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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购买服务模式下对大病保险的有效监管研究【摘要】:医疗保障问题一直是民生关注的问题,大病保险是我国政府政府转型成为“服务型政府”的一个重要的尝试。2012年国家发改委颁布相关文件(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至今,取得了较为瞩目的成绩,但仍然存在一些“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如何保证、提升和完善大病保险的效果,更好地提升我国居民的医疗保障条件,有效监管称为重中之重的任务。本文介绍了解大病保险的运行机制和发展过程,在理论上探究大病保险的法律属性,最后,在监管的主体、内容段以及方法这四个方面来对我国当前大病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借鉴研究英国国家的医疗制度,对解决当前大病保险
2、问题提出有效的建议,完善政府购买模式下对大病保险的有效监管。【关键词】:大病保险、政府购买、监管Research on Effective Supervision of Serious Disease Insurance under Government Purchase Service ModelAbstract: Medical security has always been a concern of peoples livelihood. Serious illness insurance is an important attempt for our government to tr
3、ansform into a service-oriented government. In 2012, the National Development and Reform Commission issued relevant documents (Guiding Opinions on Carrying out Major Disease Insurance for Urban and Rural Residents). Since then, serious illness insurance has attracted more attention from the Zhanjian
4、g Model, Taicang Model and Xiamen Model of local pilots Achievements, but there are still some disease due to illness, return to poverty due to illness phenomenon, how to ensure, improve and improve the effect of critical illness insurance, better improve the medical security conditions of our resid
5、ents, effective supervision is called the top priority Mission. This article introduces and understands the operation mechanism and development process of critical illness insurance, theoretically explores the legal attributes of critical illness insurance, and analyzes the current problems of criti
6、cal illness insurance from the aspects of regulatory responsibility, regulatory subject, regulatory content, regulatory methods and regulatory means Draw lessons from studying the medical systems of western countries, put forward effective suggestions for solving the current critical illness insuran
7、ce problems, and improve the effective supervision of critical illness insurance under the government purchase model.Keywords: critical illness insurance, government purchase, supervisio目录前言61、我国政府购买大病保险的基本情况介绍71.1、大病保险的概念与本质71.2、政府在大病保险中的位置和职责71.3、大病保险的法律属性81.4、大病保险的发展现状82、大病保险模式存在的问题92.1、大病保险的制度缺少
