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术学院安全保卫文件(规章制度)汇编参考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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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技术学院安全保卫文件(规章制度)汇编目 录1、省高等学校安全管理规定2、职业技术学院保卫工作规定 3、职业技术学院安全保卫岗位职责和考核办法 4、职业技术学院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5、职业技术学院校园治安综合治理管理条例 6、职业技术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7、职业技术学院校园秩序管理规定 8、职业技术学院外事工作安全保卫及保密工作规定 9、职业技术学院网络管理暂行办法 10、职业技术学院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11、职业技术学院实验实训室技术安全与劳动保护管理规定 12、职业技术学院暂住人口管理办法 13、职业技术学院关于监管物业管理公司校园保安工作实施办法 14、职业技术学院关于校园宣传品
2、张贴悬挂管理规定15、职业技术学院食堂监督管理制度16、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外出活动管理规定17、职业技术学院公共娱乐场所和商业网点安全管理规定18、职业技术学院人事争议调解制度19、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团体管理暂行规定省高等学校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安全管理工作,保护师生员工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学校公共财产安全,维护高校安全稳定和校园正常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高校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全日制普通高校和成人高校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高校安全管理包括校园内部及学校组织校外活动的安全管理。第四条 高校安全管理工作贯彻预防为主、单
3、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第五条 高校安全管理工作接受教育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的指导和监督。第二章 任务与职责第六条 高校安全管理包括下列任务:(一)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师生员工的法制观念、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应纳入教学计划并记学分。(二)维护校园稳定。严防境内外敌对势力、非法宗教势力、民族分裂势力等对高校的渗透、煽动和破坏活动;及时处置各种不安定事端和突发性事件;协助国家安全、公安机关调查与处置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调解处理内部矛盾纠纷,维护校园安全稳定。(三)严格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和治安、消防、交通
4、、信息网络、公共卫生等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措施,消除各种安全隐患,防止发生各类案件或事故。完善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果断及时地处理影响校园安全稳定的突发事件。(四)协助查处案件。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教育主管部门报告校内及与学校有关的刑事、治安案件、安全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及校园安全的情况;保护发案现场并协助公安机关查破校内发生的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对校内有轻微违法行为但尚未构成犯罪的人员进行帮助、教育。(五)参与综合治理。参加所在地区组织的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维护校园及周边秩序。(六)完成其他安全管理任务。第七条 高校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一)高校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党委领导、校长负责。高校主要
5、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组织领导高校安全管理工作,完善组织机构,健全管理制度,提供条件保障。(二)分管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组织实施高校安全管理工作;其他校领导实行“一岗双职”,负责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三)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落实高校安全管理工作。1.制定高校安全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安全管理责任制的落实;2.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制定各种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3.确定治安、消防保卫重要部位,落实安全管理措施,监督检查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使用、管理和维护;4.负责校园安全巡逻检查和保安队伍管理,监督指导物业部门做好安全管理工作;5.维护校园稳定和治安秩序,依法制止违法行为,配
6、合公安机关做好校内及与学校有关案件、事故的侦查、处置工作。6.会同学校信息主管部门按规定及时报送学校安全信息。7.制定重大活动的安全方案,依法报批,经同意后组织实施。(四)高校下属单位(部门)和其他驻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部门)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落实学校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和要求。第八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一)掌握高校安全工作情况,制定高校安全工作目标,督促高校落实各项安全管理规定;(二)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高校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督促、考评奖惩;(三)指导高校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四)指导高校制定安全应急预案,有效防范和妥善处置安全事故或突发事件;
7、(五)汇总学校安全信息;(六)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及周边综合治理工作。第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掌握高校及周边安全稳定情况,及时依法查处扰乱校园及周边秩序、侵害学校和师生员工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二)依法监督检查高校内部稳定、治安、消防、交通、信息网络、外事等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督促整改安全隐患;(三)指导并协助高校处理校园安全事故或突发事件。第三章 机构设置与保障第十条 高校应当建立健全维护校园稳定、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消防、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等工作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校内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做好维护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第十一条 高校应当独立设置安全管
