚拟财产虽然区别于普通财产,但其日常生活中的地位并不逊色于一般财产,这使得虚拟财产的继承问题也得到重视。但是虚拟财产的继承也面临着诸多困境,比如,对于虚拟财产认定和继承以及网络服务协议限制虚拟遗产继承等方面显现出了立法空白。在下文中,笔者将结合国外发达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分析如何完善我国虚拟财产的继承制度。关键词:虚拟财产的继承;虚拟财产继承的范围;
4、用户服务协议Inheritance system of virtual propertyBy Wu ZhengyuMarch,2020Abstract:The 21st century is a century of rapid development of the Internet, the network is an indispensable part of work and life. And from this generated account password, file video, game equipment, virtual currency, and other net
5、work virtual property. In this era of Internet of everything, although virtual property is different from ordinary property, its status in daily life is not inferior to ordinary property, which makes the inheritance of virtual property also get attention. However, the inheritance of virtual property
6、 also faces many difficulties. For example, there are legislative gaps in the recognition and inheritance of virtual property and the limitation of network service protocol on virtual inheritance. In the following paper, the author will analyze how to improve the inheritance system of virtual proper
7、ty in China by combining with the legislative and judicial practice of foreign developed countries.Keywords:Inheritance of virtual property;Scope of virtual property inheritance; User service agreement.截至2018年底,我国网民规模达到8.54亿人中国互联网协会:中国互联网发展报告2019.。虚拟财产经由用户使用互联网而产生,应当用何种方式针对虚拟财产的规制切实有效的民法保护也成为了一项议题。而
8、虚拟财产的继承作为虚拟财产民法保护的重要一环,随着网民年龄结构的上探,如何构建好虚拟财产的继承制度也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在下文,笔者将进一步探究我国虚拟财产继承制度以及在实践中产生的相关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方法。一、虚拟财产继承的界定虚拟财产是指在网络环境下,模拟现实事物,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的、既相对独立又具排他性的信息资源。1根据民法总则127条的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一条款标志着虚拟财产成为一项受民法保护的法定民事权益。与此同时,民法典(草案)第127条也延续了这一规定。但我国对于虚拟财产继承问题无论理论还是实务方面仍有很大的空白,亟需完善。由于目前我国在
9、立法对于虚拟财产的范围、法律属性并无具体规定,理论界针对其仍有争议。同时由于虚拟财产继承不仅需要调整继承人与被继承人(虚拟财产权利人)的财产继承关系,还会涉及到被继承人与第三人(网络服务提供者)之间的合同关系,使得与一般财产继承相比更为复杂。(一)虚拟财产的定性探究虚拟财产的继承制度的前提是,明确虚拟财产这一名词的法律属性,因为虚拟财产作为是虚拟财产继承的客体。在虚拟财产正式受到民法的保护后,虚拟财产权属于民事权利已不再有争议,但对于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的界定,经过近年来理论的讨论与实务的发展,已将核心争议归为物权论和债权论。1、物权论。虚拟财产的物权理论是在目前较为有利的学说。杨立新教授认为虽