8、框架设计92.2、各地制度内容不统一,资金筹集水平不平衡92.3、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程度不同,未能发挥其最大的优势92.4、社保信息系统出现“碎片化”现象,数据共享性较差102.5、大病保险当前的监管模式103、对当前大病保险现存问题的分析113.1、监管主体:政府定位不明确113.2、监管内容: 全国范围内大病保险制统筹层次低123.4、监管手段:各个主体信息的不完全对接134、英国国家健康体系监管对我国大病保险的借鉴之处144.1、完善大病保险的框架制度设计154.2、对大病保险所取得成效进行更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估154.3、充分利用市场调节机制,同时做好对大病保险的监管154.4、协调好各个
9、部门的工作,做好信息交流与合作165、对我国政府购买大病保险模式的监管建议165.1、监管主体:明确政府职责165.2、监管内容:尽可能提高统筹层次165.3、监管方式:完善评估系统175.4、监管手段:实现信息共享和数字化监管185.5、总结18参考文献20致 谢21前言“衣食住行”使人们日常关注四个问题,医疗保障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完善政府购买大病保险的监管问题,对促进我国政府转型成功,成为“服务型政府”,无疑是一大推动。自2012年8月,国务院六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开展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后,全国各个城市纷纷展开试点,并取得一定的成绩。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正
10、式发布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简称意见),开始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深入地覆盖推广,大病保险制度出台实行截至现今,一定程度上避免一部分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的出现。但大病保险制度较为年轻,随着大面积的展开,一些深层次的问题逐渐暴露出来。对大病保险运行过程的每个环节进行监管,是确保大病保险运行效果的关键,完善我国大病保险制度的监管工作,努力提高我国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让大病保险制度更好地“为人民服务”,可以促进民生,提高我国人民的生活水平。本文从我国大病保险的属性、政府购买、政府监管等问题入手,探究大病保险监管上存在的问题,为完善大病保险的监管研究提出自己的建议,实践离不
11、开理论支持,通过对大病保险监管问题提出理论建议,能够使政府在完善监管体系方面有更多的理论提供支持,对大病保险的监管进一步做理论指导。本文通过文献资料查阅法(通过查阅相关私人部门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的文献,进行系统的整理与分析,总结了国内学者关于我国医疗保障领域的研究进展,为本文进一步的深入研究政府在大病保险提供理论支撑)、比较分析法(论文结合西方国家医疗保障体系中政府和市场所承担的责任经行对比分析,对种种模式的效果进行评估,在借鉴中结合实际,分析与我国经济发展朔评相适应的大病保险中政府与市场的职能与责任)、历史分析法(通过回顾我国医疗保险制度建设和改革进程中重大疾病类医疗保险的发展历程,来研究大病
12、保险政府和市场各自承担的职责,给我国政策以参考)、实证分析法(通过对当前我国大病保险地区实施状况的分析,指出大病保险政策存在的问题并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相应的重构建议)等方法进行研究,客观找出大病保险监管问题所在,寻找解决方法。1、我国政府购买大病保险的基本情况介绍1.1、大病保险的概念与本质大病保险制度,是我国城乡居民在罹患重大疾病时,为他们所花费的高额医疗费用报销。大病保险的目的,是为了减少和避免我国城乡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惨状发生。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要与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相衔接,一些地方从个人负担较重的疾病病种起步开展大病保险,政府购买的大病保险的险种主要为疾病险(尤其是重
13、疾险)以及部分医疗险。2012年8月3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卫生部、财政部、人社部、民政部、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六部委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布,明确针对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参保(合)人大病负担重的情况,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额度作为大病保险资金,引入市场机制,建立大病保险制度,减轻城乡居民的大病负担,大病医保报销比例不低于50%。大病保险其实属于政府外包服务中的一种,在整个大病保险运行过程中,政府的任务是对大病保险制度进本政策的指定、协调相关部门的工作、负责对大病保险的资金进行筹集和集中管理,还有在大病保险运行的整个过程中进行监督管理工作。同时,为了
