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401∕T 172.1-2022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第1部分:业务工作规范(广州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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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01.120CCS A 01DB4401广州市地方标准DB4401/T 172.12022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第 1 部分:业务工作规范Verification service for the family economy informationPart1:Workspecification2022-10-14 发布2022-11-15 实施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DB4401/T 172.12022I目次前言.III引言.V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14 基本原则.25 机构职责.26 基本要求.36.1 岗位要求.36.2 制度要求.36.3 核对平台.4
2、7 核对内容.57.1 家庭基本信息.57.2 家庭收入.57.3 家庭财产.57.4 家庭支出.67.5 其他要求.68 核对流程.68.1 核对流程.68.2 重新核对流程.88.3 信息查询流程.108.4 跨省核查流程.11附录 A(规范性)核对数据来源和核对途径.13A.1 核对数据来源表.13A.2 核对途径表.14附录 B(规范性)核对资料.16B.1 核对需求文件.16B.2 核对授权书.20B.3 核对对象有效身份证件的电子证照或复印件.20B.4 核对申报表.21附录 C(规范性)核对资料和重新核对资料的要素及含义.26DB4401/T 172.12022IIC.1 核对资
3、料的要素及含义.26C.2 重新核对资料的要素及含义.27附录 D(资料性)核对报告.28D.1 核对报告正文.28D.2 核对明细表.29附录 E(资料性)重新核对资料.33E.1 重新核对申请书.33E.2 重新核对需求文件.34E.3 实物类财产价格复核协助书.36附录 F(资料性)复核调查记录.38F.1 上门核实记录.38F.2 访问记录.39F.3 协助调查函.40附录 G(资料性)信息查询资料.41G.1 信息查询需求书.41G.2 信息查询报告形式.41G.3 信息查询报告明细.42附录 H(资料性)跨省核查资料.44参 考 文 献.45DB4401/T 172.12022II
4、I前言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是DB4401/T 172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第1部分。DB4401/T 172已经发布了以下部分:第1部分:业务工作规范;第2部分:数据元规范。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广州市民政局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广州市家庭经济核对和养老服务指导中心。本文件主要起草人:何莉丽、魏耀、李淑贤、邵美欣、彭鹏、龚婷。DB4401/T 172.12022V引言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是指核对机构按照一定的程序查询核对社会救助、社会福利
5、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收入、财产以及支出情况,是精准识别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对象,落实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临时救助、住房保障、法律援助等民生政策的关键环节。精准认定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对象是确保社会救助等制度公平公正实施的前提,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作用重大。广州市作为全国首批核对工作试点城市,核对工作一直走在全国前列。广州市已有一套较为完善的核对工作规范,形成了全方位、立体化的核对业务规范体系,为核对工作开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为进一步巩固工作成果,总结工作经验,2020 年广州市家庭经济核对和养老服务指导中心提出要建立一套完备、可
6、操作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地方标准。通过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构建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标准体系,保障核对工作向制度化、规范化、专业化和智能化方向发展。DB4401/T 172.120221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第 1 部分:业务工作规范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基本原则、基本要求、核对平台、核对内容和核对流程。本文件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22239
7、2019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MZ/T 0722016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总则MZ/T 108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信息安全管理规范3术语和定义MZ/T 0722016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居民家庭经济状况family economy status居民家庭的基本信息和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及支出状况。来源:MZ/T 0722016,3.1,有修改3.2核对verification对指定时期内的居民家庭基本情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及支出状况开展调查和核对的活动。来源:MZ/T 0722016,3.2,有修改3.3核对对象verification object