8、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高校管理制度,履行校园安全管理职能。学校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和安全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变更,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高校应当按照不少于师生员工数的1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按规定落实岗位风险津贴;按照不少于师生员工数的3配备保安员;安全管理人员、保安员、建筑消防设施操作人员等应依法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第十三条 高校应当配备安全管理工作所需的办公、交通、通讯、防护等场所、设施、装备;除人员经费和专项建设费用外,每年用于安全管理的业务经费应予以足额保障。第十四条 高校下属单位(部门)应当设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或明确专人负责本单位(部门)安全管理工作。第十五条 高校应当设
9、立心理健康教育咨询机构,负责日常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与疏导等工作,对校内心理危机事件进行紧急干预。第四章 安全管理制度第十六条 高校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下列安全管理制度:(一)门卫、值班、巡逻、守护制度;(二)重要部位、贵重物品和危险物品管理制度;(三)消防、交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四)保密管理制度;(五)涉外安全管理制度;(六)大型活动、公共场所管理制度;(七)教学、科研、实习、实训安全管理制度;(八)学生宿舍安全管理制度;(九)请销假制度;(十)安全管理工作检查、考核、奖惩制度;(十一)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十二)事关学生安全的重要信息告知制度;(十三)安全防范设施使用、维护制
10、度;(十四)饮食卫生、疾病防控等公共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十五)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十六)维护内部稳定管理制度;(十七)应急预案制度;(十八)其他安全管理制度。第五章 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第十七条 高校应当结合实际,对下列内部重要部位、场所采取实体防护措施:(一)在校园主干道及主要出入口等处设置机动车辆减速装置,有条件的可设置防车辆冲击设施;合理划定停车位,确保消防通道畅通;(二)在校园围墙等周界设施上设置防攀爬装置;(三)在校园内部重要设施、存放贵重物品、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源、图书档案、保密资料等物品的重要部位以及重点实验室、网络中心、广播(电视)台、重要办公室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防盗安全门,采用
11、坚固的金属防护栏对其窗户实施防护,按规定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保险柜(箱)保管重要物品;(四)对内部高台、楼梯、山体、水域、地下设施等易发生坠落、踩踏、溺水等安全事故的场所、部位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和相应的防护设施;(五)对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供油等场所、部位应当设置相应的实体防护设施。第十八条 高校应当对下列内部重要部位、场所采取相应的技术防范措施:(一)在校园和集体宿舍主要出入口安装视频监控装置,监控范围应适当外延,保证能够覆盖出入口人员活动区域;(二)在校园围墙等周界设施上设置周界报警装置,有条件的可安装视频监控装置并实现与周界报警装置的联动;(三)在校园内部重要设施、存放贵重物品、危险化学
12、品和放射源、图书档案、保密资料等物品的重要部位以及重点实验室、网络中心、广播(电视)台、重要办公室安装入侵自动报警、视频监控、门禁控制等一种及以上技术防范装置;(四)校园主要道路、停车场,楼寓通道、电梯厅、电梯轿厢、食堂、大型活动场馆内和出入口应安装视频监控装置;(五)视频监控系统应采用数字硬盘录像机等作为图像记录设备,24小时进行图像记录,保存时间应当不少于30天;入侵报警装置应当与公安机关联网或与本单位值班室(监控室)相联;对图像记录、入侵报警等设备实施可靠的安全防护;建立安全防范控制中心(监控室),通过安全管理系统实现对入侵报警、视频监控、门禁控制等系统的管理和控制;(六)校园安全技术防
13、范建设所涉及的技术系统配置,应当采用成熟、可靠的技术和设备,选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经检验或认证合格;技术防范设施的勘察设计、方案论证、安装施工、竣工验收等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和省有关标准、规范、规程。第十九条 设置实体防护设施、门禁控制等装置,不能妨碍紧急情况下的逃生。第二十条 高校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在消防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在主要道路设置醒目的交通标志、标线。第二十一条 高校校园网应当建立符合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的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记录并留存有关用户日志信息;校内重要信息系统应当按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要求,落实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14、,有效防范计算机病毒、网络入侵和攻击破坏。第二十二条 高校储存民用爆炸物品、枪支弹药、化学危险品、放射源等场所的安全防范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第二十三条 高校财会室(财务中心、结算中心)应当按照省单位财会室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第六章 应急管理第二十四条 高校应当建立健全预警机制,制定和完善重大自然灾害、群体性事件、重大安全事故等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预案。第二十五条 高校应当组建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快速反应队伍,定期进行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做好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物资准备。第七章 考核与奖惩第二十六条 教育主管部门、公安机关、高校应当将各项安全管理工作纳
15、入考核评比内容,健全奖惩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第二十七条 对在高校安全管理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教育主管部门、公安机关、高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第二十八条 对因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伤残或者死亡的,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评定伤残、批准烈士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待遇。第二十九条 对高校内部存在的安全隐患,公安机关应当依法责令相关高校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拒不整改的,公安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教育等主管部门取消其评优资格。对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重大案件、事故或者造成学生、教职工伤亡的,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第八章