14、使大病保险的工作效率、服务水平以及服务质量得到提高,让市场调节作用可以充分发挥出来,政府还需要借助商业保险公司的专业特长,积极的鼓励符合条件的商业保险公司参与到大病保险的经办工作。政府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服务,也是政府简政放权的体现。政府购买大病保险服务,在本质上属于公共服务“外包”,这是一种新的公共风险管理模式。通过积极探索政府购买大病保险服务,引导商业保险公司和农村金融机构等微观主体参与社会保障管理服务体系的建设,有利于缓解医保机构经办能力不足的困扰,最终实现“小政府,大社保”的社会目标。1.2、政府在大病保险中的位置和职责在大病保险“外包模式”,政府处在一个买主的位置,向市场招标、组织竞标
15、、选择合适的投标者。要想成为精明能干的买主,政府的工作重心主要在三个方面向谁买、买什么、如何买。第一, 向谁买。政府在向市场发布招标信息时,进行最基本的甄选,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才能参与竞标。第二, 买什么。政府购买模式需明确经办保险公司所需要提供的服务内涵和必须达到的服务质量标准。第三, 如何买。竞标结束并不代表政府购买的结束,在购买完成后,政府需要评价中标保险公司的绩效,以保证大病保险的保障效果。除此之外,政府应对供应商约束和鼓励并存,在保证大病保险效果的同时,努力提高供应商的收益,尽可能做到公益性和盈利性的平衡,以鼓励更多保险公司参与政府的竞标,让政府有更多的服务提供者可以选择。1.3、大
16、病保险的法律属性大病保险是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额度作为大病保险资金,所以它既不是社会保险,也不是商业保险,2015年2015年7月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后简称意见)将它定义为基本医疗保险的扩展和延伸,符合准公共产品的属性之一。一方面,大病保险是有着社会福利性质和公平性的,由政府主导,对我国所有参加城乡医疗保险的居民进行保障;另一方面,在大病保险的运行过程中引入了市场机制,在一定程度上有着“谁付费谁受益”的原则,因此多多少少也存在竞争性。另外,大病保险的社会性、广泛性和本身之都带来的普惠性,政府主导下的大病保险也拥有了基本公共服务的特征。1.4
17、、大病保险的发展现状自2015年8月的意见提出,全国医保参保居民基本被覆盖,截至2019年,全国大病保险覆盖人口已超过9.2亿,其中一些省份如浙江、山东,全省覆盖率已达95%以上,实现了全民医保。报销比例比前两年提高了10%到15%,2019年3月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将“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增加30元,一半用于大病保险。降低并统一大病保险起付线,报销比例由50%提高到60%”。超过345万参保居民的大病患者直接受益, 在全国范围内,已有超过327个县市参与经办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保,服务人数目前已超过8600万人,受托管理资金也超过了80.3亿元。随着大病保险的深入展开,我国居民“因病致贫
18、,因病返贫”的问题也得到了一定那个程度上的解决。 2、大病保险模式存在的问题大病保险制度在我国发展的时间较短,所以,随着在全国范围内深入展开的同时,不少的问题逐渐地暴露出来。2.1、大病保险的制度缺少框架设计在大病保险的事实过程中,每个环节均存在一定的问题。其中制度缺少框架设计是其中的关键问题之一。大病保险的制度缺少框架设计,主要表现在制度设计不完善、保险行范围窄、筹集水平和标准偏低这几个方面。 2.2、各地制度内容不统一,资金筹集水平不平衡由于我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城乡医保制度存在较大差异,我国大病保险的服务模式存在几种不同的运行模式,出现了统筹层次参差不齐的现象。在大病保险运行的过程中,
19、部分地区由于由于制度不完善不成熟的原因,在大病保险运行过程中,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出现了分歧,导致形成有效统一的管理模式,工作效率低下,从而制约了大病保险业务的发展。大病保险的补偿额度通常较高,如果大病保险的资金筹备不够充足,难以使大病保险制度健康发展下去。现在大病保险的筹资方式,是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以及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一部分,作为大病保险资金。由于大病保险统筹层次不同,部分地区制度碎片化、制度不统一、不同地区各自为政,所以大病保险资金筹集缺乏精算研究、筹集标准偏低、筹集渠道单一切缺乏稳定性、抗风险能力差等问题。2.3、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程度不同,未能发挥其最大的优势因为统筹层次不同,各个政府