8、申请或已获得社会救助、社会福利资格,需进行资格审核、复审、动态管理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需要开展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申请人(特定人员)及其家庭成员。3.4核对机构verification unit具体承担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职责的机构。3.5业务部门service department向核对机构提请对核对对象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部门(单位)。3.6信息提供单位information-providing unit提供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数据的单位。DB4401/T 172.120222来源:MZ/T 0722016,3.6,有修改3.7提请核对drew verification业
9、务部门将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交由核对机构代为办理的行为。3.8核对授权verification warrant核对对象书面授权核对机构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的法律行为。3.9家庭基本信息 family basic information核对对象的户籍情况、婚姻情况、就业情况和生存状况等。3.10家庭收入family income核对对象扣除个人按规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障性支出及经营成本后的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性收入和其他收入。3.11家庭财产family property核对对象名下拥有的所有实物财产和金融资产的总和。3.12家庭支出family ex
10、penditure核对对象在核查时间段内存在的支出情况,包括银行转账和消费、日常生活消费、就业支出、医疗支出、教育支出、商业保险支出、社会保障性支出和其他支出情况。3.13核对平台verification platform满足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需要的信息化系统。4基本原则依法依规、客观公正、授权委托、分类比对、信息协同、智能高效、科学规范、保密诚信。5机构职责5.1核对机构职责5.1.1核对机构分为市级核对机构、区级核对机构和镇(街)核对机构。5.1.2市级核对机构的工作职责,包括但不限于:a)负责制定本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b)负责建立、维护、管理本市核对平台;c)
11、负责核对信息查询、分析比对和出具核对(复核)报告等工作;d)负责全市核对业务培训指导、督办协调和调查取证等工作;e)负责核对数据统计分析及研究工作。5.1.3区级核对机构的工作职责,包括但不限于:a)负责核对材料审核、信息比对和调查取证等工作;b)负责培训指导、督办协调辖区内镇(街)核对机构开展核对等工作。5.1.4镇(街)核对机构的工作职责,包括但不限于:DB4401/T 172.120223a)核对平台与业务系统未对接的,负责核对资料的审核、录入及提请信息交换;b)负责开展上门核实、邻里访问、信函索证和联合调查等核对工作。5.2信息提供单位职责信息提供单位的工作职责,包括但不限于:a)收到
12、核对机构的核对请求后,及时向核对机构反馈核对信息;b)及时更新共享数据;c)配合核对机构核实核对对象提出异议的信息。5.3业务部门职责业务部门的工作职责,包括但不限于:a)对核对资料的完整性、有效性和真实性负责;b)提请核对机构开展核对、重新核对;c)将核对结果、重新核对结果告知核对对象;d)依法规范使用核对结果、重新核对结果;e)推进业务系统与核对平台对接共享。6基本要求6.1岗位要求6.1.1市级核对机构宜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岗位设置和调整,确保人岗相适。岗位宜包括但不限于:a)信息审核员:负责核对信息查询、分析比对;负责出具核对(复核)报告等工作;b)技术保障员:负责建立、维护、管理核对信息
13、平台;负责核对机构与业务部门、信息提供单位、其他核对机构以及其他单位间传输及递送工作;负责其他信息化相关工作;c)培训督导员:负责开展核对政策研究,参与本机构制定(修订)核对工作业务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开展全市核对业务培训、业务指导、政策宣传解读等工作;负责督办协调全市核对工作人员开展核对等工作;d)统计分析员:负责对核对数据进行分析、应用及相关研究工作。6.1.2区级核对机构宜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岗位设置和调整,确保人岗相适。岗位宜包括但不限于:a)信息核对员:负责接收镇(街)核对机构传送(或业务部门通过信息系统推送)的核对资料并进行审核;负责开展信息核查、比对工作,出具初审意见并提请市级核对机
14、构审核;负责管理相关档案;b)培训督导员:负责核对业务培训、业务指导等工作;负责督办协调辖区内核对工作人员开展核对等工作。6.1.3镇(街)核对机构宜配备专职核对工作人员。6.1.4核对人员应按照 MZ/T 0722016 中 4.3 的要求培训合格后上岗。6.2制度要求6.2.1核对机构应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制度,以加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日常管理,发挥制度综合效能,确保制度良好运行。6.2.2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制度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标准的要求,与本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实际情况相适应。6.2.3主要组成DB4401/T 172.1202246.
