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操作实务学习培训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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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操作实务 目 录CONTENTS1 政府采购综述2 政府采购操作实务3 政府采购投标实务4政府采购案例分析第一章 政府采购综述1.1政府采购的基本概念1.3政府采购基本程序1.4政府采购政策趋势及发展方向1.5集中采购目录的制定依据1.6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1.2政府采购法律法规1.7政府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的区别依据1.1 政府采购的基本概念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政府采购实
2、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政府采购财政性资金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1.1 政府采购的基本概念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一)公开招标;(二)邀请招标;(三)竞争性谈判;(四)单一来源采购;(五)询价;(六)竞争性磋商;(七)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可以提起投诉。
3、政府采购当事人政府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质疑、投诉1.2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体系1.3 政府采购基本程序1.4 政府采购政策趋势及发展方向近几年出台和修订的法律法规,充分体现了政府采购由“节资防腐”、“过程规范”向“物有所值”、“结果导向”的转变,以及政府“放、管、服”的理念,进一步明确采购人的主体责任,强调权责对等。贯穿政府采购活动全过程,预算编制、采购需求制定、落实政策功能、评标定标、质疑处理、履约验收、信息公开等各个环节,“一头(采购需求确定)一尾(履约验收)”最重要。双刃剑1.4 政府采购政策趋势及发展方向采购人主体责任在法律法规中的体现: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4、87号令)采购人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采购人应当明确内部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单位、本系统的政府采购执行管理。归口管理部门应当牵头建立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明确本单位相关部门在政府采购工作中的职责与分工,建立政府采购与预算、财务(资金)、资产、使用等业务机构或岗位之间沟通协调的工作机制,共同做好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
5、、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工作。1.5 集中采购目录的制定依据政府采购法 第七条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条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遍使用的项目,列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采购人本部门、本系统基于业务需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统一采购的项目,列为部门集中采购项目。1.6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安徽省2018-2019年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财购2017959号)分散采
6、购限额标准对于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但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当依法实行分散采购。省级:货物、服务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满20万元;工程类项目,单项采购预算满50万元。市、县级:货物、服务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满10万元;工程类项目,单项采购预算满30万元。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类项目,省级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满200万元,市、县级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满100万元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1.6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
7、,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1.6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实施公开招标采购数额标准的通知(财购2018726号):对政府采购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
8、、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预算金额达到400万元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采购方式,其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预算金额未达到400万元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可结合项目需求特点,采用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或项目虽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但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同样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鉴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规定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是100万元,原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2018-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财购2017959号)中规定省级
9、服务类(包括勘察、设计、监理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200万元,与该规定不一致。为保持统一,财购2017959号文中涉及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此标准(100万元)执行。1.6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合肥市2019年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较合肥市2018年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变化:1.(二)未列入本目录范围,单价1万元或年预算10万元及以上(含本数,下同)的货物类项目、3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类项目、1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类项目,均应实行集中采购。”修改为“(二)对于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但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当依法实行分散采购。分散采购限
10、额标准为:货物、服务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满10万元;工程类项目,单项采购预算满30万元。”1.6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2.(三)为提高采购效率,对未达到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品目,“徽采商城”能满足采购需求的,采购单位应当在“徽采商城”实施采购;“徽采商城”不能满足采购需求的,采购单位可自行采购。”修改为“(三)为提高采购效率,对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且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货物类采购项目,按照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直预算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实行网上商城采购的通知(合政办秘201823号)规定实施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可“网上直购”;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