20、对于商业保险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的了解不同,大部分地区对于商业保险公司的角色定位还处于补充社保经办机构人员的不足,导致在不同地区,大病保险经办中商业保险公司的参与度不尽相同。大病保险制度中体现商业保险公司的专业优势主要如下,第一是利用自身的保险精算的优势,对大病保险的价格进行定夺,将商业保险的参保数据运用到医疗保险领域,可以用科学精确地数据帮助重大疾病的理赔问题和保险产品的精算定价,促进其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同时也减少筹资压力;其次,是一种资金的有效利用,商业保险公司可以对保险资金全面有效地管理其财务资源,为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进行保障,但以上两点优势在目前大病保险运行过程中是几乎不可见的。由于政
21、府的框架制度设计缺乏,很大程度上存在“越位”,导致商业保险公司处于被动和从属的“工具人”,并非参与人的一个角色,参与程度浅,整体效率不高。2.4、社保信息系统出现“碎片化”现象,数据共享性较差由于统筹层次不一的问题,全国范围内商业保险公司参与承办大病保险的项目较多。全国范围内共有605个项目,其中省级统筹13个,占2。1%,地市级统筹324个,占53.6%。从宏观角度上看,由于全国各地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信息系统和技术标准的不统一,导致我国大病保险的市场局面处于一个割裂的状态,因此呈现出了“碎片化”以及“信息孤岛”的局面,在一个较大范围内,做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数据融合是比较困难的一件事情。2
22、.5、大病保险当前的监管模式当前大病保险的监管模式还是趋向于“命令控管制”模式,政府对大病保险一手包办,包括其运行、监管还有成果验收,都处于独揽状态。对大病保险的监管,主要侧重于前期招标以及监督检查等行为,对于大病保险运行中的过程、后期大病保险所取得的成效和考核评估这几个方面,没有有效地对其监管。当前的大病保险监管模式下,我国由监管机构,但是处在既不独立也缺乏问责性职权的尴尬局面。 3、对当前大病保险现存问题的分析大病保险当前主要存在的问题,主要是监管方面的问题引起的。对于当前存在问题,从监管主体、内容、手段和方式来剖析问题发生的原因。3.1、监管主体:政府定位不明确在大病保险制度运行的过程中
23、,政府“缺位”和“越位”并存。市场和政府的责任边界,决定了政府“看得见的手的”的责任范围,在医疗保障领域,政府的责任边界,一直是一个难题,合理地区分政府的责任和边界,可以更好地权衡公平和效率。在大病保险制度发展的过程中,一些政府部门对于政府购买服务的行为本质没有足够清楚的了解和认识,导致政府的“缺位”和“越位”这两个现象并存,导致在大病保险运行过程中,既影响了效率,也一定程度影响了公平。政府的“越位”,表现在管得太宽,当前很多政府部门在大病保险的筹资、补偿、组织、监管等业务流程中,几乎一手包办。政府的一手包办的行为会导致整个运行过程过程效率低下,经办主体权责不明,同时也会难以发挥商业保险公司在
24、价格精算、资金利用和风险管理方面的优势,使得商业保险公司在大病保险制度实行的过程中被“束缚手脚”,在整个大病保险制度中只扮演了“出纳”的角色,难以发挥应有的职能和自身所带来的优势,也妨碍了市场机制和公共服务的有效对接。“缺位”主要表现在对于大病保险制度框架的设计的不完善,对保险中的关键变量不明确。政府作为一个“精明买家”的角色,应对提供方在服务方面提出明确的要求,比如像对于诊疗目录上的医疗费用如何处理,没有列入目录的个人负担药品可否列为合规合理的医疗费用等,这些影响大病保险效果的制度的问题,必须在顶层制度设计中解决。此外,政府在运行过程中出现的权责不明的现象,是因为监管部门的分工不明确,协调工
25、作没做好,甚至一些部门工作重复。参与大病保险经办的相关政府部门较多,各部门联系不频繁,合作机会甚少,整个运行过程中,处于一种“我行我素,各自为政”的状态,最直观的表现,就是缺乏沟通。沟通工作不到位,每个部门需负责的工作没有很好地落实,因此在运行过程中某一环节出现工作不到位的情况下,可能出现“踢皮球”的现象,部门之间相互推卸责任,无法进行问责。3.2、监管内容: 全国范围内大病保险制统筹层次低全国各地大病保险制度的内容差别较大,有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的原因,但归根到底,是各地大病保险制度内容统筹层次低。这与我国大病保险发展历程脱不了关系,大病保险开始的阶段是几个地方进行试点工作,如“湛江模式”、“太