15、2.3.1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标准核对机构应搜集整理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标准,包括但不限于:a)国家、省、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b)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相关的国家、行业和地方(省、市)标准等。6.2.3.2档案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a)实体档案管理制度或规定;b)电子档案管理制度或规定。6.2.3.3培训督导制度培训督导制度包括但不限于:a)人员岗前培训制度;b)核对业务培训制度;c)核对业务学习研讨制度;d)督导制度。6.2.3.4保密管理制度保密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a)核对工作保密管理制度;b)数字证书或用户
16、账号保密管理制度;6.2.4管理要求6.2.4.1核对机构应对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制度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文件进行管理,方便查阅、追溯。6.2.4.2法律法规和标准应定期查新,确保现行有效。6.3核对平台6.3.1功能要求6.3.1.1核对平台包括但不限于信息录入、信息比对、提请信息交换、监测预警、动态监管和统计决策等子系统。6.3.1.2核对平台应实现数据批量导出、结果批量导入、异常数据定期清理等功能,方便数据的交换,保障核对平台高效运转。6.3.2信息提供6.3.2.1市级核对机构应使用核对平台,通过各级政府建设的政务信息共享、移动政务服务以及其他面向公众服务的平台与相关单位开展对接,实现
17、互联互通、信息共享。6.3.2.2核对工作以信息化核对为主要方式。核对机构通过与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开展信息共享,代为核对、查询经济状况等情况。核对数据来源应符合附录 A 表 A.1 的规定,核对途径应符合附录 A表 A.2 的规定。6.3.2.3核对机构应加强与国家、省以及其他城市核对机构的沟通与协作,逐步建立跨层级、跨区域的信息共享、核对委托、结果互认等机制。6.3.3信息安全核对平台应符合MZ/T 108、GB/T 222392019中的第三级安全要求。DB4401/T 172.1202257核对内容7.1家庭基本信息按3.9给出的定义。7.2家庭收入7.2.1工资性收入核对对象通过各
18、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包括受雇于单位或个人、从事各种自由职业、兼职、零星劳动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福利以及其他工资性收入。7.2.2经营净收入核对对象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获得净收入,是全部经营收入中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净收入。7.2.3财产净收入核对对象将其拥有的金融资产、不动产等其他非金融资产和自然资源,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支配而获得的回报并扣除相关的税费之后得到的净收入。包括利息净收入、红利收入、储蓄型保险净收益、土地征收补偿、房屋拆迁补偿、转让承包土地经营权收入、出租房屋和其他资产净收入等。7.2.4转移性收入核对对象来自国家、单位、
19、社会团体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家庭的其他转移收入。包括养老金或退休金、社会救济和补助、政策性生活补贴、经常性捐赠、工伤补偿、事故补偿、商业保险赔付金、彩票收入和赡养(抚养、扶养)收入等。7.2.5其他收入应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项目。7.3家庭财产7.3.1实物财产主要包括以下内容:a)房屋、商铺和车位等不动产;b)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代步机动车辆除外);c)船舶;d)大型工程机械;e)古董艺术品;f)其他有价值的实物财产。7.3.2金融资产主要包括以下内容:a)现金;b)储蓄存款、银行理财产品;c)股票、基金和债券等有价证券;d)储蓄性商业保险;e)网络金融产品;DB4401/T 172.12022
