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2022年8月1日起施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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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77号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于2022年5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5月25日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2004年7月29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11年5月27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根据2016年11月25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2022年5月25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修订)目录
2、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四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维护城市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首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和有关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
3、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覆盖全体人员、全部生产经营活动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
4、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配备监督检查人员,做好本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市、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研究部署、指导协调、督促落实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市、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应急管理部门。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城市运行安全保障。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国土空
5、间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第八条市、区应急管理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法和本条例,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市、区应急管理、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水务、市场监督管理、园林绿化、农业农村和人防等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市、区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6、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培养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推进安全文化建设,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安全生产纳入相关技能培训内容。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鼓励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支持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装备、工艺的推广应用和管理数字化、智能化转型,推进安全生产产业发展。第十一条本市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支持、指导、规范有关安全生产服务机构依法开展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咨询、宣传和培训等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活动。本市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参与安全生产标准的制定,支持相
7、关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指导,提供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咨询等服务,推广应用安全生产的先进技术,提升行业安全生产水平。第十二条本市建立健全区域安全生产协同工作机制,协同推进京津冀安全生产地方标准建设,加强一体化应急救援,推动京津冀安全生产协同发展。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履行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定期组织研究安全生产工作,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依法不需要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的小型、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向从业人员通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
8、负责人应当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组织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并加强对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组织制定下列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一)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三)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四)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五)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六)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七)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小型、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可以制定综合性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从事危险作业或者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存在较大危险因素
9、的,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当制定专项管理制度。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设置的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现安全管理、设备设施、作业现场和操作过程等的标准化,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并专项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项:(一)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建设;(二)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和维护;(三)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四)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五)重大危险源监控;(六)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八)应急
10、救援队伍建设或者救援服务;(九)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事项。第十九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人数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二十条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以外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职责,并依法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组织本单位
11、安全生产考核,并提出奖惩意见。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开展或者委托第三方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四)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五)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生产安全事故案例;(六)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第二十四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12、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的规定,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可靠的设备、设施。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对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设备、设施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安装必要的安全防护装置;安全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不得违反规定拆除或者停止使用。第二十六条本市执行国家生产安全工艺、设备淘汰目录。市应急管理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对国家目录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拟订本市淘汰目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纳入国家和本市淘汰目录的工艺、设备。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
13、控:(一)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制定安全风险辨识程序和方法,全面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和评估;(二)对辨识出的安全风险进行分类梳理,确定安全风险等级;(三)从制度、技术、应急等方面,对安全风险进行有效管控;(四)建立安全风险公告制度,告知从业人员安全风险基本情况和防范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使用本市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系统,如实填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编制本行业、领域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标准,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责任、实现有效管控,加强新兴行业、领域以及使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等的安全风险辨识。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
14、、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关于危险作业管理的规定,以及有关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悬吊、挖掘、油罐清洗、建设工程拆除、高处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等,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制定作业方案,按照本单位内部批准权限审批;(二)安排负责现场管理的专门人员,确认现场作业条件、作业人员的上岗资质、身体状况符合安全作业要求;(三)落实安全交底和技术交底,向作业人员详细说明作业内容、主要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等内容;(四)配备与现场作业活动相适应的劳动防护用品,以及相应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装备;(五)发
15、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停止作业或者撤出作业人员。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的,应当遵守有关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管理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并进行经常性检查和维护,确保安全、牢固;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予以消除。第三十一条同一建筑物内的多个生产经营单位共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进行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按照委托协议承担管理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受委托对商务楼宇、商业综合体进行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协调、配合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告知安全使用物业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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