26、仓模式”等,有所成绩后再进行全面展开工作。所以大病保险的发展历史也遗留了一些“副作用”每个省份甚至地级市的大病保险制度的内容、标准不尽相同,导致全国范围内的内容标准方面统筹层次低,拉低了大病保险整体的工作效率。大病保险的统筹层次低体现在在了各地政府各自为政,制度内容不统一、大病保险的招标内容不规范,出现超低价竞争等不良影响、与商业保险公司合作层次不同。作为大病保险主体之一的商业保险公司参与大病保险经办过程中,其中招标问题比较突出。在政府购买模式下,各地主要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合适的商业保险公司作为大病保险的服务提供者来参与到大病保险的经办过程。问题其一是当前政府在招标过程中,政府没有对招标的价格
27、浮动进行合理地限定,导致价格往往商业保险公司赢得成为大病保险政府招标的决定性因素,渐渐地形成了故意压低价格以取得招标胜利的恶性竞争的氛围。一些效益不好、经营管理不善的商业保险公司为了从中分得“一杯羹”,在供给中极易采取价格为主的争夺战,使产品交易费率与真实费率背离,这种大病保险“搭便车”的现象,就是漠休提出的“公共悲剧”。这种低价竞争的恶性竞标行为,在商业保险公司中标之后,经办效果不佳商业保险公司一直处于难以盈利的状态,容易消耗保险公司的参与大病保险经办的积极性。其次,政府提出的对商业保险公司“保本微利”的要求中,何为“微利”?一直没有确定一个明确的标准,厦门的盈亏率设定是3%,而太仓在盈亏率
28、上的设定则是4.5%,但在运行的实践中,保险公司处于保本状态,甚至出现了亏损,更别提盈利了。商业保险公司不是福利机构,参与大病保险的经办也是以利益出发的商业行为,长时间地难以实现盈利,很容易影响商业保险公司参与大病保险经办的积极性,到最后受影响的,还是大病保险的运行效果。 3.3、监管方式:对评估体系的建设不重视考核评估体系是大病保险制度的一个重要环节,其中包括对商业保险公司经办能力的效率评价体系和对大病保险运营的综合效果评价体系。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并重,对大病保险运行的每一个环节以及日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商业保险公司在整个过程中的经办效率和大病保险的各方面综合运行效果进行科学地考核评估,是
29、有效监管的关键,可以保证大病保险高效率地运行和得到更好的发展空间。从当前情况来看,大病保险主要以监督检查为主,对考核评估不够重视。在职场,对于员工在一个工作季度或者工作年度的工作能力最简单、最直接的体现方式,就是员工的绩效考核。把政府当做老板,商业保险公司是员工,同样的道理,绩效评价是后者在大病保险经办体现工作水平的核心环节。监管部门对评估体系建设的不重视,一是表现在缺乏对保险机构经办能力的评估,在保险公司经办能力方面,受招标是价格竞争的影响,过度看重低保费的数值指标,忽略了更重要的风险管理能力、专业水平、服务水平等本该体现商业保险公司参与大病保险专业水平的指标;二是对大病保险运行过程绩效的综
30、合评估,在对大病保险的综合效果评价中,大病保险的外包服务不是政府责任的全权外包,做一个“甩手掌柜”放任不管,而是对商业保险公司服务提供者进行严格的监管,定期进行对该阶段的运行效果进行评估和监测。而现阶段,各个地方仅限于对报销比例、保险公司盈亏、城乡居民收益率等情况的粗略评估,还尚未形成科学、系统对大病保险实施效果监测以及商业保险公司绩效考核评估的监管制度。3.4、监管手段:各个主体信息的不完全对接大病保险的制度特征政府主导专业运作,政府与商业保险公司共同参与经办,直接决定这一经办过程中存在者多重监管主体和多重利益主体。大病保险多方协调合作的特点,决定了信息共享和数据化监管的重要性。当前互联网的
31、高速发展,为监管部门实现数据化监控提供了较为成熟的技术支持以及数据信息平台。但是在对其数据化监管的过程中,出现政府内部相关的监管部门工作没有协调一致以及政府外部包括政府相关部门、商业保险公司和医疗机构没存在信息对接不完全的现象。上述两种现象问题主要表现在:第一,因为统筹层次问题,各个部门之间各自为政,独立工作,缺乏有效的沟通和合作,所以也没有相关的信息对接与信息共享;第二,政府相关部门、医疗机构与商业保险公司三方共享信息工作也没有做到位。三个主体之间缺乏信息沟通,使监管工作难以得到协调配合,影响了监管效率;医疗机构和保险公司的信息对接不流畅,使商业保险公司在进行精算定价、产品规则设计的过程中,
32、对城乡居民基本的医疗数据信息获取不够完整和准确,难以发挥自身该有的专业优势。4、英国国家健康体系监管对我国大病保险的借鉴之处国外的医疗保险制度模式有四种模式全民医疗保险模式、社会医疗保险模式、储蓄医疗保险模式、混合商业医疗保险模式。作为高福利国家典型代表,英国拥有全范围覆盖的国家卫生服务体系全民医疗保险模式,医疗保险直接由政府举办,它的医疗保险基金的预算、支出由国家税收来组建和管控,用来支付给医疗服务的提供者。英国作为国家卫生服务体系的代表,采用全民公费主导型模式,主要靠英国政府,社会保障和商业医疗保险则充当辅助补充的位置,全面而且几乎免费的NHS服务面向的对象,是所有英国合法公民。英国的国家
33、健康保险模式早在20世纪80年代的进行了“内部市场化”改革。20世纪80年代,为了改善原有体制效率低的现状,政府通过“内部市场化改革”,政府通过界定保障范围、限定保障程度和服务外包模式等行为来维持政府管理和市场化的平衡,使商业健康保险市场既有政府监管,又有市场的盈利竞争的积极性,将原来“政府包揽和提供服务模式”变为“政府购买,服务竞争”的模式。截止到现在,英国152个按地区设置的初级卫生保健基金成为最大的医疗服务购买者,掌握75%的NHS预算基金,成为国民健康服务体系的核心。在英国,共有14家保险公司竞标成功,参与医疗服务购买计划,通过评估和规划、承包和采购、绩效管理、解决与审查这四个方面提供