20、6f)其他有价值的金融资产。7.4家庭支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a)银行转账、消费等支出情况;b)日常生活消费支出情况;c)就业支出、医疗支出和教育支出等情况;d)商业保险支出情况;e)社会保障性支出等情况;f)其他支出情况。7.5其他要求以下信息不纳入收入、财产的计算范围:a)根据商业保险合同并基于人身伤害、疾病、身故等保险事件产生的保险赔付金;b)社会医疗保险账户余额;c)未发生提取的公积金账户余额;d)债务情况;e)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不纳入计算的内容。8核对流程8.1核对流程8.1.1核对流程图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流程见图1(另有约定的流程除外)。DB4401/T 172.1202
21、27图 1核对流程图8.1.2提请核对8.1.2.1根据有关规定,业务部门在受理、审核(审批)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事项或开展动态核查管理,需要以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作为参考的,取得申请人授权后,可提请核对机构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开展核对。8.1.2.2业务部门提请核对时,提交以下核对资料:a)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需求书(含合法电子文件),见附录 B 表 B.1;b)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含合法电子授权),见附录 B 表 B.5;c)核对对象有效身份证件的电子证照或复印件;d)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申报表,见附录 B 表 B.6。8.1.2.3业务部门需对核对对象实物财产进行评估的,提供实物财
22、产价格评估需求表(见附录 B中表 B.2)。涉及本市房地产评估的,填写房地产价格评估申报表(见附录 B 中表 B.3);涉及机动车辆评估的,填写机动车辆价格评估申报表(见附录 B 中表 B.4)。DB4401/T 172.1202288.1.2.4业务部门与核对机构之间已建立系统对接的,通过信息系统推送核对资料提请核对,并直接进入“提请信息交换”环节。8.1.2.5业务部门与核对机构之间未建立系统对接的,由镇(街)核对机构接收核对资料。8.1.3资料初审及录入8.1.3.1镇(街)核对机构收到核对资料后,审核核对资料的完整性和一致性:a)核对资料包含附录 C 表 C.1 中规定的全部文件及要素
23、,且要素内容描述具体,签章清晰完整;b)核对资料中核对对象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总人数匹配一致。8.1.3.2核对资料符合规定的,由镇(街)核对机构完成资料录入。8.1.3.3核对资料不符合规定的,由镇(街)核对机构退回业务部门。8.1.4提请信息交换镇(街)核对机构或业务部门通过核对平台提请信息交换。8.1.5信息交换信息提供单位自收到核对机构的核对请求后,向核对机构反馈核对信息。8.1.6信息比对区级核对机构收到信息提供单位反馈数据后,完成信息筛选、初步比对和出具初审意见,并提请市级核对机构审核。8.1.7报告出具市级核对机构在收到区级核对机构的审核请求后,完成审核审批工作,并向业务部门
24、出具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见附录D)。8.1.8退回补正8.1.8.1市、区级核对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发现核对资料不符合规定的,逐级退回并向业务部门出具补正资料通知书。8.1.8.2业务部门收到补正资料通知书后补正资料。8.1.9终止核对8.1.9.1核对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出现需要终止核对情形时,逐级提请终止核对,由市级核对机构向业务部门出具终止核对通知书。8.1.9.2终止核对情形如下:a)业务部门在核对过程中撤销核对,并向核对机构出具撤销核对需求通知书;b)业务部门收到补正资料通知书后,除不可抗力外,逾期未补正资料的。8.2重新核对流程8.2.1重新核对流程图居民家庭经济状况重新核对流程见图
25、2。DB4401/T 172.120229图 2重新核对流程图8.2.2提请重新核对8.2.2.1核对对象对核对报告有异议,业务部门认为需要提请核对机构重新核对的,出具重新核对资料,明确需要重新核对的内容,提请核对机构开展重新核对。8.2.2.2业务部门提请重新核对时,提交以下重新核对资料:a)居民家庭经济状况重新核对申请书,见附录 E 表 E.1;b)居民家庭经济状况重新核对需求书,见附录 E 表 E.2;c)核对对象对核对结果有异议部分的佐证材料;d)涉及新技术对实物财产价格进行智能比对的结论有异议的,填写机动车辆价格复核申报表,见附录 E 表 E.3。8.2.2.3业务部门与核对机构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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