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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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是中国建筑网给大家带来的关于大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以供参考。大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交易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控制建设工期,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辽宁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大连市辖区内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平、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和合理报价进行平等竞争。第四条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施工招标投标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2、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监督。并具体负责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简称市内四区)和国家、省、市重点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县(市)区(不含市内四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并接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第五条设立大连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通过招投标市场发布招标项目信息,公布施工企业资质状况和施工企业施工能力,为建设单位、施工企业、中介机构提供招投标服务。招投标市场,由市招标投标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招标第六条政府投资、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投资、国有企业投资、集体经济组织投资以及国有企业或
3、集体经济组织控股的股份制企业投资的、建筑面积在一千平方米以上或造价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建筑安装、市政、装饰、港口、管线敷设、土石方及构筑物等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均应按本办法组织施工招标投标。前款规定以外的工程是否实行施工招标投标,由建设单位自行决定。第七条建设工程招标,采取以下三种方式进行。(一)公开招标:由建设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统称招标单位)通过发布招标公告公开招标;(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施工企业发出招标邀请函进行招标,应邀参加投标的单位不得少于三家;(三)议标:对不宜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特殊工程,经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批准后,可进行议标,参加议标的单位不得少于两家。第八条建设单
4、位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是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它组织;(二)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三)有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五)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不具备(二)至(五)项规定条件的,必须委托经批准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第九条招标单位在招标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力:(一)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招标活动;(二)根据规定的资质标准,选择和确定投标单位;(三)根据评标原则制定评标定标办法,确定中标单位和中标价格。第十条招标单位组织施工招标,应成立招标机构。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范围内工程项目的招标机构,应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标价审查单位参加。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还应有招标
5、投标管理部门参加。招标机构负责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审定标底,提出评标,定标办法和定标意见。第十一条招标工程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二)有经过批准能够满足施工、标价计算要求的施工图纸及技术材料;(三)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的来源已经落实;(四)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已经完成或一并列入招标范围。第十二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可采用项目的全部工程招标、单项工程招标、特殊专业工程招标。但不得将应列入施工招标范围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另行招标或指定施工单位。第十三条招标程序:(一)招标单位到招标投标管理部门进行招标项目报建登记;(二)招标单位在招标前,向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接受招标资格审查;(三
6、)招标单位编制招标文件,报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审批;(四)招标单位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函;(五)投标单位向招标单位申请投标,交纳投标保证金,接受资质审查,并由招标单位报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对投标企业进行资质核准;(六)招标单位召开招标会,分发招标文件及有关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七)招标单位组织踏勘现场,进行招标文件答疑;(八)招标单位建立评标组织,制定评标、定标办法;(九)投标单位向招标单位报送标书;(十)招标单位编制和审定标底;(十一)招标单位召开开标会,组织评标,确定中标单位;(十二)招标投标管理部门签发中标通知书;(十三)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承包合同。第十四条招标文件应具备以下主要内容
7、:(一)工程综合说明书(包括工程名称、地址、计划批准文号、建设面积、层数、结构类型、技术要求、工程内容、地质情况、施工现场条件等);(三)经过批准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四)材料、设备供应方式及价格变动处理办法;(五)投标书的编制要求及评标、定标原则;(六)工程款支付方式;(七)工期和质量要求;(八)编制施工方案的要求;(九)投标须知(投标书投送要求、投标、开标日程及地点安排等);第十五条招标文件发出后,其内容一般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须在投标截止日期7天前,书面通知所有投标单位,同时报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备案。招标文件发出后10天内,招标单位组织踏勘现场和召开答疑会,答疑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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