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401∕T 181-2022 装配式保障性住房及人才公寓设计规程(广州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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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 C S 9 1.2 0 0P 2 5DB4401广 州 市 地 方 标 准D B 4 4 0 1/T 1 8 1 2 0 2 2装 配 式 保 障 性 住 房 及 人 才 公 寓 设 计 规 程D e s i g n s p e c i f i c a t i o n f o r p r e f a b r i c a t e d i n d e m n i f i c a t o r y h o u s i n g a n dt a l e n t a p a r t m e n t2 0 2 2-1 0-1 2 发 布 2 0 2 2-1 1-1 5 实 施广 州 市 市 场 监 督
2、管 理 局发 布D B 4 4 0 1/T 1 8 1 2 0 2 2I目 次前 言.I I I引 言.I V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24 基 本 规 定.45 技 术 策 划.46 建 筑 设 计.57 结 构 设 计.1 18 外 围 护 系 统 设 计.1 29 设 备 与 管 线 系 统 设 计.1 51 0 内 装 系 统 设 计.1 81 1 预 制 构 件 深 化 设 计.2 11 2 信 息 化 技 术 应 用.2 2附 录 A(规 范 性)装 配 式 保 障 性 住 房 及 人 才 公 寓 设 计 流 程 图 及 阶 段 性 交
3、 付 成 果 文 件 清 单.2 4参 考 文 献.2 6D B 4 4 0 1/T 1 8 1 2 0 2 2I I 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给 出 的规 定 起 草。请 注 意 本 文 件 的 某 些 内 容 可 能 涉 及 专 利。本 文 件 的 发 布 机 构 不 承 担 识 别 专 利 的 责 任。本 文 件 由 广 州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 提 出 并 归 口。本 文 件 由 广 州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 组 织 以 及
4、 广 州 市 设 计 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负 责 具 体 技 术 内 容 的 解 释。本 文 件 负 责 起 草 单 位:广 州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广 州 市 住 房 保 障 办 公 室、广 州 建 筑 股 份 有 限 公 司、广 州 市 标 准 化 研 究 院、广 州 市 设 计 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广 州 市 建 工 设 计 院 有 限 公 司。本 文 件 参 加 起 草 单 位:华 南 理 工 大 学 建 筑 设 计 研 究 院 有 限 公 司、广 州 市 华 阳 国 际 工 程 设 计 有 限 公 司、中 建 科 技 集 团 有 限 公 司、广 州 建
5、 筑 装 饰 集 团 有 限 公 司、三 和 住 品(广 东)科 技 有 限 公 司、广 州 市 机 电 安装 有 限 公 司、广 州 市 水 电 设 备 安 装 有 限 公 司、广 州 市 建 筑 业 联 合 会、广 州 建 筑 湾 区 智 造 科 技 有 限 公 司、广 州 市 第 二 装 修 有 限 公 司。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陈 桓 军、马 震 聪、杜 娟、谢 德 武、马 国 鹰、姚 明 球、郑 勇、常 煜、韩 子 英、霍迎 辉、廖 敏 清、王 帆、邱 圳 楷、何 星、曹 京 源、宋 咏 明、江 均 赞、黄 智 航、许 学 勤、龚 晨、钟 文 深、曾熠 宇、肖 劲 峰、吕