11、在30万元以上、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以下,应当进行“网上反向竞价”。”1.6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3.“采购单位采购金额1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类项目、5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类项目、3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类项目,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因特殊情况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的,应报市政府批准。“修改为:“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满100万元,必须采用公开招标;工程类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上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
12、。因特殊情况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的,应报市政府批准。”1.7 政府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的区别依据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但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当依法实行分散采购(分散采购也应遵从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目录范围内的项目需实行政府集中采购,由集采机构(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或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目录内目录外第二章政府采购实务操作2.1采购需求和资格条件2.2采购方式2.3评标办法2.4评标2.5质疑投诉2.6履约验收2.7政府采购主体责任边界2.1 采购需求及资格条件法律法规要求:采购人应当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
13、理地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省级政府采购项目需求管理工作的通知采购需求制定应遵循以下原则:合理性原则、明确性原则、竞争性原则、政策导向原则。2.1 采购需求及资格条件采购需求制定:(1)采购人负责确定采购需求;(2)采购需求应当合规、完整、明确;(3)加强需求论证和社会参与;(4)严格依据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及合同条款;(5)设定的技术、商务条
14、件应和项目需要相适应,与合同履行相关。注意:采购需求中所要求的检测报告和相关证书应排除唯一性和限制性,不能完全照搬某一品牌产品的技术参数。2.1 采购需求及资格条件资格条件的设置禁忌:(1)区域性、限制性、排他性;(2)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3)成立或经营年限;(4)企业注册地、本地分支机构;(5)企业性质;(6)设定的资格和项目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2.2 采购方式采购方式选择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关于政
15、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安徽省2018-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2.2 采购方式采购方式适用条件公开招标公开招标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依法必须招标,达到招标限额)竞争性谈判竞争性谈判(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竞争性磋商竞争性磋商(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
16、、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询价询价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单一来源单一来源(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邀请招标邀请招标(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
17、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高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协议供货、定点采购遵从财政管理部门规定。2.3 采购方式招标方式招标方式法定时间法定时间发标时间发标时间答疑时间答疑时间对招标文件提疑问对招标文件提疑问公开招标20天(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清单控制价)15天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7个工作日内(采法)邀请招标20天15天同上竞争性谈判3个工作日3个工作日竞争性磋商10天磋商前5日询价3个工作日3个工作日单一来源批准前公示5个工作日2.3 评标办法1、最低评标价法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
18、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时,除了算术修正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进行的价格扣除外,不能对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进行任何调整。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评标结果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2.3 评标办法2、综合评分法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
19、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公开招标: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价格分应当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002.3 评标办法3、评标办法的选择根据采购方式选
20、择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竞争性谈判、询价:最低评标价法竞争性磋商:综合评分法根据项目性质选择最低评标价法:办公设备、建材等通用货物和服务,采取符合性评审。综合评分法:专业设备、服务类项目,例如:教学科研设备、医疗设备、电梯、软件开发、设计、规划、监理、检测、物业管理等。2.3 评标办法 注意事项(1)结合项目性质及采购方式合法选择评标办法;(2)依法合规设置价格分;技术、资信分值设置合理;主观、客观分值设置均衡;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要求(节能、环保、扶持中小企业等);(3)设定的加分条件应和项目需要相适应,与合同履行相关。2.3 评标办法 注意事项(4)评标办法中的加分条件
21、应排除唯一性和限制性,应具备竞争性;(5)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6)“物有所值”-综合评分法的科学使用。2.4 评标-资格审查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采购人可以在评标前说明项目背景和采购需求,说明内容不得含有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招标文件所述范围。说明应当提交书面材料,并随采购文件
22、一并存档。2.4 评标专家组成(1)公开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7人以上单数:(一)采购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二)技术复杂;(三)社会影响较大。评审专家对本单位的采购项目只能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标,本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情形除外。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评标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2.4 评标专家组成(2)非招项目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
23、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项目,或者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政府采购工程,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2.4 评标专家抽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评审专家。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
24、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我省政府采购项目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从安徽省发改委组建的专家库中抽取。2.5 质疑投诉1.质疑采购人负责供应商质疑答复。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文件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
25、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如质疑的内容为程序性问题,通常按照委托权限由代理机构负责回复;如质疑内容为非程序性问题(包括前置条件、技术参数等),由采购人处理。2.5 质疑投诉2.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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