10、然传统的物权理论认为物权的客体应当具有有形性和独立性的特征。但随着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物的范围早已不限制在有形、有体的范围内,只要具有法律上的排他支配可能性或管理的可能性,都可以认定为物。2其理论主张虚拟财产与一般财产并无二致,二者仅在存在形态上存在差别。首先,虽然传统大陆法系认为物权建立的基础是有体物,但事实上,虚拟财产也是现实存在的形体,以电磁记录的方式存储于电子磁盘介质中。其次,从物权的排他支配性特点看,虚拟财产权利人可以通过计算机技术实现对虚拟财产的支配。2、债权论。该说主张虚拟财产是用户与网络服务提供者基于用户服务协议的合同关系所产生的债权。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
11、享有,用户所享有的权利仅仅只是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权利让渡。用户对虚拟财产的操作离不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配合。笔者认为网络虚拟财产种类庞杂,依据各自特性的不同,对于各类的虚拟财产难以全部适用一种理论学说进行解释。例如账号密码类虚拟财产是虚拟财产权利人通过用户服务协议取得账号的使用权,虚拟财产权利在使用账号购买本质是一种债权关系,应当适用债权论,定性为债权。而文件视频类虚拟财产,是虚拟财产权利人将其所有视频、音频、其他文件上传至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服务器,或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平台中购买的数字音频、数字视频,对于这类虚拟财产,物权说的解释显得更为合理。因此笔者认为对于账号密码类虚拟财产债权论,文件视频、游戏
12、装备、虚拟货币性质适用物权论。(二)虚拟财产的范围建立以及完善虚拟财产继承制度的关键一环,即明确虚拟财产的范围。目前网络虚拟财产权利人个人所有的虚拟服务、虚拟财产,种类庞杂。对目前流行的且仍在发展中的虚拟财产,根据其特征进行分类,这样也有利于日后立法的精细化。总体可以依据行使用途、财产特征将虚拟财产划分为以下四类:1、账号密码类:此类虚拟财产包括E-mail、社交网络、网店、游戏平台、的账号密码以及域名。账号密码类虚拟财产不仅包括账号本身,也包括帐号下所包含电子书籍、数字专辑等的所有信息资源。但游戏账号下的装备道具,以及各类账号下所拥有的虚拟货币不包括在内,因为这两类与账号并非不可分割,具备独
13、立的财产价值。虚拟财产权利人在各类网站中同意并接受用户服务协议,完成注册过程取得账号以此获得对互联网相关服务的管理和使用权。起初账号大多不具备财产利益,但在虚拟财产权利人长时间的使用过程中使得账号具备了财产利益,例如皇冠等级的QQ账号、高段位的游戏账号等,同时虚拟财产权利人充值平台的会员服务也会提高账号的财产利益。2、文件视频类:此类虚拟财产以虚拟财产权利人上传于社交平台或云盘里的视频音频、文档、相册,或者购买的数字专辑、数字电影、电子书等为主要内容。这类虚拟财产可以对其进行扩大解释使其符合继承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遗产范围: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
14、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的规定,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因为传统图书资料与网络中的文件视频在内容上是一致的,仅仅只是载体上的区别。因此,文件视频类虚拟财产与纸质文件,视频光碟其内容本质上是一致的。3、网游装备类:该类虚拟财产由网络虚拟财产权利人在网络游戏过程中以奖励的方式获得,或通过法定货币购买。对于游戏装备的继承往往会引起非议,但游戏装备都是玩家投入大量时间、精力以及金钱所获得的,游戏装备具
15、有财产价值这是毋庸置疑的。玩家享有使用、支配、收益及处分等财产方面的权利,并且在网络上也并不乏游戏装备交易。4、虚拟货币类:该类虚拟财产包括以比特币为代表的数字加密货币和各网络平台发行的虚拟货币。根据文化部、商务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游戏虚拟货币管理的通知)的一文中表明: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是由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权利人以法定货币向网络服务提供者购买,并且以电磁记录的方式贮存于游戏服务器内的一种虚拟兑换工具。这种类型的虚拟财产为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中所发行的虚拟货币由虚拟财产权利人完成游戏任务以奖励方式获取,或由虚拟财产权利人以法定货币充值获得。有些网络服务提供