6、泓 儒、钟 慧 华、吴 奎、陈 箭、陈 启 生、马 琳、刘 翔、李 冰、谭 美 娟、陈 美 秀、金 超、罗 志 锋、吴 晓 强、卓 乐 君、张 文、黄 凤 腾、张 亚 飞、关 美 伴、陈 健。本 文 件 审 查 人:张 兴 富、黄 娟、刘 坡 军、李 智 华、任 凤 鸣、付 兵、谭 丽 娜。D B 4 4 0 1/T 1 8 1 2 0 2 2I V引 言0.1 总 则 和 目 标为 规 范 广 州 市 装 配 式 保 障 性 住 房 及 人 才 公 寓 的 建 设 工 作,发 挥 装 配 式 建 筑 设 计 的 引 领 作 用,按 照 适用、经 济、安 全、绿 色、美 观 的 要 求,全 面
7、 提 高 装 配 式 保 障 性 住 房 及 人 才 公 寓 的 环 境 效 益、社 会 效 益 和经 济 效 益,制 定 本 文 件。本 文 件 应 用 的 目 标 是:a)规 范 装 配 式 保 障 性 住 房 及 人 才 公 寓 的 设 计 工 作;b)提 升 装 配 式 保 障 性 住 房 及 人 才 公 寓 的 建 造 质 量,降 低 成 本。0.2 与 其 他 规 范 的 关 系G B/T 5 1 2 3 1 和 其 他 现 行 的 国 家、行 业 及 地 方 标 准 和 规 定 为 本 文 件 提 供 必 要 基 础。0.3 表 述本 文 件 用 词 说 明 如 下:“应”表 示
8、 要 求;“宜”表 示 建 议;“可”表 示 允 许;“能”表 示 能 够 或 可 能;“注”的 内 容 是 理 解 和 说 明 有 关 要 求 的 指 南。D B 4 4 0 1/T 1 8 1 2 0 2 21装 配 式 保 障 性 住 房 及 人 才 公 寓 设 计 规 程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装 配 式 保 障 性 住 房 及 人 才 公 寓 的 基 本 规 定、技 术 策 划、建 筑 设 计、结 构 设 计、外 围 护系 统 设 计、设 备 与 管 线 系 统 设 计、内 装 系 统 设 计、预 制 构 件 深 化 设 计、信 息 化 技 术 应 用 的 要 求。本 文
9、件 适 用 于 广 州 市 装 配 式 保 障 性 住 房 及 人 才 公 寓 的 设 计 工 作。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 文件。G B/T 9 9 7 8.1 建 筑 构 件 耐 火 试 验 方 法 第 1 部 分:通 用 要 求G B/T 9 9 7 8.8 建
10、 筑 构 件 耐 火 试 验 方 法 第 8 部 分:非 承 重 垂 直 分 隔 构 件 的 特 殊 要 求G B/T 1 4 6 8 3 硅 酮 和 改 性 硅 酮 建 筑 密 封 胶G B/T 2 1 0 8 6 建 筑 幕 墙G B/T 5 0 0 0 2 建 筑 模 数 协 调 标 准G B 5 0 0 1 0 混 凝 土 结 构 设 计 规 范G B 5 0 0 1 1 建 筑 抗 震 设 计 规 范G B 5 0 0 1 6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G B 5 0 3 4 5 屋 面 工 程 技 术 规 范G B/T 5 1 2 3 1 装 配 式 混 凝 土 建 筑 技 术
11、 标 准G B/T 5 1 2 6 9 建 筑 信 息 模 型 分 类 和 编 码 标 准G B/T 5 1 3 0 1 建 筑 信 息 模 型 设 计 交 付 标 准G B 5 1 3 4 8 民 用 建 筑 电 气 设 计 标 准G B/T 5 1 3 6 8 建 筑 光 伏 系 统 应 用 技 术 标 准G B 5 5 0 0 2 建 筑 与 市 政 工 程 抗 震 通 用 规 范G B 5 5 0 2 0 建 筑 给 水 排 水 与 节 水 通 用 规 范G B 5 5 0 0 6 钢 结 构 通 用 规 范G B 5 5 0 0 8 混 凝 土 结 构 通 用 规 范G B 5 5
12、0 1 5 建 筑 节 能 与 可 再 生 能 源 利 用 通 用 规 范G B 5 5 0 1 6 建 筑 环 境 通 用 规 范J C/T 4 8 2 聚 氨 酯 建 筑 密 封 胶J C/T 4 8 3 聚 硫 建 筑 密 封 胶J G/T 3 9 6 外 墙 用 非 承 重 纤 维 增 强 水 泥 板J G J/T 1 7 蒸 压 加 气 混 凝 土 制 品 应 用 技 术 标 准D BJ 1 5-1 0 7 装 配 式 混 凝 土 建 筑 结 构 技 术 规 程D BJ/T 1 5-1 4 2 广 东 省 建 筑 信 息 模 型 应 用 统 一 标 准D B 4 4 0 1/T 1