16、附则第三十条 在高校管理范围内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高校安全管理制度,服从并配合管理。第三十一条 中等职业学校安全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省教育厅、公安厅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职业技术学院保卫工作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安全管理,维护学校稳定,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试行),参照省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暂行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第二条 保卫工作是学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立保卫处,并采取条块包干,各级负责,督查管理,依靠群众,积极防范,保障安全的工作方针。第三条 保卫处在院分管领
17、导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第四条 保卫组织依法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和指导第二章 保卫工作的任务第五条 学校保卫工作的任务是建立健全治安保卫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消除治安隐患,保护学校财产和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创建“省平安校园”。具体任务是:(一)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治安保卫工作的法律、法规;(二) 对师生员工进行法制、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治安保卫工作的宣传教育,增强师生员工的法制观念、政权意识、安全防范意识和自觉维护学校治安秩序的意识,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三) 严防国内外敌对势力和非法宗教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对学校渗透、煽动和破坏;及
18、时处置各种不安定事端和突发性事件;协助国家安全、公安机关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四)落实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和安全防范措施,负责“省平安校园”具体创建的牵头工作 ; (五)防止盗窃、破坏和治安灾害事故发生,调解处理内部治安纠纷,维护教学区、生活区和其它公共场所的治安秩序;(六)对校内有轻微违法但尚未构成犯罪的人进行帮助教育;(七)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校内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治安灾害事故和其它危及治安的情况,保护发案现场,并协助公安机关查破校内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八)管理在校园内务工、经商、从业的暂住人口和流动人口;协助公安机关管理好集体户口和居民身份证;(九) 参加学校所在地区组织的社会治
19、安综合治理工作;(十) 学校消防工作。第三章 保卫组织与主要职责第六条院领导的职责(一)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当地治安综合治理部门、公安机关和教育部门有关治安保卫的部署。将安全保卫工作列入学校工作计划,制定创建“省平安校园”方案,分解落实责任部门;(二)制订和实施学校内部保卫制度,组织和督促学校各部门、单位和师生员工做好本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并按规定组织定期考核;(三)根据需要选配保卫人员,为学校治安保卫工作提供必要经费和物质保障;(四)检查学校内部保卫措施的落实情况,研究和解决学校保卫工作中的问题,采取措施消除不安定事端、治安隐患和处置突发重大事件; (五)决定或向主管部门建议学校内
20、部保卫工作的奖惩事宜。第七条保卫组织(一)学校设立保卫处作为学校治安管理职能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对校园实施治安及安全管理;(二)学校保卫干部应由思想优秀、品行良好、身体健康,一般具有大专以上文化,愿意从事保卫工作的干部担任。有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不得从事保卫工作。学校保卫处负责人的聘用,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懂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具有一定保卫工作专业知识,熟悉学校的管理情况。在任免保卫处负责人时,应及时报当地和上级教育、公安机关备案。第八条 保卫处在院长领导下、学院党委指导下,具体负责学校各项保卫工作并配合公安机关打击侵害学校的刑事犯罪活动,维护学校的治安秩序。其主要工作职责是:(一
21、)负责学校内部的政治保卫;(二)负责学校的治安管理;(三)负责学校的消防工作;(四)负责对各部门日常的安全保卫的检查,抓好整改;(五)协助院领导对突发事件的处置;(六)配合公安机关办理学生及常住人口的户口迁移手续,做好户口管理。配合公安机关办理常住人口的身份证;(七)负责对校园安全外包项目的督查。第四章 奖惩与违纪处理第九条 对于在保卫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因不重视安全保卫工作,制度不健全,防范不得力,导致发生盗窃、破坏和治安灾害事故或刑事、治安案件;或因教育、管理不严,本单位人员违法违纪严重的,学校必须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第十条 在校园内扰乱公共秩序、妨
22、碍公共安全,侵犯师生员工人身权利和公私财物,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保卫处向公安部门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求刑事责任。第十一条 违反校纪校规,尚未违反治安条例的,按学校有关校纪校规处理。第十二条 违反学校治安管理规定,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由责任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负责赔偿或承担医疗费、营养费和精神损失费。第十三条 对按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进行处理不服的,可向学校或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第十四条 学校保卫部门及工作人员在执行任务中,应遵法守纪,文明执勤,礼貌待人,努力为师生员工服务;对于违法乱纪,不履行职责者,则应进行纪律处
23、分或送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职业技术学院安全保卫岗位职责和考核办法为维护学院政治稳定和治安秩序,保障教育、教学和生活等各项工作正常进行,创建平安校园,健全学院安全管理体制和责任机制,特制订职业技术学院安全保卫岗位职责和考核办法(以下简称职责和办法)。一、安全保卫岗位职责安全保卫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抓块包”三级责任的管理体制。院长为学院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受院长委托的院分管安全保卫工作领导为院安全保卫工作一级责任人;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院安全保卫工作的二级责任人;各部门安全员、设备的管理员和使用者为安全保卫工作的三级责任人。学院保卫处是全院安全保卫的职能机构。(一)一级责任人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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