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参考模板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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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办案效率,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我委有行政执法权的科室、直属单位(以下简称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必须遵守本制度。第三条 执法人员外出执法检查,应当事前明确被检查单位和检查内容,并履行批准手续。部门分管领导负责批准本级执法人员外出执法检查。第四条 执法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在侦查、行政管理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上级交办、移送转来、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应当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第五条 现场检查笔录的内容应当
2、包括:(一)被检查人基本情况;(二)检查时间;(三)检查场所;(四)检查情况;(五)被检查单位及检查人签字。第六条 现场检查情况必须如实记录,现场笔录的内容应当直接、全面、客观、真实的反映和记载现场情况。必要时,可以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情况。第七条 执法人员在外出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应当采取登记保存或者查封、扣押、封存措施时,应当报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情况紧急的,可以事先请示,事后及时补办批准手续。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不需要继续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报单位负责人批准后解除登记保存和行政强制措施。第八条 执法人员采取登记保存措施应当制作并当场交付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和
3、物品清单。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被登记保存物品所有人;(二)实施登记保存措施的理由;(三)被登记保存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及保存地点;(四)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登记保存措施通知书和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对于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自动解除。第九条 执法人员实施查封、扣押、封存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封存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封存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查封、扣押、封存的理由、依据和期限;(三)查封、扣押、封存场所、设施或者
4、财物的名称、数量等;(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查封、扣押、封存决定书和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查封、扣押、封存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封存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第十条 执法人员在侦查、行政管理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上级交办、移送转来、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的线索,应当在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第十一条 对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
5、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场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的名称,并由案件承办人员及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注明情况。第十二条 立案案件应当报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第十三条 提交立案后,由2名以上持有效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负责承办调查取证工作,调查取证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案件承办人员对当事人或者有关证明人的询问调查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前应当收集、核对被询问人的身份证明,并告知其权利和义务。询问调查应当制作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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