16、者还赋予了虚拟货币以现实功能,例如指定商城可以通过Q币购买现实商品。按游戏虚拟货币管理的通知文化部、商务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920号:(十一)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计划终止其产品和服务提供的,须提前60天予以公告。终止服务时,对于用户已经购买但尚未使用的虚拟货币,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必须以法定货币方式或用户接受的其它方式退还用户。规定,虚拟财产权利人只能以法定货币充值虚拟货币,游戏中止运营时,对于虚拟财产权利人账户中尚未使用的虚拟货币,游戏运营商须以法定货币或其他虚拟财产权利人接受的方式退还。这实质上承认了虚拟货币具备财产性和可交易性3。(三)虚拟财产继承的必要性虚拟财产
17、是公民的合法财产。我国继承法遗产是公民死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虚拟财产作为法律认可的一项财产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虚拟财产作为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就有必要,与其他合法个人财产一道按照继承法的规定予以继承,以此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1、虚拟财产是公民的合法财产。通过民法总则的规定,虚拟财产作为一项民事权利正式受到法律保护。并且在,早在虚拟财产尚未正式写入民法总则前,在2008年9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就曾明确批复表示,个人收购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再售出后的收入,应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42008年11月,北京地税局公布了虚拟货币交易税征收细则中规定,虚拟货币交易,个人能够提供财产原始价值有效凭证的,将个
18、人销售所得减去收购成本之差为税基,计20%个人所得税。可见,在实践中我国早已实际承认虚拟货币是公民可以合法买卖的财产,可如其他财产一样转让,而且还为交易规定了相应的财产转让税率并予以征收。但由于我国目前尚无针对虚拟财产继承的法律规范,这就使得目前我国财产继承制度难以满足公众日益增长的虚拟财产继承的需要。因此有必要构建虚拟财产的继承制度,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2、虚拟财产的经济价值。民法中规定,继承的客体为公民的合法财产。而经济价值是决定财产能够被继承的重要因素。虚拟财产虽然作为一种无形财产,但不能否认其与有形财产一样具备财产价值。虚拟财产的获得需要大量时间金钱的投入,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程序的开发
19、完成虚拟财产的原始取得,在此期间需要大量人力成本和服务器维护的资金投入;虚拟财产的继受取得,同样需要虚拟财产权利人时间和资金的投入。大量时间、资金的成本投入使得虚拟财产具备经济价值,也由此有必要通过虚拟财产的继承保障其经济价值。3、虚拟财产的精神价值。在传统继承理论中,财产的精神价值也是判断继承性的标准。5一些虚拟财产对继承人来说具备远超经济价值的精神价值。虚拟财产中的文件视频类财产就能充分体现这一价值。被继承人生前社交账号中的照片、视频,与亲友的聊天记录、往来邮件,对于继承人来说是一种莫大的精神寄托。因此对于虚拟财产继承,不能仅仅着眼于其具备的经济利益,精神利益的继承也同样不容忽视。二、我国
20、虚拟财产继承制度现状我国的民法体系即将由单行立法转变为法典化的立法模式,但由于目前民法典尚未通过,笔者将会结合民法典(草案)对目前我国的虚拟财产继承制度的现状进行分析。(一)我国虚拟财产继承的立法现状1、虚拟财产的立法: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的规定弥补了我国在虚拟财产保护问题上的空白,但虚拟财产在民法总则中的位序安排也使得其性质难以捉摸。虽然,在民法总则的“民事权利”这一章中对虚拟财产一词有所规定,但却在规定财产权相关条文后的第126条兜底性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六条:民事主体享有法律规定的
21、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之后,才在第127条中针对虚拟财产进行了规定,既未表明归于物权或是归于债权,立法上对虚拟财产性质的模糊处理,也可理解为是一种立法规避,导致对虚拟财产的性质规定不明。同样在民法典(草案)中也延续了这样的做法,并没有对其性质进行界定。根据我国物权法第2条规定,规定了物和物权这两个重要概念。不过物权法对物的规定基本套用了传统有体物的概念。因此虚拟财产这类无体物并不属于现行法规定的物的范围。但在最新民法典(草案)“物权编”并未出现“物和物权”的定义,也给民法典实施后虚拟财产这类无体物归入物的范围给予可能。2、虚拟财产继承制度的立法:继承法中对遗产的继承范围进行了规定,由于立法年代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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