13、8 1 2 0 2 223 术 语 和 定 义以 下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保 障 性 住 房 g o v e r n m e n t-s u b s id iz e d h o u s in g限 定 建 设 标 准、租 金 水 平 或 销 售 价 格,面 向 住 房 困 难 家 庭 出 租 或 销 售,具 有 保 障 性 质 的 政 策 性 住 房。主 要 类 型 有 公 共 租 赁 住 房、保 障 性 租 赁 住 房 和 共 有 产 权 住 房。3.2公 共 租 赁 住 房 p u b lic r e n t a l h o u s in g限 定 建 设 标
14、 准 和 租 金 水 平,面 向 符 合 规 定 条 件 的 城 镇 中 等 偏 下 收 入 住 房 困 难 家 庭、新 就 业 无 房 职 工和 在 城 镇 稳 定 就 业 的 外 来 务 工 人 员 出 租 的 保 障 性 住 房。建 筑 面 积 不 超 过 6 0 m2。3.3保 障 性 租 赁 住 房 g o v e r n m e n t-s u b s id iz e d r e n t a l h o u s in g解 决 符 合 条 件 的 新 市 民、青 年 等 群 体 的 住 房 困 难 问 题,以 建 筑 面 积 7 0 m2左 右 小 户 型 为 主,租 金 低 于同
15、 地 段 同 品 质 市 场 租 赁 住 房 租 金 的 政 策 性 住 房。3.4共 有 产 权 住 房 h o u s in g w it h s h a r e d o w n e r s h ip指 纳 入 城 镇 保 障 性 安 居 工 程,由 政 府 投 资 或 提 供 政 策 优 惠,按 照 有 关 标 准 筹 集 建 设,以 部 分 产 权 设定 销 售 价 格,面 向 符 合 规 定 条 件 的 本 市 城 镇 户 籍 无 房 家 庭 和 非 本 市 户 籍 无 房 家 庭 供 应,实 行 政 府 与 承 购人 按 份 共 有,并 限 制 使 用、收 益 和 处 分 权 利
16、的 政 策 性 住 房。建 筑 面 积 以 9 0 m2以 下 为 主 的 中 小 户 型,一 般不 应 超 过 1 2 0 m2。3.5人 才 公 寓 h o u s in g f o r t a le n t s由 政 府、政 府 委 托 的 实 施 机 构 或 其 他 社 会 力 量 建 设 筹 集,向 符 合 条 件 的 高 层 次 以 及 中 高 层 次 人 才 供应 的 住 房。3.6装 配 式 保 障 性 住 房 及 人 才 公 寓 p r e f a b r ic a t e d g o v e r n m e n t-s u b s id iz e d h o u s in
17、g a n d h o u s i n g f o rt a le n t s结 构 系 统、外 围 护 系 统、设 备 与 管 线 系 统、内 装 系 统 的 主 要 部 分 采 用 预 制 部 品 部 件 集 成 的 保 障 性 住房 和 人 才 公 寓。3.7集 成 设 计 in t e g r a t e d d e s ig n建 筑 结 构 系 统、外 围 护 系 统、设 备 与 管 线 系 统、内 装 系 统 一 体 化 的 设 计。3.8协 同 设 计 c o lla b o r a t iv e d e s ig n装 配 式 建 筑 设 计 中 通 过 建 筑、结 构、设
18、备、装 修 等 专 业 相 互 配 合,并 运 用 信 息 化 技 术 手 段 满 足 建 筑设 计、生 产 运 输、施 工 安 装 等 要 求 的 一 体 化 设 计。3.9结 构 系 统 s t r u c t u r e s y s t e m由 结 构 构 件 通 过 可 靠 的 连 接 方 式 装 配 而 成,以 承 受 或 传 递 荷 载 作 用 的 整 体。3.1 0外 围 护 系 统 e n v e lo p e s y s t e mD B 4 4 0 1/T 1 8 1 2 0 2 23由 建 筑 外 墙、屋 面、外 门 窗 及 其 他 部 品 部 件 等 组 合 而 成,
19、用 于 分 隔 建 筑 室 内 外 环 境 的 部 品 部 件 的 整体。3.1 1设 备 与 管 线 系 统 f a c ilit y a n d p ip e li n e s y s t e m由 给 水 排 水、供 暖 通 风 空 调、电 气 和 智 能 化、燃 气 等 设 备 与 管 线 组 合 而 成,满 足 建 筑 使 用 功 能 的 整体。3.1 2内 装 系 统 in t e r io r d e c o r a t io n s y s t e m由 楼 地 面、墙 面、轻 质 隔 墙、吊 顶、内 门 窗、厨 房 和 卫 生 间 等 组 合 而 成,满 足 建 筑 空 间