34、服务。目前,英国NHS的监管框架是通过2012年的健康和社会照顾法建立的。NHS监管体系的三个监管者NHS CB、CQC和Monitor,三者通过透明稳定的制度规则对英国NHS体系提供者和购买者进行直接监管。NHS的三个监管者分别的责任,一是NHS CB负责提高NHS服务递送效果的同时使NHS免于政治上的的微观管理,二是CQC负责监管所有公共和私人医疗服务提供者的医疗质量,三是Monitor通过促进医疗服务提供者提供经济的、有效率的和有效的健康服务来保护和促进患者的利益。这三者分工明确,各自领域的工作边界明确。其主要由四个特点第一,使现有的监管结构更合理并减少重复;第二,清楚保护和促进病人利益
35、;第三,对各类服务提供者应用一个全面的监管体系;第四,在照护品质委员会、监督者以及NHS委托定制之间创造合作。结合英国NHS监管体系的以上四个特点。英国国家医疗体系的监管措施对于我国大病保险的监管的借鉴主要如下几点。4.1、完善大病保险的框架制度设计由于大病保险的框架制度设计的缺乏,政府对于自身的定位和责任不够明确,“越位”和“缺位”并存,导致政府在对大病保险运行监管的工作中,一些部门的工作发生重复,由谁主导谁辅佐等一些情况下无法进行协调,导致在监管工作中工作效率不理想。完善好对大病保险框架制度的设计,明确好监管工作的相关部门,对现有的监管部门进行简化合理的调整,安排各个监管部门的工作和责任,
36、以此提高政府整体对大病保险监管的效率。4.2、对大病保险所取得成效进行更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估大病保险的最初目的,是为了避免我国城乡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悲剧的发生。如何能够让大病保险制度更好地服务于我国居民,切实让大病保险制度保护和促进我国城乡居民的利益,对大病保险进行科学、系统的考核评估是十分必要的,用直观的一些数据作为商业保险公司参与大病保险经办的所交的“作业”,来评估考核一年度大病保险的运行效果,能够大大提高大病保险的工作效率以及切实保护城乡居民在这一制度中的真实受益程度。4.3、充分利用市场调节机制,同时做好对大病保险的监管参考NHS CB的工作(让NHS免于政治上的微观管理),基
37、于国情,我国大病保险制度是我国政府来主导的,但是并不影响整个经办过程中市场调节的作用得到充分的发挥。我国政府作为“精明的买家”,在找到合适的服务提供者方面后,制定好大病保险框架制度的设计后,应该把专业的事情给商业保险公司来做,使商业保险公司能够发挥自身在精算定价、资金把控和风险管理等方面的优势。与此同时,政府在监管方面也不能落下一点马虎,对于医疗报销、资金管理等专业方面的监管工作,应该派遣医学、财务出身的专业人才进行监管,使大病保险运行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都监管到位。4.4、协调好各个部门的工作,做好信息交流与合作NHS可以高效率地进行监管工作,其中一点就是做好自身工作的同时,努力创造合作机会
38、。当前我国大病保险的多个主体,还处于一个各自为政、“碎片化”的状态,部门工作尚未协调,几大经办主体尚无交流,所以也出现了“信息孤岛”的状态,给大病保险的监管工作增加了难度。因此,相关政府部门、商业保险公司、医疗机构应该做好信息共享的工作,使监管工作尽可能做到透明化。5、对我国政府购买大病保险模式的监管建议5.1、监管主体:明确政府职责大病保险作为我国政府简政放权、建设服务型政府的一项“转型之作”。政府需要明确自己的责任边界,该管的好好管,不该管的不管,把握大病保险的公共性和公益性这两大本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做到真正的简政放权。主要体现在两点第一,确定大病保险政策目标、功能定位、制度框架
39、和监督管理等宏观目标,在该管的地方,绝不缺位,做好大病保险制度的顶层设计和框架结构建设的问题,好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在发挥风险管理、费率厘定等这些保险专业优势的地方,交给保险公司完成,使市场机制的作用得以充分地发挥,第二对大病保险的运行过程以及运行结果加以监管,明确在大病保险监管工作上的主体和权限,协调多部门共同合作达到预期的监管效果。 5.2、监管内容:尽可能提高统筹层次因为统筹层次参差不齐导致各个地区出现大病保险制度“碎片化”的现象,各地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经办程度深浅不一。现阶段政府需要改掉大病保险发展历史遗留下来的“坏毛病”,指定统一的制度内容。虽然我国现阶段因为各个地区医疗水平、经济水平差异度较大,还不能做全国统一的制度标准,但在省级大病保险的制度内容标准的制定上,努力做到内容标准层次一致。如在上述提到的大病保险招标这一重要环节,一些地区的恶性竞争等问题的出现,额外地增加了大病保险的管理成本。又因为一些市县级城市的政府还是保险公司,都难以达到大病保险招标过程中所需的干高专业化的要求,虽然难以在短时间内实现统筹层次的提升,但是可以指定省级大病保险的招标规范,明确对投标、评标、中标等环节的管理和事后的考核,锻炼政府谈判合同的能力,使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