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4∕T 2417-2023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效果评估监测质量控制技术规范(广东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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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13.080 CCS Z 10 44 广东省地方标准 DB44/T 24172023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效果评估监测 质量控制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mornitoring quality control during remediation verification of soil contamination of land for construction 2023-03-28 发布 2023-06-28 实施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44/T 24172023 I 目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2、术语和定义.1 4 人员要求.2 布点方案编制人员.2 现场采样人员.2 实验室分析人员、校核人员.2 检测报告审核人员.2 检测报告签发人员.2 5 仪器与设备.2 采样设备.2 实验室检测设备.3 6 样品采集.3 采样布点与位置.3 土壤风险管控及长期环境监测采样要求.4 样品现场采集要求.5 7 样品制备.8 基本要求.8 风干.8 研磨.9 留样.9 8 实验室分析.9 设施和环境条件.9 分析方法.10 试剂与耗材.10 样品分析.10 实验室质量控制.11 记录与报告.12 9 质量控制报告与评价.13 附录 A(资料性)精密度和正确度允许范围.14 附录 B(规范性)密码平行样
3、品分析结果比对判定规则.17 DB44/T 24172023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组织实施。本文件由广东省环境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广东省广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广东贝源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环境保护工程职业学院、广东传利标准研究院(有限合伙)。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周志军、陈泽雄、胡丹心、邓一荣、许锐杰、黄树杰、欧锦琼、吕明超、黄振中、陈敏敏、熊凡、刘丽
4、丽、李丽华、刘奔、陈超青、杨婕、黄雪冬、林淮、陈培旭、吴艳。DB44/T 24172023 1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效果评估监测质量控制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监测的术语和定义、人员要求、仪器与设备、样品采集、样品制备、实验室分析、质量控制报告及评价等质量控制技术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效果评估监测过程中的质量控制。本文件不适用于含有放射性及致病性生物污染地块修复效果评估监测的质量控制。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
5、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 GB/T 27417 合格评定 化学分析方法确认和验证指南 GB/T 32722 土壤质量 土壤样品长期和短期保存指南 GB 36600 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HJ 25.2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 HJ 25.4 建设用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 HJ 25.5 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试行)HJ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 168 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制订技术导则 HJ/T 299 固体废物