20、使 用 要 求 的整 体。3.1 3部 件 c o m p o n e n t在 工 厂 或 现 场 预 先 生 产 制 作 完 成,构 成 建 筑 结 构 系 统 的 结 构 构 件 及 其 他 构 件 的 统 称。3.1 4部 品 p a r t由 工 厂 生 产,构 成 外 围 护 系 统、设 备 与 管 线 系 统、内 装 系 统 的 建 筑 单 一 产 品 或 复 合 产 品 组 装 而 成 的功 能 单 元 的 统 称。3.1 5全 装 修 f u ll d e c o r a t io n所 有 功 能 空 间 的 固 定 面 装 修 和 设 备 设 施 全 部 安 装 完 成,
21、达 到 建 筑 使 用 功 能 和 建 筑 性 能 的 状 态。3.1 6装 配 式 装 修 a s s e m b l e d d e c o r a t i o n采 用 干 式 工 法,将 工 厂 生 产 的 内 装 部 品 在 现 场 进 行 组 合 安 装 的 装 修 建 造 方 式。3.1 7干 式 工 法 n o n-w e t c o n s t r u c t io n采 用 干 作 业(不 使 用 水 泥 砂 浆)施 工 的 建 造 方 法。3.1 8模 块 m o d u le建 筑 中 相 对 独 立,具 有 特 定 功 能,能 够 通 用 互 换 的 单 元。户 型
22、的 基 本 模 块 是 指 厨 房 模 块、卫 浴 模 块、居 室 模 块、阳 台 模 块 等 基 本 单 元 模 块,套 型 模 块 由 基 本 单 元 模 块 组 合 而 成。3.1 9集 成 式 厨 房 in t e g r a t e d k it c h e n由 工 厂 生 产 的 楼 地 面、墙 面(板)、吊 顶、橱 柜、厨 房 设 备 及 管 线 等 集 成 并 主 要 采 用 干 式 工 法 装 配 而成 的 厨 房。3.2 0集 成 式 卫 生 间 in t e g r a t e d b a t h r o o m由 工 厂 生 产 的 楼 地 面、墙 面(板)、吊 顶
23、和 洁 具 设 备 及 管 线 等 集 成 并 主 要 采 用 干 式 工 法 装 配 而 成 的 卫生 间。3.2 1整 体 收 纳 s y s t e m c a b in e t由 工 厂 生 产、现 场 装 配、满 足 储 藏 需 求 的 模 块 化 部 品。3.2 2D B 4 4 0 1/T 1 8 1 2 0 2 24装 配 式 隔 墙、吊 顶 和 楼 地 面 a s s e m b l e d p a r t it io n w a ll,c e ilin g a n d f lo o r由 工 厂 生 产 的,具 有 隔 声、防 火、防 潮 等 性 能,且 满 足 空 间 功
24、 能 和 美 学 要 求 的 部 品 集 成,并 主 要 采用 干 式 工 法 装 配 而 成 的 隔 墙、吊 顶 和 楼 地 面。3.2 3管 线 分 离 p ip e&w i r e d e t a c h e d f r o m s t r u c t u r e s y s t e m将 设 备 与 管 线 设 置 在 结 构 系 统 之 外 的 方 式。3.2 4同 层 排 水 s a m e-f lo o r d r a in a g e在 建 筑 排 水 系 统 中,器 具 排 水 管 及 排 水 支 管 不 穿 越 本 层 结 构 楼 板 到 下 层 空 间、与 卫 生 器 具
25、 同 层 敷 设并 接 入 排 水 立 管 的 排 水 方 式。3.2 5预 制 混 凝 土 构 件 p r e c a s t c o n c r e t e c o m p o n e n t在 工 厂 或 现 场 预 先 生 产 制 作 的 混 凝 土 构 件,简 称 预 制 构 件。3.2 6装 配 式 混 凝 土 结 构 p r e c a s t c o n c r e t e s t r u c t u r e由 预 制 混 凝 土 构 件 通 过 可 靠 的 连 接 方 式 装 配 而 成 的 混 凝 土 结 构。3.2 7预 制 外 挂 墙 板 p r e c a s t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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