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论文:浅析信用卡诈骗罪中的“冒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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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信用卡诈骗罪论文:浅析信用卡诈骗罪中的“冒用” 摘要:诈骗罪的行为方式之一冒用纵然大家都知道,但是,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冒用形式也在不断更新,对信用卡诈骗罪的定罪在这种新形势下也将面临一个个新的挑战。因此,如何界定冒用行为,冒用方式,冒用对象,以及在新形势下出现的新的冒用行为的定性是解决信用卡诈骗罪的重要问题之一。本文将对这些问题进行一个初步的解决。关键字:冒用 信用卡 信用卡诈骗一、冒用的涵义诈骗罪的基本构造是行为人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使受骗者陷入认识错误并进而处分财产,作为诈骗罪的特别类型,信用卡诈骗罪的欺骗行为被法律明文限定为使用伪造或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使用作废
2、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和恶意透支。冒用中的冒,是指行为人冒充合法持卡人的身份。在司法实践中,通常表现为未经合法持卡人的同意,行为人以持卡、签名等明示和默示的方法向他人表明自己是合法持卡人。信用卡必须由持卡人本人使用时信用卡的一项基本制度,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28条第3款规定:银行卡及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冒用中的用,是指行为人利用他人信用卡非法获取财物的过程。根据刑法理论研究的需要,将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他人信用卡的方式分为两种:一种是行为人的营业员的协助下使用他人的信用卡;另一种情况则是行为人在机器上自助地使用他人信用卡,通常表现为行为人持有他人信用
3、卡在ATM机上取款和转账、行为人在网上银行对特任的信用卡账户进行转账。冒用他人信用卡,是指非持卡人未经持卡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合法持卡人的名义使用信用卡,进行信用卡业务内的购物、消费提取现金等诈骗行为。二、冒用的对象对于冒用他人信用卡行为中的冒用对象问题,我国刑法明文规定其为他人的信用卡,但这里他人的信用卡,理论界有不同的认识:一种观点认为,被冒用的他人的信用卡必须是合法有效的,不能包括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作废的信用卡,对于冒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作废的信用卡的行为应视为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作废的信用卡。另一种观点认为,被冒用的他人的信用卡原则上是合法有效的信用卡,但不排除在个别情况下是伪造的信用卡或
4、者作废的信用卡,如行为人捡拾到他人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而加以使用的情形。笔者认为,前一种观点更为合理。从刑法条文中使用冒用一词中,就可以看出冒用他人的信用卡中的他人的信用卡只能是他人真实有效的信用卡,也即既然是冒用,就应该是他人真实有效的信用卡,如果是他人作废的信用卡也就不会发生有所谓冒用问题,而应该只有使用问题。因为,冒用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自己无权而他人有权使用的信用卡,而对于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即使是他人的,他人自己也无权使用,这在法律上是非法的。同时,由于刑法条文中规定的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中并没有排除他人伪造的信用卡和他人作废的信用卡,因而,将使用他人伪造的
5、信用卡和他人作废的信用卡归入刑法规定的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中是符合立法原意的。三、信用卡诈骗罪中冒用的行为方式(一)捡拾他人的信用卡在特约商户消费、在银行或柜员机上支取现金有的学者主张以侵占罪来解决,其理由是拾得卡和密码完全等于获取了信用卡所含资金的使用权,这与拾到他人的活期存折而取款的性质是相同的。如果拾得者拒不交出所取款项,可以侵占罪论处。笔者反对侵占罪的观点,拾得他人信用卡的,无论密码是以何种途径获取的,拾得人对卡内资金都没有占有权,这与拾得现金不同。货币的特殊属性决定了货币的占有人与所有人的一致性,由于我国民法中并不存在拾得物的善意取得制度,货币的拾得人拾得货币后如果遗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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