6、 浸出毒性浸出方法 硫酸硝酸法 HJ/T 300 固体废物 浸出毒性浸出方法 醋酸缓冲溶液法 HJ 557 固体废物 浸出毒性浸出方法 水平振荡法 HJ 586 水质 游离氯和总氯的测定 N,N-二乙基-1,4-苯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1019 地块土壤和地下水中挥发性有机物采样技术导则 RB/T 041 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和技术能力评价 生态环境监测要求 RB/T 046 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和技术能力评价 授权签字人要求 RB/T 214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采样单元 sampling unit 在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效
7、果评估监测中按照基坑坑底面积大小、基坑侧壁长度与深度、土壤堆体大小等以面积、距离、体积划分的监测区域范围。DB44/T 24172023 2 4 人员要求 布点方案编制人员 应熟悉 HJ 25.2、HJ 25.4、HJ 25.5 等相关技术导则,掌握布点方案编制相关要求,能全面、科学、合理地编制布点方案。现场采样人员 应按 RB/T 041 相关要求经过培训及能力确认,熟悉采样和现场监测流程,掌握土壤及地下水采样、现场监测、样品保存与流转的技术要求和相关设备的操作方法,了解土壤修复知识。实验室分析人员、校核人员 应按 RB/T 041 相关要求经过培训及能力确认,具备样品制备、流转、保存、分析
8、及数据处理、质量控制等相应技术能力。检测报告审核人员 应按RB/T 041相关要求经过培训及能力确认,充分了解相关环境质量、污染排放控制和生态环境风险管控等标准并具备对监测结果进行符合性判定的能力,熟悉报告编制、报告审核等环节。检测报告签发人员 应具备4.4中规定的相关能力并符合RB/T 041、RB/T 046中对授权签字人的相关要求,同时掌握较丰富的建设用地土壤监测相关专业知识。5 仪器与设备 采样设备 5.1.1 钻探设备 当采用冲击钻探法或直压式钻探法进行钻孔采集土壤样品时,按照 HJ 1019 的要求并结合地块所在地区地层条件、钻探作业条件、采样深度要求选择经济有效的钻探设备。5.1
9、.2 采样工具 5.1.2.1 重金属土壤样品的采集宜使用塑料或木(竹)质铲、塑料或木质托盘,若使用金属工具,应使用非金属工具清除接触面的土壤。5.1.2.2 半挥发性有机物土壤样品的采集宜使用不锈钢铲或表面镀特氟龙的采样铲。5.1.2.3 挥发性有机物土壤样品的采集宜使用非扰动采样器、一次性注射器或不锈钢专用采样器,采样器材质应不影响监测结果。5.1.2.4 地下水样品采集工具宜按照 HJ 164 进行选择及使用。5.1.2.5 分析方法或相关技术规范中有规定的,按相关要求执行。5.1.3 盛装容器 5.1.3.1 盛装容器不得引入待测目标物,盛装容器在使用前应经抽检合格,待测目标物不得检出
10、,抽检记录应予以保留。5.1.3.2 重金属土壤样品宜使用聚乙烯自封袋、广口玻璃瓶等盛装容器。DB44/T 24172023 3 5.1.3.3 半挥发性有机物土壤样品宜使用广口棕色玻璃瓶或聚四氟乙烯衬垫棕色螺口玻璃瓶等盛装容器。5.1.3.4 挥发性有机物土壤样品宜使用具聚四氟乙烯-硅胶衬垫螺旋盖的 40 mL、60 mL 螺纹棕色玻璃瓶等符合分析方法要求的盛装容器。5.1.3.5 地下水样品盛装容器宜按照 HJ 164 进行选择及使用。5.1.3.6 分析方法或相关技术规范中有规定的,按相关要求执行。5.1.4 便携式冷藏箱 冷藏箱容积应满足样品保存要求,并具备带温度显示功能的温度计,保存
11、温度应能达到 4 以下。当冷藏箱不具备带温度显示功能的温度计时,应使用温度计监控冷藏箱内温度。温度计应经计量检定或校准合格。5.1.5 现场快速检测 5.1.5.1 采样时,可视待测目标物和现场条件,参照 HJ 1019 等相关方法要求,对土壤中挥发性有机物、重金属等进行初步快速筛查。5.1.5.2 用于现场快速检测的仪器设备需经过定期检定或校准合格,确保其在有效期内使用。便携式快速测定仪使用前应检查其性能及状态。若选择便携式光离子化检测仪(PID),应确保仪器的紫外灯电能高于目标化合物的电离电位。5.1.5.3 如使用钻孔采样,可根据岩芯柱土壤受污染情况,原则上在有明显污染痕迹处进行快速筛查
12、。岩芯柱取出后,应先进行挥发性有机物的快速筛查,根据快速筛查结果确定采样位置。5.1.5.4 土壤样品现场快速检测结果应及时做记录。实验室检测设备 5.2.1 用于检测的仪器设备需经过检定或校准,并确保其在有效期内使用。5.2.2 应制定仪器与设备管理程序和操作规程,定期对仪器与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并做好记录,防止其被污染和功能退化。5.2.3 应制定仪器与设备年度期间核查计划并按计划执行,以确保仪器与设备性能满足检测需求。6 样品采集 采样布点与位置 6.1.1 土壤异位修复 6.1.1.1 基坑底部 6.1.1.1.1 基坑底部土壤采样点位布设及采样点数量应符合 HJ 25.2、HJ 25.5
13、 的要求,根据基坑底部面积,采用系统布点法划分采样单元。若基坑坑底有被独立分隔的区域,各独立区域不得少于 2 个采样单元。6.1.1.1.2 采集混合样时,在每个采样单元中均匀分布地采集 9 个表层(0 20)cm 土壤样品制成混合样,采样位置原则上应位于有明显污染痕迹处,可采用快速筛查设备判断等方式确定污染物易富集位置。6.1.1.1.3 采集非混合样(如挥发性有机物)时,采样位置应位于有明显污染痕迹处或采样单元的中央,每个采样单元内采集 1 个清除杂质后 20 cm 以下表层土壤样品。DB44/T 24172023 4 6.1.1.2 基坑侧壁 6.1.1.2.1 基坑侧壁土壤采样点位布设
14、及采样点数量应符合 HJ 25.2、HJ 25.5 的要求,根据基坑侧壁长度,采用等距离布点法,将侧壁划分成段,每段为一个采样单元。当基坑深度大于 1 m 时,应按 HJ 25.5 要求垂向分层采样。6.1.1.2.2 采集混合样时,采样位置原则上应位于地下水水位线附近、土层交界处或有明显污染痕迹的位置,在每段均匀采集 9 个表层(020)cm 土壤样品制成混合样,可采用快速筛查设备判断等方式确定污染物易富集位置。6.1.1.2.3 采集非混合样(如挥发性有机物)时,采样位置应位于有明显污染痕迹处或污染物易富集处,每个采样段内采集 1 个表层 20 cm 以下土壤样品。6.1.1.3 异位修复
15、后土壤堆体 6.1.1.3.1 对于异位修复后土壤堆体,应按照 HJ 25.2、HJ 25.5 中的要求划分采样单元及确定样品数量。6.1.1.3.2 采集混合样时,应以保证样品代表性为原则,充分反映堆体各个区域可能的污染物情况。可在土壤堆体表层、中层和底层分别采集土壤样品制成 1 个混合样。当土壤堆体高度较高时,宜根据堆体高度对土壤堆体进行分层后再采集混合样。6.1.1.3.3 采集非混合样(如挥发性有机物)时,可在每个采样单元深入堆体中间位置或堆体高度的三分之一处或表观污染最严重的区域采集 1 个土壤样品。6.1.1.4 疑似污染土壤 6.1.1.4.1 采样布点参照 HJ 25.5 土壤
16、异位修复后土壤堆体采样点设置的要求进行,结合堆体大小划分采样单元。6.1.1.4.2 采集样品时,可在土壤堆体表层、中层和底层各采集 1 个土壤样品。6.1.2 土壤原位修复 6.1.2.1 采样点位布设、采样点数量和采样位置应符合 HJ 25.2、HJ 25.5 的要求。6.1.2.2 进行原位修复边界监测时,应根据地块大小和污染强度将修复范围四周等分成段,每段最大长度不应超过 40 m,采样方法参照 HJ 25.2 执行。6.1.3 土壤潜在二次污染区域 6.1.3.1 采样点位布设及采样点数量应符合 HJ 25.5 的要求,依据修复工程的实际情况,结合修复设施设置、潜在二次污染来源等资料
17、确定采样位置与深度,潜在二次污染区域以采集去除杂质后的表层(020)cm 土壤样品为主,不排除深层采样,具体视实际情况而定。6.1.3.2 地面已做硬底化或防渗处理的区域,应在每个采样单元采集不少于 1 个去除硬化层后的表层(020)cm 土壤样品,采样点应位于有明显污染痕迹、裂缝或凹陷、采样单元中央。6.1.3.3 无硬底化或防渗地面、运输道路、车辆临时道路等区域,应在每个采样单元采集 9 个表层 (020)cm 土壤样品制成混合样;采集挥发性有机物土壤样品时,不应采集混合样,在采样单元内采集 1 个去除杂质后的表层 20 cm 以下土壤样品,采样点原则上位于有明显污染痕迹区域或采样单元中央
18、。土壤风险管控及长期环境监测采样要求 6.2.1 管控措施 DB44/T 24172023 5 土壤风险管控包括固化/稳定化、封顶、阻隔填埋、地下水阻隔、可渗透反应墙等管控措施。6.2.2 采样频次与布点 土壤风险管控评估污染物监测及地块长期环境监测的采样频次、布点数量与位置应满足 HJ 25.2 和HJ 25.5 要求。点位布设应考虑地块目标污染物或残留污染物暴露的风险,地下水点位布设应考虑场地地下水波动、地下水流场变化、地层不均匀等因素。6.2.3 采样 6.2.3.1 土壤风险管控评估污染物监测及地块长期环境监测涉及地下水采样的,应按照 HJ 164、HJ 1019 要求进行质量控制,确
19、保所采集样品的代表性和有效性。6.2.3.2 当固化/稳定化后土壤需做浸出浓度检测时,异位固化/稳定化可参照 6.1.1.3 进行采样,原位固化/稳定化可参照 6.1.2 进行采样。样品现场采集要求 6.3.1 土壤钻探 6.3.1.1 钻探设备在钻孔开钻前及重复利用时,应进行清洗。6.3.1.2 钻孔取样时应尽量保持岩芯的完整性,应选择无浆液钻进,全程套管跟进,防止钻孔塌孔和上下层交叉污染。6.3.2 地下水建井及洗井 当开展地下水监测时,应按照HJ 25.2和HJ 164的要求建设地下水监测井,建井洗井及采样前洗井应按照HJ 164、HJ 1019的要求进行质量控制,确保各项参数稳定后完成
20、洗井。6.3.3 采样器具清洗 用于采样的器具应及时清洗、擦拭或更换,确保表面应无明显污迹及附着物,避免采样时交叉污染。6.3.4 盛装容器保存 用于盛装挥发性有机物和半挥发性有机物检测指标土壤样品的容器,离开实验室后,采样前应置于阴凉、避光处保存。6.3.5 现场合规性检查 可通过设置现场旁站的方式对现场采样进行合规性检查。以采样点为对象,检查布点位置与布点采样方案是否一致,结合现场修复工程进度检查以下内容:a)采样节点是否符合规范要求;b)土孔钻探、地下水采样井建设、土壤样品采集与保存、地下水样品采集与保存、样品流转等采样过程是否规范。6.3.6 样品采集方法 6.3.6.1 采集挥发性有
21、机物土壤样品时,应符合 HJ 1019 及相关分析方法的技术要求,同时用预先加入甲醇的样品瓶采集一份样品用于可能存在的高浓度挥发性有机物分析,采集过程注意以下事项:a)禁止对样品进行均质化处理;b)不应采集混合样;DB44/T 24172023 6 c)应刮除土层(土芯)表面约 2 cm 的土壤(直压式取土器除外),在新露出的土层(土芯)表面采集样品;d)可使用采样器将约 5 g 土壤样品转移至采样瓶中;e)土壤样品转移至采样瓶过程中应保持采样瓶口螺纹清洁以防止密封不严。6.3.6.2 采集半挥发性有机物土壤样品时,可使用采样铲将土壤转移至广口棕色玻璃瓶或聚四氟乙烯衬垫棕色螺口玻璃瓶内并装满填
22、实。采样过程注意以下事项:a)剔除石块等杂质,保持采样瓶口螺纹清洁以防止密封不严;b)采集不同土壤样品应更换手套,避免交叉污染;c)如需采集混合样,应在各点采集等量土壤,置于托盘充分混拌后四分法分取土壤混合样。6.3.6.3 采集重金属土壤样品时,应剔除石块等杂质,可使用采样铲将土壤转移至广口玻璃瓶内,保持采样瓶口螺纹清洁以防止密封不严;或者使用采样铲将土壤转移至聚乙烯自封袋内密封保存。土壤样品采样量应不少于 1 kg。6.3.6.4 地下水样品应按 HJ 164、HJ 1019 要求进行采集。6.3.7 现场平行样 6.3.7.1 土壤样品每批次(最多 20 个样品)样品应至少采集 2 个现
23、场平行样;平行样应在土样同一位置采集,原则上选择场地内污染较重且可采集到足够样品量的点位。6.3.7.2 地下水样品现场平行样按 HJ 164 要求采集。6.3.7.3 平行双样的检测方法应一致,在采样记录中标注平行样编号及对应的样品编号。6.3.7.4 分析方法中有规定的,按分析方法的要求执行。6.3.8 空白样 6.3.8.1 测定土壤中挥发性有机物项目的样品,每地块/区域每批次应至少采集一个运输空白和一个全程序空白样品,分析方法中有规定的,按分析方法的要求执行。6.3.8.2 地下水样品中的空白样(如运输空白、设备空白、全程序空白等)按 HJ 164、HJ 1019 的要求采集,分析方法
24、中有规定的,按分析方法的要求执行。6.3.9 样品标识 样品标签上应包含样品唯一性标识、检测项目、采样日期等信息,标签字迹应清晰可辨、防止标签脱落或破损,以防样品混淆。6.3.10 样品保存 6.3.10.1 土壤样品应按 GB/T 32722、HJ/T 166 及相关分析方法中的要求进行保存。6.3.10.2 挥发性有机物土壤样品装瓶后应单独密封在自封袋中,避免交叉污染。6.3.10.3 地下水样品应按 HJ 164 及相关分析方法中的要求进行保存。同时按以下要求进行操作:a)无需添加保存剂的金属类和类金属类指标地下水样品,应在实验室前处理开始前使用 0.45 m滤膜过滤,检测可溶态总量;b
25、)需添加盐酸、硝酸等保存剂的金属类和类金属类指标地下水样品,应在采样现场加保存剂前使用 0.45 m 滤膜进行过滤,检测可溶态总量;c)检测地下水中 VOCs 等需消除余氯影响的指标时,可按照 HJ 586 等方法中相应要求测定样品中总氯,如果总氯浓度小于 0.04 mg/L,可不添加去除余氯的保存剂。6.3.11 样品流转 DB44/T 24172023 7 6.3.11.1 样品运输过程中应低温(4 以下)保存,避免阳光直射,避免样品损失、混淆和沾污,避免样品标签破损、沾污,保持标签信息清晰。地下水样品应采用适当的减震隔离措施,防止样品瓶破碎。分析方法对样品保存有规定的,按分析方法执行。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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